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投资类信托文件(上传版)hdj.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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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xx信托 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感谢您加入2013年xx信托 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您签署信托文件前,请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的内容,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

2、)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加入信托计划,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损失赔偿额不超过信托财产遭受的实际损失,且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但是下列情形不属于“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一)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或者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处理信托事务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二)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

3、事务过程中与第三人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件后,因执行该法律文件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三)信托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规定聘请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时,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四)信托公司履行法定义务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五)信托公司执行监管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的通知、决定、政策等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受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受托人中国xx信托有限公司运用信托计划资金的方式是以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 ,受托人代表信托计划成为有限合伙人。尽管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4、的义务,但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仍存在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执行事务合伙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信托财产本身存在赢利或亏损的可能,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等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归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受托人代表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依法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协议是信托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委托人签署信托文件即视为完全认同有限合伙协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为产生的后果由信托计划委托人自担,受托人不承担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行为引发的责任。委托人完全认同上述投资管理方式

5、,知晓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申明人即受托人:中国xx信托有限公司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受托人已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投资风险,并且本人/本机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金额为(金额,小写数字)(金额,大写数字),对应相同数量的(信托单位类型)信托单位。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申明人即委托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2013年 月 日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372013年xx信托 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

6、信托计划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xx信托有限公司推出了2013年xx信托 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释 义在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除非另有解释或根据上下文其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本信托计划说明书:指2013年xx信托 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资金信托合同:指2013年xx信托 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必须是本信

7、托计划说明书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受托人:指中国xx信托有限公司。受益人: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信托计划:指根据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资金信托合同设立的2013年xx信托 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指根据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为设立或加入本信托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及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全体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和受托人因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

8、的总称。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时其指定的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计量单位。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若干等额的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1元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个信托单位。信托收益:信托净收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即信托利益,指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收益部分,即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信托费用、税费、对第三人负债等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其具体金额依据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合伙企业:指 。执行事务合伙人:指 。有限合伙协议:指受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签署的 之有限合伙协议。出资额

9、: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投资本金:指受托人对合伙企业实缴的出资额或受让其他合伙人出资额时所支付的价款。投资收益:指受托人取得的投资本金以外的收入部分。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说明书、资金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专户:即信托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其户名为中国xx信托有限公司,账号为 ,开户行为 。Tn日:指加入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开始享有相应的信托受益权之日。其中,本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加入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之日即T1日,为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对于本信托计划成立之后加入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如有)而言,Tn日的具体日期依据受托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予以确定。分配基准日:指计算受益人

10、可获得分配的信托净收益具体金额的基准日,包括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中国xx信托有限公司【】,领有注册号为【】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注册资本金为【】万元人民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中国xx信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

11、、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一)信托计划的名称2013年xx信托 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1、信托计划的目的由受托人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投资于合伙企业,以期获取收益。2、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总额预计为 。如因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后续募集导致实际募集到位的信托计划资金超出了该信托计划资金总额的范围,则信托计划的规模以实际募集到位的信托计划资金金额为准,具体按照受托人届时发布的公告确定。本信托计划项下投

12、资金额不足300万元的合格自然人投资者的资金信托合同份数不超过50份,委托人为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投资金额超过(含)300万元的合格自然人投资者的资金信托合同份数不受限制。3、信托计划的成立与信托计划资金的后续募集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受托人将所募集的信托资金划付合伙企业之日,本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计划的成立时间以受托人发布的信托计划成立公告为准。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行信托计划,但受托人不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任何承诺。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有权单方面决定再行多次募集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资金后续募集时的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以公告的形式单方面予以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后续募集时的推介事宜

13、、投资人开始享有相应的信托受益权的日期(即Tn日的具体日期)等。信托计划成立前交付信托资金的受益人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之日为“T1日”,即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再行募集时交付信托资金的受益人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具体日期按照受托人届时发布的公告确定。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受托人指定账户之日至其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受托人与存款银行协商的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首次向该受益人分配信托净收益时支付给该受益人。如果在首个推介期间届满时,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未满足,则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首个推介期间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已交付的资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间按照受

14、托人与存款银行协商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返还委托人。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4、信托计划的期限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 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该期限为本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如果在该期限内出现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的本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则本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如果该期限届满时存在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的情形,则届时信托计划的期限将自动延长。5、信托计划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本信托计划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适用以下第( )项规定:(1)不设预期年化收益率。受益人可以取得的信托净收益的具体金额依据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2)首次募集时加入本信托计划的

15、受益人享有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本信托计划后续募集时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享有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由受托人届时以公告的形式予以确定。受托人确定的任何一次募集时受益人享有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仅适用于该次募集时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且任何一次募集时受托人所确定的该次募集时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享有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可高于、低于或等于此前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享有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期年化收益率并非信托终止后受益人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信托终止后,受益人的实际年化收益率存在低于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可能。同时,预期年化收益率也并非受益人可获得的实际收益的计算标准,受益人可获得的实际收益依据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进行计算

16、。6、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将以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合伙企业,代表信托计划成为有限合伙人; 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运用合伙企业财产的主要方式是 。(1)执行事务合伙人介绍(2)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或合伙企业所投资项目介绍(3)信托计划的收入来源本信托计划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转让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退伙以及合伙企业清算所获得的收入。(4)信托财产运用所取得的收入在分配前的运作信托财产运用所取得的收入在分配前,受托人将依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将其用于 。(5)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行需要,与相关主体协商后对投资、增信(如有)等法律

17、文件进行修改。7、信托净收益的计算、分配和信托财产的返还(1)信托净收益的计算、分配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净收益的具体金额依据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2)信托财产的返还本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为全体受益人。受益人可获得返还的剩余信托财产的具体金额依据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3)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收回或收到部分投资本金及/或投资收益的,受托人可将所收回或收到的资金按照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进行分配。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一)信托目的由受托人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投资于合伙企业,以期获取收益。(二)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总额预计为 。

18、如因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后续募集导致实际募集到位的信托计划资金超出了该信托计划资金总额的范围,则信托计划的规模以实际募集到位的信托计划资金金额为准,具体按照受托人届时发布的公告确定。(三)信托计划的期限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 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该期限为本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如果在该期限内出现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的本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则本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如果该期限届满时存在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的情形,则届时信托计划的期限将自动延长。信托计划的期限届满时存在非货币形态信托财产的,则信托计划的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且变现所得全部进入信托专户之日。(四)信托资

19、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及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限受托人将全体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投资于合伙企业,代表信托计划成为有限合伙人; 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运用合伙企业财产的主要方式是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退伙等方式变现非货币形态信托财产。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行需要,与相关主体协商后对投资、增信(如有)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信托经理由受托人指定,负责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预防、监控和处理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行为。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按公历季度以2013年xx信

20、托 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将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报告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应按照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向受益人发放信托净收益、返还信托财产,并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送达受益人。(五)受益人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时仅能指定本人为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唯一受益人,但受益人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后,受益人可以按照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六)信托净收益的计算、分配及信托资金本金的部分返还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净收益的实际金额依据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如果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收回或收到了部分投资本金及/或投资收益,则受托人

21、可将所收回或收到的部分投资本金及/或投资收益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净收益的计算方法、分配方式及信托资金本金的部分返还详见资金信托合同第九条的规定。(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另行依法纳税。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八)受托人报酬和其他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1、信托费用包括信托报酬和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简称“信托管理费用”)。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详见资金信托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2、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受托人因违背资金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22、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九)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与继承(承继)受益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按照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受让人必须是2013年xx信托 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被继承(承继)的,继承(承继)人应依据资金信托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十)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了信托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详见资金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第十五条的

23、规定。(十一)信托终止与清算资金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了本信托终止的特定情形。特定情形出现的,本信托终止。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清算工作。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受托人公司网站公告信托事务清算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十二)信托财产的归属与返还本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为全体受益人。受益人可获得返还的剩余信托财产的具体金额依据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关于信托财产的归属与返还的规定详见资金信托合同第十七条。(十三)受益人大会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资金信托合同第十

24、八条规定了受益人大会的职权、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十四)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的,受托人将进行变更。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受益人大会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信托文件设立的信托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十五)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委托人或受托人应严格遵守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资金信托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对于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任何争

25、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十六)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资金信托合同或终止资金信托合同。(十七)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的债权人已对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在信托设立后依法行使该项权利致使本信托计划项

26、下的信托财产受到强制执行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遇有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本信托计划资金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受益人。如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如受托人已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十八)合同生效和通知资金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委托人、

27、受益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络方式为资金信托合同所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期间、加入方式和信托单位价格(一)信托计划的推介期间、加入方式和信托单位价格本信托计划的首个推介期间自2013年 月 日起至2013年 月 日止(包括起止日和节假日),但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计划设立的需要相应提前结束或延长首个推介期间并在受托人公司网站发布公告(该等披露视为受托人适当履行了通知义务)。本信托计划成立后进行后续募集时的推介期间以受托人发布的公告为准。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同时,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

28、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应当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资金,并须为人民币资金。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应不低于(含)人民币 万元,并可按人民币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投资人须进行预约认购登记,符合条件的委托人在接到交款通知后办理交款和加入本信托计划的相关手续。发

29、行期间实行“金额优先、金额相等时间优先、额满即止”的原则。(二)信托单位价格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个信托单位的初始价格为人民币1元。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本信托计划首次募集时由 负责推介;本信托计划成立后进行后续募集时的推介机构以受托人发布的公告为准。推介机构仅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工作,不为信托计划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本信托计划的日常运作主要由受托人的以下信托经理负责: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摘要就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专门委托 律师事务所对其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查。 律师事务所经对受托人提供的全部与本信托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逐一审核后认为:该法

30、律意见书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信托计划的备查文件。八、信托计划的管理(一)信托财产独立性管理1、受托人将严格按照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严格区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2、本信托计划已开立信托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并将信托资金交独立于受托人的银行保管(信托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即为保管账户),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二)信托财产的制度管理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和适时性的原则,受托人业已制定了一套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信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1、授权批准制度受托人已制定了健全的逐级授权批准制度。公司设有项目审查委员会,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案、分配方案及

31、其他重大事项均需通过该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同时,各业务部门在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为保证授权的适度性和科学性,公司已初步建立了对已获授权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的评价和反馈的机制。2、岗位分离制度受托人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本信托的资金运用主要由信托业务总部负责,本信托的资金保管由独立于受托人的保管银行负责。3、风险控制制度受托人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构建了“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责任人”三级风险管理体系,使风险控制能够贯穿项目始终。4、内部审计制度受托人审计部直接由公司董

32、事会领导,该部门将按照其工作规则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所有部门,包括信托业务部门的工作情况和账目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做到防微杜渐、防风险于未然。(三)信托财产的专人管理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配备了专门的信托经理,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日常运作。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的名单和履历详见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六条。九、信托计划的主要风险、对策及承担(一)本信托计划存在的主要风险1、法律与政策风险有限合伙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监管部门对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所投资项目的政策调整都可能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不利影响,影响合伙企业的收益甚至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进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或造成信托财产损失。2、市场风险合

33、伙企业所投资项目所属行业可能发生全行业景气下降的风险,该风险的发生将危及合伙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或造成信托财产损失。3、信用风险本信托计划项下收益的获得以及本金的回收,有赖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按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财产分配、付款义务以及其他义务;在受托人将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则有赖于受让方主动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所以,本信托计划可能面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拒绝履行有关义务、受让方拒绝支付转让价款或无力支付转让价款的信用风险。4、流动性风险合伙企业的财产未能顺利变现的,将直接导致合伙企业不能及时向合伙人分配,进而导致受托人不能

34、及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净收益和返还信托财产。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分配的,可能因清算时间较长而间接影响信托净收益的及时分配和信托财产的及时返还,甚至导致信托计划的延期。受托人通过转让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退伙等方式退出合伙企业时,寻找受让方、减资、申请退伙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从而导致信托净收益不能及时进行分配和信托财产不能及时返还。5、执行事务合伙人风险合伙企业的经营业绩很大程度上依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勤勉尽责的履行投资管理义务和恪守各项法律法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的资质、知识、经验、信息、判断、决策、技能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合伙企业的投资

35、收益,可能造成信托财产受损。6、管理风险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由于信托经理或者受托人的管理和知识水平有限、获取的信息不完备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遭受一定损失的可能。7、其他风险除以上揭示的风险外,本信托计划不排除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因素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可能。(二)本信托计划风险之对策1、法律与政策风险之对策受托人将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政策变化,影响到信托财产的收益和安全时,视情况及时向受益人披露并按照信托文件规定或受益人大会决议采取相应措施。2、市场风险及信用风险之对策若发生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影响到信托财产的收益和安全时,受托人将视情况及时向受益人披露并按照信托文

36、件规定或受益人大会决议采取相应措施。3、流动性风险之对策受托人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财产变现进展,影响到信托财产的收益和安全时,视情况及时向受益人披露并按照信托文件规定或受益人大会决议采取相应措施。4、执行事务合伙人风险之对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全体合伙人尤其是有限合伙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享有一定的知情权、监督权。受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将依法对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监督。5、管理风险之对策受托人将严格遵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运用信托财产。同时,受托人将从制定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

37、制度等多个角度和层次,不断提高信托经理人的职业素质和水平,最大限度地防止管理风险的发生。6、其他风险之对策受托人将密切关注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风险因素,一旦出现或可能出现其他风险,受托人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或召开受益人大会,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具体的风险应对措施。(三)本信托计划风险之承担受托人将会恪尽职守,遵守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没有风险。受托人依据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资金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损失赔偿额不超过信托财产遭

38、受的实际损失,且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但是下列情形不属于“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一)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或者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处理信托事务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二)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与第三人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件后,因执行该法律文件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三)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规定聘请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时,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四)受托人履行法定义务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五)受托人执行监管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的通知、决定、政策等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等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归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受托人代表

39、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依法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协议是信托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委托人签署信托文件即视为完全认同有限合伙协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为产生的后果由信托计划委托人自担,受托人不承担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行为引发的责任。委托人完全认同上述投资管理方式,知晓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受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十、信息披露(一)信息披露的形式本信托将按照有关规定,以下列方式进行信息披露:1、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2、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公告。3、受益人来函索取时以邮寄方式递送。受益人应当登录受托人公司

40、网站查阅本信托计划公告和信息披露相关内容。(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1、本信托计划每期发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本信托计划当期所募集的信托资金总额向受益人披露。2、受托人将在信托成立之日起每个公历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报告,并披露于受益人。3、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并以在受托人公司网站公告的方式送达受益人。4、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委托人和受益人也可向信托经理查询。5、在受托人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财产发生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执行

41、事务合伙人或合伙企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影响信托财产安全、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等事项时,受托人将于知悉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6、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十一、备查文件1、中国xx信托有限公司介绍。2、中国xx信托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中国xx信托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复印件。4、执行事务合伙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信托公司管理办法。7、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8、律师事务所

42、为信托计划出具的法律意见书。9、有限合伙协议。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损失赔偿额不超过信托财产遭受的实际损失,且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资金信托合同编号:2013-MSJH- -1- 委托人:本合同委托人信息及签署页中载明的委托人受托人:中国xx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43、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解释或根据上下文其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本合同:指2013年xx信托 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2委托人:指本合同第26.1款规定的委托人,其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须是2013年xx信托 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合格投资者。1.3受托人:指中国xx信托有限公司。1

44、.4受益人: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5本信托/信托计划:指根据2013年xx信托 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与本合同设立的2013年xx信托 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6信托资金:指根据2013年xx信托 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与本合同,委托人为设立或加入本信托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1.7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及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全体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1.8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和受托人因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1.9信托受益权:指受益

45、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的总称。1.10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时其指定的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计量单位。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若干等额的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1元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个信托单位。1.11信托收益:1.12信托净收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即信托利益,指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收益部分,即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信托费用、税费、对第三人负债等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其具体金额依据本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1.13合伙企业:指 。1.14执行事务合伙人:指 。1.15有限合伙

46、协议:指受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签署的 之有限合伙协议。1.16出资额: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1.17投资本金:指受托人对合伙企业实缴的出资额或受让其他合伙人出资额时所支付的价款。1.18投资收益:指受托人取得的投资本金以外的收入部分。1.19信托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本合同以及2013年xx信托 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1.20信托专户:即信托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其户名为中国xx信托有限公司,账号为 ,开户行为 。1.21 Tn日:指加入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开始享有相应的信托受益权之日。其中,本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加入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之日即T1日,为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对于本信托计划成立之后加入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如有)而言,Tn日的具体日期依据受托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予以确定。1.22分配基准日:指计算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净收益具体金额的基准日,包括 。1.23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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