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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集装装箱安全全公约(CSC)前言 缔约各各国 认识到到在集装装箱的装装卸、堆堆放和运运输过程程中,高高度保障障人身安安全的需需要。 注意到到便利集集装箱国国际运输输的必要要性。 承认,在在这一方方面,制制定国际际共同的的安全要要求是有有益的。 认为,为为达到以以上目的的最好是是缔结一一个公约约。 决定正正式提出出有关集集装箱结结构上的的要求,以以保护在在正常营营运中集集装箱的的装卸、堆堆码和运运输的安安全。为为此目的的,达成成如下协协议: 第一条条 本公公约的一一般义务务 各缔约约国保证证实施本本公约及及其附件件的规定定,该附附件应为为本公约约不可分分割的一一部分。 第二条条 定义义 在本
2、公公约内,除除另有明明确规定定者外:1.“集集装箱”是指一一种运输输设备:(1) 具有耐耐久性,因因而其相相应的强强度足能能适合于于重复使使用;(2) 经专门门设计,便便于以一一种或多多种运输输方式运运输货物物,而无无需中途途重装;(3) 为了系系固和(或或)便于于装卸,设设有角配配件;(4) 四个外外底角所所围闭的的面积应应为下列列二者之之一:I. 至至少为114平方方米(1150平平方英尺尺),或或II. 如装有有顶角配配件,则则至少为为7平方米米(755平方英英尺): “集装箱”一词既不包括车辆,也不包括包装;但是,集装箱在底盘车上运输时,则连同底盘车包括在内。2. “角配件件”是指为为
3、了装卸卸,堆码码和(或或)系固固目的而而在集装装箱顶部部和(或或)底部部上安装装的一种种表面有有孔的支支撑配件件。3. “主管机机关”是指有有权批准准集装箱箱的缔约约国政府府。4. “获得批批准”是指被被主管机机关批准准。5. “批准”是指主主管机关关作出的的决定,即即某种定定型设计计或某个个集装箱箱在本公公约条款款范围内内是安全全的。6. “国际运运输”是指位位于两个个国家领领土上的的起运地地和目的的地之间间的运输输。而本本公约至至少适用用其中一一国。两两国间运运输业务务的一部部分在一一个适用用本公约约的国家家领土内内进行时时,本公公约也应应适用。7. “货物”是指物物品、器器皿、商商品和用
4、用集装箱箱装运的的各种物物件。8. “新集装装箱”是指在在本公约约生效时时或生效效后开始始制造的的集装箱箱。9. “现有集集装箱”是指不不属于新新集装箱箱的集装装箱。10. “箱主”是指各各缔约国国国家法法律规定定的所有有人或承承租人或或委托人人,如双双方有协协议,该该承租人人或受托托人将承承担对集集装箱的的维修和和检验的的责任。11. “集装箱箱的定型型设计”是指经经主管机机关批准准的定型型设计。12. “定型系系列集装装箱”是指按按照批准准的定型型设计制制造的任任何集装装箱。13. “样箱”是指按按定型设设计系列列制成或或准备制制造的具具有代表表性的集集装箱。14. “最大营营运总重重量或
5、额额定重量量”或“R”是指集集装箱和和所装货货物最大大的允许许总重量量。15. “皮重”是指集集装箱空空载的重重量,包包括装置置的永久久性设备备。16. “最大允允许载货货重量”或“”是指最最大营运运总重量量或额定定重量与与皮重之之间的差差数。 第三条条 适用用范围1. 本本公约适适用于国国际运输输中所使使用的现现有或新新集装箱箱,但不不包括为为空运专专门设计计的集装装箱。2. 应应根据附附件一所所要求的的或是做做定型试试验或是是做单个个试验的的规定来来认可每每一个新新集装箱箱。3. 每每一现有有集装箱箱应在本本公约生生效之日日起五年年内,按按附件一一所做出出的有关关现有集集装箱批批准的规规定
6、获得得批准。 第四条条试验、检检查、批批准和维维修1. 为了了使附件件一中各各项规定定付诸实实施,各各主管机机关应按按本公约约规定的的标准,建建立有效效的集装装箱试验验、检查查和批准准程序。但但主管机机关可委委托给它它正式授授权的机机构来进进行这些些试验、检检查和批批准工作作。2. 在主主管机关关将试验验、检查查和批准准工作委委托给一一个机构构时应通通知政府府间海事事协商组组织秘书书长(以以下简称称“海协”)以便便转知各各缔约国国。3. 可向向任何缔缔约国的的主管机机关申请请批准。4. 集装装箱均应应按照附附件一中中的各项项规定,保保持在安安全状态态。5. 如获获得批准准的集装装箱实际际上达不
7、不到附件件一和附附件二的的要求,有有关主管管机关应应采取必必要的措措施,使使之达到到上述要要求,或或撤销批批准。 第五条条 接受受批准1. 根据据本公约约的条款款,在某某一缔约约国授权权下的批批准,均均应被其其他缔约约国在本本公约所所包括的的范围内内接受。同同时也应应被认为为与他们们自己作作出的批批准同样样有效。2. 对本本公约中中规定的的集装箱箱,缔约约国不得得擅自对对此提出出任何其其他安全全结构和和试验的的要求。但但本公约约中的任任何规定定不得妨妨碍应用用国家规规章或法法律或国国际协定定中条款款,对专专门设计计运输危危险品或或具有独独特装置置的运输输散装液液体货物物的集装装箱或空空运的集集
8、装箱,在在安全结结构或试试验方面面提出补补充要求求。“危险品品”一词应应含有国国际协定定中赋予予它的意意义。 第六条条 管理理1. 根据据第三条条获得批批准的每每个集装装箱,应应在缔约约国领土土内受该该缔约国国正式授授权的官官员的管管理。这这种管理理仅限于于证实集集装箱上上装有按按本公约约要求的的有效的的安全合合格牌照照,除非非有重要要证据证证明该集集装箱的的现状对对安全有有明显的的危险,在在这种情情况下,执执行管理理工作的的官员所所采取的的必要行行动,也也仅限于于保证集集装箱在在继续投投入营运运之前恢恢复到安安全状态态。2. 当集集装集由由于某种种缺陷似似乎危及及安全,而而这项缺缺陷在该该集
9、装箱箱获得批批准时可可能业已已存在,应应由发现现这种缺缺陷的缔缔约国通通知负责责批准该该集装箱箱的主管管机关。 第七条条 签字字、批准准、接受受、核准准和加入入1. 本公公约于119733年1月15日以以前在日日内瓦联联合国办办事处开开放,以以供签2. 字。自自此以后后自19973年年2月1日至19973年年12月31日止止在伦敦敦“海协”3. 总部部,对联联合国所所有会员员国、任任一专门门机构的的成员或或国际原原子能机机构的成成员国,国国际法院院规约当当事国以以及联合合国大会会邀请其其成为本本公约缔缔约国的的任何其其他国家家开放,以以供签字字。4. 本公公约需经经其签字字国的批批准,接接受或
10、核核准。5. 本公公约应对对本条第第一款中中规定的的国家继继续开放放,以便便加入。6. 批准准、接受受、核准准或加入入的文件件应交存存于“海协”秘书长长(以下下简称“秘书长”)。 第八条条 生效效1 本公约约应自第第十份批批准、接接受、核核准或加加入文件件交存之之日起十十二个月月后生效效。2 凡在第第十份批批准、接接受、核核准或加加入文件件交存后后批准、接接受、核核准或加加入本公公约的国国家,本本公约应应自该国国的批准准、接受受、核准准或加入入文件交交存之日日起十二二个月后后生效。3 在一修修正案生生效后成成为本公公约缔约约国的国国家,如如未提出出异议,应应当: (1) 被被视为是是修改后后的
11、本公公约的缔缔约国。 (22) 被视视为是未未经修改改的本公公约的缔缔约国,相相当于不不受修正正案约束束的公约约缔约国国。 第九条条 本公公约中某某一部分分的修改改程序 1. 可根据据缔约国国的建议议,按本本条中规规定的任任一程序序,对本本公约进进行修改改。 2. 经“海协”审议后后进行修修改:(1) 根根据缔约约国的要要求,对对本公约约提出的的任何修修正案都都应在海海协内予予以审议议。所有有缔约国国均应应应邀参加加“海协”海上安安全委员员会会议议并投票票,如果果在“海协”海上安安全委员员会上经经出席并并投票的的三分之之二多数数通过,该该修正案案至迟应应在提交交“海协”大会审审议前六六个月通通
12、知所有有“海协”成员国国和缔约约国。在在大会审审议修正正案时,任任何非“海协”成员的的缔约国国均有权权参加和和投票。(2) 如如经出席席大会并并投票的的三分之之二多数数通过,且且该多数数又包括括出席并并投票的的缔约国国的三分分之二多多数,秘秘书长便便应将该该修正案案通知所所有缔约约国,供供他们接接受。(3) 该该修正案案应在三三分之二二缔约国国接受之之日起十十二个月月后生效效。除在在生效前前发表声声明不接接受该修修正案的的缔约国国外,该该修正案案对所有有缔约国国均生效效。 3. 会议修修改: 根据据一个缔缔约国的的要求,并并经至少少三分之之一缔约约国的同同意,秘秘书长将将召开会会议并且且应邀请
13、请第七条条所列的的国家出出席。 第十条条 修改改附件的的特定程程序1. 由一一个缔约约国提出出对附件件的任何何修改,都都应根据据该缔约约国的要要求在“海协”进行审审议。2. 所有有缔约国国均应被被邀请出出席“海协”海上安安全委员员会并参参加投票票,如经经所的出出席和投投票的三三分之二二多数通通过,且且该多数数又包括括出席并并投票的的缔约国国的三分分之二多多数,秘秘书长便便应将该该修正案案通知所所有的缔缔约国,供供他们接接受。3. 该修修正案应应在海上上安全委委员会通通过时确确定其生生效日期期,除非非在海上上安全委委员会确确定的某某一先期期日期之之前有五五分之一一或五个个缔约国国(取其其二者中中
14、较小者者)通知知秘书长长他们反反对该修修正案。本本款中关关于由海海上安全全委员会会决定的的上述这这些日期期,都应应经出席席并投票票的三分分之二多多数通过过,且该该多数又又应包括括出席并并投票的的缔约国国的三分分之二多多数。4. 对所所有未对对修正案案提出反反对意见见的缔约约国,修修正案一一旦生效效,它将将取代和和废除修修正案所所涉及的的任何先先前规定定;一个个缔约国国的反对对不得约约束其他他缔约国国对适用用本公约约的集装装箱的接接受。5. 秘书书长应将将按本公公约提出出的任何何要求和和通知以以及修正正案生效效日期,通通知所有有缔约国国和“海协”成员。6. 如附附件的修修正案业业经海上上安全委委
15、员会审审议,但但未获通通过,任任何缔约约国均可可要求召召开会议议,第七七条中所所列的国国家应被被邀请出出席。秘秘书长在在拉到至至少有三三分之一一的其他他缔约国国同意上上述要求求的通知知后应召召开会议议,审议议该附件件的修正正案。 第十一一条 退出1. 任任一缔约约国经向向秘书长长交存文文件后,可可以退出出本公约约。退出出本公约约应自向向秘书长长交存该该通知文文件之日日起一年年后生效效。2. 凡凡已通知知反对附附件的修修正案的的缔约国国均可退退出本公公约,这这种退出出应自该该修正案案生效之之日起生生效。 第十二二条 终止 在任何何连续的的十二个个月期间间内,如如缔约国国的数目目少于五五个时,本本
16、公约应应失效。 第十三三条 解决争争端1. 两个个或两个个以上的的缔约国国在对本本公约的的解释或或实施方方面的任任何争端端,如不不能用谈谈判或其其他的方方法解决决,经其其中一个个缔约国国提出要要求后,应应提交由由下述人人员组成成的仲裁裁庭。争争端的每每一方应应指定一一名仲裁裁人,然然后双方方仲裁人人应指定定一名做做为主席席的第三三仲裁人人。如果果在接到到要求后后三个月月内,双双方中的的一方未未能指定定一名仲仲裁人,或或双方仲仲裁人未未能选出出主席,任任何一方方可以要要求秘书书长指定定一名仲仲裁人或或仲裁庭庭的主席席。2. 按第第一款规规定组成成的仲裁裁庭的决决定,应应对争端端的双方方具有约约束
17、力。3. 仲裁裁庭应确确定其自自身的程程序规则则。4. 仲裁裁庭就其其自身的的程序、开开会地点点以及对对向其提提出的任任何争议议做出决决定时,应应以多数数票通过过。5. 在争争端的双双方之间间如对裁裁决书的的解释和和执行发发生任何何争执,可可以由任任意一方方向做出出这一判判决的仲仲裁庭提提出,并并要求给给予裁决决。 第十四四条 保留 1. 除对有有关第一一条到第第六条,第第十三条条和本条条以及附附件的规规定的保保留以外外,本公约应应允许保保留。但但这些保保留应以以书面形形式提出出,如果果是在交交存批准准、接受受、核准准或加入入文件之之前提出出的,则则应在该该文件中中予以证证实。秘秘书长应应将此
18、类类保留通通知给第第七条中中所述的的所有国国家。 2. 按第一一款作出出的保留留:(1) 对对作出保保留的缔缔约国来来说,在在保留的的程度内内限制本本公约中中与保留留有关的的那些规规定;和和(2) 对对与作了了保留的的缔约国国有关的的其他缔缔约国来来说,将将在相同同的程度度内限制制那些规规定; 3. 按第一一款规定定提出保保留的任任一缔约约国,可可随时通通知秘书书长撤销销其保留留。 第十五五条 通知 除第九九、十、十十四条规规定的通通知和函函件以外外,秘书书长应将将下列事事项通知知第七条条中所述述的所有有国家;1. 按第第七条规规定的签签署、批批准、接接受、核核准和加加入;2. 按第第八条规规
19、定的本本公约的的生效日日期;3. 按第第九条和和第十条条规定的的本公约约的修正正案的生生效日期期;4. 按第第十一条条规定的的退出本本公约;5. 按第第十二条条规定的的本公约约的终止止。 第十六六条 有效的的文本 本公约约原本应应交存于于秘书长长,其中中中文、英英文、法法文、俄俄文和西西班牙文文本都具具有同等等效力。秘秘书长应应将核证证无误的的副本分分送第七七条中所所述的所所有国家家。 为此,经经各自政政府正式式授权的的下述全全权代表表已在本本公约上上签字,以以昭信守守。 19772年12月2日订于于日内瓦瓦附件一 集装装箱试验验、检查查、批准准和维修修规则第一章 批准准总则 第一条条 安全全
20、合格牌牌照 一、依依照本附附件附录录的规定定,安全全合格牌牌照应永永久地装装置在每每一获得得批准的的集装箱箱在靠近近为官方方使用而而颁发的的其他批批准牌照照旁的明明显而又又不易损损坏的部部位上。 二、(一一) 牌照上上应至少少用英文文或法文文写明以以下情况况:“CSCC安全合合格”批准国和和批准证证明书出厂日期期(年,月月)集装箱制制造厂产产品号,如如为号码码不详的的现有集集装箱,则则由主管管机关指指定号码码。最大营运运总重量量(公斤斤和磅)对对1.88g的允允许堆码码重量(公公斤、磅磅)横向向推接试试验负荷荷数值(公公斤、磅磅)(二) 在在牌照上上应留有有空白处处,以便便依照本本条第三三款和
21、附附件二第第六、七七两项试试验的要要求加上上端壁和和(或)侧侧壁强度度值(系系数)。在在牌照上上还应留留有填写写第一次次以及以以后的维维修,检检查日期期(年、月月)的空空白处。 三、如如主管机机关认为为新集装装箱在安安全方面面已满足足本公约约的要求求,并且且,此类类集装箱箱端壁和和(或)侧侧壁强度度数价(系系数)设设计为大大于或小小于附件件二中规规定的数数值,则则应将数数值在安安全合格格牌照上上注明。 四、安安全合格格牌照的的存在并并不排除除展示这这样的标标记或其其它现行行规定所所要求的的其他资资料的必必要性。 第二条条 维修修 一、箱箱主应负负责维修修集装箱箱,使其其处于安安全状态态。 二、
22、获获得批准准的集装装箱的箱箱主,应应依照有有关缔约约国批准准或规定定的程序序,在适适合营运运条件的的一定间间隔期限限,对集集装箱进进行检验验或使之之接受检检验。安安全合格格牌照上上应当标标明,新新集装箱箱应在某某一日期期(年、月月)以前前进行第第一次检检验的日日期。 三、集集装箱在在某一日日期(年年、月)以以前作重重新检验验的日期期应在安安全合格格牌照上上或可能能靠近安安全合格格牌照处处清晰地地标明,并并应以批批准或规规定有专专门维修修程序的的缔约国国所能接接受的方方式标明明。 四、从从出厂日日期到第第一次检检验日期期的间隔隔期不得得超过五五年。集集装箱的的相继检检验和现现有集装装箱的重重新检
23、验验的间隔隔期,不不得超过过个个月。所所有检验验都应确确定该集集装箱是是否具有有可能危危及人身身安全的的缺陷。 五、本本规则中中有关缔缔约国是是指在箱箱主定居居或设有有总部的的领土上上的缔约约国而言言。第二章 定型型设计的的新集装装箱的批批准规则则 第三条条 新集集装箱的的批准 根据本本公约规规定,为为达到安安全合格格的目的的,所有有新集装装箱都应应符合附附件二规规定的要要求。 第四条条 定型型设计的的批准 对于提提出申请请批准的的集装箱箱,主管管机关应应审查其其设计并并亲自观观察样箱箱的试验验,以保保证集装装箱符合合附件二二规定的的要求。当当主管机机关认为为满意后后,应将将该集装装箱符合合本
24、公约约的要求求一事以以书面形形式通知知申请人人。并且且,该书书面通知知授权制制造厂在在定型设设计系列列的每个个集装箱箱上装置置安全合合格牌照照。 第五条条 按定定型设计计批准的的规定 一、按按定型设设计系列列制造的的集装箱箱,在向向主管机机关提出出批准申申请时,应应连同将将获得认认可的定定型设计计集装箱箱的设计计说明书书、图纸纸以及主主管机关关可能所所需要的的其他资资料,一一并送审审。 二、申申请人应应说明由由制造厂厂对申请请批准的的定型设设计集装装箱规定定产品号号码。 三、呈呈递申请请书时还还应附有有制造厂厂的保证证,他将将:(一) 在主管管机关可可能希望望检验时时,应向向他提供供此种定定型
25、设计计的集装装箱;(二) 告知主主管机关关有关设设计或说说明书中中的任何何改变,经经获得批批准后,方方能在集集装箱上上装置安安全合格格牌照;(三) 只在定定型设计计系列的的每个集集装箱上上装置安安全合格格牌照,而而不装置置在其他他集装箱箱上。(四) 保存一一份按定定型设计计制造的的集装箱箱的记录录,该记记录中至至少应包包括认可可的制造造厂产品品号码、交交付日期期和货主主的姓名名及地址址。 四、主主管机关关可以批批准按认认可了的的定型设设计的修修改来生生产集装装箱,如如果他认认为这些些修改在在定型设设计批准准过程中中不会影影响实验验的效果果。 五、除除非主管管机关满满意地认认为制造造厂已制制定内
26、部部生产管管理条例例,保证证其所制制造的集集装箱与与获得批批准的样样箱相符符,否则则,主管管机关不不应在定定型设计计批准的的其础上上授权制制造厂装装置安全全合格牌牌照。 第六条条 生产产过程中中的检验验 为保证证同一定定型设计计系列的的集装箱箱按着获获得批准准的设计计进行生生产,主主管机关关应在该该定型设设计系列列集装箱箱生产过过程中的的任一阶阶段,对对其认为为必要的的部件进进行检验验和试验验。 第七条条 通知知主管机机关在在按获得得批准的的定型设设计制造造的每一一新系列列集装箱箱开始生生产以前前,制造造厂必须须通知主主管机关关。第三章 单个个批准的的新集装装箱批准准规则 第八条条 单个个集装
27、箱箱的批准准 经过检检验和当当场试验验,如主主管机关关满意,认认为该集集装箱符符合本公公约的要要求时,对对单个集集装箱可可予批准准。主管管机关满满意时应应将此项项批准以以书面形形式通知知申请人人,该书书面通知知应授权权申请人人在集装装箱上装装置安全全合格牌牌照。第四章 现有有集装箱箱的批准准的规则则 第九条条 现有有集装箱箱的批准准 一、自自本公约约生效起起五年内内,现有有集装箱箱的箱主主须向主主管机关关提交下下列资料料: (一) 出厂地地点和日日期; (二) 集装箱箱制造厂厂的产品品号码; (三) 最大营营运总重重量; (四) 1该类集集装箱在在海运和和(或)内内陆运输输中安全全营运至至少两
28、年年以上的的证明,或或 22使主主管机关关满意的的证明,即即集装箱箱系列按按定型设设计制造造,而该该项设计计已经过过试验,除除有关端端壁和侧侧壁强度度试验的的技术要要求外,均均已符合合附件规规定的技技术条件件,或 33集装装箱制造造达到标标准的证证明。而而这些标标准,除除端壁和和侧壁的的强度试试验的技技术要求求外,被被主管机机关认为为是相等等于附件件二规定定的技术术条件。 (五) 对1.88g的允允许堆码码重量(公公斤和磅磅);和和 (六) 安全全合格牌牌照所需需要的其其他资料料,主管管机关经经过调查查,应将将是否给给予批准准以书面面形式通通知箱主主;如给给予批准准,在按按本规则则第二条条对有
29、关关集装箱箱进行检检验后,该该书面通通知应使使箱主有有权在该该集装箱箱上装置置安全合合格牌照照。 二、对对不能依依照本规规则第九九条第一一款规定定申请批批准的现现有集装装箱,可可根据本本附件第第一或第第三章规规定提请请批准。附附件二关关于端壁壁和侧壁壁强度的的要求,不不适用于于该类集集装箱。主主管机关关如对该该类集装装箱已被被使用一一事感到到满意,可可以放弃弃提交图图纸和试试验的要要求,但但仍需要要进行必必要的举举吊和箱箱底强度度试验。附录 按下列列格式制制备的安安全合格格牌照应应采用永永久、耐耐腐、防防火的长长方形牌牌子,其其尺寸不不得小于于2000毫米1000毫米。“CSCC安全合合格”字
30、母不不得小于于8毫米(高高度)其其他字体体和号码码不得小小于5毫米(高高度),并并应在牌牌面上刻刻印成凸凸凹或用用其他永久而而清晰的的方式标标示出来来。 一、如如下表列列第一行行的批准准国家和和批准证证明书(批批准国家家应用在在标示国国际公路路运输中中车辆登登记国的的标识符符号加以以标示)。 CCSC FETTY APPPROVVAL (GB-L/7749/2/77/755) DDATEE MMANUUFACCTURRED IIDENNTIFFICAATIOON NO MMAXIIMUMM GRROSSS WWEIGGHT kgg llb AALLOOWABBLE STTACKKINGG WW
31、EIGGHT FORR 11.8GG kgg lb 20mmm 出厂厂日期(年年 月) 二、出出厂日期期(年、月月)。 三、集集装箱制制造厂产产品号码码,或如如现有集集装箱的的号码不不详,则则标上由由主管机机关指定定的号码码。 四、最最大营运运总重量量(公斤斤和磅)。 五、对对1.88g的允允许堆码码重量(公公斤和磅磅)。 七、只只有在端端壁的设设计承担担负荷小小于或大大于最大大允许载载货重量量的0.4倍即即0.44P时,侧侧壁强度度才能在在安全合合格牌照照上加以以注明。 八、只只有在端端壁的设设计承担担负荷小小于或大大于最大大允许载载货物重重量的00.6倍倍即0.6P时时,侧壁壁强度才才能在
32、安安全合格格牌照上上加以注注明。 九、如如牌照用用来做维维修检验验时间证证明时,须须填写新新集装箱箱第一次次维修检检验日期期(年、月月)。附件二 集装装箱结构构的安全全要求和和试验导言 在提出出本附件件的要求求时,在在集装箱箱营运的的各个方方面,不不言而喻喻,由于于集装箱箱的移动动、放置置、堆码码和载货货集装箱箱的重量量所产生生的力以以及外力力,都不不得超过过集装箱箱的设计计强度。特特别是提提出了以以下的设设想: 1对对集装箱箱须如此此加以限限制,使使加之于于它的力力不超过过其设计计所能承承担的力力。2在集集装箱内内堆装货货物时,应应根据运运输上推推荐的办办法操作作,以便便使货物物对作用用在集
33、装装箱上的的力不超超过其设设计所能能承担的的力。制造(一) 凡凡以任何何合适材材料制成成的集装装箱,能能满意地地完成下下列试验验而未造造成任何何永久性性变形或或不正常常状态,以以致无法法按设计计要求使使用的,都都应视为为是安全全的。(二) 考考虑到角角配件的的尺寸,位位置和配配合公差差在举吊吊和系固固系统中中所起的的作用,应应对他们们进行查查核。(三) 当当集装箱箱备有仅仅供空箱箱使用的的专门装装置时,应应将此项项限制在在集装箱箱上标明明。试验负荷荷和试验验程序如适合于于集装箱箱的设计计,则下下列试验验负荷和和试验程程序应适适用于所所有接受受试验的的集装箱箱:试验验负荷和和施加的的力 试验程序
34、序 一、举举吊 具具有规定定的内载载负荷的的集装箱箱,应在在不施加加显著加加速力的的状态下下举吊。集集装箱举举吊后应应悬空或或支撑五五分钟,然然后放到到地面。 (一) 从角角配件举举吊内载载负荷: 均布负负荷,使使集装箱箱和试验验负荷的的总重量量等于22R。 1从从顶角配配件举吊吊: 长度度大于330000毫米(110英尺尺)(公公称)的的集装箱箱应将举举吊力垂垂直作用用在四个个顶角配配件上。长长度等于于或小于于30000毫米米(100英尺)(公公称)的的集装箱箱应将举举吊力作作用在四四个顶角角配件上上,使每每根吊索索与垂直直方向之之间的角角度为330。施加的外外力: 按按试验程程序栏内内规定
35、的的方式举举吊2RR总重量量。 2从从顶角配配件举吊吊: 集装箱箱应在这这种情况况下施加加举吊力力,即使使吊具仅仅作用在在四个底底角配件件上。 施加的的举吊力力应于水水平方向向成如下下角度: 长120000毫毫米(440英尺尺)(公公称)或或以上的的集装箱箱为300;长90000毫毫米(330英尺尺)(公公称)至至120000毫毫米(440英尺尺)(公公称)但但不包括括120000毫毫米本身身的集装装箱为337;长60000毫米(220英尺尺)(公公称)至至90000毫米米(3英尺)(公公称)但但不包括括90000毫米米本身的的集装箱箱为455。 长度小小于60000毫毫米(220英尺尺)(公
36、公称)的的集装箱箱为600。 (二) 采取取其他附附加的方方法举吊吊内截负负荷: 均均布负荷荷,使集集装箱和和试验负负荷的总总重量等等于1.25RR。 叉叉槽举吊吊: 集装箱箱应放在在与它处处在同一一水平面面的横条条上,横横条应置置于每一一个用来来举吊重重载集装装箱的叉叉槽的中中心。横横条的宽宽度应于于用来作作业的货货叉相同同,横条条并应伸伸入叉槽槽长度的的75。施施加的外外力 按试验验程序规规定的方方式举吊吊1.225R总总重量。 2夹夹钳臂位位置举吊吊: 集装箱箱应在与与它处于于同一水水平面的的垫块上上,在每每一夹钳钳臂位置置底下放放一垫块块。垫块块的尺寸寸应于用用来作业业的夹钳钳臂的举举
37、吊部位位面积相相同。内内载负荷荷: 均布负负荷使集集装箱和和试验负负荷的总总重量等等于1.25RR。 3其其他方法法: 如果所所设计的的集装箱箱不属于于(一)或或(二),1.和2.的任何方法在其重载的状况下举吊,也应进行代表这种适用方法的加速度状况的内载负荷和施加外力的试验。施加的外力: 按试验验程序规规定的方方式举吊吊1.255R总重重量。 二、堆堆码(一) 国际运运输条件件,如最最大垂直直加速力力显著地地不同于于1.88G,而而集装箱箱又能可可靠而有有效地限限制到这这种运输输条件时时,堆码码负荷将将随加速速力的适适当比例例而变化化。(二) 成功地地完成本本试验后后,即可可估定在在集装箱箱上
38、面允允许施加加的静力力堆码重重量,并并将其填填写在安安全合格格牌照“对1.88g允许许堆码重重量(公公斤和磅磅)”项内。内载负荷荷: 均布负负荷使集集装箱和和试验负负荷的总总重量等等于1.8R。 具有规规定的内内载负荷荷的集装装箱应放放在一个个坚硬水水平面所所支撑的的四块水水平垫块块上,每每个底角角配件或或等同的的角结构构之下放放一垫块块,垫块块的中心心点应在在角配件件之下,垫垫块的设设计尺寸寸应近似似于角配配件。施施加的外外力: 对四个个角配件件的每一一个,施施加垂直直向下力力等于11/41.88允许静静力堆积积重量。 每个外外力应通通过相应应的角配配件或相相同设计计尺寸的的垫块作作用在每每
39、个配件件上,试试验角配配件或垫垫块应偏偏离集装装箱顶角角配件横横向255毫米(11英寸)和和纵向338毫米米(1.5英寸寸)。 三、集集中负荷荷 (一) 顶顶部内载载负荷:无施加加的外力力 3000公斤(6660磅磅)的集集中负荷荷平均分分布在6600毫毫米3000毫米(22412英寸寸)的面面积上。 外力应应垂直向向下作用用在集装装箱顶部部外表面面的最薄薄弱部分分上。 (二) 底部部 内载负负荷: 两个各各为27730公公斤(660000磅)的的集中负负荷,各各通过1142平平方厘米米(222平方英英寸)的的接触面面作用在在箱底上上。 该项试试验要求求将集装装箱的四四个底角角搁置在在四个水水平支撑撑物上,使使集装箱箱的底结结构能自自由挠曲曲。 一个试试验装置置,在其其总接触触面积为为2844平方厘厘米(444平方方英寸)的的两个表表面上装装载54460公公斤(1120000磅),即即每个接接触面积积为1442平方方厘米(22平方英寸)的两个表面上各装2730公斤(6000磅)。表面宽为180毫米(7英寸),两个表面中心的间距为760毫米(30英寸),然后应使其在整个集装箱箱底面积上移动。施加的外力: 无 四、横横向推拉拉内载负负荷: 无。 空载状状态的集集装箱的的每个底底角应放放在四个个水平支支撑物上上,并以以固定装装置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