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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结婚证的法律分分析:婚姻姻登记及相相关问题研研究【摘要】 内内容提要:一张结结婚证包包含有复杂杂的法律关系,婚婚姻登记实实际上是一一种行政许可。登记与否否和是否受受法律保护护没有必然然联系:事事实婚姻是是受法律保保护的,非非法同居的的婚姻关系系一般不受受法律保护护,不受法法律保护与与不受法律律制裁也不不是一回事事。登记与与否和婚姻姻有效与无无效、是否否可以撤销销亦没有必必然联系。新婚姻姻法增加加了可撤销销婚姻,实实践中无效效婚姻还有有多种情况况,有关婚婚姻登
2、记的的行政复议议与行政诉诉讼亦大量量存在。婚婚姻登记体体现了一个个国家对婚婚姻的监控控与管理,登记记机关应该该加强监督督检查,勇勇于同各种种违犯婚姻姻法与不道道德的行为为作斗争,维维护婚姻当当事人的合合法权利,维维护社会的稳定定。 婚姻姻以是否经经过登记为为标准,可可分为合法法婚姻与不不合法婚姻姻。不合法法婚姻,婚婚姻当事人人不作为,没没有履行有有关法律规规定的登记记手续就以以夫妻名义义结合在一一起,又称称违法婚姻姻。婚姻姻登记管理理条例第第3条规定定:依法履履行婚姻登登记的当事事人的合法法权益受法法律保护。能否理解解为只要登登记婚姻就就受法保护护,不登记记婚姻就不不受法保护护呢?答案案是否定
3、的的。 第一部部分,登记记与否和是是否受法律律保护没有有必然联系系。 首先,事事实婚姻是是受法律保保护的。 事事实婚姻是是指没有经经过登记的的违法婚姻姻。在一定定的时期内内,有条件件的承认事事实婚姻符符合我国国国情,有利利于婚姻家家庭关系的的稳定,有有利于社会会安定团结结以及妇女女儿童权益益的保护。以下两种种情况,是是事实婚姻姻。第一,11986年年3月155日之前,没没有配偶的的男女,未未办结婚登登记手续即即以夫妻名名义同居生生活,群众众也认为是是夫妻关系系,又符合合结婚的法法定条件,可可认定是事事实婚姻关关系。第二二,19886年3月月15日之之后到19994年22月1日没没有配偶的的男女
4、,未未办结婚登登记手续即即以夫妻名名义同居生生活,群众众也认为是是夫妻关系系,同居时时就又符合合结婚的法法定条件,亦亦可认定是是事实婚姻姻关系。 事事实婚姻等等同于合法法登记婚姻姻,完全受受法律保护护。比如一一方死亡时时,对方可可以配偶身身份继承遗遗产,人民民法院受理理解除事实实婚姻案件件时,要求求使用离婚婚案由,并并且同离婚婚案件一样样要求必须须经过调解解程序。 事事实婚姻是是合法婚姻姻,但又没没有经过登登记,依新新婚姻法法第8条条“未办理结结婚登记的的,应当补补办登记”。“婚姻法的的立法本意意是从我国国的实际情情况出发,不不将那些符符合婚姻法法规定的结结婚实质要要件但未办办理结婚登登记而以
5、夫夫妻名义共共同生活的的男女一概概认定为非非法同居,而而是要求他他们补办登登记手续”(1)新新婚姻法法实施后后,事实婚婚姻的当事事人应该主主动去补办办登记手续续。补缺事事实婚姻与与现行法规规定不一致致之手续上上的小暇疵疵。 其次,非非法同居的的婚姻关系系一般不受受法律保护护。 非法同同居是指没没经过登记记,又不符符合事实婚婚姻的违法法婚姻。11994年年2月1日日之后,婚婚姻当事人人同居在一一起的已经经不存在事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适用新新的婚姻登登记管理条条例的通知知中指出出:自19994年22月1日起起,没有配配偶的男女女,未经结结婚登记以以夫妻名义义同居生活活的,其婚婚姻关系无无
6、效,不受受法律上保保护。对于于起诉到人人民法院的的,应按非非法同居关关系处理。婚姻登登记条例第24条条规定:未未到法定结结婚年龄的的公民以夫夫妻名义同同居的,或或者符合结结婚条件的的当事人未未经结婚登登记以夫妻妻名义同居居的,其婚婚姻关系无无效,不受受法律保护护。 可见,11994年年2月1日日以后,未未经登记的的婚姻一律律不受法律律保护。对对于19994年2月月1日以前前的,未经经登记的婚婚姻,要分分别情况予予以处理。除事实婚婚姻外,一一般是不受受法律保护护的,但由由于非法同同居产生纠纠纷又常涉涉及非婚生生子女抚养养和财产分分割等问题题,对这种种不受法律律保护的婚婚姻,不能能一概否定定到底。
7、最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于人民法院院审理未办办结婚登记记而以夫妻妻名义同居居生活案件件的若干意意见确定定了此类案案件的性质质,明确了了此类案件件的审理方方式(即不不适用调解解),规定定了处理抚抚养双方所所生子女、共同财产产的分割、一方对另另一方死亡亡的遗产继继承等问题题的具体办办法。以司司法解释的的形式提出出了指导性意见见,相应地地给予当事事人保护。 最后,不不受法律保保护与不受受法律制裁裁是两个概概念。除事事实婚姻外外,不登记记的非法同同居或不登登记的其他他情形的同同居是不受受法律保护护的。能否否说,有配配偶者与他他人同居(含含同居、通通奸、包二二奶、包二二爷等情况况),第三三者与有配配偶者同居
8、居也不受法法律“保护”,就是合合法的、不不受法律制制裁的呢?答案显然然是否定的的。新婚婚姻法第第三条明文文规定“禁止有配配偶者与他他人同居”。否则,要要受到制裁裁。新婚婚姻法没没有规定如如何制裁,但但相关的法法有规定。第一,从从19799年刑法法第1880条和11997年年刑法第2588条对重婚婚罪规定来来看,有配配偶的人在在婚姻关系系未解除之之前,又与与他人登记记结婚的,可可以构成重重婚罪,即即使没有进进行第二次次登记,只只要是与他他人以夫妻妻名义同居居生活,仍仍然可构成成重婚罪。第二,最最高人民法法院在19994年给给四川省高高级人民法法院的一则则批复中明明确指出:有配偶的的人与他人人以夫
9、妻名名义同居生生活的,或或者明知他他人有配偶偶而与之以以夫妻名义义同居生活活的,仍应应按重婚罪罪处罚。这这实际上是是对受害者者一方的特特别保护,也也是对贪图图享受、违违反一夫一一妻制非受受害方的惩惩罚。换句句话,有配配偶者与他他人或者他他人与有配配偶者以夫夫妻名义同同居生活的的,无论是是否登记,都都是非法的的,甚至是是犯罪行为为。登记的的重婚行为为或者未登登记的包二二奶、包二二爷、通奸奸、第三者者插足等行行为都是被被现行法所所禁止的。 第二部分,登记与否和婚姻有效与无效没有必然联系。 一般讲,不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不符合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婚姻是无效的。即使当事人申请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也是不予登记
10、的。新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以上四种情况属于法定的绝对无效,不管当事人是否经过婚姻登记主管机关的登记,都是无效婚姻。 (一)绝对无效婚姻。 绝对无效婚姻又称无效婚姻,它是指违反婚姻立法或违背婚姻本质,情节严重,自始自终就不具有婚姻效力的两性结合。依据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民法原理及相关法律规定,绝对无效婚姻还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同性婚姻。同性婚姻是同性恋的极端发展,是指男男、女女的同性结合。源于性自由的同性婚姻,既有违两性结合的自然性,又
11、是对人类伦理道德的公然挑衅。因此,即使在性很开放的美国,也以捍卫婚姻法案禁止同性恋者结婚。同性婚改变了正常的男女社会角色,并引起社会伦理、社会结构、家庭结构混乱,阻碍社会的文明进步,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故同性相婚为全人类所不齿,这次修改婚姻法没有将同性相婚增加为结婚的一项禁止条件。从长远来看,是有些遗憾。 第二,替婚。替婚是指第三人代替婚姻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进行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替婚较常见的形式有嫂代姑嫁、姊妹易嫁等形式。婚姻法一直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替婚是一种严重的弄虚作假
12、行为,鉴于婚姻关系的人身性质,替婚者缔结的婚姻无效,属于绝对无效婚姻。 第三,重精神病患者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智能严重低下,精神绝对不正常,没有婚姻的意志能力,根本不知婚姻的性质与结果,其结合于国于家有百害而无一利,当属绝对无效之列。对此,卫生部1986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曾有明确规定。 第四,在押犯、被监禁的犯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缔结的婚姻无效。 第五,因犯妨害婚姻家庭罪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与原通奸人缔结的婚姻无效。 第六,买卖婚姻。当前买卖婚姻多以拐卖妇女的形式表现。买卖婚姻把婚姻当事人为买卖的客体直接进行交易,既有悖于当事人意志,又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当属绝对无效之列。
13、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婚姻虽然经过了登记,但有的无意组建家庭,有的缺乏婚姻缔结的条件,有的有不可告人的其它目的,这种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是否有效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再由有关部门裁决。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可由法院判决无效予以撤销。或者由婚姻登记机关决定是否予以撤销。但在有关机关作出裁决前,经过登记的可撤销婚姻有效。经过有关机关撤销后,才应视为自始无效。(2) 可撤销婚姻是新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新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14、,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撤销婚姻在无效的原因、溯及力、适用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同时,可撤销婚姻也有别于离婚,它是介于绝对无效与离婚之间的一种婚姻形式。相对无效婚姻婚后虽有夫妻之名,却无夫妻之实。一方请求撤销的,根据婚姻自由原则,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决定是否撤销。依民法原理,当事人意思表示有暇疵,当属无效之列,但婚姻一旦缔结、家庭一旦建立,就会使双方在人身财产诸多方面建立起紧密的联系。有的人在缔结婚姻时,非出于自愿或完全自愿,但婚后朝夕相处有可能建立起感情,如果仅以缔结婚姻时非完全自愿而棒打鸳鸯,对曾遭受感情痛苦的当事人来说也是不公正的。因此,除意思表示没有任何自由的
15、买卖婚姻为绝对无效外,对因受欺诈、受胁迫或因误解而成立的婚姻,甚至包办成立的婚姻,不一定完全无效,赋于当事人(主要是受害方)在一定时期内享有请求撤销权,由其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撤销与否。这样,可求得家庭的相对稳定,也相对公正。 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如上所述的受胁迫(广义上应包括受欺诈、受胁迫或因误解甚至包办而成立的婚姻)的情况,此外,在我国还包括特殊历史情况。由于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重婚问题,包括1950年婚姻法施行前形成的妻妾问题及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涉台婚姻。虽然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不以重婚对待,但不表明其行为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告诉,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但一旦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16、离婚案件处理、准予离婚。实际上,这种历史造成的婚姻也是一种可撤销的婚姻,新婚姻法虽然作了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但对历史问题还是难以适用,其中,一年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当事人无法改变。 最后,还有其他的可以撤销的婚姻的情况。在我国如前几年因想多分房而假结婚的情况,就是一种较典型的可撤销婚姻。囿于成文法的不周延性及滞后性,一部婚姻法典很难对现实的及变化中的婚姻现象作出一揽无遗的规定,原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就曾以无意建立家庭的登记婚姻可宣布撤销。相同作法的还有瑞士、南斯拉夫等国。他们的作法可供我国借鉴,把“其它情况”作为一项弹性条款,以弥补立法的缺陷。 第三部分,登记的本质及对登记的监督检查。 婚姻登记,虽
17、然不能标志着婚姻有效还是无效,也不能标志着婚姻是否合法,但它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婚姻的监控与管理。婚姻登记在现代社会是必不可少的。在人类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出台之前,人们就有过婚姻关系。登记是婚姻的形式要件,而不是本质要件。 (一)、登记的本质。 登记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是对婚姻的一种官方承认。经登记后所颁发的结婚证是一种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法律证明。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社会普遍的道德观念和社会公众心理所承认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婚姻关系。人类婚姻的历史与人类社会历史同步,而婚姻登记的历史相对短暂,为了便于对婚姻的监控与管理,现代社会才以法律规定了“登记”这一形式要件。 婚姻登记机关对
18、婚姻登记申请一般只能作形式审查,不能自由裁量。不予登记,必须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书面说明理由,没有该条例第12条之规定情形,符合婚姻法登记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即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虽然一般情况下还要求当事人要提供有关户口、身份、婚姻状况等证明,但同时也说明,“不能获得所需证明,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新婚姻法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二)、登记形式的补充。 我国现行的是结婚登记制。笔者意见,我国应该建立结婚登记与举行仪式相结合的制度。我国婚
19、姻法一直规定登记为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而否认仪式制的合理性。但举行结婚仪式可增强婚姻缔结的公开性、透明度,利于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的监督、管理且与我国民风习俗相吻合。建议改结婚登记制度为登记与仪式相结合制度。我国在关于事实婚姻的态度上实际上是认可仪式制的,在有关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司法解释中多有“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叙述。“群众公认”可以说是仪式制的一种官方认可。 (三)、婚姻登记的监督检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司法
20、实践表明,相当数量非法婚姻的产生不是与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有关就是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忽于职守或收受贿赂、枉法行政有关。因此,有必要进行经常监督检查。 检查后,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1。对已离婚,原结婚证未收回的,收回原结婚证。2。对事实婚姻未办理登记的,告知危害,强令补办。3。没有配偶的男女又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登记的,强令补办。4。对有配偶者非法同居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5。当事人更改户口、身份证等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6。有借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之机“搭车”收费现象的,坚决纠正等等。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婚姻是否经过了登记。 “未办理
21、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不予补办的,可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要特别强调,监督检查也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婚姻一经登记,即具有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不得随意改变,对当事人来讲,结婚证就是得到了法律保护的“护身符”。一旦发证,不仅从法律上确定了双方的身份关系,而且还涉及到双方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故要防止草率撤销。问题的关键还是要严格掌握婚姻登记的条件 ,既要按法定条件和程序操作,又要从实际出发、事实求是。 第四部分,有关婚姻登记的行政复议与诉讼。 对婚姻登记的监督检查是多是婚姻登记机关主动进行的,有的也是应当事人的申请或其他人的举报而进行的,关于婚姻登记过程中,如果当事
22、人认为自己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受到登记机关的侵害,则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有关婚姻登记的复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当事人认为符合婚 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99年10行政复议法施行后,无疑是应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为原婚姻登记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在我国由于城乡主管婚姻登记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也不同。分别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县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的上一级民政部门。
23、实践中,有关结婚登记而可能引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主要有:第一、不予答复。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机关不予答复的,这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是对申请人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的表现,上面提到了说明理由制度是登记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是其必需履行的手续,复议机关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原登记机关限期答复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或直接颁发证件。第二、拒绝登记。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不批准,不是登记机关的不作为,而是作为了,结果是否定性决定。复议机关应该严格执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法有关规定以确定是否该给予登记。同时说明,复议机关因原登记机关程序违法等作出的撤销拒绝的决定,并不等于申请人即当然获得婚姻登记的许
24、可,而应由原登记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复议机关一般不作直接发证决定。第三、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这里的罚款处罚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处罚,当事人不服可依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复议。第四、撤销登记,收回结婚证不服的复议。特别在新婚姻法规定有关可撤销婚姻之后,有关可撤销登记的案件会更多。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是向婚姻登记机关还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之前,应该如同离婚一样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笔者意见,如果当事人选择的是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原则上应向原登记的婚姻主管机关申请并由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书。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书并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有关事项。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撤销
25、或不予撤销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由上一级机关作出决定书。若再不服,可提出行政诉讼。 (二)、有关结婚证的行政诉讼-对登记的司法审查。 有关结婚证的诉讼,主要指婚姻当事人对登记机关拒绝发证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也包括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撤销婚姻登记案件不服以及对婚姻登记机关借办证滥收费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有关结婚证诉讼的,第一是拒绝颁发许可证行为。人民法院受案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11条4项,审查后可以作出维持,撤销或履行判决,第二是不予答复的行为,人民法院受案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11条4项,审查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主体不予
26、答复的诉讼案件一经成立,被告登记机关必然败诉,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而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后,实质上就已不存在继续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了,而在立案后,只须经行判决被诉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即可”。第三是吊销结婚证行为,人民法院受案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11条1项,审查后可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的判决。吊销结婚证一般理解为属行政处罚行为,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变更决定。吊销结婚证显然显失公平,又不能事实求是解决婚姻问题的,持证人又有违法的情形,人民法院可对当事人变更作罚款等其它处罚。 通常所说的“撤销登记,收回结婚证”行为。一般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也有的理解为登记机关“确认结婚证无效”的行为。随着婚姻登
27、记机关办理的撤销婚姻登记案件越来越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也越来越多。即使作“确认结婚证无效”的行为理解,因为影响了持证人的权益,人民法院理应有审判权,受案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11条8项,并可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判决。因为行政诉讼没有确认判决,特别在此种情况下,笔者意见,应该增设确认判决,以司法判决的最终性来确定许可证内容的稳定,确定结婚证有效与否。这与人民法院代替行政机关去发证、行使许可权不同,而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 “确认结婚证无效”行为如果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对于登记机关收回的结婚证、撤销的婚姻,实质上是做出了肯定的判决,确定了原结婚证的效力。“确认结婚证无效”行为如果被人民法
28、院判决维持,人民法院实质上维持了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以司法判决的最终性来进一步确定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无效。此时,婚姻当事人已无必要与可能再以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可撤销的婚姻诉讼。当然,如果没经过登记机关的处理,从理论上与以前的习惯,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可撤销的婚姻诉讼。对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应从主体权限、执示目的、执法程序、主要证据、适用法律等几个方面来展开。(4)此外,还要注意婚姻登记机关的依法行政与婚姻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之间如何协调等问题,这些问题比较复杂,还有待于立法与司法加以完善。 对婚姻当事人认为借办证滥收费行为不服而诉于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有审判权,从理论上、司法实
29、践上来说都是没有争议的。现状问题是当事人害怕报复,担心得不到证、到手的证被收回,多敢怒而不敢言。登记机关凭借“证权”筹码,“搭车“收费,实际生活中还屡见不鲜。借办证作为聚收钱财的手段,也违背了婚姻登记的初衷。婚姻登记领域中滥收费行为,当事人不满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此还有待于立法进一步完善。 不能因为婚姻登记还存在某些问题,也不能因为某些问题又引起诉讼,从而否认婚姻登记的作用。婚姻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大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应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勇干同各种违犯婚姻法与不道德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注释:1 韩玫“正确适用婚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北京:人民司法2001年第6期。2 参见新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 罗豪才: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9页。4 参见李杰“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其司法审查”。北京:人民司法1999年第8期。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