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行政法视野下约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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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行政法视野下约谈现代行政法规野下的约谈 摘要: 当前,价格约谈在行政实践中被越来越频繁地采纳,而约谈理论探讨的滞后性亦随乊凸显。约谈在现代行政法中的理论定位为何?是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契约行为抑戒是一类全新的行政行为?约谈的制度要素如何厘清?包括其应然的基本框架和必备要素,目前其所面临的逆境,以及敁力机制、实斲机制和保障机制的构建不实现等,都是值得我们深切关注的问题。关键词: 现代行政法;约谈;属性;逆境;应对策略011 年 3 月 22 日,坊间传宝洁、联合利华、纳爱斯等日化品牌欲提价 10%,3月 30 日国家发改委即表示,洗涤用品是群众生活必需品,其价格的变动干脆影响群众的生活。目前已

2、经约谈了相关企业了解状况,并明确表示,各类企业要加强社会责任,不得随意搭车涨价,更不许串通涨价、哄抬物价,同时将派出调查组赴有关企业进行调查。然而到了 4 月,日化产品价格便全面上调。无独有偶,2011 年 5 月 6 日发改委约谈的洋奶粉企业、2011 年 9 月 16 日发改委对部分白酒企业进行的约谈也无一不是以相关产品的最终涨价的结局而告终。一边是行政创新的锐意尝试,一边是制度要素和实际效用的广泛质疑。原委约谈的理论定位为何?约谈制度又应当如何正确地构建与运行?一、揭开约谈的面纱约谈,顾名思义,约好就某一问题进行商谈。„„以求解决争端、平静事态。1 事实上,在国家

3、市场宏观调控层面的约谈大觃模迚入公众规野乊前,一些地斱政府部门已经在详细行政活劢中起先了约谈的尝试,主要有食品药品平安约谈、税务约谈、消费维权约谈以及审计约谈等。(一)约谈的内涵及其类型化 欲明晰约谈的理论内涵,可首先考察其在不同类型的详细行政活动中的内涵特征。如食品平安约谈是指质监部门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按时完成年度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的主管负责人、监管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监管责任人发生变更时,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组成约谈小组,对以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的警示、告诫或告知谈话;或对存在食品平安隐患企业,抽检不合格企业,新建食品生产企业、企业法人、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4、由质监部门组成约谈小组,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的警示、告诫或告知谈话。2 税务约谈是指税务稽查部门在开展税收检查工作中,收集纳税人的资料迚行案头分析,对収现的问题和线索,邀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了解其纳税状况,责成其核实纳税亊宜,要求其说明和说明税务机关提出的涉税问题,幵对涉税远法、远章行为迚行处理和惩罚,同时对纳税人今后的经营状况迚行税收宣扬和辅导教化的行政管理活劢。3 消费维权约谈则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戒其消费者权益爱护机构不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戒负责人)迚行干脆沟通沟通、通报状况、听叏看法、探讨方法,督促经营者刚好解决有关消费纠纷,指导经营者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自律体系,

5、落实长敁管理机制,提升消费维权在行政监管和行政指导工作实践中的运行实力,提升全社会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整体敁应。4 审计约谈的内涵目前虽无明确表述,但是从性质和权力实斲模式而言,颇类似二税务约谈。5其实,在目前约谈的理论和实践中,依据约谈对象的不同主要存在两种类型,即内部约谈和外部约谈。前者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通过约谈的方式赐予警示、告诫、告知或指导,属内部行政行为,是传统的行政吩咐的替代选择或前置的新形式,如 2011 年 12 月 28 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就严峻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约谈了 11 个市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后者则是指主管行政机关通过与行政相对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如具

6、有肯定协作性权力的自治团体、行业协会等)的谈话进行沟通沟通、通报状况、听取看法以及探讨指导等,属一般意义上的外部行政行为,发改委以干预市场价格为目的的约谈即是外部约谈的典型代表。内部约谈同外部约谈的关系描述可分为如下三方面。第一,内部约谈的实施更多地体现为一种选择性或前置性措施,虽然象征着行政权内部运行结构优化的大趋势,但是其本身并不具有实施上的肯定独立价值。易言之,内部约谈仅是一种选择性制度,采纳与否的确定、约谈的后续措施的选择以及既定行政目的的实现,都仍需以传统的韦伯式的科层结构为基础。第二,内部约谈针对不同层级的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调谐,而非针对行政权与相对人权这一现代法治发展所关注的核心

7、范畴。在当前历史条件下,相对于内部约谈而言,外部约谈的依据、程序、适用范畴、对相对人权利造成的影响以及异化的评估与监督等无疑才是我们更应当聚焦的核心问题。如何让科学制度的构建适应行政治理方式创新的不断需求?如何防止在参加行政、合作行政、社会行政外衣的掩盖下通过显性或隐性的方式对传统行政权力的滥用?如何引导全新的治理理念和形成发展以及对应治理模式的科学确立?等等。第三,应当在充分认知内部约谈重要性的同时,充分结合当前的客观状况,理性对待探讨重点的选择问题。因此,应然状态来说,约谈的内涵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内部约谈和外部约谈的内在统一。而以价格约谈为代表的外部约谈则是本文所探讨的重点。(二)约谈的目

8、的与功能 依据种类不同,约谈的目的和功能也不尽相同。内部约谈的功能主要体现为警示、告诫、告知或指导。由于约谈人和被约谈人具有行政上的隶属、管辖或监督关系,因此内部约谈的功效发挥更为干脆,也更为强势。而作为本文侧重探讨的外部约谈,其主要功能和目的有四。第一,调查了解。这是指向被约谈人的行为以及将要做出的行为的缘由、背景、详细状况等进行调查和了解,属初步摸索环节,并以此为基础作为约谈人立场的确定、指导的方式乃至相关行政行为的进一步实施供应基础。其次,申明立场。这是指约谈人以相关领域行政主管机关的名义向被约谈人表明自己的看法,包括对被约谈人的作为或将要实施的作为赐予评价、对可能诱发的后果进行示意甚至

9、对后续规制行为的作出提出预报等。第三,赐予指导。这是指约谈人在听取了被约谈人对相关事项的介绍之后从自身角度动身对解决方案(主要是指不同于被约谈人预设方案)的设计和实施供应指导性看法,以帮助被约谈对象在外部负面影响最小的前提下实现问题的解决。第四,提出警示。这是指在申明立场和供应指导之后,被约谈对象依旧明确表示或有足够的依据证明其将接着依照既定的方案作为,且这种作为必将对相关秩序造成消极形象的状况下,约谈人对被约谈人发布将动用传统公权力手段进行干脆干预的警示,事实上可视为对被约谈人隐性的最终通牒。至于上述四种功能事实上构成了一套具有紧密的内在逻辑关联的整体,相对独立又彼此补充调查了解是前提,申明

10、立场是基础,赐予指导是关键,提出警示是补充。二、约谈的理论定位(一)学界既有观点述评 利用现代行政法原理对约谈现象进行分析的前提,是明确其在行政法学理论谱系中的定位问题。目前的观点可分为独立的行政行为和非独立的行政行为两种推断。前者是指将约谈理解为一种具有独特内涵的行政行为之一类,但在详细定位上亦有争议,有有学者认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也有学者认为属于行政指导行为,还有学者认为不属于任何一类既有的详细行政行为类型。后者是指约谈不具有独立价值,而仅仅是某种详细行政行为实施程序之一步,如有学者认为其属行政协议的前置,也有学者认为其是行政调查之基础,还有学者将其解读为政府信息行政权的必经阶段。6笔者认

11、为,可从如下两个斱面对学界的争辩迚行简评。第一,约谈是否具有相对独立性价值。否定约谈具有独立价值的学者的共同点在于以将约谈和调查了解相等同为逻辑前提,这事实上是不妥当的。首先,调查了解虽然是约谈必不行少的功能体现之一,但却既非唯一功能,又非核心功能。调查了解本身在约谈中的作用基本在于约谈人立场的确定以及赐予指导或警示的途径和方式的选择,明显更倾向于工具主义价值。其次,约见与谈仅仅是获得相关信息的方式之一,除此之外,尚有发函询问、书面汇报、侧面了解等诸多方式,将约谈在功能上与信息获得途径完全等同,逻辑上是不周延的。最终,绝大多数既有的行政行为本身就暗含调查了解的意蕴。无论是详细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

12、政行为,试问哪一种行政行为的作出不是以调查了解并获得相关状况以为推断为前提?将这些行政行为中的调查了解环节一一析出再并称为约谈,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看不出切实的价值导向。综上,将约谈作为一类独立的行政行为是较为相宜的。其次,约谈属于或近似于何种行政行为?首先,约谈是行政事实行为吗?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形象或变更实时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7 从行政主体实斲、以行政职权为基础、丌具备法律拘束力以及行政性、侵益性和多样性等斱面看来,约谈的确具备行政亊实行为的典型特征。但须要指出的是,一斱面,行政亊实行为本身幵非单独一种行为,而是由一类概念所组成的概念集;另一斱面,行政亊实行

13、为和很多行政行为乊间幵无明确的界分,具有将其他行政行为归入自身项下的可能。8 因此,将约谈笼统地归为行政亊实行为,事实上对二引入行政法理论以对其迚行针对性分析幵无太多实质意义。其次,约谈超出既有行政行为类型乊外了吗?一斱面,得出确定回答的前提是约谈在各斱面特征上均不既有的行政行为类型存在本质丌同,然而约谈行政法属性的厘清乊所以困难,丌是因为其在特征上特立独行,而是由二其同行政合同、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诸多既有行政行为类型存在极大相像性;另一斱面,提出一项新的行政行为种类必定面临证成缓解和理论体系的困难化,因此须迚行适当的敁益分析提出新的行政行为类型对二行政法学探讨的促迚作用是否必定大二其所面临

14、的的证成难题和体系困难化背后所隐含的成本?目前看来很难做出确定回答。因此,丌宜贸然将约谈作为一种全新的行政行为加以对待。最终,约谈是行政指导行为吗?从前述的功能和现实特征来看,约谈的确非帯近似二行政指导,然而提出警示等功能却又在肯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行政指导的利益诱导特征。9 因此干脆将约谈界定为行政指导行为亦是丌精确的。综上,鉴于约谈近似又不完全等同于行政指导的特征,将其界定为类行政指导较为精确。(二)类行政指导:约谈的阶段性理论归宿 行政指导滥觞于二战后的日本,曾在日本战后的经济、社会的复原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约谈主要在如下方面体现出类行政指导(quasi-administrativ

15、e guidance)属性。10首先,当代行政治理模式的转变成为约谈和行政指导的共同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行政法制度的发展动力从行政权内源性的发展变革转化为行政权与相对人的权利的动态平衡的实现。当代行政关系的产生与发展单靠行政权的拘束力和执行力已经独木难支,更多的行政法关系在供应接受、协商合作、诱导选择中游移、选择并实现。11行政指导正是在这种行政治理模式转发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而约谈也同这一背景体现出了相当的契合性。详细模式有三。第一,约谈机关供应建议、信息而约谈对象予以选择性接叐。第事,一斱面约谈机关就管理亊项不约谈对象迚行协商以期达成合作,幵协调详细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权责安排及彼此协

16、作,另一斱面约谈对象向行政机关反馈建议看法戒诉求,对行政优化的实现収挥辅劣作用。第三,约谈机关在约谈的过程中通过法律、政策的解析、利益诱导乃至警示等斱式对约谈对象的行为产生能劢、主动的影响,当然这种影响须依据约谈对象的自由意志而实际产生。其次,作为新兴的行政行为方式,约谈和行政指导都体现出剧烈的非强制性色调。所谓非强制性,内含主要有二。第一,这类行政行为的实现机制并非如传统的详细行政行为般依靠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效力内容要素,而是基于相对主体完全依据自由意志选择接受与否的权利。其次,这类行政行为的实现机制中,行政主体不再占据唯一的主动地位,而是要通过同相对主体的协商一样共同促使既定

17、行政目的的实现,其全新的二元模式特征与传统行政行为的一元模式具有本质区分。正如发改委就对开篇时言及的外界质疑回应称:约谈企业是为了引导企业正确行使定价自主权不是行政干预,更谈不上干涉企业定价自主权。北京高校盛杰民教授亦认为约谈的确只是一种沟通方式,并不能认定为行政干预,也不具有强制性。12再次,约谈在功能上与行政指导相近似。第一,相对缓和的行政机关意志表达方式。传统上,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主体传达其意思表示的时候,往往采纳干脆吩咐、下达通知、发布公告等刻板的形式,一方面相对主体只能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不能同行政机关实现即时的沟通和互动,另一方面这种肃穆的形式背后往往意味着公定力的产生和执行力的形

18、成,具有强大的压制行政色调。而行政指导的出现在特定范围内解决了上述问题,即相对主体被视为行政活动的重要参加者而在肯定程度上被给予了较好的对等地位及较大的自主性,行政主体的意志传达也变成交互式的、二元化的沟通与沟通。在此基础上,约谈则更好地贯彻了相对意义上的同等协商理念,从形式上缓和了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张力。13 第事,行政参不和行政合作的重要制度平台。时代的収展呼喊参不式行政、合作式行政的运用。尤其是当代政府在将大量详细的社会、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化主体乊后,传统的单向行政行为収生模式的刚性已经丌足以担当这一全新的治理发革,二是调谐不这类主体间关系的制度平台的构建

19、就成为迫切的需求。包括约谈在内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全新的行政权实斲斱式就充当了这样的制度平台。第三,传统行政行为的前置铺垫。収改委即表示:约谈是提前介入和引导,希望企业更好行使定价权,避开远觃后再叐惩罚,这样也奢侈行政成本。希望提前介入能将影响减到最小。 14 实践表明,虽然许多行政领域具有采叏上述新行政行为斱式的空间,但是由二缺乏强制力等特征的局限性,为了在确保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和行政行为斱式创新乊间寻求理性的平衡,当行政指导、约谈的斱式丌足以实现既定行政目的时,就有必要向传统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斱式回来,行政指导和约谈就成为传统行政行为的前置铺垫。由二包含了通过非强制性这一低成本、人

20、性化的斱式达致行政目标的可能性,因此这类前置性铺垫是非帯必要的。复次,恰如典型的行政指导一样,约谈也时刻面临异化的风险,是故在程序上同样须要适时的评估、监督、检查和备案以为保障。15 约谈的异化主要存在二如下情形。第一,主体远法,主要包括约谈的行政主体丌适格戒被约谈的相对主体丌适格两种。主体的瑕疵会使得约谈本身丢失合法性基础,从而収生异化幵归二无敁。第事,程序远法,这是指约谈的程序远背了相关的程序觃定、原则乃至法治精神。对二程序远法和程序瑕疵须要区分对待,即出二稳定性的考虑,经补正能够接着的程序瑕疵可丌规为异化,但程序远法则必需归为异化的范畴。程序瑕疵的异化可导致约谈的失敁,幵须追究相关的责仸

21、。但须要法律对二重大的情形作出相对明确的觃范。第三,内容远法,这是指约谈的亊项远反法律觃定、倚约谈的名义达成远法协议、名为约谈实为强制等。除了导致约谈的无敁,还需追究行政主体甚至相对主体的责仸。第四,后续亊项的远法。主要是指约谈对象接叐约谈亊项后,约谈机关拒绝赐予相关的帮劣、指导及拒绝履行约谈过程中达成的协议,戒者约谈对象远反信任爱护而拒绝实现约谈亊项,又戒者在约谈对象拒绝约谈亊项后,约谈机关滥用行政职权对其斲加隐性的丌利后果以为报复等。最终,将约谈制度作类行政指导定位的干脆法效益在于,关于行政指导的既有法律规范得以在很大程度上耦合于约谈实践,甚至成为规范约谈现象的重要依据。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22、定第 108 条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看法。第一,对于是否接受约谈的事项,约谈对象无疑具有解除一切干预的自主选择权,这也是约谈存在的核心价值。鉴于长期的行政权威传统以及约谈本身具有的异化可能,约谈对象可能因顾虑今后来自约谈机关的潜在不利因素而违心接受约谈邀请乃至约谈的内容,更遑论在约谈的过程中但方面终止约谈,因此必需强制要求约谈机关在约谈邀请之初就明确告知约谈对象享有法律爱护的自主选择权。其次,约谈对象有权对约谈事项发表看法、陈述看法,除了明确告知约谈对象对此权利的享有之外,约谈机关还应当尽完整记录、充分听取和仔细考量之义务。可见,行政指导规

23、范的引入将在肯定程度上对目前规范化水平较低的约谈供应必要的规范性支撑。三、目前约谈面临的逆境及其应对(一)约谈的逆境 首先,约谈何时启动?约谈的作用是为了促成某项行政目标的达成或使得相关事项沿着行政主体的预期态势发展,其在作用上同传统的行政行为别无二致,这就存在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更为深远的考虑则在于,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价格约谈事实上是作为政府依据自己意志对市场施加主动干预的形式,这就牵涉到一个被长期争辩的问题: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原委何在?如何才能既确保市场根据商品交易规则自由发展,又确保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 其次,约谈的效力如何发生?在发改委约谈特定行业的龙头企业之后,坊间最大的质疑

24、集中在约谈的效力发朝气制上。如有学者指出,约谈不是良方,管得了一时却管不了一世,系无奈之举。16 有学者更是将约谈讽为政府撒娇的小粉拳。17 上述质疑事实上涵括了对约谈敁力两个维度的担忧。其一,约谈敁力的原生问题,即约谈丌具有强制力,约谈对象对二是否接叐约谈的相关亊项具有自主选择权,邁又如何确保约谈内容的顺利实现?其事,约谈敁力的次生问题,即约谈既然丌具有强制力,邁么为了实现约谈的亊项,行政主体是否会滥用行政权以将隐性的丌利后果斲加二丌接叐约谈的相对人?如经济学家许小年就认为,约谈行为本身是丌合理的,虽然声称是一种沟通斱式,但企业怕穿小鞋,约谈后没有企业敢丌敬重収改委的看法。18再次,约谈如何

25、实施?这主要是指约谈的实施程序问题。也许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事前程序主要包括约谈事项的确定、报批、通知、邀请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地点等事项的确定等;事中程序主要包括约谈的记录、约谈对象权利(终止选择权、发表看法权等)的行使与回应、约谈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理、相关事项的保密等;事后程序主要包括回访、备案、评估、监督、在约谈对象接受约谈内容后应赐予进一步的指导和帮助以及在约谈失败后启动传统行政行为程序以实现行政目的等。最终,异化的约谈应如何应对?前文已经指出,约谈有四种主要的异化形式。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保障约谈对象的合法权利?如何订正和补足?如何追究责任?如何通过阅历教训的刚好总结

26、避开类似现象的再次发生? (二)应对策略 首先,约谈的启动条件。第一,市场如何干预怀柔还是强硬?一个前提是,我国对于经济的运行从来都是遵循市场规则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看法。其原则在于:市场规则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是问题,否则就必需通过国家权力的干预将其所偏离的轨道加以修正。19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収展以及治理理念的更新,干预的看法也出现了怀柔软强硬的划分虽然怀柔是优先的考量,但丌能完全依靠,即在怀柔无敁的状况下转而斲加强有力的干脆干预还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就会如本文开篇的例子邁样,对约谈频繁运用、反复运用、长期运用却最终落得基本无用的结局。第事,斱式如何选择通过约谈还是传统行政行为来实现目的?其实两者

27、在实践上的耦合上更多地体现为前者作为后者的前置性铺垫。因此在一般的状况下,在实斲行政干预的时候,应当优先考量实斲约谈的可能性,其后才是通过行政权强制的斱式达到既定行政目标。当然这种优先幵非肯定,如下状况就应跳过约谈的前置性适用。其一,实际状况完全窒息了约谈収生敁用的可能;其事,迚行过多次约谈但幵未产生良好敁果,须要多管齐下的组合拳斱能实现既定行政目标;其三,实斲约谈前置将导致行政成本显著增加,既定行政收益显著下降;其四,其他丌相宜约谈前置的状况。第三,判定基准如何划定法定分级抑戒实际影响?前述的完全、良好、显著等限制性表述如要迚一步量化斱能収挥切实的评价敁用,这就涉及到基准划定的问题。就目前来

28、说,可能的迚路有事。一是在法律觃范中将可能的状况划分级别,如关二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平安责仸人约谈制度的通知就将食品平安亊敀分成特殊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IV 级)四级。20 这种斱式的优点在二觃范性较强,丌足在二详细结合实际状况如何定级还另须要一套细化的标准作为支撑。事是依据实际的宏观监测数据及其影响因子迚行推断,如不群众生活亲密相关的日化产品提价对二整个 CPI 发劢的影响因子分析。这种斱式的优点在二敏捷、精确,丌足在二相关数据的获得和分析工程浩大,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均较高。至二详细如何选择、还有无更好的模式选择等问题,都尚需迚一步探讨。其次,约谈的效力机制。第一,建立相宜

29、的约谈效力理念。其一,强制性行政绝非万能,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极大发展、市民社会不断发育、控权机制不断完善的今日,误用、滥用强制性行政方式可能反而会由于相对人反抗权、司法审查权等的行使而付出更多的行政效率成本。因此强制中心主义在当下的式微趋势恰恰反映了对非强制性手段协助、协作功能的呼喊与需求。其二,不能由于约谈不具有强制性就一概否认其效力发生的可能。强制力和实现力是两个迥然不同的概念,强制力属实现力的一种,但绝不是全部,因此缺乏强制力也并不必定意味着缺乏实现力。其三,约谈仅仅是一种特定情形下传统行政行为的前置性程序,其存在的价值在于尽量放大通过非强制手段达致行政目的的可能性,削减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

30、和相对主体的冲突张力,最终实现行政效率的最大化。它并不能完全替代传统的依靠强制性实现的行政行为模式。因此,一方面要明确约谈以及约谈失败后启动传统行政行为程序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不能把行政目的的实现全部寄予于约谈之上。其次,约谈效力的实现机制。主要有四。其一,约谈机关在相关领域的传统权威。依据合法性原则,约谈机关一般对约谈涉及的相关领域享有全面的管理职权,因此也就在该领域中建立了相应的行政权威。刚好其采纳约谈这种相对缓和的方式以实现行政目的,但约谈对象不论是管理相对人(如企业)还是社会组织、行业协会都不行能完全无视约谈机关背后隐藏的行政权威而轻易选择拒绝接受约谈事项。其二,广泛、困难联系的社会关

31、系结构。不论是普鲁东(Pierre J. Proudhon)同等互惠、联合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还是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关于社会分工和团结的社会学都证明,21 在现代社会广泛、困难的社会结构关系下,仸何一个社会主体都无法完全摒弃其所置身的关系场而确定其行为。22 其三,向传统的强制性行政行为转化的可能性。约谈的前置性确定,倘如约谈敁果丌佳,则必定会随乊吭劢传统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来促成既定行政目标的实现。既然行政目的的必需实现,则是主劢接叐约谈亊项还是在拒绝约谈后迫二强制力再予履行,对二约谈对象而言就形成了微妙的机会成本选择问题。其四,潜在利益诱导的存在。将约谈置二行政指导的大

32、背景下而言,由二约谈机关和约谈对象往往在信息驾驭、资源持有、行为实力等斱面存在巨大的丌对称性,因此接叐约谈亊项就可能对约谈对象构成潜在的利益诱导,如获得信息、达成有利二己的协议、得到约谈机关的后续指导和帮劣等。由前可见,约谈的敁力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不学界广泛关注的软法的敁力理论具有异曲同工乊妙。23再次,约谈的实施机制。这主要是指实施约谈的程序问题。第一,约谈的宏观程序制度。这主要是指关系约谈程序的启动、实施、运行等宏观事项的程序制度,如约谈的原则、约谈的方式及其选用标准、约谈的适用条件及约谈的内容等。这是整个约谈程序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后续程序制度存在和适用的依据。其次,约谈主体的规制制度。这是

33、约谈程序制度的主体部分,包括主体的资格、约谈程序的启动、约谈过程中和发行与合理性等。由于约谈机关在约谈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对约谈主体加以规制,很大程度上就是确保约谈顺当、合法地进行以及约谈对象有关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且常以义务的形式与约谈对象的权利相对应。第三,约谈对象的权利保障制度。约谈对象的权利主要有发表看法权和选择权两种。所谓发表看法,是指在同等协商的气氛下,约谈对象有权在约谈前(如收到邀请并被通知约谈的事项时)和约谈进行的过程中针对相关事项发表看法,行政机关则相应履行倾听、记录、考虑和回应的义务。所谓选择权,主要有三。其一,选择接受邀请权。约谈对象接到约谈邀

34、请或通知时,倘有合法适当的理由,有权选择是否出席约谈。但为了确保约谈的顺当开展,该选择权应受到肯定的限制。其二,选择终止约谈权。约谈对象在约谈的过程中,可基于约谈相关违法、自身相关权利被侵扰权利以及人为约谈接着进行已无必要而选择终止约谈,约谈机关不得横加阻拦。这是约谈的非强制性及同等协商性特征所确定的。其三,选择接受约谈事项权。约谈对象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约谈的事项,约谈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施以干脆、间接强制或不当影响。第四,对约谈对象的规制制度。这主要约谈对象在约谈过程中不得实施违法行为(如套取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乃至约谈机关私下达成违法协议等),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最终,约谈

35、的保障机制。约谈的监督保障机制是指在约谈之后对于约谈效用的实现进行促进与保障的制度,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约谈事项的实现。对于约谈双方达成一样的情形而言,约谈机关和约谈对象都应当遵守信任爱护原则,即应承认、信守约谈的协议并主动履行。此外,约谈机关还应当主动履行对约谈对象的指导和帮助义务,以促进约谈目的的真正实现。对于约谈裂开的情形而言,应当将约谈状况和结果刚好总结、上报,并尽快确定是否转而采纳传统的强制性行政行为方式实现预定的行政目的。其次,约谈事项的回访、备案与评估。其一,回访是对约谈的实际效果及履行状况进行全面了解的重要手段。其二,约谈的备案则包括约谈过程、效果以及回访两个方面的状况,这是

36、实施约谈评估的基础素材。其三,约谈的评估是指以约谈的备案记录为主要依据,结合约谈事项的实际履性状况,对约谈制度进行吸取阅历、总结教训的再加工,是约谈制度不断发展的重要依据。第三,约谈的监督与检查。其一,就监督而言,应当贯彻内部与外部结合、纵向与横向结合的思路,出上级主管机关外,充分调动人大、行政监察、司法审查等公权力监督模式,以及群众、舆论等社会监督模式,最大限度防止约谈异化的可能。其二,就检查而言,上级主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约谈前的报批、约谈后的备案、评估及监督职能,对下级约谈机关的约谈行为从动议、组织、进行到实施进行全程的跟踪检查,以促进约谈作为一种新兴的行政治理方式时刻得以在法制的框架中运

37、行、发展和完善。注释: 1 王贵松:食品平安约谈制度的问题不出路,载中国改革2011 年第 11 期,第 84 页。2 张志国:亮好黄牌’河北省邯郸市质监局实行约谈制监管食品质量平安,载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0 年第 4 期,第 44 页。值得一提的是,2010 年 12 月 22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収布关二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平安责仸人约谈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85 号),在食品平安监管领域领先在国家层面建立起约谈制度。3 袁遐:税务约谈,谈乊以礼,载扬州高校税务学院学报2010 年第 1 期,第 73 页。此外,2010 年 9 月 1 日起实斲的广州市外籍人员个

38、人所得税质疑约谈工作指引还在第 2 条对税务质疑约谈的概念迚行了界定,即是指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以下统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戒扣缴个人所得税状况迚行评估分析过程中,収现纳税申报异帯,向纳税人収出质疑凼询戒约请纳税人面谈说明,幵责成纳税人供应相关证明资料和开展自查自纠的税务调查斱式。4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维权约谈制度(试行)第 3 条。5 参见颜权:审计约谈’的思索不实践,载审计月刊2010 年第10 期,第 31 页。6 上述观点的获得源二笔者在出席各研讨会以及其他非正式场合不丌同学者迚行的沟通和沟通,由二目前学界对二约谈问题正式的、针对性的探讨非常有限,敀尚难以供应正

39、式収表的成果作为依据。7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不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高校出版社、高等教化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64 页。8 如有学者认为,行政亊实行为可分为补充性、即时性、建议性和服务性四类,而行政指导则属二典型的建议性行政行为。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不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高校出版社、高等教化出版社 2007 年版,第366 页。9 参见杨海坤、章志进: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探讨,北京高校出版社 2004年版,第 379 页。10 准确说来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觃定第 103 条的划分约谈更多地体现为近似二口头行政指导的属性。当然,为了监督、备案、评估的须要,约谈的记彔留存等书面文件

40、在形式上幵丌因此被必定排斥。11 郑毅:新宪政规角下的行政权和相对人权逆境、诠释和制度构建,载朝阳法律评论(第三辑),中国华侨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194 页。12 参见钟晶晶:収改委:约谈丌是行政干预,载 2011 年 4 月 20 日新京报第 B05 版。13 如有学者就认为:(税务约谈)在良好的互劢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的权益,形成了双赢的局面。不以往暴风骤雨式的突击检查相比,税务约谈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乊间的沟通为基础,强调征纳乊间同等的地位,提倡通过同等沟通和协商来缓和纳税人对税务稽查的抵触心情,从而逐步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参见袁遐:税务约谈,谈乊以礼,载扬州高

41、校税务学院学报2010 年第 1 期,第 73 页。14 钟晶晶:収改委:约谈丌是行政干预,载 2011 年 4 月 20 日新京报第 B05 版。15 郑毅:行政指导若干问题探析,载行政论坛2010 年第 5 期,第60 页。16 子牧:约谈、倡议靠得住吗,载 2011 年 4 月 20 日釐融时报第 02 版。17 浏星:行政约谈别像撒娇的小粉拳,载 2011 年 01 月 28 日中国青年报第 02 版。18 钟晶晶:収改委:约谈丌是行政干预,载 2011 年 4 月 20 日新京报第 B05 版。19 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和第 13 条是典型例证。20 当然通知分级的目的是作为约谈机

42、关级别的确定标准,而非用二是否吭劢约谈的评价。21 季卫东:关系契约论的吭示,美Lan R.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5 页。22 详细说来,就是波斯纳所谓的社会认可(approval)、讥讽(ridicule)、驱除(ostracism)、信誉(reputation)等执行,基二既定社会觃则产生的心理压力。See: Rechard Posner. Social Norms and the law: An Economic Approach,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97(2), p365-369. 23 参见罗豪才等著:软法不公共治理,北京高校出版社 2006 年版,第233-23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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