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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 明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420号文,建筑外窗产品增加“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化学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建工测试部)”,“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检验工作。建筑幕墙产品增加:建筑幕墙产品增加“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化学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建工测试部)”(能承担硅酮胶相溶性检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能承担硅酮胶
2、相溶性检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检验工作。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建筑外窗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产品。1
3、.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筑外窗为:用铝合金建筑型材、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型材、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型材制作的建筑外窗。建筑外窗产品的申证单元为: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见附件2。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做好相关领域的生产许可证工作。2.3 全国工业
4、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门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 起草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二) 配合组织对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三) 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负责按比例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建筑外窗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结果;(四) 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五)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六) 配合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七) 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
5、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门窗审查部 地 址:北京百万庄建设部内(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邮政编码:100835 电 话:(010)68394476 (010)68394721联 系 人:刘秀林 宋丕鹏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窗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窗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5 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检验单位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检测单位。具体名单
6、见附件1。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个检验机构。3 企业取得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2)。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 申请和
7、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4.1.3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建筑外窗。“规格型号”一栏填写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
8、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
9、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
10、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6)。4.5增项的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时,除提交4.1.1、4.1.2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对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例如:对于已取得建筑外窗铝合金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再取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上述规定办理增项申请。
11、其它情况依此类推。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商请相关产品审查部派专家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
12、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
13、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从成品库中抽取产品进行实测检查,实测检查合格后,根据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产品检验规则(见附件5 )的规定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至检验单位。 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检测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
14、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6.5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15、7 审定与发证7.1 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建筑外窗(产品明细见附件)” ,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申证单元,每个企业一张附件。7.2 在本次换证时,按照全许办(2002)57号文中有关规定,对于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1年)补证的企业,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后报审查部,审查部汇总后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动更换为有效期为4年的生产许可证,免收各种费用。7.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
16、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报审查部。7.4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45日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原件一份)、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产品检验规则(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7.5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6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
17、.7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8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 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
18、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合格后,按第7条程序审批更换证书。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
19、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8.7 获得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21-201-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21表示行业编号,201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8.9 销售建筑外窗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
20、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
21、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9.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每个申证单元2000元,向检验机构交付。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10号文批准正式实施。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
22、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附件1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1. 北京市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北京市永外大红门西路4号邮编:100068电话:01087285059201传真:01087260580电子信箱:ZhiLiang1612联系人:肖瑞凤2. 上海建筑门窗检测站地址:上海市内江路221号邮编:200090电话:021-65681777传真:021-65697502电子信箱:联系人:郑克用3. 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邮编:361004电话:0592-2207462传真:0592-2205120电子信箱:wzhlai联系人:蔡永
23、太4. 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福建省建筑门窗幕墙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福州市杨桥中路162号邮编:350025电话:0591-3715654传真:0591-3770012联系人:赵士怀5.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28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88071202传真:057188071202电子信箱:YPP_828SOHU.com联系人:曾宪纯6. 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冷湖路2号邮编:810008电话:09716313772传真:09716313770联系人:张建国7. 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冷湖路2号邮编:3
24、50002电话:05913710872传真:05913710872电子信箱:yw联系人:刘先义8.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号邮编:650223电话:08715113192传真:08715113192电子信箱:ynqtc 联系人:曾光琪9.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中段邮编:518055电话:075526941688传真:075526941683电子信箱:Smqi联系人:李 翔10. 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邮编:400020电话:02367503554传真:02367516636电子信箱:Cq
25、siipqsohu.cet 联系人:倪 平11.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巷9号邮编:110004电话:02423891774电子信箱:lnzly联系人:田 力12.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邮编:116021电话:04114621993传真:04114603289联系人:王春燕13. 辽宁省建设机械城市车辆检测中心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82号邮编:400020电话:02424813008传真:02424811808电子信箱:kexinzhaoyan 联系人:王福绵14.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辽宁省沈阳
26、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邮编:110021电话:02425898768传真:02425898718电子信箱:suxihui 联系人:苏锡辉 15. 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太原街369号邮编:116021电话:0411-4350842传真:0411-4350842电子信箱:lm联系人:林程16.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检验站负责人:缪昌文、缪雪荣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邮编:210008电话:025-83278559传真:025-83232759电子信箱:zy1联系人:缪昌文、缪雪荣17.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邮
27、政编码:210029电 话:02586610133传 真:02586608930联 系 人:黄晓风18. 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江苏省无锡市东亭迎宾北路6号邮编:214101电话:05108202376传真:05108204261电子信箱:wxt 联系人:吴建国 19. 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江苏省淮安市健康西路47号邮编:223001电话:05173665292传真:05173643394电子信箱:Hazjs2002 .cn联系人:陈玉波 20.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邮编:510500电话:02087255354传真:02087
28、256379电子信箱:szjz联系人:刘宗孝21. 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邮编:510110电话:02083304835传真:02083349114电子信箱:qc联系人:彭超盼22.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邮编:450004电话:03716329629传真:03716325987联系人:杨长军2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宁夏银川市凤凰南街193号邮编:750001电话:095141090686016传真:09514105776电子信箱:seesea266联系人:杨顺才24. 宁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
29、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87号邮编:750021电话:09512086247传真:09512075744电子信箱:seesea266联系人:杨顺才2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广西南宁市新竹路12号邮编:530022电话:07715869795传真:07715841875电子信箱:gxzjs联系人:孙剑峰26.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22号 邮政编码:030012电 话:03517243604电 传:03517243704联 系 人:常春佐27. 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山佑巷19号 邮政编码:030001电 话:035120234
30、46电 传:03512023047联 系 人:任志钧 28.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塑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桥西后王街5号 邮政编码:030024电 话:03518113781电 传:03516066528联 系 人:许 仪 29.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29号 邮政编码:710054电 话:02985535379电 传:02985528672联 系 人:高宏星30.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内蒙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路281号 邮政编码:10010电 话:04714962180电 传:04714967254联 系 人:
31、门嗣睿31.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门窗第二检验站地 址:内蒙通辽市霍林河大街63号 邮政编码:028000电 话:04758252367电 传:04758252911联 系 人:孙建伟32.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靶场路15号邮政编码:230022电 话:05513412823,3429816传 真:05513412941联 系 人:呈 静33. 河北省门窗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东风西路胜利北巷9号邮政编码:071051电 话:03125055863传 真:03123026892联系人:程玉琪34.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邮政编
32、码:0500551电 话:03113034190传 真:03113010654联 系 人:高增明35.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邮政编码:610031电 话:02886244586电 传:02886244586联 系 人:陈高原36.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兴泰里30号邮政编码:300193电 话:02227411446电 传:022联 系 人: 37.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 甘肃省兰州市南昌路17734号邮政编码:730030电 话:09318824596电 传:09318824596联 系 人: 魏华光38. 吉林省
3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370号邮政编码:130022电 话:04315374702电 传:04315374702联 系 人:张川洲39.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城南路席草田1号邮编:410002电话:07315812951传真:07315155605联系人:司炳艳 40.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 邮政编码:410007电 话:03715510577电 传:03715557071联 系 人:曾贤明41. 山东省建设机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无影山路29号邮编:250031电话:0531-5952891
34、转5268传真:0531-5956996电子信箱:sdjjjc联系人:李继明42.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邮编:250100电话:0531-8118770传真:0531-8118790联系人:周加彦43. 青岛市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青岛市镇江南路8号邮编:266071电话:0532-3861835传真:0532-3861835电子信箱:qdzjspublic.qd.sd.sn联系人:周启生4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津南路1号邮政编码:830011电 话:099123848314电 传:09912817437联 系 人
35、:孙英杰45. 新疆建筑材料建筑构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4号邮政编码:830054电 话:09914313487电 传:09914326064联 系 人:朱希江附件:2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1. 铝合金窗标准: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 ISO 780:1997)GB/T 2518连续热镀锌薄板和钢带GB/T 5237.1 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825-1986 建筑门窗术语GB/T 5824-1986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 7106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7107 建筑外窗空气渗透
36、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7108 建筑外窗雨水渗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8484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8485 建筑外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9158-1988 建筑用窗承受机械力的检测方法GB/T 14952.3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 着色阳极氧化膜色差和外观质量检验方法 目视观察法。 QB/T 3886(原GB9298) 平开铝合金窗执手QB/T 3888(原GB9300) 铝合金窗不锈钢滑撑QB/T 3892(原GB9304) 推拉铝合金门窗用滑轮JG 113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五金零件、辅助材料、相关标准。2. 塑料窗标准:JG/T
37、301894PVC塑料窗GB 5824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 8814 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PVC)型材GB 12002 塑料门、窗用密封条GB 12003 塑料窗基本尺寸公差GB 11793.1 PVC 塑料窗建筑物理性能分级GB 11793.2 PVC 塑料窗力学性能、耐候性技术条件GB 11793.3 PVC 塑料窗力学性能、耐候性试验方法GB/T 7106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7107 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7108 建筑外窗雨水渗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8484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8485 建筑外窗
38、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JHT10396 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五金零件、辅助材料相关标准。3. 彩色涂层钢板窗标准1. JG/T30141997 平开推拉彩色涂层钢板门窗GB 582386 建筑门窗术语GB 582486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7106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7107 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7108 建筑外窗雨水渗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8484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8485 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1275491 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
39、GB 1368592 建筑外门的风压变形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1368692 建筑外门的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167291997 建筑外门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167301997 建筑用门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五金零件、辅助材料相关标准附件3:生产设备铝合金窗双头切割机、单头切割机、端面铣床(或组合冲床)、仿型铣床、组角机、冲床、钻床塑料窗自动焊机、双头切割机、V型锯、清角机、水槽铣、玻璃压条机彩色涂层钢板窗双头切割机、冲床、组装机、钻床、铣床检测设备及量具铝合金窗表面镀层(氧化膜)测厚仪、游标深度尺、塞尺、游标卡尺、0一100管型测力计塑料窗
40、焊角强度测试仪、游标深度尺、游标卡尺、塞尺、0一100管型测力计等彩色涂层钢板窗游标深度尺、游标卡尺、塞尺、0一100管型测力计等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9附件4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说 明1 本办法适用于申领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2 本办法具体按: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技术文件管理,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共7章21条36款进行审查评价。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
41、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3 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要填写本办法后面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表一),并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以款计)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再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表二),其中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2.1生产设施、2.2生产设备、2.3检测设备、6.2实物检测、6.3出厂检验共5条6款为否决项目,应全部合格;同时,其它非否决项目(共16条30款)中(1)若无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10款;(2)或者若存在1款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3)或者若存在2款
42、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6款,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4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时,还应结合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一同使用。5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方法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1.1组织领导1 企业的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查有关文件和座谈。有文件明确指定,且职权明确。有文件,但职权不明确;或若无文件,但能提供证据表明领导层中一人履行质量领导职权。领导层中无
43、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2 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且职权明确。1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2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同上。同上。企业有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但职权不明确,或无文件明确规定。无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1.2方针目标1 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1是否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制定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查有关文件。制定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可测量。制定了质量方针,但质量目标难以测量。未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实施。1是否进行了宣贯,各级人员是否知道并理解。2质量目标是否在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分解。3是否对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行考评。1查记录。2查文件。3与各级人员交谈。同时满足3条审查要点的要求。审查要点中有一至两条不满足。不满足各条审查要点的要求。1.3管理职责1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2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查文件。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且明确规定了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