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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审级制度之研究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数量剧增,以一次复审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保障的原有审级制度的理想被打破。当那些不满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寻求正常上诉的渠道被两审终审制堵塞时,大量复审案件纷纷涌向再审程序,于是,再审程序这一非常救济渠道不断的扩张,最终使所谓的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面对严峻的“司法危机”,改革审级制度的必要性已为众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所认同。本文通过中外审级制度的比较研究,在反思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我国审级制度的初步构想,并以此求教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同仁。一、审级制度的原理及功能所谓审审级制度度
2、,是指指法律规规定的审审判机关关在组织织体系上上的层级级划分以以及诉讼讼案件须须经几级级法院审审理才告告终结的的制度。纵纵观当今今世界各各国的审审级制度度,主要要有两种种类型:一种是是四级三三审制,另另一种是是三级三三审制。尽尽管基于于不同的的历史传传统,各各国的具具体审级级结构和和复审模模式有较较大差异异,但现现代审级级制度在在实质上上又体现现着相同同的原理理,或相相似的功功能配置置方式。即即均为三三审终审审的金字字塔型(或称圆圆锥形)审判系系统,且且三审法法院分别别由初审审法院。上上诉法院院(又叫叫第一级级复审法法院、中中级上诉诉法院)、最高高法院(又叫第第二级复复审法院院,终审审法院)构
3、成。在在法院系系统中,数数量众多多的初审审法院居居于金字字塔的底底层,数数量较少少的上诉诉法院居居中,唯唯最高法法院居于于金字塔塔的顶端端。上述三三个审级级法院的的职权分分工和功功能各不不相同。初初审法院院的主要要功能职职责是行行使案件件的初审审审判权权。由于于初审案案件有小小额事件件、简易易事件和和普通事事件之分分,为实实现案件件的繁简简分流,体体现费用用相当性性原则,方方便群众众诉讼,初初审法院院又有不不同的设设计。采采四级三三审制的的国家,初初审法院院通常包包括两个个审级,第第一级法法院即基基层法院院定位为为简易法法院,审审理简易易、小额额案件。其其上一级级法院设设计为普普通案件件的一审
4、审法院。从从比较法法而言,目目前多数数发达国国家的法法院组织织都采这这种模式式。在这这种审级级结构中中,普通通案件的的初审法法院行使使简易案案件的上上诉管辖辖权。德德国、日日本、英英国以及及美国大大部分州州即属此此例。如如日本,初初审法院院包括简简易法院院和地方方法院两两级,简简易法院院行使简简易案件件的初审审管辖权权和小额额案件的的管辖权权,地方方法院行行使普通通案件的的初审管管辖权和和简易案案件的上上诉管辖辖权。在在三级三三审制的的国家,初初审法院院的形式式不尽相相同,通通常基层层法院包包括审理理简易案案件和审审理普通通案件的的两种审审判机构构。如法法国,基基层法院院包括小小审法院院和大审
5、审法院,此此外还有有商事法法院、劳劳动法院院等专门门法院。除除专门法法院管辖辖的案件件外,第第一审民民事案件件主要在在大审法法院与小小审法院院之间分分配,不不服其裁裁决要上上诉到第第二级法法院上诉法法院。中级上上诉法院院与最高高法院均均为上诉诉法院,行行使复审审管辖权权。国家家设立上上诉制度度的目的的主要有有两个方方面:一一方面是是纠正错错误的裁裁判,保保护当事事人的合合法权益益。另一一方面是是保证国国家法律律的统一一适用,使使司法系系统在所所有的审审级都尽尽量以统统一的声声音说话话。复审审的这一一功能不不仅体现现在纠正正个案错错误的裁裁判,而而且给下下级法院院解释和和适用法法律作了了示范,这
6、这就在较较大范围围内起到到了统一一法律适适用的作作用。对一般般的民事事案件来来说,中中级上诉诉法院就就是终审审法院。中中级上诉诉法院终终审的案案件通常常为常规规型案件件,经过过该级法法院的审审理,一一般足以以保证案案件的正正确处理理和法律律适用的的统一。位于金金字塔顶顶的最高高法院,通通常把受受案范围围确定在在法律事事项以内内,只对对或主要要对具有有普遍公公共价值值的法律律问题进进行复审审。至于于事实问问题,经经第一审审及第二二审的反反复调查查和确认认,已足足以保障障当事人人的正当当权益,第第三审一一般不再再考虑。为为此,在在三审终终审的国国家,并并非所有有的案件件都可以以上诉到到第三审审法院
7、;为减轻轻第三审审法院的的负担,充充分发挥挥其法律律审的功功能,各各国往往往对第三三审法院院的受案案范围设设立种种种限制。美美国、日日本等国国家为了了保证最最高法院院在就实实质性问问题做出出裁判时时保持的的满席审审判形式式(全体体法官参参与同一一庭审),法官官数量一一般相当当有限。比比如美国国联邦最最高法院院的法官官数量为为9人,州州最高上上诉法院院的法官官为59名不不等,日日本战前前称终审审法院为为大审院院,战后后将大审审院改为为最高裁裁判所,并并将法官官数量由由50人人减为115人。多多数大陆陆法系国国家最高高法院的的法官人人数较多多,受案案能力相相应较强强,因而而在复审审职能的的实现方方
8、法方面面体现了了其共同同特色,比比如,将将该法院院分为几几个合议议庭,以以划分事事项管辖辖权的方方式保持持最高法法院对同同类事项项的法律律解释的的一致性性,以事事项管辖辖权维护护司法的的统一,而而不是对对所有案案件的实实质性审审理都实实行“满满席审判判”;同同时设置置“联合合会议庭庭”、“扩扩大会议议庭”和和“法官官大会”等等程序,共共同审判判最高法法院合议议庭之间间存在意意见冲突突的案件件或被认认为提出出了重大大或原则则性法律律问题的的案件。此外,许许多国家家还在正正常复审审程序之之外设立立了对生生效裁判判进行救救济的再再审程序序。从各各国关于于再审程程序的立立法来看看,大都都对改变变生效裁
9、裁判的再再审设定定了严格格的程序序,即只只有该裁裁判被认认为有错错误且是是比较严严重的,达达到了必必须纠正正的程度度,才予予以再审审。对此此,日本本学者的的阐述颇颇有代表表性。他他们认为为:“再再审是当当事人对对已经确确定的判判决以诉诉讼程序序上有重重大瑕疵疵或作为为其判断断的基础础资料里里有严重重缺陷为为理由,请请求撤销销该判决决并且恢恢复已终终了的诉诉讼,进进行重新新审判的的、非常常的不服服声明的的方法。判判决被确确定后,如如仅仅因因为判断断不当或或发现新新的证据据就承认认当事人人的不服服声明,则则诉讼是是无止境境的;但但另一方方面,从从作出正正确、公公正的裁裁判的理理想来说说,不管管有什
10、么么样的暇暇疵一律律不准撤撤销已确确定的判判决,也也是不合合理的。于于是,法法律规定定在判决决里有特特别重大大并且对对当事人人也有严严重瑕疵疵时,应应准许再再审。”二、我我国市级级制度的的沿革及及现行审审级制度度的缺陷陷我国的的审级制制度经历历了一个个历史发发展过程程。新民民主主义义革命时时期的各各个根据据地法院院,审级级制度不不统一,有有的实行行二审终终审,有有的实行行三审终终审。新新中国成成立后,119511年9月月3日中中央人民民政府通通过的人人民法院院暂行组组织条例例第55条规定定,“人人民法院院基本上上实行三三级两审审制,以以县级人人民法院院为基本本的第一一审法院院,省级级人民法法院
11、为基基本的第第二审法法院,一一般的以以两审为为终审,但但在特殊殊情况下下,得以以三审或或一审为为终审。”119544年,第第一部人人民法院院组织法法确立立了我国国统一的的四级两两审终审审的审级级制度。119799年、119833年先后后修改公公布的人人民法院院组织法法沿用用了上述述规定。119822年和119911年通过过的民民事诉讼讼法将将两审终终审作为为一项基基本制度度来规定定,并根根据组织织法的规规定对案案件的管管辖、上上诉、再再审等程程序作了了具体的的规定,形形成了具具有中国国特色的的一整套套审级制制度。为为什么采采取两审审终审制制?为什什么绝大大多数案案件由基基层法院院作为第第一审?
12、对此,比比较有代代表性的的解释是是:两审审终审制制度是适适应我国国国情而而规定的的审组制制度,我我国地域域辽阔,很很多地方方交通不不方便,审审级过多多,不仅仅会给当当事人双双方造成成大量人人力、物物力、时时间上的的浪费,而而且容易易使案件件缠讼不不清,当当事人双双方的权权利义务务关系长长期处于于不稳态态状态,不不利于民民事流转转和社会会的安定定。实行行二审终终审,绝绝大部分分民事案案件可在在当事人人所在辖辖区解决决,一方方面可以以方便诉诉讼,减减少讼累累;另一一方面,也也便于高高级人民民法院或或最高人人民法院院摆脱审审判具体体案件的的负担,集集中精力力搞好审审判业务务的指导导、监督督。必须须指
13、出的的是,我我国民事事审判中中的二审审终审制制是与再再审制和和审判监监督程序序相配合合而存在在的,这这就是说说,经二二审终结结的民事事、经济济纠纷案案件,如如果当事事人或上上级法院院等认为为案件裁裁决仍然然有误,还还可以提提出再审审请求或或作出再再审决定定。再审审制的设设立,弥弥补了审审级上的的缺陷。所所以,以以二审终终审制为为基础,以以再审制制为补充充的审判判制度为为我国民民事案件件、经济济纠纷案案件的正正确、合合法、及及时处理理提供了了基本保保障。由此可可见,我我国的两两审终审审制更多多的是考考虑了诉诉讼效率率和诉讼讼经济的的原则。但但是,随随着案件件的剧增增,这种种以既简简单又快快捷,既
14、既便利又又低廉的的诉讼程程序,来来代替“既既繁琐又又迟缓,既既劳民又又伤财”的的诉讼程程序,实实现后者者承担的的程序功功能的完完美理想想被打破破。当那那些不满满二审判判决的当当事人寻寻求正常常上诉的的渠道被被两审终终审制堵堵塞的时时候,当当对二审审判决的的不满率率甚至高高于对一一审判决决的不满满率时,寻寻求公正正的强烈烈愿望就就会强行行打开另另一个出出口,大大量复审审案件便便纷纷涌涌向再审审程序这这个特殊殊的复审审程序,于于是,再再审程序序不断地地膨胀,一一些案件件被不断断的拿来来再审,裁裁判的稳稳定性和和权威性性因此受受到严重重破坏。而而在这种种以再审审为主体体的多级级复审制制中,无无论当事
15、事人的私私人成本本还是公公共司法法成本都都比一次次以“书书面审”为为特征的的三审程程序消耗耗要大得得多。面面对如此此严峻的的“司法法危机”,理理论与实实务界越越来越多多的人对对我国再再审制度度存在的的问题开开始了理理性的反反思,改改革审级级制度和和再审制制度方面面的论文文数量不不断增加加,内容容不断深深化,并并已在理理论与实实务界形形成一定定的共识识。但是是,客观观的说,复复审制度度改革的的理论准准备仍显显得不够够充分,突突出的表表现是:对我国国现行复复审制度度的弊端端分析的的还不够够透彻;对上诉诉和再审审这两种种复审制制度的关关系认识识的还不不够清楚楚;与此此相联系系,改革革的构想想,还不不
16、能适应应司法现现代化的的要求。例例如,多多数学者者认为,我我国与西西方国家家在审级级制度上上的主要要区别在在于我国国实行两两审终审审,而西西方国家家基本上上实行的的是三审审终审,比比我国增增加了一一次复审审,该复复审(即即第三审审)为法法律审,只只审查下下级法院院的裁判判适用法法律有无无错误,不不审查下下级法院院对事实实的认定定是否正正确。实实际上,两两者的区区别远非非多一个个审级和和少一个个审级的的问题。西西方国家家大多数数案件经经过两审审也不能能再提起起上诉,换换句话说说,西方方国家人人多数案案件也是是两审终终审。问问题的关关键在于于,我们们没有按按照现代代审级制制度的原原理来建建构我国国
17、的审级级制度。笔笔者认为为,我国国审级制制度的缺缺陷主要要表现在在以下方方面:1.各各审级功功能混淆淆并存有有严重的的非专业业化倾向向。如前前所述,现现代审级级制度均均为三审审终审的的金字塔塔司法等等级制,且且三审法法院由初初审法院院、上诉诉法院、终终审法院院构成,分分别行使使不同的的职能。而而我国的的法院系系统并没没有这种种严格的的分工,除除最高法法院外,基基层法院院、中级级法院和和高级法法院都在在履行着着初审法法院的职职能。按按照现代代审级制制度的原原理,一一般民事事案件的的初审管管辖权应应由普通通法院来来行使,这这样设计计审级制制度的理理由是,当当事人不不服其判判决可以以上诉到到上诉法法
18、院,如如果是常常规性案案件,上上诉法院院基本上上可以保保证其质质量和法法律适用用的统一一,若是是有原则则意义的的案件,还还可以上上诉到最最高法院院,以保保证法律律适用的的统一。基基于这样样的原理理,在我我国现行行法院系系统设置置之下,普普通民事事案件的的初审权权应当交交由中级级人民法法院行使使。基层层法院和和高级法法院为什什么不适适合作为为普通案案件的初初审法院院呢?基基层法院院作为普普通民事事案件初初审法院院的弊端端在于,一一方面,由由于基层层法院在在四级法法院的国国家一般般被定位位为简易易法院,专专门处理理简易、小小额案件件,其从从法院的的规模到到法官的的素质一一般不足足以担负负起审理理普
19、通案案件的能能力。另另一方面面,基层层法院作作为普通通案件的的初审法法院,导导致了我我国终审审法院的的级别过过低。根根据现行行的级别别管辖制制度,大大多数案案件在中中级法院院就宣告告终审了了。中级级人民法法院作为为多数民民事案件件的终审审法院和和现行的的一次复复审的规规定虽有有便利群群众诉讼讼、便利利法院办办案的优优点,但但其中隐隐藏的问问题是不不容忽视视的,主主要表现现在:第第一,不不利于法法律适用用的统一一;第二二,不利利于对一一审错误误裁判的的纠正。目目前,我我国审判判工作中中的地方方保护主主义和其其他不正正之风比比较严重重。现行行的一次次复审制制度和大大部分案案件由级级别偏低低的法院院
20、作为终终审法院院,在客客观上为为这些不不正之风风的泛滥滥提供了了便利条条件。高高级法院院作为初初审法院院的弊端端在于,一一方面,这这必然导导致高级级法院的的规模和和法官的的数量的的大大扩扩张,使使之无法法组建一一支质高高量少的的精英化化上诉法法官队伍伍,以便便担负起起审理上上诉案件件的职能能;另一一方面,高高级法院院作为初初审法院院,使大大量的未未经第一一级复审审法院过过滤的案案件直接接进入最最高法院院,使得得最高法法院无法法将精力力集中在在审理少少数具有有原则意意义的和和重大的的案件上上,而且且也间接接的导致致了最高高法院规规模的扩扩张。以上分分析的是是初审法法院方面面存在的的问题。从从上诉
21、法法院来看看,存在在着类似似的问题题。按照照现代审审级制度度的原理理,普通通案件的的第一次次复审管管辖权应应由上诉诉法院在我我国就是是高级法法院来行行使。与与初审普普通案件件的管辖辖权相适适应,我我国普通通案件的的第一次次复审管管辖权并并非由高高级法院院统一行行使,而而是由中中级法院院、高级级法院和和最高法法院分别别来行使使。居于于金字塔塔顶端的的最高法法院与中中级法院院、高级级法院在在履行上上诉审法法院的职职能时是是一样的的,即都都以全面面审理的的方式同同时关注注事实问问题和法法律问题题。上诉诉到最高高法院的的案件也也主要是是涉讼金金额比较较大的案案件,而而非以重重大法律律问题为为主。由由于
22、没有有中级上上诉法院院对事实实问题的的过滤,对对事实问问题的关关注不仅仅大大增增加了最最高法院院的工作作量,而而且事实实问题自自身因个个案变化化而千姿姿百态的的特点而而无法具具有统一一性和指指导意义义。巨大大的工作作量需要要大量的的法官和和合议庭庭,法官官与合议议庭的增增多又加加大了其其间的意意见冲突突,损害害了司法法的权威威性和法法律的安安定性,使使最高法法院无法法维持在在能够统统一法律律意见的的规模,反反过来却却加剧了了对复审审的需求求。由于于案件数数量多,法法官疲于于应付,无无法集中中精力考考虑重大大法律问问题。案案件数量量多也导导致了我我国最高高法院法法官数量量的不断断膨胀,据据了解,
23、我我国最高高法院有有法官职职称的近近3000人。由由于最高高法院进进人缺乏乏严格的的资历要要求,导导致大量量缺乏司司法实践践经验和和缺乏深深厚理论论功底的的人涌入入。法官官数量多多质量不不高,也也必然影影响到最最高法院院法官的的权威。这这些,都都使最高高法院无无力担负负起统一一法律适适用的重重任。从从中级法法院和高高级法院院审理上上诉案件件的情况况看,问问题也是是比较多多的。按按照现代代审级制制度的原原理,数数量众多多的初审审法院居居于金字字塔的底底层,是是为了方方便群众众诉讼和和方便法法院办案案。数量量较少的的上诉法法院居中中,是为为了保证证法律适适用的统统一。而而我国现现行审级级制度的的规
24、定,使使本应作作为普通通案件初初审法院院的中级级法院,变变成了普普通案件件的上诉诉审法院院和终审审法院,代代行了本本应由上上诉法院院和最高高法院行行使的职职权。由由这种数数量众多多、法官官众多的的低级别别法院作作为普通通案件的的终审法法院,势势必会严严重影响响到法律律适用的的统一。高高级法院院受理的的上诉案案件由于于仅是普普通案件件中的一一部分,甚甚至是一一小部分分,所以以,也无无法保证证其上诉诉区内法法律适用用的统一一。同样样的案件件在不同同的法院院甚至同同一法院院内可以以做出差差异很大大甚至完完全不同同的裁判判的情况况大量存存在,既既判力和和法律统统一适用用的机制制在我国国远未形形成,不不
25、少法官官和法院院领导头头脑中甚甚至没有有这种意意识。2.所所有类型型的案件件适用同同样的审审级制度度,违背背了民事事纷争的的程序设设置应与与案件类类型相适适应的原原理。民民事纷争争的程序序设置应应与案件件类型相相适应是是各国在在设计不不同类型型的案件件所适用用的程序序时所遵遵循的重重要原理理。对于于数额相相对并不不大,案案情也并并不复杂杂的案件件,就没没有必要要适用非非常复杂杂的程序序来解决决,而应应代之以以简便、节节约的程程序,避避免不必必要的资资源浪费费,从而而使国民民在一定定的资源源条件下下获得更更多的服服务,正正如日本本学者棚棚濑孝雄雄所说,在在讨论审审判应有有的作用用时不能能无视成成
26、本问题题。因为为,无论论审判能能够怎样样完美地地实现正正义,如如果付出出的代价价过于昂昂贵,则则人们往往往只能能放弃通通过审判判来实现现正义的的希望。不不仅如此此,此种种程序制制度亦浪浪费了国国家有限限的司法法资源,因因此也损损害了公公众的利利益。实实际上,在在很多国国家,其其民事诉诉讼法上上的许多多规定,可可以说都都体现了了民事纷纷争的程程序设置置与案件件类型相相适应的的原理。我我国既没没有三审审终审,也也没有对对小额诉诉讼的一一审终审审或有限限制的上上诉程序序的规定定,所有有案件基基本上适适用同样样的两审审终审的的审级制制度。这这就不可可避免的的会导致致法律适适用的严严重不统统一,再再审程
27、序序的无限限扩大,以以及小额额案件当当事人诉诉讼成本本过高等等问题。3.作作为现行行审级制制度补充充的再审审程序的的无限扩扩张和再再审程序序的严重重非程序序化倾向向。从最最高法院院公布的的数字来来看,近近年来,进进入再审审程序的的民事案案件越来来越多。再再审程序序的无限限扩大,有有着多方方面的原原因。从从指导思思想上看看,我国国民事诉诉讼法是是根据实实事求是是、有错错必纠这这一立法法指导思思想设计计再审程程序的,应应当说,将将实事求求是作为为我们党党的思想想路线无无疑是正正确的,但但将实事事求是这这一哲学学上的理理性原则则直接套套用到某某一学科科领域,不不过是一一种形而而上学唯唯物主义义反映论
28、论的体现现。尤其其是将“实实事求是是,有错错必纠”联联系起来来,作为为再审程程序的指指导思想想,而不不考虑民民事诉讼讼自身的的特点,更更是具有有明显的的片面性性。对法法院而言言,“实实事求是是,有错错必纠”意意味着无无论什么么时候发发现生效效裁判的的错误都都应主动动予以纠纠正;对对当事人人来说,意意味着只只要他认认为生效效裁判有有错误就就可以不不断地要要求再审审。而在在此过程程中,裁裁判的稳稳定性、权权威性却却被忽视视。三、我我国民事事审级制制度的建建构从以上上论述中中可以清清楚的看看出,我我国现行行审级制制度在许许多方面面与现代代审级制制度的原原理相悖悖,而且且随着经经济的发发展,法法院地位
29、位的提升升,其弊弊端表现现的越来来越突出出。针对对上述问问题,笔笔者认为为,随着着我国国国情的变变化,我我国的审审级制度度面临着着如何根根据市场场经济发发展的要要求,吸吸收现代代审级制制度中的的积极因因素而创创造性的的加以完完善的问问题。为为此,应应按以下下思路改改革我国国的民事事审级制制度:(一)针对不不同类型型的案件件,建构构多元化化的审级级制度建构多多元化的的审级制制度,即即对重大大和有原原则意义义案件的的三审终终审,一一般案件件的两审审终审和和小额案案件的一一审终审审,这是是最近一一段时间间学界主主流性的的观点。笔笔者赞同同民事诉诉讼所设设立的审审级制度度应当是是多元化化的观点点,但在
30、在具体的的划分上上则有不不同看法法。首先,对对重大和和有原则则性意义义的案件件以及特特殊类型型的案件件实行三三审终审审。这一一改革意意味着我我国的审审级制度度将由两两审终审审制过渡渡到三审审终审制制或者说说由四级级两审制制过渡到到四级三三审制;其次,对对小额诉诉讼的一一审判决决可允许许当事人人申请复复核与上上诉择一一;最后后,其他他形式的的两审终终审案件件在上诉诉审程序序中应区区别对待待。其他他形式的的两审终终审案件件种类繁繁多,难难易程度度差别很很大,除除小额案案件外的的上诉案案件均在在其中,对对其分别别适用不不同的上上诉审程程序,符符合不同同类型的的案件适适用不同同的程序序的法理理。(二)
31、重新界界定四级级法院的的性质和和功能并并据此对对法院系系统进行行调整如上所所述,我我国法院院各审级级功能混混淆并存存有严重重的非专专业化倾倾向,因因此,法法院机构构的改革革必须在在打破现现有框架架的基础础上,按按照现代代审级制制度和司司法独立立的要求求重新进进行设计计。1.最最高法院院。最高高法院是是国家最最高审判判机关,作作为普通通案件的的第二次次复审法法院,其其功能主主要是通通过对第第二次复复审案件件的法律律审以及及制定司司法解释释,来保保证国家家法律的的统一适适用。为为保证最最高法院院能够履履行上述述职责,必必须建立立一支量量少质高高的法官官队伍,最最大限度度地减轻轻其不必必要的负负担。
32、在在这方面面,笔者者认为,重重点需要要进行以以下三个个方面的的改革:第一,重重构最高高法院的的法官队队伍。从从数量上上来看,我我们不可可能也没没有必要要追求一一些英美美法系国国家的“满满席审判判”,将将最高法法院的法法官名额额限定在在几个或或十几个个,而应应有较多多数量的的法官(控制在在50名名以内)组成几几个专业业法庭,根根据案件件多少,每每个法庭庭至少五五个至多多九个法法官,以以事项管管辖权维维护司法法统一。对对重大案案件还可可以组成成扩大合合议庭进进行审理理。这样样做的优优点不仅仅可以使使法官更更加专业业化,以以适应案案件日益益复杂化化的发展展趋势,同同时还可可以使最最高法院院能容纳纳较
33、多的的法官,从从而有能能力处理理较多的的事务。从从质量上上看,最最高法院院的法官官应由具具有法官官、检察察官、律律师和大大学教授授等多种种背景的的人组成成,并应应对其任任职资格格提出更更高的要要求。第第二,最最高法院院对上诉诉案件只只作法律律审,而而不再进进行事实实审理。第第二审为为法律审审是世界界各国的的普遍作作法。我我国最高高法院对对上诉案案件的法法律和事事实问题题都要作作出评判判和认定定。这不不仅给最最高法院院的工作作造成了了很大的的压力,而而且也与与最高法法院保证证法律适适用统一一的功能能不相符符。最高高法院成成为法律律审的同同时,还还要进一一步纯化化机能,使使其成为为法律解解释及适适
34、用统一一之判例例形成审审。2.高高级法院院。按照照世界各各国的通通例,高高级法院院被定位位为上诉诉法院,主主要受理理第一次次复审的的案件,在在有些四四级三审审的国家家,还作作为简易易案件的的第二次次复审法法院。这这个审级级的法院院在有些些国家就就称为上上诉法院院,如美美国联邦邦法院、法法国的法法院,其其名称即即表明了了其受案案范围限限于上诉诉案件而而非一审审案件。虽虽然有些些国家这这个审级级的法院院名称与与我国基基本相同同(一般般称高等等法院),但其其职能也也主要是是受理上上诉案件件,直接接受理第第一审案案件的情情形是比比较罕见见的。而而我国高高级法院院除受理理大量上上诉案件件外,还还受理一一
35、定数量量的一审审案件,受受案标准准主要是是诉讼标标的数额额巨大或或在高级级法院辖辖区内有有重大影影响的案案件。这这些一审审案件既既分散了了高级法法院的精精力,又又将大量量未经过过滤的一一审案件件直接推推向最高高法院。因因此,应应取消高高级法院院受理第第一审案案件的权权力,使使其将精精力集中中在上诉诉案件的的审理上上,以便便法院任任务分担担走向合合理化,也也与国际际上通行行做法接接轨。高高等法院院实际上上是绝大大多数案案件的终终审法院院,在保保证法律律适用的的统一中中亦有重重要作用用,因此此,高等等法院法法官的数数量应严严格控制制,质量量也应提提出比较较高的要要求。高高等法院院不再审审理初审审案
36、件,可可以减少少一定数数量的法法官,对对不同类类型的上上诉案件件适用不不同的上上诉审程程序(即即部分上上诉案件件的简易易化审理理)以及及增加法法官助理理等措施施也是减减少高等等法院法法官数量量的重要要途径。3.初初审法院院。关于于初审法法院的设设置,在在四级三三审的结结构中,国国际上通通行的模模式是,初初审法院院包括两两级,并并将其中中的基层层法院定定位为简简易法院院,将其其上一级级法院定定位为普普通案件件的一审审法院。德德国、日日本、英英国等国国即属此此例,在在这些国国家,其其共同点点在于均均将适用用简易程程序,处处理简易易、小额额案件确确定为基基层法院院的专门门职责,而而将其上上一级法法院
37、作为为普通案案件的初初审法院院来设置置。我国国国土辽辽阔,不不可能实实行三级级三审,四四级三审审是最佳佳选择,因因此,也也应该按按照上述述的模式式设置初初审法院院,将基基层法院院改造成成专门处处理简易易、小额额诉讼案案件的初初审法院院,而将将中级法法院改造造成普通通案件的的初审法法院和简简易小额额案件的的上诉审审法院。(三)在重构构审级制制度的同同时,规规范再审审程序,严严格控制制再审程程序的发发动法院的的裁判是是国家意意志的具具体体现现,体现现了司法法对纠纷纷的最终终解决,涉涉及到国国家法律律的权威威,因此此,世界界各国都都在不同同程度上上重视和和维护法法院裁判判的稳定定性和权权威性,并并对
38、改变变生效裁裁判的再再审设定定了严格格的程序序。按照照各国通通行的做做法,错错案的纠纠正要受受到当事事人处分分权的限限制,受受诉讼时时效、举举证时效效的限制制,受错错案程度度的限制制等等。如如上文所所述,直直接将“实实事求是是,有错错必纠”作作为我国国民事再再审程序序的指导导思想是是不妥当当的,亦亦与国际际上公认认的民事事诉讼理理论和制制度相悖悖。当然然,从我我国现有有法官的的素质和和配套措措施来看看,英美美法系国国家主要要通过上上诉审程程序来纠纠正错案案的做法法也是我我们目前前无法借借鉴的。比比较可行行的办法法是借鉴鉴大陆法法系各国国关于再再审的做做法,将将“实事事求是,有有错必纠纠”的指指
39、导思想想更新为为平衡纠纠正错误误裁判与与维护生生效裁判判稳定性性的新的的指导思思想,并并以此来来重构我我国的再再审程序序。纠正正生效裁裁判错误误必然会会和维护护生效裁裁判的稳稳定性发发生冲突突,解决决这一冲冲突的办办法,显显然不能能靠完全全牺牲任任何一方方,惟一一的解决决办法就就是在二二者之间间寻找到到一个平平衡点,这这就是有有限制地地纠正生生效裁判判的错误误。这种种限制不不仅要体体现在发发动再审审的条件件上,而而且亦体体现在发发动再审审的主体体、审理理程序等等方面。注释:目前,世世界上实实行两审审终审制制的国家家已为少少数和例例外,且且主要限限于经济济非常落落后或人人口稀少少的国家家日兼子一
40、一,竹下下守夫:民事事诉讼法法,白白绿铉译译,法律律出版社社19995年版版,第2249页页。许德珩珩:关关于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人民法法院暂行行组织条条例的的说明,载载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法法院组织织程序参参考资料料,中中国人民民大学出出版社119555年版,第第93-97页页。柴发邦邦主编:民事事诉讼法法学新编编,法法律出版版社19992年年版,第第1199页。柴发邦邦主编:中国国民事诉诉讼法学学,中中国人民民公安大大学出版版社19992年年版,第第1233页。在我国国确立两两审终审审制时对对多审级级制曾进进行了这这样的批批判:“反反动审判判机关的的程序是是既繁琐琐,又迟迟缓,既既劳民,又又
41、伤财美国国法院常常常利用用诉讼程程序繁琐琐迟缓的的办法,把把有理的的弄成无无理,把把无罪的的弄成有有罪”。据最高高人民法法院的官官方报道道:我国国最多的的案件被被再审77次。据笔者者掌握的的资料,从从19882年试试行民事事诉讼法法颁布到到19991年民民事诉讼讼法修改改,我国国大陆尚尚未有系系统论证证民事审审级制度度改革的的文章,自自19993年开开始,审审级制度度改革方方面的论论文逐渐渐增多,研研究的内内容不断断深化,如如章武生生:“民民事诉讼讼审组制制度改革革初探”,载载法学学评论119933年第66期,陈陈桂明:“我国国民事诉诉讼上诉诉审制度度之检讨讨与重构构”,载载法学学研究1199
42、66年第44期,杨杨荣新、乔乔欣:“重重构中国国民事诉诉讼审级级制度的的探讨”,载载中国国法学220011年第55期和傅傅郁林:“审级级制度的的建构原原理”,载载中国国社会科科学220022年第44期。19999年之之后,再再审程序序改革方方面的文文章有了了明显的的转向,减减少和限限制再审审的主体体和范围围,成了了主流性性的观点点,并开开始从立立法主导导思想、立立法技术术、司法法人员的的素质等等方面反反思再审审程序中中存在的的问题。我国至至今有许许多人对对初审法法院与上上诉法院院以及初初审法院院内部审审理民事事案件的的分工的的认识还还比较模模糊。如如一篇比比较有影影响的审审级制度度改革方方面的
43、文文章认为为:“绝绝大部分分案件的的初审权权应当属属于基层层法院,除除极少数数的特别别重大案案件由中中级法院院作一市市都应由由基层法法院作一一审,高高级法院院为终审审法院。”江江阶虎:“两审审终审制制:无法法终审的的现实”,载载中国国律师119999年第110期。近年来来,高级级法院审审理的初初审案件件数量已已大幅度度减少,初初审案件件对其的的压力也也随之减减少。但但由此产产生的上上诉案件件对最高高法院的的压力还还是比较较大的。不不过在现现有两审审终审的的审级制制度下,高高级法院院审理部部分初审审案件也也是必要要的,否否则,最最高法院院就无法法接触到到上诉案案件。日棚濑孝孝雄:纠纠纷的解解决与
44、审审判制度度,三三严新译译,中国国政法大大学出版版社19994年年版,第第2666页。曾宪义义:“司司法公正正与司法法效率的的保障机机制研究究”,载载法律律适用(国家法法官学院院学报)20002年第第4期;杨荣新新、乔欣欣:“重重构我国国民事诉诉讼审级级制度的的探讨”,载载中国国法学220011年第55期;景景汉朝:“民事事诉讼法法修改的的若干基基本问题题”,220011年诉讼讼法年会会提交论论文。关于高高级法院院的改革革,详见见章武生生:“司司法独立立与法院院机构的的调整”,载载中国国法学220000年第22、3期期。章武生生:“基基层法院院改革若若干问题题研究”,载载司法法改革论论评(第二辑辑),中中国法制制出版社社20002年版版。文章来源:中顾法法律网 (免费费法律咨咨询,就就上中顾顾法律网网)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