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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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校园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的管理, 充分合理利用学校资源,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建筑法、招 投标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及地方行 业管理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方法所指适用范围为校园基本建 设、环境建设、维修及改变工程的全过程。第三条基本原那么:(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及省、市有关行业管 理的规章;(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老实守信;(三)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四)符合校园总体规划。第四条 基建管理的内容。基本建设的管理主要指基建 (维修)工程的管理,包括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 标、

2、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竣工验收、审核审计、 结算和后期管理。第五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学校成立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对校内基(一)工程建设概况,含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预决算和工程量等;(二)工程质量的评定;(三)存在的问题、责任及处理意见;(四)主要经验和教训。第三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部向后勤保障 部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由后勤保障部接管并负责后期的管理 和维护。第三H一条资料归档。所有工程的竣工资料应一式三 份,一份交当地市城建档案馆(领取“回执单”);一份(附 “回执单”),由工程部核对无误后交学校档案馆存档;一份 由工程部自留备查。第九章结算第三十二条 结算。所有

3、建设工程由工程管理人员持校 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签字的正规票据、经济合同、结 算资料及后勤保障部出具的水、电结算证明,到校资产财务 部办理结算手续。工程结算时,应按合同规定扣留质保金, 工程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方可结清工程款项。第十章固定资产移交及工程保修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所有验收手 续后,由工程部与后勤保障部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固定资 产增值报告单,分送资产财务部和后勤保障部。第三十四条 撤除、拆迁工作由工程部负责,后勤保障 部及有关单位予以配合。撤除工程由工程部及时办理减值手 续,分送资产财务部和后勤保障部。第三十五条 大型设备(如电梯、水源热泵、燃气设备、 实验设备

4、等)安装后,由安装单位向接管单位和使用单位移 交相关资料。接管单位或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参加试运 行,运行正常后由接管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第三十六条 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工程部负 责解决。其它因人为破、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及保修期满后 的维修保养由接管和使用单位负责。第十一章附那么第三十七条 在商务洽谈、执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 原因导致中标价款、合同价款有变更时,调增金额原那么上不 得超过中标价款、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第三十八条基建(维修)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参加基建(维修)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在从事基建(维修) 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法行为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 失的

5、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解释权属XX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建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控制及监督。基建(维修)工程领导 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1 .审查校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并对年度计划、 建设规模等重要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2 .对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提出建设性建议或方案,并 形成会议纪要上报董事长;3 .监督检查具体工程工程的实施,检查工程工程执行的 管理程序、质量保证措施、合同履行情况及资金管理等工作。 监督检查基建工作的实施及完成情况;4 .负责基建工作各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并听取使 用单位意见。(二)工程部负责校内

6、基本建设工程的立项、组织设计、 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办理建设施工过 程中的有关手续等工作;负责校内维修、水电及绿化工程的 建设计划、招投标、材料和设备考察及选定、工程预决算、 施工管理等工作;负责校内基建、维修等工程工程决算审计 工作;负责各项工程建设资金的调度和支付,编制基建和维 修工程工程的月度和年度报表。(三)后勤保障部负责各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场地、周边环境、道路、水电使用管理及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管理、维护工作。第二章工程立项第六条立项程序:(一)基本建设工程:工程部根据学校事业开展需要、 校园总体规划和学校财务状况,提出基本建设工程建设意向, 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编

7、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 向公司方申报立项。(二)校园环境建设、维修工程:校内各单位或管理部 门提出建设意向,经后勤保障部审核汇总,报校长办公会研 究决定后由工程部组织实施。(三)一般在本年度申报下一年度所有建设工程计划。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工程,应按上述程序办理增补立项手 续。增补工程应从严控制。第三章工程勘察与设计第七条 校内所有基建工程的勘察与设计,实行公开招 标或邀请招标。第八条 工程部按校园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工程计划 及使用部门的要求组织设计,内容包括:提出设计任务书、 起草和发放招标文件、组织设计方案评审、图纸会审等。第九条 重大工程的设计方案须请专家评审,并以公开 方式接受

8、师生员工评议,听取使用单位意见,最后由校长办 公会研究确定。设计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 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工程部与设计单位协商,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章工程招投标第十条 所有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 大宗工程用材(不含5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等均属招投标 范围。第十一条招投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投标单位申请投标;(二)预审投标单位的资格、资质(必要时实地考察投 标单位),研究确定投标入围单位;(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向投标入围单位发放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 资料和评标方法等;(五)组织投标入围单位踏勘现场,并针对设计图纸及

9、招标文件答疑;(六)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编制标底;(七)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或 市招标中心或学校递交投标文件;(A)工程部组织开标会议,评定中标候选单位;(九)校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定标原那么;(十)与中标候选单位进行商务谈判,确定中标单位;(H一)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十二)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第十二条 所有基建(维修)工程工程由校基建(维修) 工程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定标原那么。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十三条 合同拟定。新建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合同和维修改变施工工程合同由工程部负责拟定。合同 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印制的标准合同格式 拟定,合

10、同条款力求全面、严密、具体,并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着重明确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含工程合同价、工期、质量要求和付 款方式等;(二)甲、乙双方的主要责任;(三)违约责任的约定;(四)工程保修及后期服务;(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第十四条 合同审定。重大工程合同必须经校法律顾问、 工程部、财务部审签,由校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订和盖章。所有基建、维修工程合 同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方可生效。第十六条 合同的履约和管理。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 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 务。第六章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七条 开工通知。学校所有建设工程必

11、须由工程部 出具开工通知单后,方可开工,否那么学校不予认可。第十八条变更通知:(一)在建工程需要变更的,必须以文字形式说明变更 的理由、变更的概况及工程变更引起费用预算的调增、调减。(二)调增预算由校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审 批,所有调增工程必须有工程部出具的工程变更通知方可被 认可。(三)委托设计的工程变更需附上加盖“设计单位出图 专用图章”的变更图。第十九条工程日志:(一)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坚持施工日志制度, 并监督乙方与监理方完备施工日志;(二)施工日志的内容主要包括:天气、任务安排、组 织落实、工程进度、人工材料、机械投入情况、技术与质量 情况及处理情况、隐签、变更记录等;

12、(三)甲方负责人应定期抽检施工日志。竣工验收时施 工日志作为质量评定和乙方签证的依据之一,并随工程其它 资料一并存档保存。第二十条隐蔽记录:(一)隐蔽工程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监理、乙方技术人 员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记录;(二)新建工程隐蔽工程由甲方、监理方和乙方三方签 字认可方可被认可;(三)维修工程隐蔽工程由工程部(二人以上)、工程使 用方和施工方三方签字认可;(四)所有隐蔽工程应及时组织验收、签证,隐蔽工程 签证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五)手续齐全的隐蔽工程签证可作为工程结算的重要 依据之一。否那么,结算时不予计算工程量。第二十一条现场管理:(一)乙方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

13、标准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管理过程中 发现设计图纸有过失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 落实修改措施;(二)乙方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 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 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三)甲、乙双方应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乙方必须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监 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四)施工人员对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应 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封样后送的质检部门进行检测。(五)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全过程参

14、与工程的现场 管理,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在 发现质量问题时,有权下达停工命令,组织设计单位、监理 单位、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会诊,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同时责令施工方整改。第二十二条材料管理。工程材料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规 定的规格、技术指标经严格审查后方可使用。工程材料的选 定必须经过工程部等相关部门签字认可。工程用大宗材料, 还必须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选定。甲乙双方任何个人都不得 自行材料厂商或者材料经销商。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第七章工程监理第二十三条 监理范围。所有工程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原那么上都应配备施工监理。单项工程造价达100万元及以上 的工程原那么上应委托有监

15、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二十四条 监理招标。基本建设工程在省或市工程招 标中心进行招标,并确定监理单位。维修、改变、绿化工程 由工程部确定监理单位或由工程部负责监理。第二十五条 监理职责。进入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 严格执行监理法规,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文件、 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监理等合同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 工程投资等实施控制。涉及变更工程造价、下达停工令等重 大问题需先报工程部同意。第八章竣工验收、移交第二十六条 竣工报告。工程工程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 后,由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整理各类技术资 料,向工程部提交竣工报告。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一)工程竣工后,按照

16、相关规定,由工程部组织有关 部门、施工单位、后勤保障部和使用管理部门的代表进行工 程预验收,并做好预验收记录;(二)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工程部提出竣工验 收申请,由工程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三)新建工程由工程部邀请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校 内相关部门,施工、设计、监理、后勤保障部和使用单位集 中验收。(四)维修改变工程由工程部同施工单位、后勤保障部 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第二十八条验收内容:(一)新建工程按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有关的 验收规范及建审部门的设计文件的内容验收。(二)维修工程按招标文件、技术资料、开工通知单和 变更通知单的内容验收。第二十九条 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验收单位出具,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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