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弹劾制度与法治1534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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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总统弹劾制度与法治刘想树(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重庆400031)摘要 美国国总统弹弹劾制度度的宪法法框架由由弹劾权权的行使使、弹劾劾的标准准、弹劾劾程序和和弹劾总统的法律律处置四四个主要要方面构构成。尽尽管迄今今为止美美国启动动的四次次总统弹弹劾程序序无一成成功,但这并不意意味总统统弹劾制制度形同同虚设, 而是是说明一一旦总统统可能犯犯有“叛国、贿贿赂或其其它重罪或轻罪”时, 它就就会运作作起来, 显现现效用。美美国总统统弹劾制制度之所所以能在在美国政政治生活活中一以贯之之并形成成良好的的运作机机制, 主要在在于美国国总统弹弹劾制度度蕴涵的的法治理理念。关键词 弹劾劾制度法治中图分类类号 D

2、7112111 文文献标识识码 A 文章编编号 10000 1144x (20000) 0622012282006美国总统弹弹劾制度度是由117877 年宪宪法设定定的, 因为对对总统进进行弹劾劾在根本本上是一一个宪法制度问问题, 不仅涉涉及总统统的职权权和对总总统的约约束, 而且涉涉及总统统与国会会的关系系, 同时还有司法法的参与与。美国国总统弹弹劾制度度的基本本框架, 主要要见之于于美国宪宪法的如如下条款款:第一条第二二款: “只有众众议院具具有提出出弹劾案案的权力力”。第一条第三三款: “所有弹弹劾案, 只有有参议院院有权审审理。在在开庭审审理弹劾劾案时, 参议议员们均应宣宣誓或作作代誓

3、之之宣言。如如受审者者为合众众国总统统, 则应应由最高高法院首首席大法法官担任主席; 在未得得出席的的参议员员的2/ 3 的同意意时, 任何人人不得被被判有罪罪。”“弹劾劾案的判判决, 不得得超过免免职及取取消其担担任合众众国政府府任何有有荣誉、有有责任或或有俸给给的职位位之资格, 但被被判处者者仍须服服从另据据法律所所作之控控诉、审审讯、判判决及惩惩罚。”第二条第二二款: “总统有有权批准准关于背背叛合众众国的罪罪犯的缓缓刑和赦赦免, 惟弹劾劾案不在此限。”第二条第四四款: “合众国国总统、副副总统及及其他所所有文官官, 因叛叛国、贿贿赂或其其它重罪罪和轻罪, 被弹劾劾而判罪罪者, 均应免免

4、职。”第三条第二二款: “一切罪罪案, 除弹劾劾案外, 应由由陪审团团审判。”由上可见, 美国国总统弹弹劾制度度的宪法法框架, 主要要包含以以下内容容: 第一一, 弹劾劾案的权权力只能由国国会行使使。其中中, 提出出弹劾案案的权力力只能由由众议院院行使, 审议议弹劾案案的权力力只能由参议院院行使。第第二, 弹劾总总统的宪宪法标准准是: 合众国国总统“因叛国国、贿赂赂或其它它重罪和轻罪, 被弹弹劾而判判罪者, 均应应免职。”关于叛国罪,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定: “只有对对合众国国作战, 或者者依附、帮帮助或安安慰合众众国的敌敌人的, 才构构成反对合众国的的叛国罪罪。无论论何人,

5、 非经经证人22 人证证明犯罪罪事实确确凿, 或经其其本人在在公开法法庭上坦白, 不得得受叛国国罪之裁裁判。”关于贿贿赂罪, 虽然然对“贿赂”包含“受贿”和“行贿”两方面面的涵义义已形成成共识。但但是, 要搞清清楚行贿贿和受贿贿者的真真实意图图和动机机, 既是是弹劾指控的的关键, 也是是这种指指控的难难题。所所以, 因“贿赂罪罪”而弹劾劾总统往往往是非非常困难的。至于于“其它重重罪和轻轻罪”, 正是是这一看看似清楚楚实则模模糊的宪宪法规定定, 为国国会弹劾劾总统提供了了可靠的的宪法工工具。布布莱克的的观点是是: 宪法法上所规规定的“重罪及及轻罪”的实质, 是这这类犯罪罪通过严严重的滥滥用宪法法

6、权力或或渎职行行为而严严重威胁胁到政治治社会或或国家、政政府的秩序。由由于这类类犯罪, 某位位总统已已经玷污污了总统统职位, 他不不配再任任总统, 或为为了防止其重犯, 所以以要予以以弹劾。这些分析和界定, 使弹劾总统的宪法标准具有一定的明确性。此外外, 弹劾劾程序和和被弹劾劾总统的的法律处处置也在在宪法中中得到规规定。迄今为止, 美国国总统弹弹劾程序序共启动动过四次次。第一一次启动动是18843 年针对对第十任任总统约翰泰泰勒。众议院院以1227 票票对833 票否否决了对对泰勒的的弹劾议议案, 这是美美国历史史上第一一次由众议院院提出讨讨论但未未通过的的弹劾总总统的议议案。第第二次是是18

7、668 年年对安德德鲁约翰逊逊总统的。在55 月16 日和266 日参参议院的的表决中中, 出现现了355 票对对19 票的投投票结果果, 比定定罪和罢免总统统职务所所需的22/ 33 票数数只少一一票。119744 年, 第37 任总统统理查德德M尼克松松因“水门事件件”而被启启动弹劾劾程序。7 月30 日, 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表决同意向众议院提交三项弹劾指指控妨碍碍司法、滥滥用权力力、侵犯犯国会权权力。88 月9 日, 尼克克松被迫迫正式辞辞去总统职务务。这样样, 尼克克松与美美国宪法法和法律律之间的的对抗伴伴随着宪宪法和法法律的胜胜利而落落幕。第四件件弹劾案案是对现现任总统统比尔克林顿顿提

8、出来来的。119988 年10 月8 日, 美国国众议院授权众议议院司法法委员会会进行对对克林顿顿的正式式弹劾调调查活动动。122 月19 日, 美国国众议院院通过了两项项弹劾条条款, 即指控控克林顿顿在莱温温斯基案案中作伪伪证和妨妨碍司法法公正, 并提提交参议院进行审审议。119999 年2 月12 日, 参议议院否决决了对克克林顿的的两项弹弹劾指控控, 对克克林顿启动的弹劾劾程序也也即告结结束。二尽管对美国国总统弹弹劾无一一成功, 但这这并不说说明总统统弹劾制制度形同同虚设, 而是是表明:一旦总统可可能犯有有“叛国、贿贿赂或其其它重罪罪和轻罪罪”时, 它就就会运作作起来, 显现现效用。因为

9、, 总总统弹劾劾制度不不仅是美美国宪法法所设计计的立宪宪政体的的重要方方面, 而且是是美国法法治的重要体现。这这种制度度的创设设和运行行, 无不不体现美美国法治治的一些些重要精精神和原原理。其其中起主导作用的的是“权力制制衡”、“法律至至上”、“法律面面前人人人平等”和“正当法法律程序序”等原理原则。只只有对这这些原理理原则有有了深刻刻的理解解, 我们们才能把把握美国国总统弹弹劾制度度的实质和真正的的价值所所在。(一) “权力制制衡”“三权分立立”理论在在西方的的政体设设计和政政治发展展中具有有重大的的影响, 在美美国则尤尤显突出, 并并由此构构建了世世界上最最典型的的权力分分立与制制衡的政政

10、府。美美国的开开国者和和制宪者者,一方面拜服服于近代代欧洲启启蒙思想想家关于于人性和和政体的的政治哲哲学, 另一方方面从英英国的自自由和君主立宪宪政体的的发展史史中吸取取营养, 同时时又总结结了北美美各殖民民地和邦邦联时期期的宪法法及政体的经验验教训。所所以, 他们在在体认到到政府、权权力的必必要性的的同时, 也对对政府、权权力怀有清醒的戒戒备和防防范之心心, 因为为政府、权权力在保保障自由由、人权权的过程程中, 也潜伏伏着侵犯犯自由、人权权的危险险。于是是, 他们们希望借借助于优优良的政政体和宪宪法来防防范政府府及其权权力, 其核心就是分分权制衡衡“以恶恶制恶”。对此此, 美国国“宪法之之父

11、”詹姆斯斯麦迪逊逊曾作过过精辟的论述: “历史曾曾告诉我我们, 人的机机关, 和个人人一样, 都容容易染上上暴政的的精神。”“防止把某些权权力逐渐渐集中于于同一部部门的最最可靠办办法, 就是给给予各部部门的主主管人抵抵制其他他部门侵犯的必必要法定定手段和和个人的的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用这种种方法9 2 11来控制政府府的弊病病, 可能能是对人人性的一一种耻辱辱。但是是政府本本身若不不是对人人性的最最大耻辱, 又是是什么呢呢? 如果果人都是是天使, 就不不需要任任何政府府了。在组组织一个个人统治治人的政府时, 最大困困难在于于必须首首先使政政府能管管理被统统治者, 然后后再使政政府管理理

12、自身。毫毫无疑问, 依依靠人民民是对政政府的主主要控制制; 但是是经验教教导人们们, 必须须有辅助助性的预预防措施。”根根据这样样的指导导思想, 美国国宪法为为国会、总总统、法法院设定定了各自自的权力力, 并赋赋予这三方中的的任何一一方以制制约另外外两方的的法定权权力和手手段。美国总统弹弹劾制度度是权力力分立与与制衡机机制的重重要体现现和组成成部分。在在美国政政体中,总统无疑大大权在握握, 因此此宪法必必须设定定一些制制度和手手段, 以制约约总统的的行为。但但是, 由谁来行使这这种弹劾劾的权力力呢? 作为选选举总统统的选民民, 只能能通过行行使选举举权来制制约总统统的行为, 无无法弹劾劾总统。

13、而而司法系系统包括括最高法法院也不不适宜于于行使弹弹劾总统统的权力力。制宪宪会议最终认认为由国国会行使使弹劾的的权力是是最适宜宜的。“有关弹弹劾的权权力实在在是立法法机构手手中防止行政政部门侵侵权的重重要制约约手段。”宪法将提出出弹劾案案和审议议弹劾案案的权力力分别授授予国会会众议院院和参议议院, 其目的的也是为了使国会会内的两两院相互互之间有有所制衡衡。美国国制宪者者最忧虑虑的政体体危机之之一就国国会的擅擅权或议员们们的暴政政, 因而而也不愿愿意由国国会中的的某一院院独自行行使弹劾劾的权力力。汉密密尔顿等等人指出: 众、参参两院分分别行使使提出弹弹劾案的的权力和和审议弹弹劾案的的权力, 这本

14、本身就是是国会内部的分权权制衡机机制: “立法机机构的两两个部门门之间的的分工, 赋予予其一以以控告权权, 其二二以审议权, 才能避避免一些些人同时时担当原原告和法法官的不不便; 也才能能防止在在其任一一部门中中由于派性统治而而对别人人进行迫迫害的危危险。”这种国国会内部部的分工工制衡, 也是是美国制制宪者们们追求的一个目目标。此外, 宪宪法规定定参议院院在审议议总统弹弹劾案时时, 必须须由最高高法院首首席大法法官主持持, 也有由法院监监督国会会行使弹弹劾权力力, 保障障弹劾依依法、公公正进行行的意思思。可见见, 美国国的总统统弹劾制度, 是一一种内外外多重的的制衡机机制。(二) “法律至至上

15、”立宪政体和和法治的的一个核核心同时时也是关关键的原原则, 就是宪宪法和法法律具至至高无上上的权威, 任何何政府机机构和政政府领导导人, 都不能能凌驾于于法律之之上或超超然于法法外。而而这一原原则要不流于形式式, 又必必须通过过恰当的的、优良良的政体体及法律律来加以以体现和和保障。即即是说, 仅仅仅把“法律至至上”视为一一种法治治观念, 那是是远远不不能做到到“法律至至上”的。只只有当一一个国家的政体结结构和法法律体系系具体体体现了“法律至至上”的要求求, 并通通过政体体和各种种法律手手段来保障法律律至上的的权威,“法律至至上”才能是是实实在在在的。在在美国革革命时代代, 其政政治哲学和法治理

16、理论就已已提出并并确立了了“法律至至上”的法治治原则。这这可以从从托马斯斯潘恩的的一系列经典论论述中得得到验证证: “在专制制政府中中国王便便是法律律, 同样样地, 在自由由国家中中法律便应该成为为国王, 而且且不应该该有其他他的情况况。”“每一一个公民民都是主主权的一一分子, 因此此不能屈从于个个人: 他只能能服从法法律。”“严格格地说, 一个个自由国国家的政政府不在在于人, 而在在于法律。”“统治治国家的的是法律律, 而不不是个人人。”这些论论述对美美国的思思想和观观念的影影响, 巨大而深远。然而, 对对于美国国的开国国者和制制宪者来来说, 最关心心的是如如何在宪宪法中设设计一套套政府制制

17、度, 来保保障法律律的统治治, 尤其其是防止止政府和和执政者者超越法法律或践践踏法律律。在他他们的心心目中, 权力力分立与与制衡的的政体, 就能能够达到到这一目目的。其其中, 设立总总统弹劾劾制度的的主旨,就在于防止止握有最最高行政政权力的的总统滥滥用职权权, 侵犯犯宪法和和法律。事事实上, 美国国总统弹弹劾的历史已已经对此此作了最最好的证证明: 18775 年年, 约翰翰逊在去去世前留留下了这这样一句句遗言:“把我的头头枕在我我们国家家宪法上上。”19774 年年, 当最最高法院院在尼克克松弹劾劾案中指指出总统统并0 3 11非高于法律律, 并判判决尼克克松必须须交出有有关水门门事件的的录音

18、带带时, 尼克松松只有宣宣布: “我尊重和接受受最高法法院的裁裁决。”如果尼尼克松拒拒不服从从最高法法院的裁裁决, 那么等等待他的的只会是: 国国会毫无无疑问的的、迅速速果断的的弹劾审审判, 以及肯肯定的定定罪免职职判决。美美国的一一些历史学家在在谈到尼尼克松与与“水门事事件”时也总总结道: 尼克克松试图图获得“帝王式式的权力力”,结果也只能能不体面面下台。这这件事情情的结局局表明了了美国宪宪政和法法治的力力量。在克林林顿弹劾案中, 主张弹弹劾克林林顿的议议员们所所提出的的各项指指控, 其实质质也是克克林顿违违反美国国宪法和法律: 在19998 年年12 月19 日的众众议院弹弹劾辩论论中,

19、一些议议员指控控克林顿顿作伪证证、妨碍司法和滥滥用职权权, 从而而破坏了了法律的的实施。1999 年1 月14 日, 众议院的“公诉人”在向众议院院发表弹弹劾陈述述时也指指出: “我们今今天在这这里举行行审判, 是因因为克林林顿总统统决定把自由置置于法律律之上不不是一次次两次, 而是是一再这这样做。”尽管最终克林顿未遭弹劾判处, 但对对克林顿顿启动弹弹劾程序序, 说明明美国宪宪法包括括弹劾制制度, 在美国国总统有有可能犯犯有“叛国、贿贿赂或其其它重罪罪和轻罪罪”时, 就会会运作起起来, 通过弹弹劾程序序对总统统进行查查究。“法律至上上”的原则则, 往往往就存在在于这种种程序及及其运作作的过程程

20、之中。(三) “法律面面前人人人平等”这一法治原原则是“法律至至上”的必然然要求和和体现。同同“法律至至上”一样, 它不仅仅仅是一个原则则或口号号, 而是是必须制制度化、程程序化。美美国的总总统弹劾劾制度, 同样样是实现现这一原则的重要要法律制制度。它它意味着着, 一旦旦总统触触犯宪法法和法律律, 构成成“叛国、贿贿赂以及及其它重罪和轻轻罪”, 虽然然法院不不能定罪罪判刑, 但却却可以由由国会加加以弹劾劾。假如如参议院院经审议认定应予予弹劾, 那么么总统就就会被定定罪免职职。由于总统享享有一定定的行政政特权, 这是是否意味味着总统统可以用用其行政政特权抗抗衡“法律面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呢呢?

21、对此此问题, 美国国的历史史学家认认为, 根据美美国宪法法: “总统在在履行职务时享有有某些特特权和权权利。国国内任何何法院都都不得以以任何罪罪名对总总统行使使裁判权权。总统统不因任何罪罪受逮捕捕, 不管管这些罪罪行是多多么严重重。和其其他文职职官员一一样, 众议院院有权因因叛国、贿赂或或其他重重罪对总总统提出出弹劾, 由参参议院审审判, 但是在在宣判之之前, 不得以以任何方方式限制总统统的自由由。”但是, 在弹劾劾总统的的过程中中, 总统统的行政政特权可可能会受受到限制制,最典型的当当属最高高法院对对尼克松松弹劾案案的判决决。这项项判决一一方面承承认总统统在行使使宪法所所赋予的权力力时的交交

22、谈依照照宪法享享有保密密的特权权, 但是是另一方方面又明明确指出出: “分权理理论以及高层领领导谈话话保密的的必要性性本身并并不能使使总统在在所有情情况下对对司法程程序都有有绝对的的豁免特权。”如果认为只要一提公共利益(即使不涉及军事和外交讨论) 即可享有保密的绝对特权权, 不受受执行刑刑事法规规所需要要的重要要传票的的约束, 那就就严重破破坏了宪宪法平衡衡,并严重削弱弱了法院院的作用用。判决决特别强强调总统统并非高高于法律律, 应当当从法治治的角度度来看待待总统的行政政特权问问题。同同时, 判决明明确命令令尼克松松交出与与“水门事事件”有关的的录音带带:“总统所掌掌握的这这部分材材料对审判判

23、之中的的刑事案案件至关关重要。地区区法院命命令将传传票所要求的材料料送交地地区法院院。我们们维持该该命令。”lv 这一判决是国会能够真正启动弹劾尼克松的法律程程序的关关键之一一。它在在总统享享有宪法法上的特特权与“法律面面前人人人平等”原则之之间建立了一一种应有有的平衡衡。法律面前人人人平等等也体现现在对被被弹劾总总统的法法律处置置上。按按照美国国宪法的的规定, 如果参议院审审议之后后经出席席参议员员的2/ 3 多数同同意认定定总统犯犯有“叛国、贿贿赂或其其它重罪罪和轻罪”, 那么么总统弹弹劾案的的判决, 仅仅仅限于免免去总统统的职务务以及剥剥夺其担担任或享享受合众国的任何何荣誉职职位、有有责

24、任的的职位(信用职职位) 或有俸俸禄的职职位(有酬职职位) 的资格格。而且且, 被国国会弹劾劾定罪的的总统,“仍须服服从另据据法律所所作之控控诉、审审讯、判判决及惩惩罚”。(四) “正当法法律程序序”对“正当法法律程序序”的追求求和苛求求在英美美法系的的立法和和司法实实践中一一以贯之之。早在在1354 年, 爱德德华三世世颁布的的第288 号法法令第一一次明确确规定: “未经法法律的正正当程序序进行答辩, 对对任何财财产和身身份的拥拥有者一一律不得得剥夺其其土地或或住所, 不得得逮捕或或监禁, 不得得剥夺其继承承权或生生命”。17991 年年, 美国国宪法第第五条修修正案采采纳了詹詹姆斯麦迪逊

25、逊等人的的主张, 规规定了“未经法法律的正正当程序序, 不得得剥夺任任何人的的生命、自自由和财财产”。美国国的法学家往往往把“正当法法律程序序”分为实实质性的的正当法法律程序序和程序序性的正正当法律律程序。前者涉及法法律和政政策的合合理性问问题, 后者则则涉及实实施法律律的方法法。根据据丹尼尔尔维伯斯斯特的著名定定义, 程序性性的正当当法律程程序要求求“判刑前前需进行行审理, 根据据调查结结果进行行起诉, 审问问结束后后才能作作出判决决”, 只有有这样, 公平平的本质质才能得得到维护护。llw在总统弹劾劾的过程程中, 美国国国会两院院对程序序问题十十分重视视。美国国宪法和和有关弹弹劾的规则,

26、反反对国会会把弹劾劾视为对对总统的的“政治性性”审判, 而是要要求在详详细、具具体的程程序中进行弹劾活活动。实践中, 弹劾总总统的法法律程序序一般可可以分为为众议院院提出弹弹劾案的的程序和和参议院院审议弹劾案的程程序。众众议院提提出弹劾劾的程序序, 从众众议院司司法委员员会的弹弹劾调查查开始, 到众众议院将弹劾决决议案(包括弹弹劾指控控) 提交交给参议议院为止止。这个个阶段主主要包括括7 个步步骤:(1) 众众议院司司法委员员会讨论论是否进进行正式式弹劾调调查。在在此过程程中, 可以举举行听证证会, 并往往要进行行激烈的的辩论。(2) 司法委员会对正式弹劾调查的决议进行投票表决。该决议获得相对

27、多多数票即即可通过过。(33) 众众议院审审议、表表决司法法委员会会关于正正式弹劾劾调查的的决议案, 以决决定是否否授权司司法委员员会进行行调查。(4) 司法委员会进行正式弹劾调查, 包括举行听证会和和辩论, 尤其其要听取取被弹劾劾调查者者一方的的辩护。(5) 司法委员会讨论并表决关于弹劾指控控的议案案。(66) 众众议院对对司法委委员会通通过的弹弹劾指控控进行审审议、辩辩论和表表决。每项弹劾指指控都只只需要获获得相对对多数票票就能通通过。(7) 众议院院将通过过的弹劾劾议案提提交给参议院。相相对于众众议院提提出弹劾劾案的程程序而言言, 参议议院审议议弹劾案案的程序序更为复复杂一些。但在具具体

28、程序序上, 它大致致可以包包括9 个步骤骤: (1) 参议院院在接到到众议院院通过的的弹劾议案后, 应立即即组成“审理法法庭”。该法法庭由全全体参议议员担任任“陪审员员”, 并由由最高法法院首席大法官官主持。(2) 在参议院开始审议弹劾议案之日, 由众议院选派的议员充当“公诉人”, 向参议议院宣读读众议院院通过的的弹劾议议案, 代表众众议院指指控总统统所犯的的应该予予以弹劾罪行。(3) 最高法法院首席席大法官官必须宣宣誓, 按照“不偏不不倚的公公开原则则”主持弹弹劾审判; 参议议员担任任陪审员员时, 也必须须在首席席大法官官的主持持下进行行双重宣宣誓, 一是就就职宣誓, 即宣宣誓担任任陪审员员

29、; 二是是特别宣宣誓, 即发誓誓愿意“依据宪宪法和法法律”主持公公道。(4) 参参议院对对本次弹弹劾审判判的一些些具体程程序和规规则问题题进行讨讨论, 并以议议案的方方式表决决通过。(55) 被被弹劾审审判的总总统, 在参议议院确定定的时间间内, 向参议议院呈交交对众议议院弹劾劾议案所指控的的罪行所所作的答答辩, (6) 众议议院的“公诉人人”, 可以以在正式式审判前前向参议议院呈交反驳总统统弹劾辩辩护的反反驳状。(7) 参议院在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主持下, 对每一项弹劾指控进进行听证证。众议议院的“公诉人人”和被弹弹劾审判判者的律律师陈述述各自的的立场及及其理由, 并进进行辩论论。双方方还可

30、以以要求传传唤证人人。(88) 参参议员们们进行秘秘密辩论论。在参参议院多多数议员同意意的情形形之下, 也可可以进行行公开的的辩论。(9) 参议院的投票表决。这是参议院审议弹劾案案的程序序, 也是是整个总总统弹劾劾的法律律程序的的结尾步步骤。按按照规则则, 必须须对每一一项弹劾指控控分别进进行投票票。只有有经出席席参议员员2/ 3 多多数同意意, 才能能作出定定罪和免免职的判判决。否则, 就应应宣布总总统无罪罪。由此此可见, 程序序及其规规则是整整个弹劾劾活动的的基本导导向和基本规范。 此外, 国会两两院必须须按照公公平、公公正的原原则和程程序行使使弹劾权权, 提出出弹劾案案和审议议弹劾案。弹

31、弹劾总统统, 尤其其是参议议院审议议众议院院提出的的弹劾案案, 实际际上就是是对总统统的一种种审判。尽管管对这种种审判的的性质还还有争论论, 但人人们都认认可它是是审判。因因此, 除了美美国诉讼讼(主要是刑刑事诉讼讼) 的种种种正当当程序规规则, 如证据据规则, 控辩辩双方的的陈述和和辩论等等等,对审议总统统弹劾案案有着直直接的引引导作用用。美国国法律所所规定或或蕴涵的的公平、公公正原则则, 也应在弹劾程程序中得得以展现现。事实实上, 公平、公公正原则则与弹劾劾程序规规则是交交织在一一起的。注释:参见美 小查查尔斯L布莱克克: 弹弹劾手册册,李昌道道译, 转见西西南政法法学院国国家与法法的理论

32、论教研室室编:宪法法教学参参考资料料选辑(五: 外国部分) , 上册, 1983 年, 第250 255 页。中国的一一些学者者认为, 美国国总统弹弹劾程序序的启动动, 第一一次是对对针对第第十七任任总统安安德鲁约翰逊逊的。(参见李李昌道: “美国宪宪法中的的弹劾制制”,载法法律史论论丛(二) , 中国国社会科科学出版版社19982 年版, 第3344 页: 胡锦锦光: “美国总总统弹劾劾程序及及其实践践”, 载法法学前沿沿第三三辑, 法律出出版社119999 年版版, 第2099 页。) 这是错错误的。泰泰勒是哈哈里森总总统的副副总统, 在哈哈里森病病逝后于于18441 年年继任总总统。11

33、8433 年, 泰勒勒否决了了一项关关税法案案, 使得得众议院院提出了了弹劾总总统的决决议案:以众议议院议员员约翰昆西亚当斯斯为首的的一个委委员会, 指控控泰勒总总统滥用用他的否否决权, 应依依据宪法法进行弹弹劾。但但是, 众议院院最终以以1277 票对对83 票否决决了这一一弹劾案案, 从而而中止了了对泰勒勒的弹劾劾程序。(参见美 弗兰克弗雷德尔: 美国历届总统小传, 刘云、高学余译, 新华出版社1982 年版, 第58 页; 杨元恪等主编: 世界政治家大辞典, “泰勒”条, 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 第1203 页。) 美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 程逢如等译, 商务印书馆1980 年

34、版, 第114 页、第264页。20 世纪70 年代主持“水门事件”调查的参议院水门事件特别调查委员会主席萨姆欧文深有体会地说: “政府中三权分立的最大好处之一,就是很难使三套机构同时腐化。”而从美国历史上看, 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制度, 对于防止总统在国内事务的权力扩张一直是成功的。参见 美J布卢姆等: 美国的历程, 下册, 第二分册,戴瑞辉等译, 商务印书馆1995 年版, 第655 页。 美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 程逢如等译, 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 第337 页。 美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 程逢如等译, 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 第337 页。他们在另一处还说: “众议院

35、还单独掌握提出弹劾的权力, 这难道还不足以完全平衡审议弹劾案之权么?”(第339 页) 美 托马马斯潘恩: 潘恩恩选集, 马清槐等译, 商务印书馆1981 年版, 第35 36 页、第213 214 页、第250 页、第295 页。转见美 弗兰克弗雷德尔:美国历届总统小传, 刘庆云云、高学学余译, 新华华出版社社19882 年年版, 第96 页。转见林林达: 总统统是靠不不住的, 三联书店1998 年版, 第216 页。参见 美 J 布卢姆等: 美国的历程, 下册, 第二二分册, 戴瑞瑞辉等译译, 商务务印书馆馆19995年版版, 第6544 页。 美 查尔尔斯A比尔德德: 美美国政府府与政治治, 上册, 朱曾汶汶译, 商务印印书馆119877 年版版,第2200 页。llv参见见朱伟一一、董婉婉月编著著: 美美国经典典案例解解析,“美国诉诉尼克松松”, 中国国法制出出版社119999 年版版, 第35 41 页。llw参见见美 卡尔尔威因、帕帕尔德森森: 美美国宪法法释义, 徐卫东东、吴新新平译, 华夏夏出版社社19889 年年版, 第2311 页。(责任编编辑江江启疆)3 3 1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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