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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成本调查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目 录一、总说明1二、报表目录3三、调查表式4(一)全国种植业生产成本收益与劳动生产率调查汇总表(农市成本1表
2、)4(二)全国种植业每亩物质费用汇总表(农市成本2表)5(三)全国种植业每亩用工汇总表(农市成本3表)6四、主要指标解释7一、总说明农产品成本是农产品价格的主要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农产品生产成本及收益的变动情况,对于各级政府研究和制定农产品价格与流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对于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的指导,科学组织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推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都是十处必要的。为此,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以重要农作物为主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特制定本方案。一、调查品种由农业部汇总的品种暂定为13个,即早籼稻、中籼稻、粳
3、稻、梗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籽、花生果、葵花籽、甘蔗、甜菜。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的需要适当增加调查品种。二、调查点的确定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原则上在现有农业物价信息网点县中开展,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需要适当增加调查县的数量;县里要选择生产水平在本县具有代表性的若干农户(制切查品种不少于5户)作为成本调查户;每户可以承担一个调查品种,也可承担多个调查品种。调查户要建立成本原始资料登记簿,对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支出、收入进行逐笔登记以及必要的核算。所需的登记帐册,省(区、市)农业厅(局)以能满足各项调查、核算指标的需要为原则,参考物价部门的格式,自行印制下发。三、汇总和上报成本
4、调查资料实行县、省、全国三级汇总。即每个调查品种的生产、销售活动基本结束后,先由县调查员对各调查户的原始记录和核算资料进行审核,并以调查面积为权数,分别计算本县每个调查品种各项成本指标的每亩加权平均数,然后汇总整理出“成本收益与劳动生产率汇总表”、“每亩物质费用计算表”和“每亩劳动用工计算表”上报省厅;省厅进行必要的复核后,汇总上报农业部。县级汇总工作要求在调查年度的次年3月底前完成并将资非壮良出,省级汇总应在4月底前完成(甘底可延迟到5月底)。为了及时掌握夏收作物的成本变动情况,小麦、油菜籽和早稻的物质费用、用工数量等主要指标需在当年汇总一次,省厅上报农业部的时间限在8月底以前。四、组织工作
5、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指导与组织到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负责汇总全国农产品成本资料;各省(区、市)农业厅(局)承担农业物价信息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省(区、市)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士作,负责汇总、上报全省(区、市)的农产品成本资料;各调查县承担调查任务的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汇总、上报全县的农产品成本调查资料。二、报表目录表 号表 名报告期别填 报 范 围报 送 单 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农市(成本)1表年全国种植业生产成本收益与劳动生产率调查汇总表年报农业物价信息网点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8月底以前4农市(成本)2表年全国种植业每亩物质费用汇总表年报农业物价信息网
6、点县同上8月底以前5农市(成本)3表年全国种植业每亩用工汇总表年报农业物价信息网点县同上8月底以前6三、调查表式(一)全国种植业生产成本收益与劳动生产率调查汇总表表 号:农市(成本)1表制表机关:农业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27号有效期至:2010年4月品种: 按地区工价汇总项 目 名 称序号计量全国平均调查县数1个调查户数2个调查面积3亩 主产品产量4斤 副产品产量5斤每 产值合计6元 主产品产值7元 副产品产值8元 物质费用9元 用工作价10元 标准用工数量11个 劳动日工价12元 税金13元 总成本14元亩 净产值15元 减税纯收益16元 成本纯收益率17%每百元
7、物质费用18元产 值 生产成本19元每百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20元每一劳 主产品产量21斤动 日 净产值22元每 主产品出售量23斤亩 主产品出售价值24元附记:每亩成本外支出25元(二)全国种植业每亩物质费用汇总表表 号:农市(成本)2表制表机关:农业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27号有效期至:2010年4月品种:项 目 名 称序号计量全国平均每亩物质费用合计1 元一、直接生产费用小计2 元1.种籽、种苗费3 元2.农家肥费4 元3.化肥费5 元4.塑料薄膜费6 元5.农药费7 元6.畜力费8 元7.机械作业费9 元8.排灌费10 元9.燃料动力费11 元10.棚架材料费1
8、2 元11.其他直接生产费用13 元二、间接生产费用小计14 元1.固定资产折旧费15 元2.初期生产费用分摊16 元3.小农具购置及修理费17 元4.土地承包费18 元5.管理费及其他间接生产费19 元6.销售费用20 元附记: 每亩化肥混合施用量21 公斤(三)全国种植业每亩用工汇总表表 号:农市(成本)3表制表机关:农业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27号有效期至:2010年4月品种:项 目 名 称序号单位全国平均每亩用工合计1 个一、直接生产用工小计2 个1.播种前翻耕整地用工3 个2.种籽准备与播种用工4 个3.施肥用工5 个4.排灌用工6 个5.田间管理用工7 个6
9、.收获用工8 个7.初制加工用工9 个8.其他直接生产用工10 个二、间接生产用工小计11 个1.初期生产用工分摊12 个2.积肥用工13 个3.经营管理用工14 个4.义务工与积累工15 个5.其他间接生产用工16 个6.销售用工17 个附记: 平均雇工数量18 个四、主要指标解释一、调查面积:指调查户当年播种或移植有某个调查品种的实际面积(包括因灾重新改种和补种的)。其中间作、套种的,按调查品种的实际占有面积计算:过去按习惯面积计算的,应重新丈量,据实登记。二、主产品产量:指调查品种每亩实际收获量。粮食按原粮计算,其中,大豆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棉花按皮棉计算;花生按带壳花生果计算。副产品
10、产量:除了主产品以外其它可利用的稻草、麦秸、玉米秸、棉秸、棉籽等副产品的产量。直接出售籽棉的,按收购部门的折算率计算棉籽产量。三、主产品产值:主产品价格与产量之乘积。其中己出售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剩余部分(农民自己留用和待售的)粮食、油料按当地大量上市时的平均市场价计算,棉花、糖料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计算。副产品产值:副产品价格与产量之积,己出售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其余均按当地平均市场价计算。四、物质费用(一)直接生产费用:指可直接计入某种作物的物质费用。1.种籽(种苗)费:外购种子(种苗)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自留、自制种子根据不同情况,视同商品种子按当地社会同等种子市场价计算:自育种苗
11、按实际耗用种子计算费用,育苗用工、用肥、物料等相应计入其他成本项目。2.农家肥费:(l)人粪尿和畜禽粪肥按当地市价计算费用;(2)绿肥、沤肥、积肥只计算实际消耗的种子、物料费用(用工计入“间接生产用工”的相应项目):(3)自产饼肥按平均集市价计算;(4)自制菌肥按制作成本计算。3.化肥费: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4.塑料薄膜费:按当年实际使用的新塑料薄膜数量与价格计算,使用旧薄膜不需要再分摊费用。5.农药费:外购农药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自制农药按实际制作成本计算。6.棚架材料费:指进行温室育苗、作物防寒防冻等生产活动扎架搭棚所耗用的材料费用,如木杆、铁丝、竹架、草帘等费用支出。购买的按实际价格计算
12、;自制的按当地市场价计算。此处不计算塑料薄膜开支。上述6项,凡是外购的均可将实际发生的运杂费用计算在内。7.畜力费:雇用畜力按实际支出计算费用:自养役畜按照当地市场平均价计算费用。8.机械作业费:雇用机械作业按实际支出计算费用;自有农机作业均按当地市场平均价计算费用。9.排灌费:指调查品种应分摊的排灌费用。外来服务(包括由集体统一组织的排灌)按实际支付的水费、排灌费计算;自有排灌设备比照外来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排灌费用应根据各种作物用水的实际受益情况进行分摊。此处不计排灌用工。10.燃料动力费:仅指进行农作物保暖或农产品烘烤等生产活动所消耗的煤、电、柴油、柴草等燃料动力支出,用于运输、耕作等的机
13、械燃料费不应计入。11.其它直接生产费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但不能列入上述各项的其它直接生产费用。如保险费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收取的技术承包费等。(二)间接生产费用:指与两种以上作物有关,需要经过分摊才能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1.固定资产折旧费:指生产用的机房、仓储用房及自建的农田水利设施等的折旧费,年折旧率统一定为10%。2.初期生产费:包括统一秋翻士地(翻、压、耙、磨)和平整土地发生的费用支出。3.小农具购置费:指当年购置小件农具、工具、用具等支出的费用。凡单价在30元以下的,在当年作物中分摊;单价在30元以上的,在购置当年和下年两年分摊。4.土地承包费:指因承包耕地而向土地发包方(一般
14、为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转包方(一般为士地承包户)支付的土地经营使用费。此项费用在有的地方未收。现统一规定:凡收的就计入成本,未收的就不计入成本。5.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管理费包括农户从事农业经营管理活动所开支的文具、帐册和差旅费,以及上缴给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费。其它费用包括生产性贷款利息、上缴集体的公积金,以资代劳款等。以上5项间接生产费用的分摊办法,除利息、公积金和以资代劳款先按产值比重在农、林、牧、渔各业之间分摊,然后将农业应分摊部分按播种面积在各种作物之间分摊外,其余主要按各农作物播种面积分摊。6.销售费用:指到市场销售农副产品所发生的运输、包装、广告、管理等费用。此项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在
15、相应的作物上分摊。五、劳动用工(一)直接生产用工:指可直接计入某种作物的用工。1.播种前翻耕整地用工;2.种子准备及播种用工(包括育苗和秧苗管理用工);3.施肥用工;4.排灌用工;5.田间管理用工(包括中耕除草、打药治虫、看护庄稼用工);6.收获用工(包括收打入库);7.初制加工用工;8.其他直接生产用工。(二)间核生产用工:指需在两种以上作物分摊的用工。1.初期生产用工分摊:指与“初期生产费用”相对应所发的用工,两者分摊方法一致。2.积肥用工:指积造农家肥所耗用的工日,按各种作物的施肥用工数量分摊。此项用工也可以折价计入直接生产费中的“农家肥”项目,但不能重复计算。3.经营管理用工:指进行经
16、营管理活动的用工,如购买生产资料用工、学习生产技术用工等。4.义务工与积累工:依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例规定,农民每年所承担的义务工和积累工。出人工的,按实际出工数计算;实行以资代劳的,可不计算用工,而直接将出资额计在间接生产费中的“其他间接生产费”项目下,要避免重复计算。5.其他间接用工:不能计入上述各项,又与农业生产有间接关系的用工。以上5项,应按播种面积在各种作物之间进行分摊。6.销售用工:指到市场销售农副产品所发生的用工,按实际发生情况计入相应的作物。相互换工或临时雇工的,区别情况计入成本。相互换工管吃的,只计算用工量,不计算其他开支;单方面雇工、既付工资又管吃的,所发生的工资
17、和伙食费用一并计入“其他直接生产费用”,不再计算用工量。六、标准劳动日:中等劳动力在一般劳动强度下工作一天的工作量为标准劳动日。具体折算方法,各地有所不同。现统一规定以当地的习惯算法为准计算标准用工数。七、劳动日工价:指每个标准劳动日的价值。工价以省为单位依据有关统计资料统一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劳动日工价=农民上年人均生活费支出城镇居民上年生活费支出每个农业劳动力负担人口数254天当年计划价格指数城镇居民上年生活费收入100八、税金:农业税按播种面积分摊到各种作物中;对没有特产作物而摊派了农林特产税的,也需按各种作物的播种面积进行分摊。九、总成本:物质费用与劳动用工作价之和。十、净产值:总
18、产值减去物质费用后的余额。十一、减税纯收益:总产值减去总成本及税金后的余额。十二、成本纯收益率。计算公式为:成本纯收益率=纯收益100%总成本十三、每百元产值的物质费用和生产成本。计算公式为:1.每百元产值的物质费用=每亩物质费用100每亩总产值2.每百元产值的生产成本=每亩生产成本100每亩总产值十四、每百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计算公式为:每百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每亩主产品出售产值100每亩主产品出售量十五、每一劳动日生产的主产品产量和净产值。计算公式为:1.每一劳动日生产的主产品=每亩主产品产量每亩劳动用工数2.每一劳动日生产的净产值=每亩生产成本每亩总产值十六、每亩主产品出售量。指按不同的销售方式和价格出售的主产品数量之和。十七、每亩主产品出售产值。指按不同的销售方式和价格出售主产品实际获得的收入金额之和。十八、成本外支出。指实际已经发生、而不能计入上述各个成本项目的提留、摊派等费用支出。十九、尾数处理。主副产品产量、面积、用工数是和百分比,小数点后保留一位,金额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二十、数据汇总问题。县级对调资户数据的汇总以各户的实际播种面积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省级采取简单算术平均办法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