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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审讯为中心”语境下公诉机关的职责定位【摘要】:p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讯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基于审讯机关、辩护方、侦查机关对这一诉讼制度改革的不同立场,公诉机关仍面临诸多现实的挑战与困境。公诉机关必须在“以审讯为中心”的现实语境下确立其指控犯罪、法律监视和社会协调的职责定位,直面短板,加强自身才能建立。【关键词】:p 】:审讯中心 庭审中心 公诉才能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一套符合审讯中心要求的标准体系初步构建。新的诉讼形式使司法工作重心发生明显转变,但旧有刑事诉讼形式的惯性却仍然困扰着公诉机关。如何明确公诉机关职能,提升公诉人才能,成为一个重大课题。一、审讯中心下公诉
2、机关面临的现实困境在审讯中心的诉讼形式之下,理应发挥更大作用的公诉机关仍面临着诸多现实挑战。有学者甚至提出,审讯中心改变了重侦轻判的“葫芦构造”,却形成了侦、审大而公诉小的“驼峰构造”。1一“假设即假设离”的侦查机关强势难以撼动侦查与审讯并非直接“对话”,审讯中心对侦查机关的影响需要通过公诉机关传导,侦查与“庭审”保持着“假设即假设离”的关系。一些侦查机关难以摆脱对旧诉讼形式的依赖,或乐于维持其强势的诉讼地位。第一,侦查资的垄断地位和警力下沉的矛盾凸显。侦查工作的展开主要依靠侦查机关可调动的资优势,侦查的机密性也使得侦查机关所掌握的大量垄断性资无法与公诉或审讯机关分享。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
3、如何侦查,侦查到何种程度,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侦查人员的重视程度和才能。一些案件常常由于侦查机关内部的制止性规定,导致证据无法有效转化如毒品案件中的技侦证据。与此同时,警力向一线倾斜的现实导致一些毒品案件和涉众面广的经济案件由基层派出所办理,实际办案人员又常是经历欠缺的年轻民警,证据质量越来越堪忧。第二,判决情况缺乏直接的影响,原有侦查理念未发生根本变化。侦查人员常常认为破案后任务已经完成,至于证据是否合法,公诉方证明的难易,对其并无切身利害关系。一些侦查机关仍然以“定指标”的方式对案件侦破活动进展考核,不仅使得案件证据质量不高,还导致公诉机关被动成了侦查质量的复核人。2此外,侦查人员常常不愿出
4、庭,坚持通过自证清白的“情况说明”方式补强瑕疵证据,防止出庭的为难。侦、审证据标准“剪刀差”难题,持续困扰公诉机关。二“超然独立”的审讯机关说服难度加大第一,案件审理的根底理念变化进步了公诉工作证明标准。审讯中心下,法院“重点在于防止将侦查、起诉中带有明显追诉倾向的意见简单地、不加甄别地转化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3法官更尊重庭审参与主体的诉讼行为,积极参与庭审活动的情况明显减少。法庭裁判所根据的证据不仅仅是卷宗材料。公诉机关所承当的证明责任也不仅仅是卷宗所载的内容,还要对证据的合法性以及证据体系加以证明。对庭审的本质化追求使得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和要求有了明显进步。第二,判决的形成更表
5、达合议庭意志。审讯中心更表达了司法职业亲历性与司法责任的关系,契合定罪量刑与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的根本理念。因此,过去大量重大疑难案件通过内部请示、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情况大幅缩减。公诉机关本来的说服对象,便从一个固定的凌驾于审讯法庭之上的集体,变成了倾向于庭上所看、所听的证据的全体审讯人员。假如说以往案件的处断会根本遵循某种标准,司法改革后的审讯人员对于不同的证据又往往有着详细的观感和认知,从而形成不同判断,这无疑进步了公诉机关的说服难度。三“羽翼渐丰”非控力量对抗强度增强审讯中心的理论,使得庭审活动更具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第一,专业律师与瑕疵证据的矛盾显现。辩护人对适用法律、诉讼程序,发现证据瑕疵,甚至对案件背景知识的认知均显得更为专业。相反,公诉人所依赖的证据体系却没有因控辩双方“天平”的倾斜而有明显改善,一些瑕疵甚至(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