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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儿童虐待强迫报告制度之完善摘 要:父母作为儿童的第一监护人,监护人不能正确地履行监护职责那么影响着儿童安康成长。为保护儿童免受监护人的损害,公权利应予以干预并承当保护儿童的职责,确立特定人员的强迫报告义务有利于预防和发现儿童虐待的行为。我国可以借鉴各国的立法经历,完善强迫报告制度,增强可操作性。【关键词】:p 】:儿童虐待;监护人;强迫报告一、我国强迫报告制度立法现状近年来,监护人忽略虐待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如2022年小悦悦事件、20_年的南京两女童饿死事件以及20_年南京虐童案。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免受监护人损害,建立了强迫报告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及时发现儿童虐待的现象。强迫报告制
2、度是指对儿童正在或已经遭受到虐待或疑似虐待的行为,特定主体有义务按要求向相关机构报告的制度。我国关于儿童虐待报告的规定见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保护法、20_年最高人民法院等结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损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_年3月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其中未成年保护法第6条第2款规定:“对进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但此规定,只是受权性标准,没有确立强迫报告的义务。意见第1、3、6条和反家暴法第2、13、14、35条均确立了强迫报告义务,并列举了报告主体、局部
3、机构未报告的法律责任以及报告后的公安机关的调查职责。笔者认为,我国关于强迫报告义务规定过于原那么化,缺乏可操作性,主要存在如下问题:没有规定报告最低标准、时间和方式;未报告的法律责任缺乏详细化;没有确立好心报告免责制度和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报告后的调查程序。二、各国关于强迫报告义务的立法经历1.美国强迫报告制度起于美国,为保护儿童免受监护人滥用权利的损害,美国政府在立法中规定了强迫报告制度,要求特定人员在发现儿童虐待时及时向专门机构报告,并规定了儿童虐待报告的最低标准、报告主体和报告后开展调查的程序,并解决具有强迫报告义务人员担忧错误报告而承当责任的问题。强迫报告人员一般包括医生、护士和其他卫
4、生效劳人员;教师,法律参谋,学校管理人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从事照管儿童的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一些州将冲洗照片的员工和药物滥用参谋也列入强迫性报告义务的。某些州规定,任何人发现儿童可能遭受损害的都有强迫报告的义务。儿童虐待案件的调查由专门机构儿童福利局的儿童保护小组社工开展调查,调查虐待案件是否正在发生以及儿童面临的危险,通过走访家庭,会见其家庭成员,作出评估以决定儿童是否面临紧迫危险,是否需要被带离家庭,同时对调查程序的时间作出了规定,规定接到报告后24小时或48小时之内启动调查程序;对于正处于危险中的案件,调查启动时间要求更快。2.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各个州都规定了强迫报告的义务,报告主体范围有
5、所不同,主要包括特定的专业人员,也有局部州规定所有人均有报告义务。同时,规定了报告的情形:儿童遭受虐待、遗弃、性损害或具有受到伤害的危险,儿童已经受到了累积性伤害。累积性伤害是近几年规定的一种新情形,是指父母对儿童长期施行不是特别严重的伤害行为,虽然这种伤害短时间内看不出来,但是经过较长的时间后,也同样会给儿童带来比拟严重的伤害。报告后,儿童福利管理机构社工对接听到的报告予以记录,并在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查询被报告的儿童和家庭之前是否和儿童福利管理机构接触。社工通过 回访等方式核实案件情况,对案件的情况予以评估,经过评估没有发现儿童受到父母伤害或地伤害的危险,案件终止;认为只是需要为儿童或父母提
6、供必要效劳的,转介给其他机构或组织提供家庭效劳的部门;认为儿童已经受到伤害或者面临受到伤害的危险,将案件转给儿童保护案件调查部门。调查部门儿童保护小组调查措施分为紧急状态下和非紧急状态下的调查措施。儿童保护小组认为儿童面临紧急危险的,将把儿童带离父母身边,安置在平安地方,并同时向法院申请听证,恳求法院作出是否需要将儿童带离父母的决定;非紧急状态下社工应在14天内完成初步调查。三、我国强迫报告制度的完善建议1.确立报告的最低标准美国联邦儿童虐待无视预防和处理法案关于儿童虐待无视的定义的最低标准:“父母或者其他照料者由于施行了不当行为或没有履行职责,造成儿童死亡、严重的身体或心理伤害,性损害以及剥
7、削,或者使儿童面临受到严重伤害的危险。”1我国关于报告标准或报告原因主要是意见规定的监护侵权行为和反家暴法列举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性损害、遗弃、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等其他不履行监护职责影响儿童身心安康的行为。对于父母的药物滥用行为和无视行为没有明确列举。近年来所发生的儿童坠楼、烫伤事件,皆因监护人的忽略行为所致。因此,笔者认为,应把监护人药物滥用和忽略行为确立为强迫报告的原因。2.扩大报告义务主体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儿童虐待行为也应履行报告义务意见和反家暴法中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于监护损害行为或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为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最大限度保护儿童免受损害,我们有必要让任何发现儿童虐待或者疑似虐待的行为的任何人履行报告义务。3.设立报告热线,明确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开展调查工作意见和反家暴法只是单纯规定报告义务主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由公安机关调查。此规定没有明确的报告方式,不利于报告主体履行义务;公安机关没有专业的儿童保护专业团队不利于开展调查工作。笔者认为,应当在确立强迫举报制度的同时,设立了免费的 效劳专线,任何想举报儿童虐待的人当然也包括虐待儿童本人都可以拨打该热线 2;接线员接到报告后,应由专门儿童保护机构开展调查工作。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