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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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等内容,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

2、,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三条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交通运输局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农民工考勤登记和工资发放台帐,完善工资发放制度,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至民工手中。 第四条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

3、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局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 工资支付和保障制度第六条 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健全和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工资支付制度、日常监管制度和执法查处制度,通过严把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环节,从源头上防止发生农民工工资的拖欠。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一、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农

4、民工工资保障金应作为招投标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中约定从收取总承包合同价的2的现金作为民工工资保障金由人社局设立专户储存或进行单独财务核算;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交通运输局有权终止合同。 二、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立即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纳入“不良施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建立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对劳务企业用人详细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及时监控。在实名制管理中,实行企业总包负责制的原则,总包单位必须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实名制管理的落实情况负责,总包单位必须对每个工程项目设置劳资专管员,对各分包方农民工的身份、劳动合同签订、出勤、工资计量、支付等情况随时掌握。

5、 第七条 严格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一、施工企业应当预农支民工基本生活费用。使用民工工作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种,施工企业应在3个月内结清一次工资:工作期限不到1个月的,必须在工作结束后3天内支付农民工应得的全部工资。遇春节时,企业必须在春节前结算清农民工的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方预支基本生活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应小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给劳务企业的总费用,超出部分由劳务企业自行负责。 三、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建立农民工花名册,按月或按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醒

6、目和固定位置向农民工公示发放工资的时间和形式。 四、劳务企业在得到工程进度款后,必须在4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督劳务企业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要求,也可以在支付劳务企业的进度款金额范围内,将农民工应得的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五、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各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权益及工资支付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定、工期安排、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数额,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防止拖欠的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保障金退还公告地点等。 六、工程完工后,对不再续用的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一次性与劳务企业结清工程款;对

7、不再使用的农民工,劳务企业必须一次性与农民工结清工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无农民工投诉的,总承包企业持有关部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到人社局申请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出具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通知书,由人社局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一次性返还给总承包施工企业。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交通运输局设专人负责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九条 施工企业项目部设置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 一、建立健全劳务队伍管理和劳务工资发放制度。 二、建立健全劳务队伍各项台账。 三、及时

8、上报劳务队伍管理的各项信息及报表。 四、负责本项目劳务队伍的考核、考评工作及进场劳务队伍资质认定,上报准入资料等工作。 五、协同各部门做好日常劳务队伍管理及基础资料整理工作,迎接相关单位定期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 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凡工程承包单位因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的,一律由承包单位负责举证核实,若未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核实举证材料,无充分证据证明农民工已足额得到工资的,由人社局局直接动用设立的工资保障金先行垫付,并在下期支付中扣回补足工资保障金。 第十一条 完善群众举报处理程序,建立举报案件督察制度。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开欠薪投诉电话,完善值班制度,与交通局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民工的投诉。 第十二条 加大拖欠行为的处理力度。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要立即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从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评价管理。对措施不落实,执行规定不力,责任心不强,处理不妥当,致使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向全市通报。 第十三条 对出现拖欠民工工资发生闹事,围攻项目组或到当地政府部门上访事件的施工企业,年终信誉考核评价直接降为不合格上报相关单位列入限制名单。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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