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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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纵向科研工程经费管理方法一、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规和财务 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 建立健全符合学校科研规律和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 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 开展,特制订本方法。第二条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或地方财 政资金的科研工程经费,主要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 拨款的科研工程经费。第三条凡以XX师范学院名义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不 论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 算,专款专用。二、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 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在校长的

2、统一领导下,科技、财务、审 计、人事、资产、采购等部门各司其职,完善内部控制和监 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工程管理 和合同管理,监督工程执行进展等过程管理;负责外拨科研 经费的审批,科研工程结题结项、验收及绩效考评,会同财 务部门指导工程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和预算调整的校内审 批;负责核定科研经费类型和立项编号;负责对科研经费形 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配合财务部门、工程负责 人接待各类科研工程财务审计检查;配合财务部门开展科研 管理队伍及相关人员的财务知识培训等。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工程 负责人

3、编制工程经费预算,审查工程经费决算,协助工程负 责人按照工程立项通知书(任务书),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 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负责工程经费日常报销及各项会 计核算和会计服务;负责科研经费预算调整事项的校内审核; 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结余经费结账手续;会同科技处 组织开展科研人员财务知识培训等。审计处将科研经费审计纳入审计监督范围,通过自行审 计或委托审计的方式,定期对各级各类科研工程经费进行审 计检查。学院和校内各类研究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 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单位要根据学科 特点和工程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工程执行提供 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催

4、促工程进度。学校要将科研 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单位负责人的考核范围。科研工程负责人对科研工程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应按照 国家或学校经费管理方法和工程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 学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工程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 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当相应责 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三、预算管理第五条工程申请人应根据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 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那么以及工程 立项单位的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并按照主管部门或经费资助单位批准的预算执行。第六条纵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工程研究有关的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

5、用。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 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 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 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 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1)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费用合并 使用,总费用不超过预算的10%时,无需提供测算依据,由 工程负责人根据需要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2)因科研需要而发生的租车费,在差旅费中支出,以银 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租赁公司。(3)出差人到农村、野外基地等进行调研、实验的,实际 支付住宿费但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应当提供住宿相关 说明,由所在单位批准后,可凭取得的

6、内部收据或收款人收 条(同时提供收款人身份证信息和联系方式)报销住宿费,并 按规定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报销交通费。对于参加其他单 位举办的学术会议和培训的,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 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需提供会议和培训通知 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可以据实报销住宿费。(4)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科技 合作等,由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邀请方或合作方提供的 有效证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 助费和市内交通费。(5)会议费。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那么,确定会 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人均会 议费支出原那么上不得突破会议费

7、管理制度规定的标准。会议 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那么上按差旅费管理 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 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 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6)劳务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 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工程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 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7)专家咨询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 时聘请的校外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工程管理相 关的工作人员。(8)其他费用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科目 之外的其他支出,如通讯费、租赁费等。第七条工程资金到账后,按工程预算经费开支。第八条规范

8、预算调整程序纵向科研工程预算一经批复,原那么上不予调整,确需调 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方法规定调整范围的,按规定履 行相关调整程序。工程总预算不变,工程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 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须按程序上报工程主管部门(或项 目资助单位)批准后执行。工程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 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 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工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 审核,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审批后,相关主管部门在财务检 查、验收时确认。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 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第九条间接费用

9、是指学校在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过程 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 费、绩效支出,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 以及水、电、气、暖消耗等支出。第十条间接费用的使用1 .间接费用用于工程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本钱和研发团 队人员奖励支出。对立项的纵向科研工程,按当年进账间接 经费的60%给研发团队进行奖励。2 .间接经费奖励发放一般在每年12月份或1月份进行。 工程负责人提出奖励分配方案,填制发放明细表,报科技处 备案,财务处根据明细表发放。在册职工领取的科研奖励不 占用学校绩效工资总额。3 .上级工程主管部门对间接费用使用另有规定的,按其 规定执行。五、支出管理第十一条

10、控制经费支出范围。工程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 复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 侵占和骗取科研经费,不得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不得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非工程合作单位,不得借科研 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转拨到有特定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或挪作它用,不得购买与本工程研究无关的设备、材料,不 得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 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不 得设立“小金库”。第十二条加强会计审核监督。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应列明发放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发放标准。第十三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 材料费和测试化

11、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出差到农村或野外基地无法刷卡的除外。设备费、大宗材料 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应当通过银 行转账方式结算。学生差旅费一律使用工程组成员(校内在 册职工)的公务卡结算。第十四条规范物资入库验收与招投标制度。使用科研项 目资金采购固定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登 记。新增固定资产需要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应办理政府采 购手续;需要上报新增资产计划的,按规定要求上报购置计 划。购置实验耗材及其它低值易耗品,由工程负责人所在单 位证明。第十五条严格票据管理。各工程负责人应确保票据来源 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十六条

12、严格税费管理。依法扣缴各项税费。课题经费 在开具票据时,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从工程经费中缴纳税费。 支付给个人的奖酬金、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应依法交纳个人 所得税。第十七条简化审批手续。单笔票据在2万元以下的,由 工程负责人签批;单笔票据在2万元(含)至5万元的,项 目负责人签批后,需经所在单位分管科技工作的院领导审核 后,报科技处审批;单笔票据在5万元(含)以上的,还需 报分管科技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六、决算与结题管理第十八条工程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 继续使用。科研工程完成后,工程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的协助 下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 由科技处和财务

13、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处存档。工程 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加强工程结题管理。工程完成后,应在六个月内向科技处提交工程结题材料,经科技处审核批准后到财务 处办理工程结项。工程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学校使用,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 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上缴。七、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学校科技、财务和审计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科技工程经费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实现科 研工程经费的全过程管理,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工程负责人应自觉接受 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 会中介机构对

14、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检查。对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对出现违纪问题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八、附那么第二十二条工程负责人因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其以XX师范学院名义申请的在研工程经费,需在离职前向学校科 技处、财务处备案在校内的工程联系人,工程及经费管理继 续由XX师范学院管理;需办理工程委托单位变更手续,应报 工程批复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将剩余经费转拨到新依托单 位。未经学校科技处、财务处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 自将学校科研经费转出XX师范学院。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科技处、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师范学院 关于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方法(试行)同时废止。学校 原制订其它相关制度内容与本方法不一致时,以本方法为准。 工程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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