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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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爱护作者: 日期:学习中心编号:277_ 学习中心名称:西南高校现代远程教化安福 县校外学习中心 西南高校 网络教化学 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爱护 学 生 刘军 _学 号 15 _专 业 法学 层 次_ 本科 _通讯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工商局 邮政编码 343200 _指导老师 房香荣 _西南高校网络教化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评定表 学生姓名 刘军 学 号 15 入学 年级 2010 年春 专业 本科 所属学习中 名称 才心 西南高校现代远程教化安福县校外学习中心 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论电子商务中消

2、费者权益的法律爱护 指导老师看法:评分 :指导老师(签名)年 月 日 评审看法:评审组长(签名)年 月 日 备 注I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爱护 摘要 网络经济促生了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给人们带来快捷、便利、廉价的同时,也给社会 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如:电子认证的问题、电子付费问题、消费者权益爱护的问题、电 子商务服务供应商法律地位的问题等。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严峻侵害,如:网络广告主体不 确定、虚假广告责任担当、即时消费过程中的侵害及消费者网络隐私的爱护等问题,成为制 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刚好解决以上问题,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有重大 意义。关键字:B2C 网络广告;即时过

3、程;网络隐私 目 录 摘要 . I 一、 绪论 . 1 1 二、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爱护的目的及意义 . 1 1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爱护的目的 . 1 1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爱护的意义 . 2 2 三、 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及其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爱护的法律问题. 2 2 (一)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 . 2 2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爱护的法律问题 . 3 3 四、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到的侵害及其解除侵害的方法 . 3 3 (一)在 电 子 商 务 中 消 费 者 权 益 受 到 的 侵 害 现 象 3 3 (二)在 电 子 商 务 中 解 除 消 费 者

4、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方 法 、 解 决 对 策 6 6 五、 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相关立法,爱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 . 8 8 六、 结论 . 9 9 参考文献 . 9 9 绪论 网络经济促生了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给人们带来快捷、便利、廉价的同时,也给社会 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如:电子认证的问题、电子付费问题、消费者权益爱护的问题、电 子商务服务供应商法律地位的问题等。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严峻侵害,如:网络广告主体不 确定、虚假广告责任担当、即时过程中的侵害及消费者网络隐私的爱护等问题,成为制约电 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刚好解决以上问题,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有重大意义。随着计算机

5、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等高新技术飞速发展的今日,世界已经进 入了信息时代。以 t In ternet 为基础的网络新型文化,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和文 明,正在全面变更着人类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及商务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 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爱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爱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电子商务实务中常常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最为严峻的三种现象有网络广告、即时交 易过程中的欺瞒、网络隐私。假如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使消费者望网止步,从而阻 碍电子商务发展。本论文试

6、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取得解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方法。为了更好的完成这篇论文,本人查阅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探讨、 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爱护问题探析等书籍,针对在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网 络隐私等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利用广告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 分析解决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并对相关状况作了调查,从而初步形成了写作此文的思路 框架。由于电子商务的特别性,网上侵权行为类型困难、隐藏性强、监管难度大,这就给消费 者权益的爱护工作带来了很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消费者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 合法权益的爱护显得极为重要。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爱护的法律探讨和立法

7、,已经燃眉之急。爱护交易 平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间监督等多方面;不仅 须要民法、更须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协作。只有各个环节相互连接,紧密协作, 才能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爱护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爱护的目的及意义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爱护的目的 自 4 1994 年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经过 7 17 年的发展,截至 1 2011 年 9 9 月,中国互联网 人数已达2 4.32 亿。在这 5 15 年里,中国互联网产业经验了门户、 SP、搜寻、网游、 WEB2.0 电子商务六大主流,互联

8、网也渐由新闻消遣应用向电子商务与生活服务应用为主转变。据中 国 B B2B 探讨中心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截止到 1 2011 年 9 9 月,我国规模以上电子商务网站总量已 经达 2 16782 家。其中,B B2B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有 6 7856 家,C B2C C2C 与其它非主流模式企业达 6 8926 家,对应的网购用户的规模已经突破了 1 1 亿人,其中最为重要的 C B2B B2C 两块营业收 入分别为:5 32.5 亿和 2 40.2 亿。电子商务孕育无限商机,但由于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以及相 关法律滞后等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扰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爱护消

9、费者权益不受侵扰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爱护的意义 重视解决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问题,会保持全社会商业活动有序发展,也是 法律社会文明的体现,但对因特网过早进行规范会有风险,即歪曲市场已修正它们,然而却 取得微乎其微的补偿性的效率和公允。1 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时,既不要遗忘法律 的公允、正义性,又要保持适应商业实践和技术快速发展的敏捷性。为此从实践来看,在电 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爱护意义:1 1、 维护人权。在电子商务中满意消费者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须要,也就是满意了消费者 的生存须要,所以维护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不但在传统的营销中要维护消费者权

10、益,更要 在电子商务中爱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也是人权的一部分,爱护消费 者隐私就是维护了人权。2 2、 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以质取胜,以服务和最优的品质赢得顾客,以达到公允交易。在电子商务中企业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主要是以虚假广告达到获得最大利润。在电子商务 中爱护消费者权益,也就是要杜绝网上企业发布的虚假广告,个人、企业、国家监管部门一 同严把网上企业经营行为,净化电子商务平台。使企业形成良好的网上经营理念,真正以顾 客为上帝。3 3、 保证社会秩序井然有序。企业和消费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行。企业以利 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消费者则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两者是存在冲突

11、的。企业为获更大效益, 往往会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前提。社会是由消费者组成的,要使社会秩序井然有序发展,就 得好好解决消费者权益问题。4 4、 促进法律健全,提高对消费者权益爱护。现有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对电子商务中 消费者权益没有详细阐述,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太适应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法律纠纷。电子商务 的出现及发展,推动了法律健全。5 5、 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消费者权益爱护正日益成为一个新的世界性潮流,我国的消费者 权益爱护事业随着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也正融入世界大潮之中。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今日, 消费者权益爱护面临着如何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这些新的交易方式给消费者带来的问题。由于交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

12、的改变,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出现了很多过去未曾有过的消费者 权益爱护问题。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主动参加,因此,消费者权益爱护对电子商 务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三、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及其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爱护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 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等高新技术飞速发展的今日,世界已 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以 t In ternet 为基础的网络新型文化,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 和文明,正在全面变更着人类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及商务方式。人们的消费理念也受之熏 染,发生着改变。不再单一依靠于面对面进行买卖交易,而是尝试利用网络来进行更便利、 更快

13、捷的电子商务交易。电子商务( Electro nicBus in ess )是指在两个或多个交易方之间应 用电子工具和电子技术处理商品与服务的交易事务。换言之,电子商务就是利用电子技术实 王利明 . 电子商务法探讨 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03,p724 现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本文中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交易的方式。2 这个互联网是 指 t In ternet 网和企业间的局域网。依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 B2B (Busi ness to Business )、 B2C ( Business to Customer )、 C2C (Costumer to Cus

14、tomer )三种方式,因为 本文是分析消费者权益爱护问题,所以只涉及 C B2C 或 C CC 2C 最主要是 C B2C 交易模式下,如何 爱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C B2C 是指商家与消费者通过 t In ternet 网进行交易的方式。所谓消 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爱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 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即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所拥有的权利,如公允地获得基 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化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随着社会 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爱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15、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爱护工作越来 越受到我国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其次章对消费者各项权利有明确 规定,主要有爱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平安权、知悉权、赔偿权等,但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 益有所深化,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进一步做补充规定。(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爱护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基本内容包括电子邮件(E E- - mail)、电子数据交换( EDI)、电子资金转账( EFT)、 快速响应系统( QR)、电子表单和信用卡交易、供需链管理( SCM)等一系列应用,以及支 持它的信息基础设施等。电子商务的关键技术包括电子支付技术、智能软件代理技

16、术、网络 通信技术和平安技术等。建立在互联网络上的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当事人进行交易,不需干脆见面,其真实 意思表示,都将通过电子信号或数字符号来表示;交易标的也不在以详细的形式出现在当事 人的面前,往往表现为在对其外部特征经数字化处理以后再通过网络节点终端的显示装置以 影像的形式出现在交易对象面前; 3整个商业行为几乎都是通过数字符号来完成,这就要求电 子商务活动必需建立在高度的诚信基础之上。否则对消费者的权益爱护就会出现问题,主要 存在于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网络隐私等中 。四、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到的侵害及其解除侵害的方法 (一)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到的侵害现象 电子商务事务

17、中常常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最为严峻的三个现象有网络广告、即 时交易过程、网络隐私。假如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使消费者望 网止步,从而阻碍电子 商务发展。现试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取得解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方法。1 1、网络广告 (1 1)网络广告的概述 网络是新兴媒体,具有独特的互动性、反应快、运用便利、成本低廉等特点。4 越来越多 的商家看重这一资源,投入大量的金钱在互联网上为其产品作宣扬。当即消费者进入某网站 主页,就会闪出一个或多个视框,其内容大多是某种商品的宣扬资料。互联网上为商品做宣 传的形式多种多样,如:页眉,大多在网页最上面或最下面有一英寸大小的横幅,这是最常 见的形式;又

18、如:关键字或按钮,通常会放在相关产品内容旁边,当点击这些按钮时,就会 2 王纪平 .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M. 北京 :清华高校出版社 , 2002,p11 3 蒋坡 .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 J. 法学 .2002(12),p13 4 朱家贤 , 苏号朋 .e 法治网 M. 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社 , 2000,p227 228 被带到该产品的主页里 在互联网上出现的这些商品的宣扬是广告吗?传统的广告都是通过肯定媒介形式传播 的,广告法也只规定了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三种媒介。因此,关键是要看互联网能 否称作媒介。互联网以其强大的视觉、听觉功能将身处各方的人们紧紧吸引住,使他们之间 产生各种

19、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买卖关系,同时,网络商品宣扬与传统广告在主体、客体和 功能上相比,都是商人向消费者介绍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以期望双方达成合同。所以,可以 把网络上的商品宣扬当作广告的一种形式,称作网络广告,即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以数字代 码为载体的,是商人干脆或间接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性宣扬形式。假如不把网络广告当作广告,而解除在广告法调整范围之外,那么其将处于无人监 管境地,没有法律调整的经济行为,必将会在当事人利益的驱使下,不顾商业信用,走上 邪 恶的道路,侵害消费者应有的权益。社会发展飞速的今日,新生事物会不断的出现,法律应 不断的完善与修改,解决其与传统法律产生的诸多冲突,进而引导

20、新生事物的有序发展。(2 2)由于网络广告自身特点,与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产生了诸多 冲突。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1 1)网络广告主体定位、身份混淆问题。广告法规定了三种广告主体:广告主、广 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外延一样,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 个人,而广告发布者不能是个人。这是由于传统广告发布者,多为各类媒体,如电影、电视、 广播、报刊,个人是没有资本和实力经营这些媒体,同时媒体在中国是由国家垄断的,不会 让个人经营。但是在互联网中,个人网页刊登广告的比比皆是,个人作为网络广告发布者已 成为事实。那么个人发布的网络广告受广告法调整吗? 广告法对传统广告的广

21、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从业资格与经营范围都有 明确的规定,实行肯定的监管措施。5 6 而网络广告主或广告发布或兼广告经营者,或三者集于 一身。如商人首先作为广告主或托付其他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又可自己制作网络广告,成 为网络广告经营者,然后,又可将广告发布在自己的商务网站上,成为网络广告的发布者。这种身份的混淆打乱了广告市场的秩序,否定了广告法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为虚假广告 的产生留下可乘之机。事前救济破坏殆尽,广告法消费者设计了多把 防护锁首先 是广告经营者对广告进行一遍审查,然后是广告发布者进行一遍审查,最终,对于特别商品 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又必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三个环节是

22、紧密相联的,从而在最 大程度上预先扼杀了虚假广告产生的途径。而网络广告主集三者于一身,自我审查,自我发 布,监督机制丢失殆尽;事后救济难以实现,依据广告法第 8 38 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 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主观存在过错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追求赔偿责任,在最大限度上 弥补消费者损失。然而网络广告使得三人分担责任机制失灵,消费者只能向广告主追偿。2 2)网络服务供应商( ISP)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依据广告法第 6 26 条第 2 2 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 由其特地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这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 从事广告业务,是不须要到工商

23、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从而在实践中,造成工商行政机 关无法对网络服务商发布广告进行有效监督,更何谈还有多数的个人网络广告发布者。因此 也不能通过登记方式,来给予其肯定的法律义务。假如其网站上出现虚假广告,那么责任应 由谁担当。(3 3)网络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详细表现 1 1)个人广告发布者的出现,可以说是由于互联网带来的必定结果。现在大多数 P ISP 提 供个人主页注册,并且刚起先的时候,多是免费注册,现在虽有很多 P ISP 起先收费,但也只 5 朱家贤 , 苏号朋 .e法治网 M. 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社 , 2000,p227 228 6 蒋虹 . 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爱护问题

24、探析 J. 华东政法学报 .2003(2),p76 是每月百十来元,这样个人很简单获得一个发布广告的平台一一个人主页。依据现行广告 法而言,个人发布的广告明显不在其规范之内。在实践中,因缺乏法律监督,产生了很多 个人发布广告的侵权案件,特殊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巨大损害。例如:某个电 脑高手在某地信息网站内建立的个人主页, 因为其网页做得比较好,吸引了特别高的点击率, 并且被一些外国公司看中,托付其发布广告。在这种状况下,假如因虚假广告产生了纠纷, 消费者就无法依广告法第 8 38 条规定向主观上存在过错的广告发布者或以不能供应广告主 真实状况为由,追究其赔偿责任。而只能向广告主追偿,

25、但一是广告主在国外,诉讼成本过 高,二是假如个人广告发布者不能供应广告主真实状况,那么消费者更是无从追偿。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的成因:传统媒体行业为国家垄断行业,私人或企业是没有资 格经营的。而对于新兴媒体互联网,是面对全部人开放的,国家对其限制不是太多,任何企 业只要具备合法手续,都可申请域名(就是网站地址,如网易 ),建立自己的网站,发布广 告;最主要缘由是,企业通过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大大节约了广告费用,降低了成本; 互联网的广泛性、互动性更能吸引消费者的留意力。企业为了最大利润而发布虚假广告,损 害消费者权益。2 2)网络服务商不负形式审查义务,对企业及个人发布的信息真假没有核实,给消费

26、者 带来巨大的损失。2 2、 即时过程的法律问题 所谓的即时过程,是指互联网是以数据的形式传播文件的, 所以具有特别快的传播速度, 任何操作,只需一按键,在几秒之内即可以完成。如电子合同是商人事先设定好的程序,当 消费者将商品放入购物车 后,一经点击确定按钮之后,合同即告成立。由于过程的 即时性,消费者没有时间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剥夺了合同法给予消费者在合同成立之 前收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利。并且过程的即时性给商家带来很大利益,商人既可以接受该意 思表示,也可以不接受,而消费者却必需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即时过程在不同意义上忽 视了消费者的意思表示,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按其购买东西反馈的特点分

27、为理智型、冲 动型、混合型。对于冲动型、混合型消费者,即时过程对于他们来说,弊大于利。在其冲动 消费时点击确定按钮后,又会不同层度的出现反悔现象,对于即时过程就不能再次取消 操作。消费者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应当有一个时效性,不能太过肯定,这样操作对弱式群 体的消费者不太公允。但对消费者的反悔也应有个限制,否则也会损害商家的利益。3 3、 消费者网络隐私权 0 1890 年英国两位律师路易斯和撒莫尔在哈佛高校校刊法学评论发表了隐私权, 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这个概念:爱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才智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 为隐私权。时至今日,许多国家都对隐私权加以法律爱护,在我国隐私权的爱护尚停留在 初

28、级阶段,主要限于住宅隐私权和通讯隐私权的爱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爱护在我 国法律中还是一个空白,且缺乏特殊的实施细则。(1 1)网络隐私权概述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扰、运用、 支配的权利。个人数据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 息(或者通过数据用户拥有该信息的其他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有关该个人的评价, 但不包括对个人数据表示的意图。当个人数据是在网上传递的,则属于网上隐私权调整的范 围。可分为:身体隐私,如身体隐秘部位、身高、缺陷等;私人空间,如个人主页、E E- - mail 地址等;个人事实,如消费者

29、申请邮箱、注册会员等时,填写的性格、爱好、学历、社会 关系、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私人生活,指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如访问的 网站、次数、查询的内容等;总之关于网上一个确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都 应成为网络隐私爱护的对象。但并非全部个人数据都能成为网络隐私,必需具有肯定特性:可识别性,即一切足以 区分或确定主体身份的数据,在以往通常是通过名称、身份证号等简洁数据识别主体,现在,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将 A DNA 密码、视网膜、指纹或声音等数据组成困难数据来确定当事人 的身份,以爱护网上行为的平安性;隐私性,即权利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在互联网中, 消费者处于肯定目的向特定人

30、公开自己的部份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特定人能向第三方 公开消费者的数据,所以消费者的信息处于不公开状态;保密性,指数据主体实行了必要 的保密措施,包括主动作为(安装防盗软件)或不作为(不在公共领域如 S BBS 公开中公开自 己的数据);精神利益性,即个人数据是主体独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处于公开状态或被 他人窥视利用,则会给主体带来精神上的不利性;网络性,即全部的数据都是在网络环境 中运行的;总之,以上特性缺一不行,他们相互结合方能成为网络隐私。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获得无限的资料、信息。由于立 法的滞后性,加上黑客的出现,网上秩序比较混乱,侵权事务时有发生, 网上无法

31、律一 度成为网民的口号。出于商业利益、报复等缘由,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往往会成为侵害的对 象。在我国隐私立法尚不完善,更没有涉及网络隐私,因此,如何爱护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 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对于网络隐私的爱护关注,也并不完全是出 于注意个人基本人权,而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消费者的关注以及对于网络的缺乏信念本身会 影响电子商务的市场扩张。7(2 2)网络隐私爱护的法律问题 网络隐私爱护的受规制主体应是网上追踪个人信息的 P ISP 网络服务供应商。从法律关系 角度来看,网络服务商作为消费者个人数据收集、运用和保存者,有义务爱护消费者的数据 平安不被泄漏或利用。就如旅店有义务

32、保证入住客人人身和财产平安的义务,一旦客人财产 丢失或人身受到损害,其应担当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技术上或道德上缘由,网络服务商难 以防范不断升级的黑客技术。在这种状况下,P ISP 能否担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应担当 什么样的义务,应从多角度考虑。假如让 P ISP 担当因第三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则会造成极大不公允:1 1 超过了其实际实力 范围,从技术角度考虑,P ISP 不行能完全防止黑客破译程序,所谓道咼一尺,魔咼一丈 也就是这个道理;2 2)形成 P ISP 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对价,即消费者所付的费用与 P ISP 投入的成 本不成比例。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付钱,P ISP 供应自己的

33、产品,这之间是一个对价,而 现在要 P ISP 担当肯定防止他人侵扰消费者隐私的合同义务,却不能得到相应的对价; 3 3)ISP 担当连带责任,不但不能有效防止第三方侵权行为,而且还会造成 P ISP 将增加的高成本(为 提升防黑技术投资)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最终损害的仍是广阔消费者的利益。依据商法之诚恳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通过不履行诚信义务或通过商业行为钻法律漏洞来 获得显失公允的利益,受损失方可以通过恳求裁判者依诚信原则进行调整,使其免受不必要 的损失。* 所以,P ISP 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应担当过错责任原则,既 P ISP 只有在有意告知他人消费者 的隐私,或明知、应知第三方有侵权行为而束之

34、高阁,或由于自身过失,而导致泄密,才应 担当第三方侵权的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为:主体为 ISP,而不是其员工;过错,即通 过其员工主观有意表现出来的有意或过失;损失事实,给消费者带来精神上或财产上的损 失;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存有因果关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 P ISP 应担当如下义务:告 知义务,即 P ISP 将收集数据用途告知消费者,取得其同意;不泄漏消费者隐私给他人的义 务;刚好制止,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即发觉有侵权行为,实行一切必要措施,如告知,力卩 密等;帮助义务,即帮助司法机关调查、保留证据、支持起诉义务。 蒋坡 . 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 2001,p4

35、3,p67 徐学鹿 , 梁鹏 . 商法之诚恳信用原则探讨 J. 法学评论 .2002(3),p409 蒋虹 . 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爱护问题探析 J. 华东政法学报 .2003(2),p76(二)在电子商务中解除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方法、解决对策 针对在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网络隐私等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利用广 告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分析解决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如下:1 1、 利用广告法解决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 (1 1)将个人纳入广告发布者外延,网络广告主身份不混淆。依据网上操作实践状况,为了爱护广阔消费者的利益,应将发布网络广告的个人纳入广 告发布者的外延之内,对其根据广告

36、法实行肯定监督措施,但依法广告发布者是要对广 告进行形式审查的,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个人广告发布者资本有限,实力过小,一 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弥补其损失。所以,应由网络服务商负责替个人广告发布者审查广 告,理由如下:P ISP 为其供应了平台,并从中获得好处,所以 P ISP 当然有义务防止他人利 用自己供应的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但为了防止增加 P ISP 的负担,个人也应相应支付给 ISP 一 定的费用,以刺激其主动、主动审查广告; P ISP 更有实力供应专业人员对广告进行审查; 相对于个人来说,P ISP 更有实力担当赔偿责任,从而爱护消费者权益。网络广告主体身份不混淆,广告法应对

37、网络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的从业资格与经营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实行肯定的监管措施。9 依据现在电子商务中发生的 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应尽快立法。首先要结束企业在自家网站发布广告无人监管境地,建 议:由法律规定企业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必需交由广告经营者制作,接受其监督; 工商行政机关加强监管力度,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一旦发觉有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 广告,先予以责令改正,严峻者依法查处;同时,实行举报有奖制,凡是有人向工商行政机 关举报企业自主发布虚假广告的,一经查实,可从对违法企业的罚金中抽出一部份,嘉奖举 报人。对企业监管的同时也不宜否定企业这一自主行为, 因为:法无禁止不为罪

38、、法 无禁止不为错是一个古老的法谚,民商法是随意法,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企业都有资格 去做,这也是法律给予企业的权利,是企业在实践中,对经营权的扩展;它使得企业不但 节约了成本,而且扩大了自身的知名度,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这是法律应当考虑的经济因素。其次要对个人在网上进行发布信息者、经营者进行素养培训,并利用对 P ISP 的监管了解其所 属平台个人发布者相关信息,也对其进行监管到户。(2 2)将 P ISP 纳入广告法 网络服务商与传统媒体广告商经营广告业务, 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肯定的费用, 替商人发布广告,所以,没有理由将 P ISP 解除在广告发布者之外,不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

39、这时,P ISP 与传统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法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权利义务也是一样的,对 于广告都应负形式审查义务,所以,也只有将其纳入广告法,才能给予其相应的义务, 从而免除自己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责任,当然假如 P ISP 违反广告法第 8 38 条,仍应担当法 律责任。P ISP 与传统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法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权利义务也是一样的, 对于广告都应负形式审查义务,所以,也只有将其纳入广告法,才能给予其相应的义务, 从而免除自己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责任,当然假如 P ISP 违反广告法第 8 38 条,仍应担当法 律责任。2 2、 利用合同法对即时过程进行监督 对于传统实物网上交易,消费

40、者一经按键确认,其剩下的义务就是交钱付款了。在这种 状况下,应给予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合理期限内,享有无条件撤消权,理由:( 1 1)传统购物 方式下,消费者不但可以通过商家介绍来了解商品,而且亲自试用,这时消费者是经过深思 熟虑之后,才确定购买商品,而网上购物,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只能来自网络广告,是一 种抽象的,非直观的方式。消费者与商家对产品拥有的信息量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造成 了事实上的不公允,这时法律的天平就应当向消费者一方稍稍倾斜,以达到总体上平衡。待 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对商品有了一个比较了解程度,再确定是否撤消合同; (2 2)网络广告的 强大的视觉效果和互动性,对消费者的影响超

41、过了传统广告,在事实上,不管商家是否出于 有心,往往会达到一种夸大商品性能的效果,错误诱导消费者。因此,当消费者收到物品后, 往往会超出乎意料,达不到其志向状态。从法律角度讲,这种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状况, 是商家主动作为造成的,所以,商家有义务承受消费者撤消合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3 3)交 易合同是先拟定好表示内容的表意人在其电脑系统中置入一套须要相对人表示的意思,并给 相对人预报设置好两种选择的可能性一一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拒绝。10 剥夺了消费者自 由意思的表示可能会使其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要加重爱护消费者的权益。( 4 4)立法趋势, 很多国家的消法都规定消费者购买货物后在一个合

42、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并且世界知明网站 也主动承诺可以无条件退货,这是商家完善售后服务的措施。但是,对于消费者的撤销权也应有所限制,例如消费者自己单独订做的商品,是不能享 受无条件撤消权,因为:(1 1)该商品是在消费者主动参加中完成的,不存在上述知情权受侵 害的状况,(2 2)该商品是满意消费者特性须要设计的,对他人不适用,退回的商品,商家无 法转手他人责任太大。撤消权是一项自我救济权利,是消费者维护权利的利器。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 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当消费者履行了自己的诚恳信用义务,权利受侵 害时,才可行使这项权利。3 3、利用电子签名法爱护消费者网络隐私权 目前,

43、我国对隐私权爱护还不完善,通常是把隐私权爱护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内,没有 独立的隐私权爱护法律,而对于网络隐私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我国的电子商务已处于初期 发展阶段,各闻名的站点已在网页上贴粘自身的隐私政策通告。如何规范在网络上搜集个人 信息行为,将成为当前电子商务中的一个迫切课题。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新的商业形 式不断涌现,事实上任何一部确定的法律都可能由于很快不能适应这种处于高度改变和发展 中的调整对象而成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绊脚石, 11 同时市场经济法则,反对垄断,激励竞争, 以市场调整商人行为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结合我国实际,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状况下, 对网络隐私爱护应注意自由竞争

44、基础上的行业自律,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政策来弥补市场调整 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一次会议于 4 2004 年 8 8 月 8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5 2005 年 4 4 月 1 1 日起施行。消费者的 网络隐私应当列入电子签名范畴,消费者应作为电子签名人来管理。消费者的隐私权才可以 通过本法来维护。在其数据丢失时才可以刚好予以制止追究当事人负责。五、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相关立法,爱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别性,网上侵权行为类型困难、隐藏性强、监管难度大,这就给消费 者权益的爱护工作带来了很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消费者

45、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 合法权益的爱护显得极为重要。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爱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 络国际联网平安爱护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而且内容简洁、散乱,缺陷不少,可操作 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爱护的迫切须要 12 。目前,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爱护在我国还是一个盲点。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 10 余立力 . 论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 J. 法学评论 .2002(6),p26 11 蒋坡 . 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 2001,p43,p67

46、12 游植龙 . 论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爱护 J. 信息网络平安 .2002(1),p17 中消费者权益爱护的法律探讨和立法,已经燃眉之急。爱护交易平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 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间监督等多方面;不仅须要民法、更须要行政法、 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协作。只有各个环节相互连接,紧密协作,才能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 消费者权益爱护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六、结论 当人们昂首阔步迈入信息化的时代,人们普遍意识到信息化技术和信息政策法律已经成 为人类在信息化社会中赖以生存和发展必不行少的基本要素。环顾当今信息世界,美国和欧 洲等国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在信息化的领域内总体上领先其他各国,基本形成了有利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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