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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考试卷一第一阶段测试卷(附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一位住所在奥地利的挪威公民在法国去世并在中国留有遗产。根 据法院地法国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 而挪威法律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假设法国法 院成认转致,那么应适用以下哪国法律?()A、挪威B、奥地利C、法国D、中国【参考答案】:C【解析】:转致转致,是指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律,而 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最后适用丙国 的实体法。此题中,案件在C国提起诉讼,C国法院依据该国冲突规那
2、么 适用B国法律,而依据B国法律本案应适用A国法律,法院最后适用A 国法律,这种情形图示为:C国(法院地)一 B国一 A国(最后适用A国法 律),此为转致,C项正确。2、某省人民政府违反国务院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国家主管部门经国 务院批准后对该省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处理。如该省政府对此罚款不服, 应当向()提起行政诉讼。A、该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该省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C、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7、学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准司法制度。你认为以下哪一项 表达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准司法特征()A、仲裁裁决是终局的B、仲裁机构管辖权源自当事人协议C、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D、对仲裁案件实行不
3、公开审理【参考答案】:C【解析】:此题考查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性。目前,国际商事仲裁已被广泛应用于解决各种国际民商事争议。之 所以如此,是因为国际民商事仲裁具有一些优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特 性。此题就考查了国际民商事仲裁的几项特性。其中,A项表达的是国 际商事仲裁的终局性。这是仲裁制度所特有的,不同于司法审判实行的 审级制,所以不能表达仲裁的准司法性。B项表达的是国际商事仲裁的 自治性,这与司法制度也有明显区别,也不能表达准司法性。D项那么体 现了国际民商事仲裁的保密性,而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公开进行,所以 在此也谈不上准司法性。因此,只有C项才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准司法性 之表达:当事人一旦达成仲裁协
4、议,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他方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8、刘某是某高校大学生,他利用私刻的校内食堂专用章,伪造面 额为2元的学生用餐票5000余张,大局部留给自己使用,其余小局部送 给班上的同学。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诈骗罪B、伪造有价票证罪C、有价证券诈骗罪D、伪造有价证券罪10【参考答案】:A【考点】诈骗罪【解析】刘某的行为可以分解为伪造有价票证的手段行为与诈骗钱财的行为,两者形成了诈骗 罪与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的处分原那么从一重处,对行为人应以诈骗罪论处。19、跨国公司的各联属企业进行国际
5、避税的方式有很多,但不包括 以下哪项?()A、自然人移居国外或压缩在某一闺的居住时间B、不合理分摊本钱C、转移定价D、利用避税港【参考答案】:A【解析】:A属于自然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BCD是跨国联属企业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20、以下关于两汉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述,正确的选项是:A、上请制度始于汉高祖刘邦,到东汉时期已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 权,但死刑不能适用该制度B、恤刑只针对老幼C、亲亲得相首匿原那么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都应该不负刑事责任D、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的原那么【参考答案】:D【解析】: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 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
6、、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 “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 可以适用。因此,A项不正确。汉代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 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 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 禁。因此,B项不正确。亲亲得相首匿”原那么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 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
7、长亲属的犯11 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以上请皇帝宽待。C项表述用词 太绝对,不够严谨,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的行为不是必然免除刑事责任的。汉代中期以后,儒家正统 思想已经确立,实行春秋决狱、“论心定罪”的原那么,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 神的,即使其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也可以减免刑事处分;相反,犯罪人的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 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给予严惩。故D项表述正确。21、农民甲与某镇政府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后,该镇政府 未给予足额补偿。甲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 该镇政府给予补偿。关于此案中
8、的法律关系,表述正确的选项是:A、法院在调解中与农民甲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B、法院与甲、镇政府在调解中的法律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C、农民甲与该镇政府签署协议所形成的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D、农民甲与该镇政府签署协议所形成的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参考答案】:D【解析】:此题考查的是对法律关系种类的判断。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 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 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那么)的行为规那么 (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
9、法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因此甲与该镇政府的合同关系是调整性法律 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按照法 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 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 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民事财产关 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甲与镇政府之间以及法院在调解中与诉讼双方应是平权或横向法律 关系。22、黄某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
10、宅区购得一套住房,2001年7月 取得房产证。当年10月黄某将住房租借给廖某。廖某在装修该房时损坏 自来水管道,引起漫水,将楼下住户陈某的住房浸泡。陈某要求廖某予 以赔偿。对此事件,以下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黄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仅有相对权,故其法律义务也是相对的B、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故对陈某的损失不负法律责任C、此侵权案件首先应依据法律原那么来加以处理12D、此案件的处理应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参考答案】:D23、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比,我国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种类。下 列何种人是该条例增加的?A、使馆外交人员B、外交信使C、持
11、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员D、由中国过境的前往第三国的外交人员【参考答案】:C【解析】:外交特权与豁免适用的人员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2条:“以下人员享有 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一)途经中国的 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 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 外国官员;(三)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例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 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对途经中国的第三国外交信使及其所携带的 外交邮袋,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适用的人员范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 定除外交代表
12、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与外交代表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 也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同时规定使馆的行政与技术 职员及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使馆的事务职员以及使馆人员之私人仆 役,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特权与豁免。此外还规定了使馆人员及其家属在 第三国的特权与豁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对这个问 题做了与公约相类似的规定。同时增加了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 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的特权与豁免。因此 此题应选C项。1324、对涉外商事合同,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当事人选择合同 的准据法是有限制的,以下哪项合同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选择合同的准 据法?()A、在中国境内
1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B、外国人承包经营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C、涉外融资租赁合同D、外国法人购买中国境内国有企业股东股权的合同【参考答案】:C【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规 定,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形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三资企业股份转 让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国设立的合资合作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购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增资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14、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国 法的其他合同。c正确。25、唐斗讼律中,“六杀”中的“故杀”指的是A、直接故意的杀人B、间接故意的杀人C、有杀人意却无预谋的情急杀人D、存在一定值得同情理由的杀人【参考答案】:C【解析】: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 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 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26、北魏首先确立了以下哪些制度或
15、原那么?A、官当14B、准五服以制罪C、秋冬行刑制D、重罪十条【参考答案】:A【解析】:正确答案:A评析:官当之制最先由北魏和南朝陈的律予以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首次出现于晋律;秋冬行刑制在汉朝确立;重罪十条首次出现于 北齐律。27、甲国A公司与乙国在甲国订立了一项能源开发合同,合同履行 过程中出现纠纷。A公司以乙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 由诉至甲国法院,乙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乙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 免主义立场。如果甲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 规那么和实践,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国政府向法院反诉A公司违反合同,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管 辖放弃,甲国法院可
16、以管辖B、乙国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构成对其国家豁 免权的放弃,甲国法院可以管辖C、因为乙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甲国法院的管辖,意味着甲国 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D、乙国出庭应诉,视为已接受了甲国法院的管辖,法院判决也可予 以执行【参考答案】:A【解析】:考察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那么。28、王某系车主李某雇佣的中巴司机,一日满载乘客从A县至B县 途中将横穿马路的孙某撞翻在地。李某为逃避责任,乘客为赶路,纷纷15要求王某速速离开现场。王某也因内心惧怕而将车开走。孙某终因抢救 不及时,流血过多死亡。王某、李某、乘客的责任应如何认定?()A、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和乘客构成交通
17、肇事罪的共犯B、王某、李某、乘客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王某、李某、乘客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犯D、王某、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乘客不构成犯罪【参考答案】:A【考点】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认定【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 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29、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有关的国家机关的重要领 导人,以下主体不能提出对这些人员的罢免案的是:()。A、全国人大主席团B、全国人大3个以上代表团C、全国人大1/10以
18、上的代表D、法律委员会【参考答案】:D【解析】:考点全国人大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解析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 对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如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等予以罢免。按照法律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 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 / 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 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30、交警队颁发的驾驶执照属于以下哪种?A、非排他性许可B、附文件的许可16C、排他性许可D、附义务性许可【参考答案】:A【解析】: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权利许可与资格许可、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独立的 许可与附文件的许可、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排他性许可,是指某个人或
19、组织获得该项许可以后, 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即获得许可的相对人对此事项有独占的权利如专利许可; 非排他性许可,是指但凡符合条件的相对人均可申请而获得的许可,如营业执照许可。据此,驾驶执 照属于非排他性许可。即A对C错。附文件的许可,是指除许可证本身外,还必须附加文件予以说明 被许可的活动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的行政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独立的许可,是指单 独的许可证便已说明持有人被许可的活动范围、方式、时间等,无须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行政许可。 据此,驾驶执照属于独立的许可,如入境检疫证、持枪证、驾驶执照。即B错。附义务的许可,是指 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的同时,承当了在一
20、定期限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否那么要承当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建设用地许可;权利性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可以自由放弃行使该项许可所赋予的权利,并且不因此 而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护照。据此,驾驶执照属于权利性许可。即D错。31、以下有关会计法律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选项是()oA、某公司的税务登记日期为2006年4月,截止到2007年4月1日 为一个会计年度B、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记录应使用中文,但是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 国文字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选定以瑞士法郎为记账本币,这违反我国会计 法的规定D、大型国有控股公司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参考答案】:A【解析】: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知识【解析】会计法第11条:会计
21、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故A不正确。第 22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 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 一种外国文字。故B正确。第12条第1款: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故C正确。第36条第 2款: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 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故D项正确。1732、北京郊县农民王某因年纪较大还找不到媳妇而对女性心怀仇恨, 在逢庙会期间的一个晚上,用灌有红色颜料的注射器连扎三位妇女的臀
22、部,人们误以为注射器里是含有艾滋病毒的血液引起赶庙会群众的极大 骚乱和恐慌。王某的行为构成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B、投放虚假危险物资罪C、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D、寻衅滋事罪【参考答案】:B【解析】:刑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 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 充规定将上述行为定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用足以使人误认为是装有合艾滋 病毒血液的注射器随意乱扎,便属于投放虚假的传染病病原体故而构本钱罪。选项A、C、D均有干扰性。如果没有刑法修正案,还可能将王某的行为定为 以危险方
23、法危害公共平安罪,有了刑法修正案(三)这个特别法的规定 之后,就不再适用刑法典这个普通法中的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 女罪的目的是为了寻求性刺激,满足不健康的性欲,而投放虚假危险物 质罪是为了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显然,本案中王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发 泄不满,报复社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因而应定为后罪。刑法第 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中没有包括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方式,因 而王某的行为不应定为寻衅滋事罪。33、合法性作为政治统治的基本要素,并不是简单的指呵护法律, 而是指公民对政治权威的自愿接受,合法性是政治权威合法行使权力或 者施行统治的重要前提,也是法治得以维系的重要条件。马克斯韦伯 提出了
24、政治权威合法统治的三种类型,以下哪一选项不是韦伯的观点?()18A、习惯型B、魅力型C、法理型D、传统型【参考答案】:A【解析】:德国政治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了政治权威合法统治的三种类型,认为不同类 型的政治权威获得合法性的途径不同。一是传统型,即统治以政治权威自称的、官员和公民相信的历 代相传的神圣传统为基础(传统来源);二是魅力型,即统治以被统治者相信政治权威具有超凡的魅 力、品质、才能,从而愿意服从其统治为基础(超凡魅力性来源);三是法理型,统治那么以政治权威、 官员和公民都只对理性的法律负责为基础(法定来源)。34、2006年12月,杨某因公安机关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致
25、使其丧失局部劳动力,后公安机关的行为被法院确认为违法。2007年3 月10日,杨某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2007年3月16日,公安机关 作出赔偿决定。那么杨某应获得国家赔偿的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额为:A、2005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B、2005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C、2006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D、2006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倍【参考答案】:C【解析】: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 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二)造成局部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 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26、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 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此 处对应原国家赔偿法第27条)本案中,杨某因违法行为丧失局部劳动能力,因此可以获得的残疾 赔偿金的最高额为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选项D超过20倍,应选项D错误。 根据国家赔偿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赔偿法(原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 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 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
27、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本案中,2007年3月16日公安机关19D、该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参考答案】:C【解析】:此题涉及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4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创造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断根本违约,其法律 效果的主要区别在于()A、能否要求损害赔偿B、能否要求继续履行C、能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D、能否
28、宣告合同无效【参考答案】:D【解析】:此题考查根本违约的法律效果。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4条规定,卖方可以宣告 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就是“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 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反而言之,如买方仅是一般性的不履行其在 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而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那么卖方不得宣 告合同无效。4、以下属于刑法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的犯罪行为,其中判断正确的 有()A、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已决犯,也 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未决犯,但不能是行政案件中的行政拘留人员,劳 动教养人员。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 定
29、义务的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仲裁裁决、所作 的裁定也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作出赔偿决定,因此杨某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额为2006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选项C正确,选 项AB错误。35、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次选举前选民资格都要进行重新登记B、选民名单应在选举目的十五日以前公布C、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者 直接向法院起诉D、法院对于选民名单意见的起诉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参考答案】:D【解析】:选民登记、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异议的处理程序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 民
30、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 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 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 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人选民名单。“我国的选民登记按选区进 行,奉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那么。每次选举前需要登记的是新 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而非所有选 民。A项错误。选举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选民名单的公布 时间是选举日
31、的20日以前,而不是15日。B项错误。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 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 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 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由此可知,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20有不同意见的,申诉人应领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选举委员会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项错误。根据选举法第28条的规定,法院对于选民名单的起诉应当在选 举日以前作出判决。D项正确。难度系数*36、法院在审理某违反治安管理处分
32、案时查明,公安机关在作出处 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分人某甲的陈述申辩。以下关于法院判决的哪种 说法是正确的?A、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分决定, 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B、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C、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分决定 无效D、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分决定 不能成立【参考答案】:C【解析】:行政处分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前, 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 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33、、申辩,行政处分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本案 中公安机关在作出处分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因而其处分决定不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57条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本案中,行政处分依法不成立,故法院应判决确认行政处分决定无效。因此 选项C为此题的正确答案。37、以下关于国家放弃豁免权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A、国家可以明示放弃豁免权B、国家可以默示放弃豁免权C、国家在国外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是放弃豁免权21D、国家放弃管辖豁免权等于对执行豁免权的放弃【参考答案】:D【解析】:国家放弃管辖权的本身
34、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权的放弃。38、以下关于英美法系特点的论述错误的选项是哪一项? () oA、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为基础的英国法和仿效其法 律的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的总称B、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活动采取讯问式审理,法官处于仲裁者地位C、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诉讼中心主义”D、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判例法形式,此外也存在单行法律、法规 等制定法【参考答案】:B【解析】:英美法系的特点B项论述错误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活动采取抗辩式审理,法 官处于仲裁者地位。39、施某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服刑12年后(一直未获减刑), 因表现良好而获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6年,施某
35、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被判刑9年。根据刑法规定,对施某应撤销假释,按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理。对施某应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或刑种?()A、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B、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C、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D、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参考答案】:D【解析】参见刑法第86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 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71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22 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 第
36、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 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 加刑仍须执行)规定。40、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但其国籍仍是中国国籍,后来,王某在 加拿大开设公司。当王某于1999年在法国旅游期间,通过电传与中国某 公司订立了钢材买卖合同,后发生争议,中国公司在国内起诉。而王某 抗辩认为,据美国法的规定,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无效。那 么,法院应适用:()A、美国法B、法国法C、加拿大法
37、D、中国法【参考答案】:A【解析】: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那么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 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王某定居美国,按照我 国法律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即美国法律的 规定。B项法国为其合同签订国,C项加拿大为其公司所在地国,D项为 其国籍国,均对王某本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实质性影响。故此题应选A 项。此题应注意题眼为王某的抗辩内容,即其主张仅仅涉及民事行为能 力方面的问题,而非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另外,根据法院不告不理的 原那么,此处法院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前提是对王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38、,每题的备选项中,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符合题意)。2、以下选项中,国家不承当赔偿责任的有A、作虚假供述,替人顶罪,被判处刑罚的23B、甲在服刑期间为逃避劳动自残的C、甲在被关押期间拖不如实交代罪行,侦查人员怂恿同监犯罪嫌疑 人将其打伤的D、公安人员甲乘坐公共汽车时与甲发生口角,将甲打伤的【参考答案】:a,b,d【解析】:此题考点是国家个承当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以下情形 之一的,国家不承当赔偿责任。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 处刑罚的;(依照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旧) 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不追
39、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 职权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选ABD3、近年来,我国局部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 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缺乏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 一审终审制度。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表达出的价值取向,以下哪些说法 是正确的?A、节约司法本钱B、促进司法民主C、提高司法效率D、推行司法公开【参考答案】:A,C4、以下关于假释制度,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A、根据法律的规定,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人。但被判处死
40、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 刑,满足假释其他条件的的,可以适用假释B、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第7年又因 非法持有毒品罪获刑3年,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得对甲适用假释24C、钱某因叛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满释放后第6年又犯颠覆 国家政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钱某不得适用假释D、陈某被假释后,在假释考验期内,陈某将李某打成重伤,但是直 至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无需对陈某撤销假释【参考答案】:B,D【解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满足假释其他 条件的的,可以适用假释,A选项正确,不选。甲是在刑满释放后第7年又犯非
41、法持有毒品罪得,不 属于累犯,当然可以适用假释,B错误,应选。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平安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平安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因此,钱某 属于累犯,而累犯不得适用假释,所以对钱某不得适用假释。因此C正确,不选。|学/法/网|只要被 假释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均应撤销假释,将其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新罪应 判处的刑罚实行合并处分。因此,D错误,应选。5、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 公司B、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等应经中国
42、人民银行批准C、由于商业银行涉.及存款人的利益,故商业银行不能通过破产程 序而终止D、中国银监会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参考答案】:A,D【考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商业银行的组织 形式、商业银行破产【解析】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根据该条,商业银行是 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我国目前的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租股份,所以商 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此题A项正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依照法律、
43、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25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可见,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等应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此题8项认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是不正确的。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72条规定:“商业银 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破产法第134条第1款 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 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
44、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 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 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 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可见,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而终止,此题C项认为商业银行不能 通过破产程序而终止是不正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 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 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
45、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 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 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 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可 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对象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6、根据法理学,以下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法的实施方式包括守法、行政和司法B、守法就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26C、违法行为一定是无效行为D、所有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参考答案】:B,C,D法的实施包括执法、
46、司法、守法。违法行为并不都是无效行为,无 效行为也不一定都违法。7、以下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有A、甲某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便认为法院没有啥用B、乙某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C、丙某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D、丁某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参考答案】:A,B,C,D【解析】: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 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开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 绪,对自己和他人权利、义务的认识,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 选项A、B、C、D均应入选。8、某市规划局批准建设的某大型工
47、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附 近村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但是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等已经建成交付使 用,假设撤销批准建设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 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B、判决被告对原告承当赔偿责任C、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D、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参考答案】:A,B,C27【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 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当赔偿责任”,故ABC正 确,选
48、项D错误。9、以下行为中不以犯罪论处的有:()A、甲趁乙熟睡之际,将房门反锁,待乙醒来之前又将锁翻开B、非以出卖牟利为目的,拐骗不满14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C、盗卖婴儿、幼儿的D、为男女婚姻当介绍人,借机收受财物的【参考答案】:A,D【解析】:刑法只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因此,已满14岁的男童的,难以成 立犯罪,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10、国际法上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负的任何财政 义务,以下哪几项属于国家应继承的债务?()A、国债B、战争债务及征服债务C、一国某省所借用于兴建该省自来水净化的债务D、以国家名义所借用于兴建该国某一大型水利工程的债务【参考答案】:A,D【考点】国家债务的继承【解析】国际法上的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E或国际组织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包括国债和女 方化债务。前者指以国家名义承当且用于整个国家的债务,后者指虽以国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