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2197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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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质量环境,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促进提高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细则要求,做好责任主体质量

2、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 附件: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提高质量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质量环境,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

3、以下按省条例简称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情况的记录。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第四条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

4、理而未实行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4、未按规定的时限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构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6、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7、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5、的;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8、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9、未按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10、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1、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按规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12、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住宅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分户验收的; 13、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

6、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勘察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4、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5、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6、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7、勘察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8、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9、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10、勘察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问题,未按要求修改的; 11、在竣工

7、验收时拒绝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 12、其他影响工程勘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4、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5、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6、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7、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8、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9、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设计的; 10、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8、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11、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12、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问题,未按要求修改的; 13、在竣工验收时拒绝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 14、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15、未按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 16、其他影响工程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施工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将承包的

9、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5、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6、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并按规定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7、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8、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9、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10、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11、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12、施工人员未按

10、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13、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14、连续两年完成的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受到质量投诉或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保修期内质量投诉,经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质量问题符合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 15、其他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监理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5、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6、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11、、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7、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8、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 9、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 10、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11、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12、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13、未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14、其他影响监理质量的违

12、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3、转包检测业务的; 4、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5、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6、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7、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8、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9、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10、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11、其他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情

13、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存在错审、漏审的; 3、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4、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5、其他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方法 第十一条质量不良行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法进行认定: 1、各类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工程质量日常监督、质量事故和质量投拆处理等。 2、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工作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不良行为,并依照所涉及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向相应工程质量监

14、督机构报送。 3、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发布与撤消 第十二条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发布制度。发布时间为不良行为记录决定作出后7日内,发布期限一般为612个月,发布期限到期,且不良行为已经整改合格,应及时撤消。 发布平台可以是各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站、省和市(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站。 第十三条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发布,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

15、五章质量不良行为记录与建筑市场和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质量不良行为惩戒制度。 按照激励诚信和惩戒失信的原则,建立质量不良行为惩戒制度,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质量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或晋级审查时,除考核其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外,还要检查是否有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对存在质量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视程度(单位按被记录的次数衡量,被记载的内容按是否属于处罚条款衡量)给予降低信用等级,并依法予以暂缓审批或停止审批。 对质量责任主体跨省承揽业务出具的无质量事故证明文件中

16、,要记录该质量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质量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投标网查阅投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进行提示。 第十八条对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记录质量不良行为的投标单位,在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发布期间投标的,予以惩戒。使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每一次质量不良行为记录扣1分,累计扣分最多不超过3分。 第六章质量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由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管理职责: 1、负责制定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负责指导建立质量责任主体的信

17、用档案; 3、负责采集、汇总和对外发布所属各市(地、农垦、森工总局)报送的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4、负责指导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地)、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职责: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不良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发布。 2、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报送的质量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质量不良记录汇总后,应在每季度初向同级资质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通报,并报上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明确质量不良行为

18、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落实责任,加强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记录真实性的核查,做好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应明确记载实施质量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不良行为事实、承办机构及人员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补充。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质质量责任任主体不不良行为为记录核核查单(一一)建设单位: 工程名名称:序号建设工程质质量责任任不良行行为记录录内容结论备注1建设项目必必须实行行工程监监理而未未实行的

19、的;2未按照国家家规定办办理工程程质量监监督注册册手续;3施工图设计计文件未未经审查查或者审审查不合合格,擅擅自施工工的;设设计文件件在施工工过程中中有重大大设计变变更,未未将变更更后的施施工图报报原施工工图审查查机构进进行审查查并获批批准,擅擅自施工工的;4未按规定的的时限到到当地工工程质量量监督机机构办理理工程竣竣工验收收备案的的;将备备案机构构决定重重新组织织竣工验验收的工工程,在在重新组组织竣工工验收前前,擅自自使用的的;采用用虚假证证明文件件办理工工程竣工工验收备备案的;5建设工程竣竣工验收收后,建建设单位位未按规规定移交交建设项项目档案案;6将工程发包包给不具具有相应应资质等等级的

20、勘勘察、设设计、施施工单位位或者委委托给不不具有相相应资质质等级的的工程监监理单位位;7委托未取得得相应资资质的检检测单位位进行检检测的;明示或或暗示检检测单位位出具虚虚假检测测报告,篡篡改或伪伪造检测测报告的的;送检检试样弄弄虚作假假的;8将建设工程程肢解发发包的;9未按强制性性标准委委托设计计,擅自自修改设设计文件件;明示示或暗示示设计单单位或施施工单位位违反工工程强制制性标准准,降低低建设工工程质量量的;10采购的建筑筑材料、建建筑构配配件和设设备不符符合设计计文件和和合同要要求的;明示或或暗示施施工单位位使用不不合格的的建筑材材料、建建筑构配配件和设设备的;11涉及建筑主主体或者者承重

21、结结构变动动的装修修工程,未未按规定定提出设设计方案案,擅自自同意施施工的;12建设单位未未组织竣竣工验收收,或验验收不合合格,擅擅自交付付使用的的;对不不合格的的建设工工程按照照合格工工程验收收的;住住宅工程程未按规规定进行行分户验验收的13其他影响建建设工程程质量的的违法违违规行为为。主管站长: 科长: 监督督员:建设工程质质量责任任单位签签字及日日期: 建设工程质质量责任任主体不不良行为为记录核核查单(二二)勘察单位: 工程名名称:序号建设工程质质量责任任不良行行为记录录内容结论备注1未取得资质质证书承承揽工程程的,或或超越本本单位资资质等级级承揽业业务的;2以欺骗手段段取得资资质证书书

22、承揽业业务的;3允许其他单单位或个个人以本本单位名名义承揽揽业务的的;4未按照工程程建设强强制性标标准进行行勘察的的;5弄虚作假、提提供虚假假成果资资料的;6不参加施工工验槽的的;7勘察中采用用可能影影响工程程质量和和安全,且且没有国国家技术术标准的的新技术术、新工工艺、新新材料,未未按规定定审定的的;8勘察文件没没有责任任人签字字或者签签字不全全的;9勘察原始记记录不按按照规定定进行记记录或者者记录不不完整的的;10勘察文件在在施工图图审查批批准前,经经审查发发现违反反强制性性标准问问题,未未按要求求修改的的;11在竣工验收收时拒绝绝出具工工程质量量检查报报告的;12其他影响工工程勘察察质量

23、的的违法违违规行为为。主管站长: 科长: 监督督员:建设工程质质量责任任单位签签字及日日期:建设工程质质量责任任主体不不良行为为记录核核查单(三三)设计单位: 工程名名称:序号建设工程质质量责任任不良行行为记录录内容结论备注1未取得资质质证书承承揽工程程的,或或超越本本单位资资质等级级承揽业业务的;2以欺骗手段段取得资资质证书书承揽业业务的;3允许其他单单位或个个人以本本单位名名义承揽揽业务的的;4以其他单位位名义承承揽业务务的;5将承揽的业业务转包包或者违违法分包包的;6未按照工程程建设强强制性标标准进行行设计的的;7未根据勘察察成果文文件进行行工程设设计的;8指定建筑材材料、建建筑构配配件

24、的生生产厂、供供应商的的;9未按照政府府有关部部门的批批准文件件要求进进行设计计的;10设计中采用用可能影影响工程程质量和和安全,且且没有国国家技术术标准的的新技术术、新工工艺、新新材料,未未按规定定审定的的;11设计文件没没有责任任人签字字或者签签字不全全的;12设计文件在在施工图图审查批批准前,经经审查发发现违反反强制性性标准问问题,未未按要求求修改的的;13在竣工验收收时拒绝绝出具工工程质量量检查报报告的;14设计单位对对经施工工图审查查批准的的设计文文件,在在施工前前拒绝向向施工单单位进行行设计交交底的;拒绝参参与建设设工程质质量事故故分析的的;15未按规定向向施工现现场派驻驻设计代代

25、表的;16其他影响工工程设计计质量的的违法违违规行为为。主管站长: 科长: 监督督员:建设工程质质量责任任单位签签字及日日期:建设工程质质量责任任主体不不良行为为记录核核查单(四四)施工单位: 工程名名称:序号建设工程质质量责任任不良行行为记录录内容结论备注1未取得资质质证书承承揽工程程的,或或超越本本单位资资质等级级承揽工工程的;2以欺骗手段段取得资资质证书书承揽工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单位或个个人以本本单位名名义承揽揽工程的的;4将承包的工工程转包包或者违违法分包包的;5在施工中偷偷工减料料的,使使用不合合格的建建筑材料料、建筑筑构配件件和设备备的;6未对建筑材材料、建建筑构配配件、设设备和

26、商商品混凝凝土进行行检验,或或检验不不合格擅擅自使用用的;未未按规定定对涉及及结构安安全的试试块、试试件以及及有关材材料进行行现场见见证取样样,并按按规定送送交具有有相应资资质的工工程质量量检测单单位进行行检测的的;7工程竣工验验收后,不不向建设设单位出出具质量量保修书书的,或或质量保保修的内内容、期期限违反反规定的的;8不履行保修修义务或或者拖延延履行保保修义务务的;9未按照经施施工图审审查批准准的施工工图或施施工技术术标准施施工的;10未按规定对对隐蔽工工程的质质量进行行检查和和记录的的;11未经监理工工程师签签字,进进入下一一道工序序施工的的;12施工人员未未按规定定接受教教育培训训、考

27、核核,或者者培训、考考核不合合格,擅擅自上岗岗作业的的;13施工期间,因因为质量量原因被被责令停停工整改改的。14连续两年完完成的工工程项目目在保修修期内受受到质量量投诉或或一年内内受到两两次以上上保修期期内质量量投诉,经经鉴定确确实存在在质量问问题,且且质量问问题符合合质量不不良行为为认定标标准的。15其他影响施施工质量量的违法法违规行行为。主管站长: 科长: 监督督员:建设工程质质量责任任单位签签字及日日期:建设工程质质量责任任主体不不良行为为记录核核查单(五五)监理单位: 工程名名称:序号建设工程质质量责任任不良行行为记录录内容结论备注1未取得资质质证书承承揽工程程的,或或超越本本单位资

28、资质等级级承揽业业务的;2以欺骗手段段取得资资质证书书承揽业业务的;3允许其他单单位或个个人以本本单位名名义承揽揽工程的的;4转让工程监监理业务务的;5与建设单位位或者施施工单位位串通、弄弄虚作假假、降低低工程质质量的;6将不合格的的建设工工程、建建筑材料料、建筑筑构配件件和设备备按照合合格签字字的;7与被监理工工程的施施工承包包单位以以及建筑筑材料、建建筑构配配件和设设备供应应单位有有隶属关关系或者者其他利利害关系系承担该该项建设设工程的的监理业业务的;8未按规定选选派具有有相应资资格的总总监理工工程师和和监理工工程师进进驻施工工现场的的;9监理工程师师和总监监理工程程师未按按规定进进行签字

29、字的;10监理工程师师未按规规定采取取旁站、巡巡视和平平行检验验等形式式进行监监理的;11未按法律、法法规以及及有关技技术标准准和建设设工程承承包合同同对施工工质量实实施监理理的12未按经施工工图审查查批准的的设计文文件以及及经施工工图审查查批准的的设计变变更文件件对施工工质量实实施监理理的;13未按规定出出具工程程质量评评估报告告的。14其他影响监监理质量量的违法法违规行行为。主管站长: 科长: 监督督员:建设工程质质量责任任单位签签字及日日期:建设工程质质量责任任主体不不良行为为记录核核查单(六六)检测单位: 工程名名称:序号建设工程质质量责任任不良行行为记录录内容结论备注1未取得相应应的

30、资质质,擅自自承担建建设工程程质量检检测管理理办法规规定的检检测业务务的;2涂改、倒卖卖、出租租、出借借、转让让资质证证书的;3转包检测业业务的;4使用不符合合条件的的检测人人员的;5未按规定在在检测报报告上签签字盖章章的;6未按规定上上报发现现的违法法违规行行为和检检测不合合格事项项的;7未按照国家家有关工工程建设设强制性性标准进进行检测测的;8档案资料管管理混乱乱,造成成检测数数据无法法追溯的的;9伪造检测数数据,出出具虚假假检测报报告或鉴鉴定结论论的;10超越核准的的检测业业务范围围从事工工程质量量检测业业务活动动的。11其他影响检检测质量量的违法法违规行行为。建设工程质质量责任任主体不不良行为为记录核核查单(七七)施工图审查查机构: 工程程名称:序号建设工程质质量责任任不良行行为记录录内容结论备注1未按规定上上报审查查过程中中发现的的违法违违规行为为的;2未按规定的的审查内内容进行行审查的的,存在在错审、漏漏审的;3未经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核核准备案案的,擅擅自从事事施工图图审查业业务活动动的;4超越核准的的等级和和范围从从事施工工图审查查业务活活动的;5其他影响审审查质量量的违法法违规行行为。主管站长: 科长: 监督督员:建设工程质质量责任任单位签签字及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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