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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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2010年,随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深化执行,假设干补充、配套政策间续 修订、出台。其内容较多,涉及面广,又挺直关系到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多少。为便于 学习,特对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梳理。特殊业务税收政策 (2-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 14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156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

2、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行企业所得税法假设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266#)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63

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 号)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 号)税前扣除相关政策 (32-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

4、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80号)关于中国银联股份特殊风险预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 (注:该文件因执行时间到期而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局部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0年第30号)不同行业税收政策 (42-56)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连续存 在,应依据财税(2009) 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被分立

5、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状况说明;(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的其他资料证明。第十五条 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待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 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待,依据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 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待,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 新享受上述优待。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依据税法的税收

6、优待规定和税收优待过渡政策 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工程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待承继问题,依据实施条例第八十九 条规定执行。第三章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第十六条 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依据 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耍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 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赐予确认。实行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 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那么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 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第十

7、七条 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那么确定:(一)债务重组为债务人;(二)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三)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四)吸取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五)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重组业务,依据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要求,企业在备案或 提交确认申请时,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一)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实行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 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二)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 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事实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

8、果;(三)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转变;(四)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转变;(五)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那么下不会产生的异样经济利益或潜在 义务;(六)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状况。第十九条 通知第五条第(三)和第(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 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第二十条 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 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第二十一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同一掌握,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 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掌握,且该掌握并非临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 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

9、最终掌握权的相同多方,是指依据合同或协议的商定,对参与合并企 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打算掌握权的投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 掌握方的掌握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掌握方的掌握时间也应到达 连续12个月。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依据不怜悯形, 应预备以下资料:(-)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 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预备以 下资料:1 .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状况说明(假照实行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 同),状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

10、的商业目的;2 .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3 .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状况说明;4 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的其他资料证明。(二)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 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预备以下资料:1 .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状况说明。状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2 .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3 .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4 .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5 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的其他资料证明。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股权收购业务,应预备以下

11、 资料:(一)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状况说明,状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 的;(二)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三)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状况,以 及12个月内不转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等;(五)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产收购业务,应预备以下 资料:(-)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状况说明,状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 的;(二)当事各方所

12、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表达的资产评估报告;(四)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状 况,以及12个月内不转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 诺书等;(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七)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证明。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预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状况说明。状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二)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四)

13、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 料;(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 付比例状况、以及12个月内不转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 股权的承诺书等;(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的其他资料证明。第二十六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 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 亏损的限额。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应预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状况说明

14、。状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二)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 付比例状况、以及12个月内不转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 股权的承诺书等;(五)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 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六)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的其他资料证明。第二十八条 依据通知第六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 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

15、承继,以及依据通知第六条第(五)项第2目规定,企业分 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 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待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其中,对税收优 待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 营所得)享受税收优待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待条件未发生 转变的,可以连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待。合并前各 企业剩余的税收优待年限不全都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 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

16、待计算应 纳税额。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依据税法的税收优待规定以及税收优待过 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工程所得享受的税收优待承继处理问题,依据实施条例第八 十九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适用通知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 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状况说明,以证明 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转变。第三十条 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 权结构等状况转变,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转变的当事方应 在状况发生转变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全部当事

17、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 转变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上款所述状况发生转变后60日内,应依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 处理。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 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依 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各当事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申报或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重组业务进行跟踪监管,了解重组企业的动态转变状况。觉察问题,应准时与其他当事方 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并依据规定赐予调整。第三

18、十二条 依据通知第十条规定,假设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 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估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 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全都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 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 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应按本方法要求,预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 理。第三十三条 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假设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估计整个交易是否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 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

19、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 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第三十四条 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应当取得并保管与该重组有关的凭证、资料,保管 期限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跨境重组税收管理第三十五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规定的重组,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应依 据本方法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 理的,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方法的通 知(国税发(2009) 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 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 698号)要求,预备资料。第三十

20、七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 .当事方的重组状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2 .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3 .双方控股状况说明;4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 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5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状 况,以及12个月内不转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6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国税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2010-9-23 陈萍生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21、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0年第4号),该方法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而成,对规范和加强企业 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具有主动意义。重组各方的税务处理选择应全都重组各方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重 组可以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各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影响不同。因此,要求各方取得全都意见,选择相同的所得税处理方式,再按规定向各自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进行税务备案。管理方法第四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 各方

22、应实行全都税务处理原那么,即统一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质经营性资产不是净资产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 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 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其中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各方存在不同 的理解,有的认为是企业的净资产,有的认为是不包含负债的企业全部资产。管理方 法第五条对此明确规定,财税2009159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 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挺直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 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

23、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股权支付应为挺直持股企业的股权企业重组业务中,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取决于诸多条件,其中之一是股权支付达 到确定的比例。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 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形 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 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担当债务等作为支付形式。 而股份支付必需是本企业或“控股企业”的股权和股份,非本企业和“控股企业”的股权和股 份那么不符合规定的股权支付。但是,对“控股企业”也存

24、在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母公司为 控股企业,有的认为子公司为控股企业。管理方法第六条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 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挺直持有股份的企业。按上述规定分析,不管是以母公司股权还 是子公司股权支付,或是其他股权支付,只要是本企业挺直持有的企业股权,无论比例, 均认可为符合条件的“股权支付”。明确重组日和重组完成年度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了重组业务发生后的12个月的税收处理等时间计算问题,以 及重组年度前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但是对重组日和重组年度却没有明确规定,这 给时间的计算带来不确定性。为此管理方法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第七条规定, 重组日确实定,按以下规定处理:1 .债务重

25、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2. 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3.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 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4.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全部权 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5.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全部权 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第八条规定,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确实定,可以按各当 事方适用的会计准那么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 会计准那么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全都,确定同一个 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需要清算企业重

26、组业务,主要是指企业法律形式转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 并、分立等各类重组。企业重组业务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或虽然符合但选择一般性 税务处理的,有以下3种状况的企业需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一是由法人转变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 括港澳台地区)的法人企业。二是企业合并中的被合并企业。三是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 业不再连续存在的被分立企业。而其他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的重组各方企 业不涉及清算,只需要依据规定预备相关资料,以备税务

27、机关检查。管理方法第十五条同时规定,对于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存续企业可以 按规定连续享受原税收政策,而注销企业和新设企业不再享受或承继原税收优待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备案或由主导方申报确认依据财税2009J59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业务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 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 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假如重组各方企业对此项重要业务的税务处理没有 把握或者分步实施,需要税务机关准时确认的,也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报确认。

28、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 理的,应依据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管理方法对重组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说明。如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 以削减、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局部的资产或股权比 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转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 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 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9、所取得的股权。合并亏损企业的弥补亏损额扩大在企业合并重组中,假如被合并企业存在亏损,那么可以有条件的限额弥补。财税 20095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 产公允价值x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管理方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 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 额。重组后的企业可承继相关所得税事项在重组业务符合特殊性的税务处理中,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被合 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第六条

30、第五项规定,企业分立,已分立 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财税200959号文件,对“相关所得税事项,所指 并不明确。鉴于此,管理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 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待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其中,对税收优待政 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 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待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待条件未 发生转变的,可以连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待。合并 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待年限不全都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 并日各

31、企业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 待年限计算应纳税额。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依据税收优待政策规定,以及税 收优待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工程所得享受的税收优待承继处理问题,依据实施条 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分步实施重组的可以先估计处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 股权进行交易,应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那么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如 企业股权收购中,2009年10月转让企业全部股权的50%, 2010年5月转让30%,时间相 隔缺乏12个月合计转让80%股权,可以认为符合股权收购特殊性

32、重组条件之一的“购买的 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管理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假设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 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交易完成时估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 以协商全都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 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再进行交易 后,应按本方法要求,预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假设 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估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 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33、,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 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 税款。12个月内转变重组条件需调整处理对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并选择特殊处理的重组业务,假如在规定的时间内(12个月 内)重组中的主要条件发生转变,如股东转变、实质性经营活动转变等,导致不再符合原 先确定条件的,需要调整原来的税收处理方式。管理方法第三十条规定,当事方的其 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状况转变,导致重 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转变的当事方应在状况发生转变的30天内书 面通知其他全部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转变通知其

34、主管税务机关。上 款所述状况发生转变后60日内,应依据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 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 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依据税 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跨境重组要预备和报送相关资料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 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 .非居民企

35、业向其100%挺直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 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转变,且 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 民企业的股权。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挺直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 居民企业股权。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挺直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 资。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管理方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发生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组,适用特殊税务 处理的,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方法的 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36、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 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要求,预备资料。对发生第三项规定重组的,管 理方法也规定了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六种资料。总局所得税司权威解读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处长何俊雄和另一位专家涂珍一起接受了中国税网的访谈,对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进行了权威解读。一、方法遵循的原那么方法针对企业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两种类型,从管理模式上实行了不同的原那么和 方法。对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事后检查的管 理模式;而对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37、企业重组,由于其业务的简单性,为削减税务风 险,实行企业既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也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管理 模式。二、方法明确了重组的一些具体定义通知出台后,经过近一年的执行,各地反映了一些对定义的理解及把握问题,结 合各地反映的状况,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以便各地统一执行。重组业务当事各方确实定。企业重组涉及重组双方,有的涉及多方,具有纳税义务的 可能是一方,但另一方也要依据规定对计税基础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因此,有必要对各 类重组当事人进行界定。方法就各类重组的当事方做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同一重组业 务的当事各方应实行全都的税务处理原那么,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38、实质经营性资产的定义。方法对通知规定的资产收购交易中实质经营性资 产,定义为“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挺直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 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这 样,排解了如后勤服务等间接相关的资产,而将投资性资产包括在内。虽然居民企业股权 投资收益属于免税范围,但考虑有些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以及股权投资资产转让 收入属于征税范围,因此,方法也将这些资产列入实质经营性资产范围。控股企业的说明。方法对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股权支付定义中“以本企业或其 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的控股企业”说明为“由本企业挺直持有股份的企 业

39、”,这主要考虑在适用特殊重组的限定条件中,已经对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比例做了 要求,而作为股权支付对价,再严格要求已失去意义。所以,方法对“控股企业”的 定义,仅要求为“由本企业挺直持有股份的企业”。重组日确实定。方法对各类重组的时间做了统一规定,总的原那么是依据重组合同 或协议生效、且权属发生变更的时点确定重组日。对于不同类型的重组,假如需要履行其 他法律程序,应结合履行法律程序确定为生效日。如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规 定的重组业务生效日为重组日;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 日;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全部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 日。方法

40、第十九条对“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定义为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 12个月内,明确了以重组日为起算点,同时“连续12个月内”也表达了特殊性税务处理 对经营连续性的要求。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确实定。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特殊性税务处 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 备案材料。因此,方法对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做出了规定,即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 计准那么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那么不同 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全都,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三、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第二章

41、就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规定的税收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内容包 括: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后应附送的资料、企业合并分立如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 通知规定处理税收优待政策承继问题等。(一)具体管理规程方法规定,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应依据 不同的重组类型供应相关的资料。1、法律形式的转变。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 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重组,在税务处理上视同原企业 注销,进行税务清算。企业发生上述重组,纳税人发生实质性转变,有的从企业所得税纳 税人转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的从居民企业转为非居民企业。所以,对原企业

42、应进行 税务清算。清算时,由于企业各项资产可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销售或转让,为此,应当供 应具有合法资质的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2、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关键是交易价格确定问题,因此,无论是否属于 关联企业交易,均应供应交易价格的合法证据。其中涉及跨境的,也应当供应公允价格的 合法证据。3、企业合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假如是存续合并,事实上是一方增资 扩股,一方注销。注销方要按企业清算处理,增资扩股方投入资产可以依据评估价格入 账。所以方法要求企业合并注销方,税务上要进行清算。假如是新设合并,被合并企 业均视为注销,税务上都要进行清算。在清算时,方法要求对各项资产和

43、负债需供应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合并中的存续企业,可以仅对合并(投资)的资产,依 据公允价格入账,原有的资产,不做税务处理。4、企业分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假如存续分立,事实上是企业安排资 产给原股东,该股东再用该资产对外投资设立一家新企业。其股东取得的资产要按公允价 格确定其收益,其再投资时,依据公允价格确定其投资额。新设企业接收这局部投资资产 时,也按公允价格入账。存续企业保存的各项资产不进行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连续 存在的(即新设分立)要进行清算,依据清算的要求处理各项资产和负债。因此,方 法要求,企业分立时,假照实行新设分立,对被分立的企业要按清算处理,并供应

44、清算 申报表及相应的资料。(二)合并、分立的税收优待承继企业合并、分立所得税事项能否承继的原那么,应兼顾合理性和防止税收筹划两方面来 确定,同时对企业享受的整体优待和工程优待应分别考虑。前面提到,合并或分立重组,假如合并或分立后企业进行了清算,其各项税收问题也 就结束,其中包括税收优待政策问题。所以,方法中对存续企业及注销企业如何连接 税收优待问题作出了规定。1、整体享受优待。合并或分立企业涉及企业整体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 定的税收优待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如二免三减半),仅存续企业可就未享受完的优待连 续享受,并依据通知第九条的规定计算优待限额;注销的被合并或披分立企业未享受 完的税收

45、优待,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也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 受上述优待。2、工程享受优待。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待规定和税收 优待过渡政策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工程的所得享受税收优待承继的问题,由于是涉及工程 优待,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即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减 免税优待工程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待;减免税 期限届满后转让的,那么受让方不得就该工程重复享受优待。四、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依据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 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

46、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 料。方法第三章就企业备案的相关资料提出要求。同时,就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企业 重组相关定义进行了界定,以及税收优待过渡政策如何连接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止匕外, 方法规定,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企业所报送的资料赐予确认。同时,鉴于企业重组的简单 性及可能的涉及面,要求省级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特殊税务处理一些概念的定义。企业重组主导方确实定。重组业务可能涉及当事多 方,明确重组主导方有利于重组各方履行申报确认,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重组 业务的监管。因此,方法就各类企业重组,明确了重组主导方。企业重组

47、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主要条件是具有 合理的商业目的,这是依据税收中性原那么和反避税原那么提出的对特殊重组的要求。但通 知中所提出的合理商业目的没有具体内容,各方理解不一,常有异议,存在较大税务风 险。因此,方法从六个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包括重组活动的交易 方式、交易形式及实质、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转变、重组各方从交易 中获得的财务状况转变、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那么下不会产生的异样经 济利益或潜在义务以及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状况。这些规定,既便利企业预备相关 资料,又为基层税务机关审核供应了依据。原主要股东的定义

48、。方法对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中“原主要般东”, 界定为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此条件 主要是为了约束持股20%以上的重大影响人,既然是以合理的商业目的进行重组,那么, 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就不应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同一掌握的界定。方法借鉴企业会计准那么第20号一企业合并及其指南中的定 义,对同一掌握进行了说明。对“同一掌握”定义为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 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掌握,且该掌握并非临时性的。同时要求,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 各方受最终掌握方的掌握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掌握方的掌握时 间也应到达连续12个月。这种说明,有利于集团公司内部重组,合理配置资源。同时,也 有利于对相同多方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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