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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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密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1. 1目的与意义适用范围1.2 工作原那么突发事件分类分级1.3 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机构与职责1领导机构1.4 工作机构专项指挥机构1.5 基层应急机构5重大活动应急机构3监测与预警1监测与风险管控1.1.1 与预警支持系统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指挥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 指挥部。区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领导担任。2.3.2 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2)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 见;(3)负责具体指挥本区相关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工作,依法指挥、协调

2、或协助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 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善后处置和后勤保障工作。(4)分析总结本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 和年度工作计划;(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保障的建 设和管理等工作;(6)承当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2.3.3 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 管区领导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 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应对工作。2.3.4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相关部门,作为专项 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 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工作。2.3.5 区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

3、责和业务范围,在区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2.3.6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各类突发事件的牵头应对部门为处置主责部门(具体见下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或保障部门为处置协作部门。序号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自然灾害类1水灾区应急局、区水务局2旱灾区应急局、区水务局3森林火灾区应急局、区园林绿化局4地震灾害区应急局、区地震局5突发地质灾害(崩塌、滑坡、 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区应急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密云分局6气象灾害(暴雨、冰雪、 雾霾、大风、沙尘暴、雷 电、冰雹、高温等)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园林绿化 局、区城市管理委等单位7农业植物疫情区农业服务中心8农业领域外来生物入

4、侵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服务中心9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区园林绿化局事故灾难类10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应急局11矿山事故区应急局12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区住房城乡建设委13火灾事故区消防救援支队14道路交通事故区公安交通支队15公共电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区交通局-8 -一 9 一16道路突发事件区公路分局17桥梁突发事件区公路分局18电力突发事件区城市管理委19燃气事故区城市管理委20供热事故区城市管理委21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区城市管理委22供水突发事件区水务局23排水突发事件区水务局24通信网络突发事件(公网、 专网、无线电)区经济和信息化局25信息平安事件区委网信办26人防工程事故区人防办27特种设备事

5、故区市场监管局28重污染天气区生态环境局29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30民用航空器空难事件区消防救援支队公共卫生类32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 疽、霍乱、非典型肺炎、新冠 肺炎、流感等)区卫生健康委3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区卫生健康委34职业中毒事件区卫生健康委35食品平安事件区市场监管局36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 禽流感、口蹄疫等)区农业农村局37药品平安事件区市场监管局38疫苗平安事件区市场监管局社会平安类39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区委政法委40恐怖袭击事件区公安分局41刑事案件区公安分局42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区商务局43粮食供给事件区商务局44能源资源供给事件区城市管理委45金融突发事件区

6、发改委46涉外突发事件区政府外事办47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48影响校园平安稳定事件区委教工委、区教委、区委政法委49新闻舆论事件区委宣传部50旅游突发事件区文化和旅游局2. 3. 7处置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 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置协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 确定应急管理机构。2. 4基层应急机构乡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是应急治理基本单元,应确 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 开展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10 - 发事件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 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

7、,依法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 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 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2. 5重大活动应急机构2. 5. 1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依托活动组织体系,明 确或设立应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 部门、有关单位做好重大活动应急服务保障,指挥处置与重大活 动直接相关的突发事件。区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按照常态工作体制,统 筹做好重大活动期间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 力等城市运行保障,以及社会面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重大活动应急机构应与区相关部门、乡镇(街道)、 应急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协同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协调区、

8、乡镇 (街道)相关应急机构提供支援。3监测与预警1 监测与风险管控3. 1. 1本区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 域管理制度,健全平安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 理和动态监控。区应急办牵头建立风险防控检查督办、信息共享 和公共平安形势分析机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对重要基础设 施的平安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区各专项指挥 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监测体系, 完善监测制度,规范监测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的格式和 程序;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 配

9、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 事件进行监测。3. 1.3区应急办和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和 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各类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 组织综合风险评估与风险形势分析,组织召开公共平安形势分析 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3. 1.4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区各专项指挥 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 分析、处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风险监测信息,并负责收集、 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市内或周边省市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 风险和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办, 并通报区相关

10、部门。区公安分局指挥处、区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和区城市管 理指挥中心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 息,对于可能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 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城市运行保障企业应充分发挥 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 应急办和区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 全稳定等方面的敏感信息。12 -区相关部门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建立突 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区突发事件和 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区应急办通报相 关情况。3. 1.7对于涉密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

11、规 定,做好保密工作。3.2 预警3.2.1 本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应急办负责全 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 室、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区突发事件预警 信息发布中心负责本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3.2.2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 的紧急程度、开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 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 分标准的,参照市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3.2.3 预警发布和解除(1)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

12、公室、区 相关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区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 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建 议,其中橙色预警报分管区领导审批、红色预警报区应急委主任 审批,批准后由区应急办或授权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相 关部门发布和解除,同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备案。-13 -(2)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区相关专项指挥 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中心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对于仅在行业(领域)内部发布 的警示性信息,可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 单位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自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 外发布预警信息

13、。(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执行。3.2.4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 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 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3.2.5 预警响应(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 办事处和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依据相关应急预 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 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 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开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 事件信息

14、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 范围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14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 告,宣传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 办事处和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在采取蓝色、黄色 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 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责令应急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 命状态,并发动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准备;调

15、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 场所,并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平安保卫,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 热力等公共设施的平安和正常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防止或减轻危害的建议、 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 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 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2.6 区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开展、变化情况和影响 程度,调整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16、、区相关部门或各乡镇政府、-15 - 街道(地区)办事处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区应急委领导 批准,同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 备案。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 情况和专家顾问组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 相关部门。3.2.7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原 预警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3.2.8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 报刊、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网站、融媒体中心、 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对老、幼、病、残、孕等群体,以及学

17、校、医院、旅游景点、交 通枢纽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偏远地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 告方式。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3.3.1 区相关部门和气象、生态环境、金融、文化和旅游、 商务、园林、规划、水务、地震等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监测 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3. 3.2区应急办会同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 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区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 区、跨行业(领域)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区相关部 门、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建立专业和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完善区-16 -3.1 信息

18、报送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4. 3分级响应现场指挥部4.4 处置措施6社会发动3.2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应急结束5恢复与重建1善后处置4. 2社会救助与抚恤保险4.1 调查与评估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6应急保障1应急队伍保障4.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交通运输保障4.3 物资装备保障医疗卫生保障4.4 治安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4应急处置与救援4. 1信息报送4. 1. 1区应急办、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 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 警、应急处置与救援、

19、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 责的灾害信息员、专职平安员、城市协管员、群测群防员、气象 信息员、生态林管护员等人员要结合工作职责,及时向所属部门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参与先期处置。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 即向事发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4. 1.4对于能够判定为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事件本 身比拟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 门和有关单位及事发地政府要立即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和区应急 办报告,同时通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

20、部门,详细信息最 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报送。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 最迟不晚于接报后20分钟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和区应急办报告。 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17 - 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开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1.1.1 1.6对于涉及到港澳驻区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区 机构、人员或赴外(港澳)人员的突发事件,区应急办应同时通 报区台办、区政府外事办。4.1.7 对于接报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区委办、区 政府办、区应急办和区级处置主责部门分别按规定同时向市委办 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报告。4.1.8

21、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向市 级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为确保信息全面、准确,须经 区领导审核同意后再行上报。4.1.9 1.9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 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开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4.1.10 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突发 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并逐步实现与市相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4. 2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4.2.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 组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 伍和工作人员科学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

22、离、安置受到威胁的 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 伍的引导;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 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平安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 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18 -4.2.2 区公安、公安交通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 急、宣传及处置主责部门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 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开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 济损失。4.2.3 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要第一时间组织群 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开展,做好专业应急力量引导等 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4.2.4 村(居)民委员会和

23、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政府的决 定、命令进行宣传发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 会秩序。4.2.5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应及时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平安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 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 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4. 3 分级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 照基本应急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4. 3. 1分级响应原那么本区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具体分级标准,依照相关

24、区级应急预案 规定执行。-19 -区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基层组织和 单位等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 施进行处置。当超出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应 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指挥机构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 别响应。对于事件本身比拟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 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 动后,可视突发事件态势开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4. 3. 2 三级响应初判突发事件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事态比拟简单、危害或 威胁范围较小时,由属地政府启动响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迅 速赶赴现场,组织属地各相关力量开展处

25、置与救援行动。区相关 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或协助乡镇(街道)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当事件扩大或有扩大趋势时,区相应专项指挥部启动相关应 急响应,区分管领导、相关专项指挥部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 组织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开展应对处 置工作。4. 3. 3 二级响应初判突发事件为一般级别,事态相对简单、有一定的危害或 威胁时,属地政府组织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区相应专项指挥部启 动应急响应。-20 -当区主管领导、区级专项指挥部主要领导到达现场后,成立 区级现场指挥部,将镇街级指挥机构纳入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组 织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26、。根据事态开展,区应急委主要领导到达现场,指挥组织各专 项指挥部、分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调集保障资源为应急处置 提供保障。在指挥处置的过程中,要加强与市相关部门的沟通, 积极听取市相关部门的建议和意见。必要时,请求市相关部门支 援。4. 3. 4 一级响应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区应急委在二级响应 的基础上启动:(1)突发事件到达较大级别及以上;(2)需要统筹多个区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3)需要协调其他区共同处置的情况;(4)区应急委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由区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区应急委主要领导、主管领 导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由区级处置主责部门牵头的区级现场指挥 部,组织协

27、调区级各相关力量开展具体处置与救援行动。当市领导、市级专项指挥部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并成立市级现 场指挥部后,区级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接受市级现场指挥部 统一领导。4. 3. 5当在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等特定领域或相关重点地区,发生需由市级部门直接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时,由市相关主 责部门启动响应,区政府、区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协助与保 障。对于尚不能判定事件等级且未明确处置主责部门的 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指定主责部门,由分管区领导、主责部门 主要领导到达现场指挥处置。4. 3. 7扩大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巨灾时,在市委、市政府的 统一领导下,区委、区政府立即协调全区应急力量,配合做好

28、各 项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遏制可能造成的损失。4.4现场指挥部4. 4. 1现场指挥部组建根据相关预案规定,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 主要负责同志应迅速到达现场。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事件 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区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 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 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 行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执行总指挥应由熟悉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有较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并具有一定应急处置与救 援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可选择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 组、治安交通组、事故调查组、通信保

29、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22 - 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现场指挥协调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乡镇政府、街 道(地区)办事处,应立即调动所属有关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现 场。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现场指 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 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 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 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领导区级现场应急处置 工作。4. 4. 3现场协同联动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

30、交通保障、人 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 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委、 区政府报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 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 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平安防护设备,确保现场救援 人员平安;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 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 品、医疗救护等紧急处置工作。处置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由该-23 - 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 问组,共同参与处置工作。专家

31、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 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提出减灾、救 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 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区委、 区政府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向事件可能涉及的 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与突发 事件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主 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 关的基础资料,为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区政府外事办、区台办等相关部门应 根据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

32、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处置相关 涉外事务。现场指挥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4. 5 处置措施4.5.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 道(地区)办事处或区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 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平安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 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 救助措施;-24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 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 优先调度、

33、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平安 送达;(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 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 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 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储藏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 设备、设施、工具,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 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6)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

34、和食品、食盐、饮用 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8)依法从严惩办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 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9)依法从严惩办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25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11)撤除、迁移阻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 障碍物等;(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1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事发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 办事处或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

35、施:(1)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 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2)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 观察场所等;(3)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 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4)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 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 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 行管控;(6)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 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26 -1.8 资金保障法制保障1.9 人员防护保

36、障7预案管理7. 1制订与备案应急演练7.1 宣传与培训8附那么与附件7.2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本预案说明8. 3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市密云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体系框架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7)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 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 康管理;(8)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9)严格进出京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10)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

37、施。8.5.3 社会平安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政法部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 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 控制事态开展;(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 信进行管控;(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27 - 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

38、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 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平安保护;(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 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 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8.5.4 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 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 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各 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催促 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响

39、联动机制。4. 6社会发动4. 6.1区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根据实际 需要,发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 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4. 6.2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发动,由区委、区政府 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区委农工 委(区农业农村局)、区精神文明办、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社会动 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社会发动工作。各乡镇(街道)范围内的突发-28 - 事件社会发动,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报请区政府 批准,报市政府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发动,由

40、各乡镇政府、 街道(地区)办事处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区政府备案。4.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4. 7. 1信息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北京市 相关规定,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处置主责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由 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 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相关 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区级处置主责部门要快速反响, 处置主责部门要尽快拟定信息发布口径备发,报主管区领导审 定。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

41、任追究等有 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开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 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开展的虚假信息。舆论引导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处置主责部门等单位及事发地的 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 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 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市委宣 传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 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区委宣传 部、区政府外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 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4.9 应急结

42、束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 本消除时,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 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情况 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 束信息。5恢复与重建5. 1 善后处置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部门、有关 单位和属地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 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启动 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区善后工作领导机构。5 . 1.2区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部门牵头,组织相关 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事 故

43、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平安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 实和上报。6 .1.3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居民 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方案设计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30 - 门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地区) 办事处负责对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负 责疫病控制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由事 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 染;城市管理、水务、交通等部门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 施,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开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 补偿标准和方法,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做好征

44、用补偿工作;审计部门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 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地区) 办事处负责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5. 2 社会救助与抚恤1.1.1 1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启动救助应急 响应,统筹做好灾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 复重建等相关救助工作,适当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加强 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受灾人员的 基本生活。1.1.2 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应急 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期间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民政部门

45、对因突 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 救助。在应急救助过程中,要特别对老、幼、病、残、孕及流浪 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1.1.3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民政部门、事件处置主责部门-31 - 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捐赠工作机制,依法 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 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 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 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 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 国

46、际捐赠的救助款物。1.1.4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 依法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1.1.5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 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5. 2.6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财政部 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 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确认;对因公牺 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5.3 保险5.3. 1突发事件发生后,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协调保险 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区相关部门、属地乡镇政府、 街道(地区)办事处将损失情

47、况通报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 构,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5. 3.2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区相关部门和 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32 - 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 保险。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平安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平安 责任等保险。5.4 调查与评估5.4.1 4. 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相关主责部门牵头,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方法北京市平安生 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 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 具体情况组建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5.4.2 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需要, 由区应急委或事件处置主责部门针对事发地(单位)应急体系建 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指挥处置与救援救助等工作,开 展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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