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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农村法律法规知识一:1、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答: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 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2、村民自治的方式是什么?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自治的方式是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是 指由广大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这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 主决策,是指村中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必须由村民参与决定, 这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指村民依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参 与村中事务的管理,这是村民自治的核心;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施监督,就是
2、实行村务公开, 这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可靠保证。3、村民自治的事项主要有哪些?答:村民自治的事项主要有:(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范围调整;(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直接选举或罢免;(三)通过召开 村民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四)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 工作,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村民委员会 成员工作进行评议;(五)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产生;(六)法律规定的 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七)村民代表的推选 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 事项;(八)监督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职责、任务、权利和义务的 实行和履行情况,如要求村务公开。4、制定村
3、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该注意什么?答:首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因为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活动。其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能有侵犯村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为宪法和法律保 护公民个人的一切合法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 产权利,如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有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规 定,那么,这些规定都是无效的,都必须加以修改或纠正。5、村民小组组长应如何产生?答:村民小组的组长应由村
4、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 会议应由本组有选举权的全体村民参加。推选方式比较灵活,可 以由一人或几人推荐,大家举手表决,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荐候选 人,然后由全组村民投票表决。为减少矛盾,便于开展工作,一 般采用第二种方式。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出组长后,应报村民委员 会备案。村民小组组长的推选,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出后举 行,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6、村民委员会有权对村民进行罚款吗?答:没有。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 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享有罚款权的主体只 有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当然没有罚款 权。7、换届后不及时移交帐目怎么办?
5、答: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 向下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相关的帐目,如果不移交,新一届村民 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方式有哪些?答: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投票。即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名单,印在同一张 选票上,由选民分别划票后一次投入票箱;或将主任、副主任和委 员候选人姓名分别印在三种不同颜色的选票上,一次性填好后同 时投入票箱。还有一种是分次投票。即先投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票; 选举出主任后,再投副主任的票;选举出副主任后,再投委员的票。 三次发票,三次投票,三次计票,分别选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前一种投票方
6、式的好处是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后一种投票 方式的好处是让在前一轮选举中落选的候选人仍然有机会参与后 面职位的选举。在具体选举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 决定使用哪种投票方式。9、对委托投票,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答: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已经进行登记的选民由于在 外打工、经商等,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可以委托本 人信任的选民代为选举投票。但需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具体 程序为:由外出选民本人填写选民委托投票证或凭录音、电 报、书信,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和委托理由,经村民选举委员会 批准后,委托生效,发给选民委托投票证。不办理委托手续, 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没有领到选民委托投票证的
7、,只 凭口头委托是不能委托投票的。持选民委托投票证的选民, 在选举日应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到投票站,凭选民委托投票证 领取、填写选票,亲自投票,不得将选民委托投票证交他人 再“委托”投票。选举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选民委托投票证 中的被委托人的姓名,然后发给其选票,另外,法律还规定每一 选民接受的委托最多不得超过三人。10、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如何处理?答: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以暴力、威胁、欺 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破坏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2)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 者指定、委派、撤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3)对检举村民委员 会选
8、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 行压制、报复的行为。(4)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是指除上述三项所列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行为。农村法律法规知识二:1、夫妻双方一方无经济收入而另一方又下落不明的,应如何 给付子女抚育费?答:首先,子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宣告另一方下落不明; 其次,依法核定另一方的合法财产并予以拍卖,以拍卖财产 所获价款给付子女抚养费;最后,如果下落不明一方亦无财产,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应依 相关政策妥善处理。2、离婚后又同居合法吗?答:离婚后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是非法的。根 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
9、复夫妻 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若不办理复婚登记, 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具备什么条件?答:1.首先应是父或母有给付能力。2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3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4、父或母去世子女将如何继承父母的财产?答: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 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
10、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 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按遗嘱分割遗产。子女在继承遗产时首先要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此后 仍有剩余遗产,按上述规定分割遗产。5、遗嘱有几种形式?其法律效力如何?答: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 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 所立的遗嘱为准。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
11、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 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 名。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 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 人能够用之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 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 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6、去世的人无子女,其遗产如何处理?答:首先,查明被继承人有无遗嘱,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按 其遗嘱处
12、理;其次,查明被继承人有无其他亲属,即有无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的配偶或父母,如果去世的人有配偶或父母,由他们继承遗产。第三,查明被继承人有无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由他们继承遗产。最后,如果所有继承人均不存,其遗产应归属国家。7、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有继承权吗?答:如符合法定情形,丧偶儿媳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 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义务。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
13、,丧偶妇 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 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8、什么是仲裁?仲裁有何特点?答: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 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 里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 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实 行一裁终局制。9、在我市有几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哪些?答:我市有3家仲裁机构。1.劳动仲裁,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 土地仲裁,受理土地争议案件;3、葫芦岛仲裁委员会,受理有仲 裁协议的合同纠纷和民事纠纷。10、哪些纠纷可以仲裁,哪些纠纷不能仲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可以仲裁。据此,提交仲裁解决的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2.仲裁的事项应 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3.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 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 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