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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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货物类)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目录第一部分第一章 谈判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 2.定义 3.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4.参与谈判的费用 5.授权委托6.联合体形式 7.采购进口产品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8.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组成 9.偏离(实质性要求与非实质性要求)10.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 11.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三、响应文件的编写12.一般要求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4.报价 15.供应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货物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保证金 18.响应文件有效期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

2、记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五、谈判和评审23.单一来源谈判小组 24.谈判程序 25.响应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26.响应文件的澄清 27.谈判 28.推荐成交供应商 29.谈判终止 30.评审过程的保密性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31.成交信息的公布 32.询问及质疑 33.成交通知 34.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七、其他规定35.政策与法规 36.招标代理服务费 37.其他规定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1.定义 2.合同的适用范国 3.合同标的及金额 4.合同价款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货物的验收 7.货物包装要求 8.运输和保险9.质量标准和

3、保证 10.权利瑕疵担保 11.知识产权保护 12.保密义务 13.价款支付14.伴随服务 15.违约责任 16.合同的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8.合同的转让与分包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20.不可抗力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2.适用法律 23.通知24.合同生效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1.项目管理信息 2.合同标的及金额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付款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6.组成合同的文件第四章:响应文件组成一、谈判响应声明(格式) 二、报价一览表(格式) 三、分项价格表(格式)四、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五、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六、技术响应与偏离表七、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 八、货物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九、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第二部分第五章:响应文件前附表第六章:采购邀请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分为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部分为格式文件,对任何货物类采购通用,采购代理机构在使用时不得修改、删除或添加。第二部分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按其章节及编制要求自行编写,但应注意内容的一致性。政府采购(货物类)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一部分) 湖南省财政厅编制第一章 谈判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仅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二部分第五章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简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

5、采购项目。2.定义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2.3 “供应商”系指响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参加单一来源谈判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2.4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6、。2.5 “服务”系指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2)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3)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

7、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授权委托5.1 如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联合体形式6.1除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以外的其他联合体形式。6.2若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活动,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联合体各

8、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由同类资质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7.采购进口产品7.1除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谈判。二、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8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组成 8.1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第一部分第一章:谈判须知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第三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二部分第四章: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第五章:谈判邀请第六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9. 偏离(实质性要求与非实质性要求)9.1单一来源采购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

9、”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这些条款的任何负偏离(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9.2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和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一般商务条款,或一般技术条款(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条款数之和)时,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一般商务条款,或一般技术条款(参数)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见允许偏离的条款(参数)、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10.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提供

10、期限10.1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谈判邀请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10.2供应商应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11.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1.1供应商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应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予以澄清。11.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发出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日期距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将顺延

1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11.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后,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作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三、响应文件的编写12.一般要求1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2.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单一来源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响应内容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2.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2.4 响应文件应采

12、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2.5 供应商应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3.响应文件的组成13.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谈判响应声明;(2)报价一览表;(3)分项报价表;(4)商务响应与偏离表;(5)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6)技术响应与偏离表;(7)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8)货物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1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4.报价14.1报价货币为人民币。14.2 供应商根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和范围报价。14.3报价一览表、

13、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1)备品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的费用。(2)技术规格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带服务的费用。(3)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4)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5)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应标明“免费”。14.4 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采购要求而被拒绝。14.5 除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方案。14.6采购项目预算见询价文件前附表,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15.供应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

14、文件15.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16.货物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6.1 供应商应提交其拟供货物及其服务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6.2 证明货物及其服务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2)技术规格响应与偏离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偏离。17.保证金17.1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第11.2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15、,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项目预算百分之一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以一方名义交纳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3 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7.4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17.5 发生以下情况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本章第17.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3)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

16、定合同的。18. 响应文件有效期18.1 除本章第17.1项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有效期为六十天,从本章第11.2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文件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8.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供应商同意该要求,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9.1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副本数目。19.2正本和副本的封面

17、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19.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9.4 在谈判过程中,应单一来源谈判小组要求而递交的补充或修改响应文件,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19.5 任何加行、涂改、增删,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19.6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0.1 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

18、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20.2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1.1 供应商在本章第11.2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通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该通知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1.2 在本章第11.2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除非单一来源谈判小组以书面通知对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作

19、实质性变动。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1.2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送达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谈判地址。五、谈判和评审23.单一来源谈判小组23.1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单一来源谈判小组,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单一来源谈判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谈判、推荐成交供应商。24.谈判程序24.1谈判程序:对响应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的澄清;谈判;推荐成交供应商。25.响应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25.1单一来源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

20、的视为无效响应:(1)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其不再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的;(2)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3)未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4)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的;(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6)不具备第一章“谈判须知”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7)不满足第一章“谈判须知”第9.1、9.2项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8)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9)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25.3响应文件未全部响

21、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的,其响应文件无效。26.响应文件的澄清26.1单一来源谈判小组在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6.2错误修正的原则: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大、小写有出入,以大写为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有出入,以正本为准。按上述原则修正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

22、起约束作用,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26.3供应商应按单一来源谈判小组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27.谈判27.1 单一来源谈判小组应依据保证质量、物有所值的原则,按照既要节约财政资金又要保障供应商合理利润的前提,展开与供应商的谈判工作。27.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的采购预算,否则谈判将终止。27.3在谈判过程中,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若有实质性变动,单一来源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27.4价格谈判采用协商制,可以多轮报价。对于能准确掌握同类产品同业同期平均价格(市场平均价)的采购项目,单一来源谈判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报出不

23、超过市场平均价的一个合理价格;不能准确掌握市场价格的项目,单一来源谈判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成本测算表或产品在近一年内其他项目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双方协商价格的参考依据。27.5采购终止后,按规定程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8.推荐成交供应商28.1单一来源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28.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成交供应商:(1)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3)法律法规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29.谈判终止29.1 谈判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次谈判终止:(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

24、违法、违规行为的;(2)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9.2 单一来源谈判小组应将谈判终止理由通知供应商。30.评审过程的保密性30.1单一来源谈判小组有关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31.成交信息的公布31.1 谈判结束后,成交结果信息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指定的媒体名称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32.询问及质疑32.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2.2供应商若认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

25、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1)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质疑,应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提供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3)关于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成交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32.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32.4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质疑事项;(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4)相关请求及主张。32.5 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

26、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2.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32.7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33.成交通知33.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3.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3.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

27、书后十日内,应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提供的履约担保函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联合体成交的,由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3.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3.3项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4.签订合同34.1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4.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

28、分别向他人转让。34.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七、其他规定35. 政策与法规35.1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35.2供应商符合本章第35.1项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6. 招标代理服务费36.1成交供应商应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37. 其他规定37.1其他规定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

29、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的乙方名称、地址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

30、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指明。2.合同的适用范围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其他采购文件而确定。3.合同标的及金额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

31、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招标文件前附表。4.合同价款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6.货物的验收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

32、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7.货物包装要求7.1

33、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8.运输和保险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9.质量标准和保证9.1 质量标准(1)乙方所出售货物的质量标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

34、。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9.2 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

35、通知后应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权利瑕疵担保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10.3 如甲方使

36、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知识产权保护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12.保密义务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13.合同价款支付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

37、算手续。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14.伴随服务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

38、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与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

39、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

40、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

41、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合同的变更

42、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6.3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7.合同中止与终止17.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7.2

43、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

44、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19.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20.不可抗力20.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20.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0.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21.解决争议的方法21.1 合同

45、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21.2 调解不成可以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1.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2.法律适用2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23.通知23.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3.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4.合同生效24.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供应商(全称): (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1.项目管理信息(1)采购组织形式: (2)采购方式: (3)标的名称: 2.合同标的及金额序号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备注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3.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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