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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 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 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山东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 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 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 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参考。第三条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的
2、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职称 评审,适用本办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 加职称申报评审。第四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公正、突出实绩、 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 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 规定是:(一)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认 定为“员”级职称,未设置“员”级的职称系列(专业)不 得进行认定;(二)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认 定为“助理”级职称;(三)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可认定为“助理”级职称;(四)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可
3、认定为中级职称;(五)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认定 为中级职称。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职称认定由申报人提出申请,用 人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后提交 上报,最终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 者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第三十三条 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 应当参加相应考试,不再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和认定。第五章评审服务第三十四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托“山 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 台),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采集,实现职称申报、审核、10 评审、公示、备案等网上办理,为职称申报评审提供便捷化 服务。评委会组建
4、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职称工作有 关的政策、标准、通知等信息在管理服务平台公布,并利用 管理服务平台开展评审工作,采集评审数据。第三十五条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 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 效力。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三十六条 职称评审应当严肃评审纪律、严格评审程 序,确保评审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 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第三十七条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 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 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
5、的,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第三十八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 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 入诚信档案库。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其上 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 核职责的,按管理权限由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按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评审 程序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6、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 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第四十一条评审专家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利 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 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 库。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保 密事项,不得以权谋私干扰评审工作。违反规定的,由评委 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第四十二条 对职称评审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的申报 人、用人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办事 机构及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 并进行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7、处理。第七章附则12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2027年 月日。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文、不唯奖项。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职称评 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 (市)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 作。第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基础上制 定具体评审标准。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七条 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职
8、 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对参评专业 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认定、评审。评委 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监督。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 合性评委会。第八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 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尚不具备组建 条件的,可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安排。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发布申报通知、审核评审材料、组 织开展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投诉舆情处置、评审结果备案 公布、评审材料归档等。第九条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申请 组建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评审
9、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的 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在行业内具 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专业领域相应层次的专业发展水 平;(三)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相应数量的职称评审专家;(四)具有完善的职称评审工作规章制度和组织开展职 称评审工作的能力,办事机构健全。第十条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经核准备案的 评委会,纳入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 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 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评委会核准备案实 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一)高级评委会:已下放我市高级评审权的,由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
10、行政部门负责核准备案。(二)中级评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核准备案。(三)初级评委会:市直部门(单位)的初级评委会由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区(市)的初级 评委会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准备案。第十一条评委会由评审专家组成,数量应当是单数, 且不能为3的倍数。按职称系列组建的评委会,评审专家人 数原则上应当为:高级评委会不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不 少于11人,初级评委会不少于7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 委会,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评审专家的人数, 按管理权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 调整。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
11、名,设副主任 委员1-3名。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市本级高、中级职称评 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市级评审专家库);区(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按管理权 限,设立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中、初级职称评审专家库,并将 专家库信息实时共享给市级评审专家库。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 派,办事公道;(二)具有本职称系列(专业)或者相近系列(专业) 相应层级的职称,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在本地区本领 域具有较高影响力;(三)能按要求参加评审会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
12、责。第三章职称申报审核第十四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申 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所 申报职称系列(专业)规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人应当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未在 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不计入相应的专 业技术年限。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 期或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当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因犯罪受到 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其他违反 评审纪律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职业有准入限制的,按准入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申报人一般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高 层次人才等评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每年度只能参
13、加一次 职称评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 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 荐程序,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准确无误,并在 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 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人经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后, 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或人事代理机构推荐上报。自由职业者申报评审职称,其申报评审材料由所在社区、 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人事代理机构履行 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第十七条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开展年度评 审工作,应当面向社
14、会主动公开申报评审工作具体事项,告 知申报评审所需材料及工作要求。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 机构应当按照职称评审系列(专业)范围、申报评审条件对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 员额外提供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组建单 位或者办事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 部内容和时限要求,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报。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 办事机构不予受理:(一)不符合评审条件;(二)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三)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推荐公示;(四)有弄虚作假行为;(五
15、)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第四章评审管理第十九条评委会按照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计划开展工 作,原则上每年度召开1次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组织召开。因 一 6 一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召开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第二十条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根据评审工 作需要及申报人员专业情况,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在召开评 审会议3个工作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 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随 机抽取专家。第二H一条职称评审应当采取匿名评审的方式进行。 评审会议开始前,评委会组建单位须将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 相关信息进行隐藏处理。
16、其中,高级职称应当采取异地评审 的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异地评审的,评委会组建 单位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 持,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全员出席。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 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第二十三条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 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审专家、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 票结果等,归档管理。第二十四条 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及工作 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与申报人 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
17、系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应 当按有关规定主动申请回避。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 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相关人员回避。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会议的 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评委会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签字 确认,加盖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印章。第二十六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对 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人对 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按照有关规 定实名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申请复查、进行投诉。公示期结束后,按照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确认后行文公布、 颁发职称证书
18、。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 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对评委会评审表决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 会议进行评审。第二十七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监督机制, 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评审过程由 评委会组建单位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全程监督,有条件的也可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要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 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 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第二十八条评委会组建单位承担评审工作主体责任, 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评审的过程和结果负责,受理调
19、查核实举报投诉及舆情处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新岗位与 原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可以申报改 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 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 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 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 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第三十条 我市不具备评委会组建条件的系列(专业), 可以按规定委托中央直属单位、省直部门(单位)或者其他 地市代为评审,委托评审手续按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出具。评委会书面函告委托评审结果后,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公布职称并办理职称证书,纳入职 称证书查询系统。评委会已颁发职称证书的不再重复办理证 书。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委托的职称评审结果,不予认可。第三十一条从市外、中央驻青单位调入我市或者退役 安置(转业、自主择业)到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按 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予以确认。第三十二条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即可 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再进行评审,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