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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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2022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归纳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局部和有关其它 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 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 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假设干行 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

2、在,即除假设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以下各标准的废气局部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以下各标准的废 气局部即行废除。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GB4282-84 GB4286-84 GB4911-85 GB4912-85 GB4913-85 GB4916-85 GB4917-85GB4277-84 GB4282-84 GB4286-84 GB4911-85 GB4912-85 GB4913-85 GB4916-85

3、 GB4917-85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 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1.1 适用范围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 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那么,锅炉执行GB13271 91锅炉大气污染物精选范

4、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 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 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1.1.1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 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5、1.1.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工程的环境影 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3. 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 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 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6、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那么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 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 除。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7 污染源指排放

7、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O3.8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假设无法定手续, 那么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3.9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 (如车间、工棚等)。3. 10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4指标体系本标准设置以下三项指标:3.1 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4. 3以无组织

8、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 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5排放速率标准分级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 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 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 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6标准值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 准值。6.2 199

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 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6.3 按以下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6. 3. 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加匕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7. 3.2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7其它规定1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 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到达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 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管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假设 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假设有三根以上的近 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 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o假设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 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 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 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o7. 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假设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 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30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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