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设计专业计算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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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第 1.0.11.0.1 条条 为在钢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第 1.0.21.0.2 条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设计。 第第 1.0.31.0.3 条条 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 一标准 (CBJ68-84))制订的。 第第 1.0.41.0.4 条条 设计钢结构时,应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选用材料、结 构方案和构造措施,满足结构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刚 度要求,宜优先采用定型的和标准化的结构和构件,减少制作、安装工作量, 符

2、合防火要求,注意结构的抗腐蚀性能。 第第 1.0.51.0.5 条条 在钢结构设计图纸和钢材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号 (对普通碳素钢尚应包括钢类、炉种、脱氧程度等)、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 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在钢结构 设计图纸中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级别(焊缝质量级别的检验标准应符合 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第 1.0.61.0.6 条条 对有特殊设计要求和在特殊情况下的钢结构设计,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第二章 材材 料料 第第 2.0.12.0.1 条条 承重结构的钢材,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连接方 法

3、、工作温度等不同情况选择其钢号和材质。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平炉或氧 气转炉 3 号钢(沸腾钢或镇 静钢)、16Mn 钢、16Mnq 钢、15MnV 钢或 15MnVq 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低合金结构 钢技术条件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第 2.0.22.0.2 条条 下列情况的承重结构不宜采用 3 号沸腾钢:一、焊接结构: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冬季计算温度 等于或低于20时的轻、中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以及冬 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30时的其它承重结构。 二、非焊接结构: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20时的重级 工

4、作制吊车梁、 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 注:冬季计算温度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对采暖房屋内的结构可按该规定值提高 10采用。 第第 2.0.32.0.3 条条 承重结构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或屈 服点)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承重#*结构的钢材,必要时尚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对于重级工作制和吊车起 重量等于或大于 50的中级工作制 焊接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的钢材, 应具有常温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但当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20时,对 于 3 号钢尚应具有2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于

5、16Mn 钢、16Mnq 钢、 15MnV 钢或 15MnVq 钢尚应具有4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于重级工作制的 非焊接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的钢材,必要时亦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 证。 第第 2.0.42.0.4 条条 钢铸件应采用现行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中规定的 ZG200-400、ZG230-450、ZG270-500 或 ZG310-570 号钢。第第 2.0.52.0.5 条条 钢结构的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标准碳钢焊条或低合金钢焊 条的规定。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对重级工作制吊车梁、 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宜采用低氢型焊条。

6、二、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焊丝应符合现行标准焊接用钢丝的规定。三、普通螺栓可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3 号 钢制成。四、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 螺栓、大六角 螺母、垫圈型式尺寸与技术条件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型式 尺寸与技术条件的规定。五、铆钉应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钢铆螺用热轧圆钢技术条件中规定 的 ML2 或 ML3 号钢制成。六、锚栓可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3 号钢或 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16Mn 钢制成。第三章基本设计规定第三章基本设计规定 第一节设计原则第一节

7、设计原则 第第 3.1.13.1.1 条条 本规范除疲劳计算外,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 计方法,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第第 3.1.23.1.2 条条 结构的极限状态系指结构或构件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 要求的临界状态,超过这一状态结构或构件便不再能满足设计要求。承重结构 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为结构或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达到不适于继续 承载的变形时的极限状态;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为结构或构件达到正常使用的某项规定限值时的极 限状态。#*第第 3.1.33.1.3 条条 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

8、不同 的安全等级。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取为二级,特殊建筑钢 结构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第第 3.1.43.1.4 条条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 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 时,除钢与混凝土组合梁外,应只考虑荷载短期效应组合。 第第 3.1.53.1.5 条条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 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的变形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第第 3.1.63.1.6 条条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在计算强度和稳定性时,动

9、 力荷载设计值应乘动力系数;在计算疲劳和变形时,动力荷载标准值不应乘动 力系数。计算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疲劳时,吊车荷载应按作用在 跨间内起重量最大的一台吊车确定。第第 3.1.73.1.7 条条 设计钢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系 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以及按结构安全等级确定的重要性系数,应按建筑 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的规定采用。第第 3.1.83.1.8 条条 计算重级工作制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强度 和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吊车的横向水平荷载应乘以表 3.1.8 的增大系数。第第 3.1.93.1.9 条条 计算平炉、电炉、转炉车间或其

10、它类似车间的工作平台结构时, 由检修材料所产生的荷载,可乘以下列折减系数:主 梁 0.85柱(包括基础) 0.75 #*第二节设计指标第二节设计指标 第第 3.2.13.2.1 条条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材料强度的标准值除以抗力分项系数), 应根据钢材厚度或直径(对 3 号钢按表 3.2.1-1 的分组)按表 3.2.1-2 采用。 钢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 3.2.1-3#*#*第第 3.2.23.2.2 条条 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或连接时,第 3.2.1 条规定的强度设计 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一、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 0.85;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 二、施工条件较

11、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和铆钉连接 0.90; 三、沉头和半沉头铆钉连接 0.80。注: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第第 3.2.33.2.3 条条 钢材和钢铸件的物理性能指标应按表 3.2.3 采用。#*第三节结构变形的规定第三节结构变形的规定 第第 3.3.13.3.1 条条 计算钢结构变形时,可不考虑螺栓(或铆钉)孔引起的截面削 弱。第第 3.3.23.3.2 条条 受弯构件的挠度不应超过表 3.3.2 中所列的容许值。第第 3.3.33.3.3 条条 多层框架结构在风荷载作用下的顶点水平位移与总高度之比 值不宜大于 1/500,层间相对位移与层高之比值不宜大于 1/400。#*注:

12、对室内装修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多层框架结构,层间相对位移与层高之比值宜适当减小。无隔墙的多层框架结构,层间相对位移可不受限制。第第 3.3.43.3.4 条条 在设有重级工作制吊车的厂房中,跨间每侧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 制动结构,由一台最大吊车横向水平荷载所产生的挠度不宜超过制动结构跨度 的 1/2200。第第 3.3.53.3.5 条条 设有重级工作制吊车的厂房柱和设有中、重级工作制吊车的露天 栈桥柱,在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顶面标高处,由一台最大吊车水平荷载所产生的 计算变形值,不应超过表 3.3.5 中所列的容许值。#*第四章第四章 受弯构件的计算 第一节第一节 强强 度度 第第 4.1.14.

13、1.1 条条 在主平面内受弯的实腹构件,其抗弯强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承受静力荷载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时, 第第 4.1.34.1.3 条条 当梁上翼缘受有沿腹板平面作用的集中荷载、且该荷载处又 未设置支承加劲肋时,腹板计算高度上边缘的局部承压强度应按下式计算:#*第第 4.1.44.1.4 条条 在组合梁的腹板计算高度边缘处,若同时受有较大的正应力、 剪应力和局部压应力,或同时受有较大的正应力和剪应力(如连续梁支座处或 梁的翼缘截面改变处等),其折算应力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腹板计算高度边缘同一点上同时产生的正应力、剪应力 和局部压应力,r 和 c 应按公式(4.1.2)和公式(4.1.3-

14、1|)计算, 应按下 式计算:第二节第二节 整体稳定整体稳定 第第 4.2.14.2.1 条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算梁的整体稳定性:一、有铺板(各种钢筋混凝土板和钢板)密铺在梁的受压翼缘上并与其牢 固相连、能阻止梁受压翼缘的侧向位移时。二、工字形截面筒支梁受压翼缘的自由长度 L1 与其宽度 B1 之比不超过表 4.2.1 所规定的数值时。#*梁的支座处,应采取构造措施以防止梁端截面的扭转。对跨中无侧向支承点的梁,L1 为其跨度;对跨中有侧向支承点的梁,L1 为受 压翼缘侧向支承点间的距离(梁的支座处视为有侧向支承)。 第第 4.2.24.2.2 条条 除第 4.2.1 条所指情况外,在

15、最大刚度主平面内受弯的构件,其 整体稳定性应按下式计算:注:见第条注。 第第 4.2.34.2.3 条条 除第 4.2.1 条所指情况外,在两个主平面受弯的工字形截面 构件,其整体稳定性应按下式计算:注:见第条注。 第第 4.2.44.2.4 条条 不符合第 4.2.1 条第一项情况的箱形截面简支梁,其截面尺 寸(图 4.2.4)应满足/bo 6,且 L1/bo 不应超过下列数值:#*符合上述规定的箱形截面简支梁,可不计算整体稳定性。 注:其它钢号的梁,其 L1/bo 值不应大于 95(235/fy)。第第 4.2.54.2.5 条条 用作减少梁受压翼缘自由长度的侧向支撑,其轴心力应根据 侧向

16、力 F 确定,梁的侧向力应按下式计算: 第三节第三节 局部稳定局部稳定 第第 4.3.14.3.1 条条 为保证组合梁腹板的局部稳定性,应按下列规定在腹板上配 置加劲肋(图 4.3.1): 一、当 ho /tw 80235/fy 时,对有局部压应力(c)的梁, 宜 按构造配置横向加劲肋;但对无局部压应力(c)的梁,可不配置加劲肋。二、当 80235/fy ho /tw 170235/fy 时,应配置横向加劲肋,并应 按第 4.3.2 条的规定进行计算(对无局部压应力的梁,当 ho /tw 100235/fy 时,可不计算)。三、当 ho /tw 170235/fy 时,应配置横向加劲肋和在受压

17、区配置纵 向加劲肋,必要时尚应在受压区配置短加劲肋,并均应按第 4.3.2 条的规定进 行计算。此处 ho 为腹板的计算高度,tw 为腹板的厚度。 四、梁的支座处和上翼缘受有较大固定集中荷载处,宜设置支承加劲肋,并应按 第 4.3.8 条的规定进行计算。#*第第 4.3.24.3.2 条条 无局部压应力(c0)的梁和简支吊车梁,当其腹板用横 向加劲肋加强或用横向和纵向加劲肋加强时,应按第 4.3.3 条至第 4.3.6 条计 算加劲肋间距。其它情况的梁,应按附录二计算腹板的局部稳定性。 第第 4.3.34.3.3 条条 无局部压应力(0)的梁,其腹板仅用横向加劲肋加强时,横 向加劲肋间距 应符

18、合下列要求: #*与 同一截面的腹板计算高度边缘的弯曲压应力(N/mm2),应按 My/计算,为梁毛截面惯性矩,y1 为腹板计算高度受压边缘至中和轴 的距离。公式(4.3.3.1)右端算得的值若大于第 4.3.7 条规定的最大间距时, 应取 不超过最大间距。第第 4.3.44.3.4 条条 无局部压应力(0)的梁,其腹板同时用横向加劲肋和 纵向加劲肋加强时(图 4.3.1b、c),纵向加劲肋至腹板计算高度受压边缘的 距离 h1 应在 ho/5/ho/4 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 所考虑区段内最大弯矩处腹板计算高度边缘的弯曲压应力(N 燉 mm2),应按 MmaxY1/I 计算。横向加

19、劲肋间距仍应按第 4.3.3 条和第 4.3.7 条确定,但应以 h2 代替 h0,并取 1.0。第第 4.3.54.3.5 条条 简支吊车梁的腹板仅用横向加劲肋加强时,加劲肋的间距 应同时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公式(4.3.5-1)和公式(4.3.5-2)右端算得的值若大于 2ho 或分母为负值时, 应取2ho。对变截面吊车梁,当端部变截面区段长度不超过梁跨度的 1/6 时, 值应按下列情况确定:一、腹板高度变化的吊车梁:端部变截面区段的值应符合公式(4.3.5-1) 的要求,式中的 ho 取该区段的腹板平均计算高度, 取梁端部腹板的最大平 均剪应力;不变截面区段内的值,应同时符合公式(

20、4.3.5-1)和公式 (4.3.5-2)的要求,式中 取两区段交界处的腹板平均剪应力。#*二、翼缘截面变化的吊车梁:由端部至变截面处区段的值,应同时符合公式 (4.3.5-1)和公式(4.3.5-2)的要求,但 取变截面处腹板计算高度边缘的 弯曲压应力,同时由表 4.3.5-2 查得的 k3、k4 值应乘以 0.75;中部不变截面 区段的值,应同时符合公式(4.3.5-1)和公式(4.3.5-2)的要求,但 取 变截面处的腹板平均剪应力。 第第 4.3.64.3.6 条条 简支吊车梁的腹板同时用横向加劲肋和纵向加劲肋加强时 (图 4.3.1b、c),纵向加劲肋至腹板计算高度受压边缘的距离 h

21、1 应在 h0/h0/4 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当公式(4.3.6-1)或公式(4.3.6-2)右端算得的值小于 ho/5 时,尚应在腹板 受压区配置短加劲肋(图 4.3.1d),并应按附录二进行计算。 横向加劲肋间距 应按公式(4.3.5-1)确定,但应以 h2 代替式中的 ho,以 0.3代替表 4.3.5-1 中的 。若公式(4.3.5-1)右端算得的值大于 2h2 或分母为负值时,应取2h2。对腹板高度变化的吊车梁:在确定梁端部变截 面区段内(有纵向加劲肋)的 值时,h2 取该区段腹板下区格的平均高度, 取该区段梁端部处的腹板平均剪应力;在确定不变截面区段内的 值时, 取两

22、区段交界处的腹板平均剪应力。对翼缘截面变化的吊车梁,确定 值 时, 取梁端部腹板平均剪应力。第第 4.3.74.3.7 条条 加劲肋宜在腹板两侧成对配置,也可单侧配置,但支承加劲#*肋和重级工作制吊车梁的加劲肋不应单侧配置。横向加劲肋的最小间距为 0.5ho,最大间距为 2ho(对无局部压应力的梁,当/100 时,可采用 2.5ho)。 在腹板两侧成对配置的钢板横向加劲肋,其截面尺寸应符合 下列公式要求: 在腹板一侧配置的钢板横向加劲肋,其外伸宽度应大于按公式(4.3.7-1)算得 的 1.2 倍,厚度不应小于其外伸宽度的 1/15。在同时用横向加劲肋和纵向加劲 肋加强的腹板中,横向加劲肋的截

23、面尺寸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其截面惯性矩 Iz 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短加劲肋的最小间距为 0.75h1。短加劲肋外伸宽度应取为横向加劲肋外伸宽度 的 0.71.0 倍,厚度不应小于短加劲肋外伸宽度的 1/15。注:用型钢(工字钢、槽钢、肢尖焊于腹板的角钢)作成的加劲肋,其截面惯性矩不得小 于相应钢板加劲肋的惯性矩。在腹板两侧成对配置的加劲肋,其截面惯性矩应按梁腹板中心线为轴线进行计算。在腹板一侧配置的加劲肋,其截面惯性矩应按与加劲肋相连的腹板边缘为轴线进行计算。第第 4.3.84.3.8 条条 梁的支承加劲肋,应按承受梁支座反力或固定集中荷载的轴 心受压构件计算其在腹板平面外的稳定性。此受压构件

24、的截面应包括加劲肋和 加劲肋每侧 15tw235/fy 范围内的腹板面积,其计算长度取 ho。 梁支承加劲肋的端部应按其所承受的支座反力或固定集中荷载进行计算:当端 部为刨平顶紧时,计算其端面承压应力(对突缘支座尚应符合第 8.4.13 条的要 求);当端部为焊接时,计算其焊缝应力。 #*第第 4.3.94.3.9 条条 梁受压翼缘自由外伸宽度与其厚度之比,应符合下式要 求: 箱形截面梁受压翼缘板在两腹板之间的宽度 bo 与其厚度 t 之比,应符合下式要 求: 当箱形截面梁受压翼缘板设有纵向加劲肋时,则公式(4.3.9-2)中的 bo 取为 腹板与纵向加劲肋之间的翼缘板宽度。注:翼缘板自由外伸

25、宽度的取值为:对焊接构件,取腹板边至翼缘板(肢)边缘的距离; 对轧制构件,取内圆弧起点至翼缘板(肢)边缘的距离。 第五章第五章 轴心受力构件和拉弯、压弯构件的计算轴心受力构件和拉弯、压弯构件的计算第一节第一节 轴心受力构件轴心受力构件第第 5.1.15.1.1 条条 轴心受拉构件和轴心受压构件的强度,除摩擦型高强度螺栓 连接处外,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N轴心拉力或轴心压力;An净截面面积。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 处的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在节点或拼接处,构件一端连接的高强度螺栓数目;n1所计算 截面(最外列螺栓处)上高强度螺栓数目;A构件的毛截面面积。第第 5.1.25.1.2 条条 实腹式轴

26、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应根据表 5.1.2 的截面分类并按附录三 采用。第第 5.1.35.1.3 条条 格构式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仍应按公式(5.1.2)计算,但 对虚轴(图 5.1.3的轴和图 5.1.3、的轴和轴)的长细比应取换算 长细比。换算长细比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一、双肢组合构件(图 5.1.3):#*式中 x整个构件对 x 轴的长细比;l分歧对最小刚度轴 11 的长 细比,其计算长度取为:焊接时,为相邻两缀板的净距离;螺栓连接时,为相 邻两缀板边缘螺栓的距离;Alx构件截面中垂直于 x 轴的各斜缀条毛截面面 积之和。二、四肢组合构件(图

27、5.1.3b);式中 y整个构件对轴的长细比;Aly构件截面中垂直于 y 轴的各叙 缀条毛截面面积之和。三、缀件为缀条的三肢组合构件(图 5.1.3c):式中 A1构件截面中各斜缀条毛截面面积之和;注:缀板的线刚度应符合第条的规定。斜缀条与构件轴线间的夹角应在范围内。#*第第 5.1.45.1.4 条条 对格构式轴心受压构件:当缀件为缀条时,其分肢的长细比 1 不应大于构件两方向长细比(对虚轴取换算长细比)的较大值 max 的 0.7 倍, 当缀件为缀板时,1 不应大于 40,并不应大于 max 的 0.5 倍(当 max50 时,取 max50)。第第 5.1.55.1.5 条条 用填板连接

28、而成的双角钢或双槽钢构件,可按实腹式构件进 行计算,但填板间的距离不应超过下列数值:受压构件 40i受拉构件 80ii 为截面回转半径,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当为图 5.1.5、b 所示的双角钢或双槽钢截面时,取一个角钢或 一个槽钢与填板平行的形心轴的回转半径;二、当为图 5.1.5c 所示的十字形截面时,取一个角钢的最小回转半径。受压构件的两个侧向支承点之间的填板数不得少于两个。第第 5.1.65.1.6 条条 轴心受压构件应按下式计算剪力:剪力 v 值可认为沿构件全长不变。 对格构式轴心受压构件,剪力 v 应由承受该剪力的缀材面(包括用整体板连接 的面)分担。第第 5.1.75.1.7 条

29、条 用作减小轴心受压构件自由长度的支撑,其轴心力应根据被 支承构件的剪力 v(作为侧向力)确定。v 可按公式(5.1.6)计算。第二节第二节 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第第 5.2.15.2.1 条条 弯矩作用在主平面内的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其强度应按下 列规定计算:一、承受静力荷载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时,#*式中 Yx、Yy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应按表 5.2.1 采用。二、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时,仍应按公式(5.2.1)计算,但取 YxYy1.0第第 5.2.25.2.2 条条 弯矩作用在对称轴平面内(绕 x 轴)的实腹式压弯构件,其 稳定性应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弯矩作用平面内的稳定性:#

30、*()无横向荷载作用时:mx0.650.35M2M1,但不得小于 0.4,M1 和 M2 为端弯矩,使构件产生同向曲率(无反弯点)时取同号,使构件产生反向曲率 (有反弯点)时取异号,M1M2; ()有端弯矩和横向荷载同时作用时:使构件产生同向曲率时,mx1.0; 使构件产生反向曲率时,mx0.85; ()无端弯矩但有横向荷载作用时;当跨度中点有一个横向集中荷载作用时, mx10.2N/NEx;其它荷载情况时,mx1.0 对于表 5.2.1 第 3、4 项中 的单轴对称截面压弯构件,当弯矩作用在对称轴平面内且使较大翼缘受压时, 除应按公式(5.2.2-1)计算外,尚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W2x

31、对较小翼缘的毛截面抵抗矩。二、弯矩作用平面外的稳定性:式中 y弯矩作用平面外的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b均匀弯曲的受 弯构件整体稳定系数,对工字形和形截面可按附录一第(五)项确定,对箱 形截面可取 b1.4;Mx所计算构件段范围内的最大弯矩;tx等效 弯矩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在弯矩作用平面外有支承的构件,应根据两相邻支承点间构件段内的荷载 和内力情况确定: ()所考虑构件段无横向荷载作用时:tx0.65+0.35M2M1,但不得小于 0.4,M1 和 M2 是在弯矩作用平面内的端弯矩,使构件段产生同向曲率时取同号, 产生反向曲率时取异号,M1M2; ()所考虑构件段内有端弯矩和横向荷载同时

32、作用时;使构件段产生同向曲 率时,tx1.0;使构件段产生反向曲率时,tx0.85; ()所考虑构件段内无端弯矩但有横向荷载作用时:tx1.0。 悬臂构件,tx1.0。注:无侧移框架系指框架中设有支撑架、剪力墙、电梯并等支撑结构,且共抗侧移刚度等于或大于框架本身抗侧移刚度的倍者。有侧移框架系指框架中未设上述支撑结构,或支撑结构的抗侧移刚度小于框架本身抗侧移刚度的倍者。第第 5.2.35.2.3 条条 弯矩绕虚轴(x 轴)作用的格构式压弯构件,其弯矩作用平 面内的整体稳定性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WlxIx/Yo,Ix 为 x 轴的毛截面惯性矩,Yo 为由轴到压力较大分肢的 轴线距离或者到压力较大分

33、肢腹板边缘的距离,二者取较大者;x、NEx 由换 算长细比确定。 弯矩作用平面外的整体稳定性可不计算,但应计算分肢的稳定性,分肢的轴心 力应按桁架的弦杆计算。对缀板柱的分肢尚应考虑由剪力引起的局部弯矩。第第 5.2.45.2.4 条条 弯矩绕实轴作用的格构式压弯构件,其弯矩作用平面内和平 面外的稳定性计算均与实腹式构件相同。但在计算弯矩作用平面外的整体稳定 性时,长细比应取换算长细比,b 应取 1.0。#*第第 5.2.55.2.5 条条 弯矩作用在两个主平面内的双轴对称实腹式工字形和箱形截 面的压弯构件,其稳定性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第第 5.2.65.2.6 条条 弯矩作用在两个主平面内的双肢

34、格构式压弯构件,其稳定性应按 下列规定计算:#*第第 5.2.75.2.7 条条 计算格构式压弯构件的缀件时,应取构件的实际剪力和按公 式(5.1.6)计算的剪力两者中的较大值进行计算。第第 5.2.85.2.8 条条 用作减小压弯构件弯矩作用平面外计算长度的支撑,其轴心 力应按公式(4.2.5)计算的侧向力确定,但式中 Af 为被支承构件的受压翼缘 (对实腹式构件)或受压分肢(对格构式构件)的截面面积。第三节第三节 构件的计算长度和容许长细比构件的计算长度和容许长细比第第 5.3.15.3.1 条条 确定桁架弦杆和单系腹杆的长细比时,其计算长度 o 应按 表 5.3.1 采用。注:为构件的几

35、何长度(节点中心间距离);l1 为桁架弦杆侧向支承点之间的距离。斜平面系指与桁架平面斜交的平面,适用于构件截面两主轴均不在桁架平面内的单角钢腹杆和双角钢十字形截面腹杆。无节点板的腹杆计算长度在任意平面内均取其等于几何长度。#*当桁架弦杆侧向支承点之间的距离为节间长度的 2 倍(图 5.3-1)且两节间的 弦杆轴心压力有变化时,则该弦杆在桁架平面外的计算长度,应按下式确定 (但不应小于 0.5L1):N桁架再分式腹杆体系的受压主斜杆及形腹杆体系的竖杆等,在桁架平面外的 计算长度也应按公式(5.3.1)确定(受拉主斜杆仍取 l1);在桁架平面内的 计算长度则取节点中心间距离。第第 5.3.25.3

36、.2 条条 确定桁架交叉腹杆的长细比时,在桁架平面内的计算长度应 取节点中心到交叉点间的距离;在桁架平面外的计算长度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压杆当相交的另一杆受拉,且两杆在交叉点均不中断 0.5l 当相交的另一杆 受拉,两杆中有一杆在交叉点中断并以节点板搭接 0.7l 其它情况 l二、拉杆 l注:为节点中心间距离(交叉点不作为节点考虑)。当两交叉杆均受压时,不宜有一杆中断。当确定交叉腹杆中单角钢压杆斜平面内的长细比时,计算长度应取节点中心至交叉点的距离。第第 5.3.35.3.3 条条 单层或多层框架等截面柱,在框架平面内的计算长度应等于 该层柱的高度乘以计算长度系数 。对无侧移框架, 值应按附

37、表 4.1 确定; 对有侧移框架, 值应按附表 4.2 确定。第第 5.3.45.3.4 条条 单层厂房框架下端刚性固定的阶形柱,在框架平面内的计算 长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单阶柱:下段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2:当柱上端与横梁铰接时,等于按附表 4.3(柱上端为自由的单阶柱)的数值乘以表 5.3.4 的折减系数;当柱上端与横 梁刚接时,等于按附表 4.4(柱上端可移动但不转动的单阶柱)的数值乘以表 5.3.4 的折减系数。上段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l,应按下式计算:#*下段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3:当柱上端与横梁铰接时,等于按附表 4.5(柱 上端为自由的双阶柱)的数值乘以表 5.3.4 的折减系数;当

38、柱上端与横梁刚接 时,等于按附表 4.6(柱上端可移动但不转动的双阶柱)的数值乘以表 5.3.4 的折减系数。上段柱和中段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1 和 2,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 1、2参数,按附表 4.5 或附表 4.6 中的公式计算。第第 5.3.55.3.5 条条 当计算框架的格构式柱和桁架式横梁的线刚度时,应考虑柱 或横梁截面高度变化和缀件(或腹杆)变形的影响。第第 5.3.65.3.6 条条 框架柱沿房屋长度方向(在框架平面外)的计算长度应取阻 止框架平面外位移的支承点(柱的支座、吊车梁、托架以及支撑和纵梁的固定 节点等)之间的距离。第第 5.3.75.3.7 条条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宜

39、超过表 5.3.7 的容许值。#*注:桁架(包括空间桁架)的受压腹杆,当其内力等于或小于承载能力的 50时,容许长细比值可取为 200。第第 5.3.85.3.8 条条 受拉构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 5.3.8 的容许值。注:承受静力荷载的结构中,可仅计算受拉构件在竖向平面内的长细比。在直接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中,计算单角钢受拉构件的长细比时,应采用角钢的最小回转半径;在计算单角钢 交叉受拉杆件平面外的长细比时,应采用与角钢肢边平行轴的回转半径。中、重级工作制吊车桁架下弦杆的长细比不宜超过 200。在设有夹钳吊车或刚性料耙吊车的厂房中,支撑(表中第项除外)的长细比不宜超过 300。受拉构件在

40、永久荷载与风荷载组合作用下受压时,其长细比不宜超过 250。第四节第四节 受压构件的局部稳定受压构件的局部稳定第第 5.4.15.4.1 条条 在受压构件中,翼缘板自由外伸宽度 b 与其厚度 t 之比,应 符合下列要求:一、轴心受压构件:式中 构件两方向长细比的较大值:当 30 时,取 30;当 100 时,#*取 100。二、压弯构件:注:见第 4.3.9 条的注。第第 5.4.25.4.2 条条 在工字形截面的受压构件中,腹板计算高度 ho 与其厚度 tw 之比,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轴心受压构件:式中 构件两方向长细比的较大值:当 30 时,取 30;当 100 时,取 100。二、压弯构

41、件:第第 5.4.35.4.3 条条 在箱形截面的受压构件中,受压翼缘的宽厚比应符合第 4.3.9 条的要求。 箱形截面受压构件的腹板计算高度 ho 与其厚度 tw 之比,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轴心受压构件,#*第第 5.4.45.4.4 条条 在形截面受压构件中,腹板高度与其厚度之比,不应超过下列 数值: 和 分别按第 5.4.1 条和第 5.4.2 条的规定采用。第六章第六章 疲劳计算疲劳计算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第 6.1.16.1.1 条条 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的钢结构构件(如吊车梁、吊车桁架、 工作平台梁等)及其连接,当应力变化的循环次数等于或大于 105 次时,应 进行

42、疲劳计算。第第 6.1.26.1.2 条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特殊条件(如构件表面温度大于 150, 处于海水腐蚀环境,焊后经热处理消除残余应力以及低周高应变疲劳条件等) 下的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疲劳计算。第第 6.1.36.1.3 条条 疲劳计算应采用容许应力幅法,应力按弹性状态计算,容许 应力幅按构件和连接类别以及应力循环次数确定。在应力循环中不出现拉应力 的部位可不计算疲劳。第二节第二节 疲劳计算疲劳计算第第 6.2.16.2.1 条条 对常幅(所有应力循环内的应力幅保持常量)疲劳,应按下 式进行计算:第第 6.2.26.2.2 条条 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和重级、中级工作制吊车桁架的疲劳可作为常

43、 幅疲劳按下式计算:#*注:表中的容许应力幅是按公式(.-)算得的。第第 6.2.36.2.3 条条 对变幅(应力循环内的应力幅随机变化)疲劳,若能预测结 构在使用寿命期间各种荷载的频率分布、应力幅水平以及频次分布总和所构成 的设计应力谱,则可将其折算为等效常 幅疲劳,按下式进行计算:第七章第七章 连接计算连接计算第一节第一节 焊缝连接焊缝连接第第 7.1.17.1.1 条条 对接焊缝应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在对接接头和形接头中,垂直于轴心拉力或轴心压力的对接焊缝, 其强度应按下式计算:N#*二、在对接接头和 T 形接头中,承受弯矩和剪力共同作用的对接焊缝,其 正应力和剪应力应分别进行计算。但在

44、同时受有较大正应力和剪应力处(例如 梁腹板横向对接焊缝的端部),应按下式计算折算应力:注:当承受轴心力的板件用斜焊缝对接,焊缝与作用力间的夹角 符合 tg1.5 时,其强度可不计算。当对接焊缝无法采用引弧板施焊时,每条焊缝的长度计算时应各减去 10mm。第第 7.1.27.1.2 条条 直角角焊缝(图 7.1.2)的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一、在通过焊缝形心的拉力、压力或剪力作用下:当力垂直于焊缝长度 方向时,二、在其它力或各种力综合作用下,f 和 Tf 共同作用处:#*第第 7.1.47.1.4 条条 不焊透的对接焊缝(图 7.1.4)的强度,应按角焊缝的计算 公式(7.1.2-1)至公式(7

45、.1.2-3)计算,但取 f1.0,其有效厚度应采用:#*当熔合线处焊缝截面边长等于或接近于最短距离 s 时(图 7.1.4b、c、e),抗 剪强度设计值应按角焊缝的强度设计值乘以 0.9。在垂直于焊缝长度方向的压 力作用下,强度设计值可采用角焊缝的强度设计值乘以 1.22。第二节第二节 螺栓连接和铆钉连接螺栓连接和铆钉连接第第 7.2.17.2.1 条条 普通螺栓、锚栓和铆钉应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在普通螺栓或铆钉受剪的连接中,每个普通螺栓或铆钉的承载力设 计值应取受剪和承压承载力设计值中的较小者:受剪承载力设计值:#*二、在普通螺栓、锚栓或铆钉杆轴方向受拉的连接中,每个普通螺栓、 锚栓或铆钉

46、的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三、同时承受剪力和杆轴方向拉力的普通螺栓和铆钉,应分别符合下列 公式的要求:#*第第 7.2.27.2.2 条条 摩擦型高强度螺栓应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在抗剪连接中,每个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 算:二、在杆轴方向受拉的连接中,每个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承载力设计值, 取 Nbt0.8p。三、当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同时承受摩擦面间的剪切和螺栓杆轴方向 的外拉力时,每个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仍应按公式(7.2.2) 计算,但应以 p1.25Nt 代替 p。此处 Nt 为每个高强度螺栓在其杆轴方向的外 拉力,其值不应大于 0.8p。#*第第

47、7.2.37.2.3 条条 承压型高强度螺栓应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承压型高强度螺栓的预拉力 p 和连接处构件接触面的处理方法应与 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相同。承压型高强度螺栓仅用于承受静力荷载和间接承受动 力荷载结构中的连接。二、在抗剪连接中,每个承压型高强度螺栓的承载力设计值的计算方法 与普通螺栓相同,但当剪切面在螺纹处时,其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应按螺纹处的 有效面积进行计算。三、在杆轴方向受拉的连接中,每个承压型高强度螺栓的承载力设计值, Nbt0.8p。四、同时承受剪力和杆轴方向拉力的承压型高强度螺栓,应符合下列公 式的要求:五、在抗剪连接中以及同时承受剪力和杆轴方向拉力的连接中,承压型高强度 螺

48、栓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不得大于按摩擦型连接计算的 1.3 倍。第第 7.2.57.2.5 条条 在下列情况的连接中,螺栓或铆钉的数目应予增加:一、一个构件借助填板或其它中间板件与另一构件连接的螺栓(摩擦型 高强度螺栓除外)或铆钉数目,应按计算增加 10。二、搭接或用拼接板的单面连接,螺栓(摩擦型高强度螺栓除外)或铆 钉数目,应按计算增加 10。三、在构件的端部连接中,当利用短角钢连接型钢(角钢或槽钢)的外 伸肢以缩短连接长度时,在短角钢两肢中的一肢上,所用的螺栓或铆钉数目应 按计算增加 50。四、当铆钉连接的铆合总厚度超过铆钉直径的 5 倍时,总厚度每超过 2mm,铆钉数目应按计算增加 1(至少应增加一个铆钉),但铆合总厚度不得 超过铆钉直径的 7 倍。第三节第三节 组合工字梁翼缘连接组合工字梁翼缘连接#*第第 7.3.17.3.1 条条 组合工字梁翼缘与腹板的双面角焊缝连接,其强度应按下式 计算:公式(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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