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项目管理层面界定违法分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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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工程管理层面界定违法分包一、违法分包的法律界定(一)违法分包的法律界定建筑法规定,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局部 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 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单位违法分 包是指以下行为: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 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局部建设工程交由其他 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分包 给其他单位

2、。可见,我国法律对于违法分包的情形有着明确的界定。 但是法律规定往往是基于宏观角度对某一现象开展规制,并 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社会现象,当然也不能涵盖所有的工程 建设中出现的各种现象及行为,因此,对于违法分包的法律 界定亦存在缺陷。(二)违法分包法律界定的缺陷在现实的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管理组织模式纷繁 复杂,分包管理模式相应亦有多种表现,因此,法院在认定 违法分包的过程中,不能机械适用法律条例,而需结合立法 精神,结合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适当适用法律,方能维护施工各方的合法权益。立法精神对于违法分包的界定在于禁止分而不管,但是 对于总承包单位管理义务的广度及深度没有涉及,因此,法 院在认定

3、违法分包情形时,基于专业所限,往往机械适用法 律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一旦工程工程分包管理模式 与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情形相类似,法院往往怠于审查总承 包单位是否已尽工程管理义务,便认定分包施工合同无效, 使得总承包单位担负风险。据此,笔者认为,基于界定违法分包的立法精神是禁止 总承包单位分而不管,因此,法院在界定违法分包时不能机 械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而应基于总承包单位的工程管理义务 并结合立法精神来界定违法分包,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二、从工程管理层面界定违法分包笔者认为,为防止法院机械适用法律规定给总承包单位 带来的不利后果,应从工程管理层面并结合立法精神界定违 法分包,具体分析如下:(一

4、)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单位此种情形下,无论建设单位是否同意总承包单位分包, 因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其分包工程施工质量、进 度等往往不能得到分包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制约,且分 包单位对于生产要素的组织等存在缺陷,因此,该种总承包 违法分包成立的条件应界定为总承包单位未尽全部管理义 务,即在该种情形下,总承包单位的工程管理义务应完全涵 盖工程管理层面广度及深度,否那么即应认定为违法分包。(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 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局部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 成的在此种情形下,认为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应首先审查 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

5、应资质。如分包单位具有相应资质,那么 审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管理义务是否业已涵盖工程管理层 面的广度及深度。但因分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其对工程 进度、质量等拥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及控制能力,因此,总承 包单位的工程管理义务可作适当放宽,即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必须到达工程管理层面的广度,但是管理深度可作适当的放 宽。(三)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分包给其 它单位的因主体构造关系到到建筑物的整体平安,因此法律明文 规定,主体构造必须由总承包单位亲自完成。但法律并未对 亲自完成”作出明确的语意界定,因此,结合立法精神,此 处的“亲自完成”应是指总承包单位亲自组织、安排主体构造 的施工生产活动,但

6、仍可将劳务及专业施工工程等分包出去。鉴于此,并结合主体构造的重要性,笔者认为,界定违 法分包的前提条件有两点:首先,审查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 应的施工资质,如分包单位无资质,那么无论总承包单位是否 完全尽到总承包工程管理义务,均应认定为违法分包。其次, 如分包单位具有资质,那么审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管理义务是 否业已涵盖工程管理层面的广度及深度。如未能完全涵盖, 即认定为违法分包。三、法院判决时应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区别对待在现实的工程施工中,就主体工程的局部或全部,存在 总承包单位与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约定 由分包单位开展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取管理费的情形。存在 这种情形的,一旦总承

7、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纠纷诉诸法院, 法院往往直接认定分包合同无效,有的法院且依据司法解释 的相关规定,收缴总包管理费。但笔者认为,法院的以上做法值得商榷,即使存在以上 总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发包给分包单位的情况,也要依据不 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即如果总承包单位对于主体工程 虽然发包给分包单位,但是分包单位获得了建设单位的认可, 且总承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及分包工程的管理完全涵盖了 工程现场管理层面的广度及深度,那么,所谓的分包内容其 实仅是提供劳务,这种分包实质上与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并 无区别,因此,该种主体工程的分包实质上为劳务分包。法 院如果不加以区分便机械适用法律规定的话,不仅与立法精 神相悖,且将使总承包单位面临其应得合法利益被收缴的风 险,同时,也将助长分包单位恶意诉讼主张分包合同无效, 从而导致总承包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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