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办法(暂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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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办法(暂行),模版公司平安质量环保奖惩方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局)平安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和环境爱护管理工作,建立生产平安、工程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工程质量、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国股份公司平安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方法(股份安200946 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局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局指挥部(经理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及全部在建工程项目和已交付运用尚在保修期内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方法中的生产平安、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违章指挥

2、、违规操作和平安措施不到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铁路交通事故、马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或因施工生产缘由导致工程(产品)质量、防范措施等达不到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隐患治理等而造成财产损失及其他不良影响的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严峻破坏事故。第四条生产平安事故等级划分及惩罚,按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局实际;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惩罚,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环境污染事故等级按国家突发环境事务应急预案执行。第五条本方法中责任追究和惩罚的范

3、围为: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简称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简称主管领导;总工程师、其他主管区域领导,简称分管领导;干脆管项目的领导(含党、政副职、工会主席等),简称直管领导;局指挥部的常务副指挥长;局指挥部专职工委书记(工委副书记)、副指挥长、总工程师;项目经理、书记、总工程师;局机关部门相关(正处职及以下)人员。第六条本方法中嘉奖的范围为:局对荣获平安生产先进单位、集体、个人和获得各级平安标准工地、优质工程、环境爱护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嘉奖。主要嘉奖各公司、指挥部承建或参建施工的获奖工程项目经理、书记及其他副职;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工委书记(副书记)及其他副职;对

4、创建和创优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安质检人员,公司相关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其次章 奖励第一节 平安质量先进嘉奖第七条依据公司平安生产先进单位、平安监察系统评比方法文件规定,对评出的平安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分别赐予嘉奖:1局平安生产先进单位获得局平安生产先进单位,赐予公司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平安总监、安质部长人均嘉奖 1 万元;赐予直管领导人均嘉奖 0.8 万元;赐予分管领导、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安质部副部长人均嘉奖 0.6 万元;赐予安质部其他人员人均嘉奖 0.3 万元。2局平安监察系统先进集体获得局平安监察系统先进集体,赐予公司主管领导、总工程师、平安总监、安质部长人均

5、嘉奖 0.6 万元;赐予安质部其他人员人均嘉奖 0.3 万元。3局平安生产先进个人获得局平安生产管理先进个人,赐予人均嘉奖 0.2 万元。第八条在平安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被国家、省(部)、地(市)、中国股份公司评为平安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按以下标准赐予嘉奖:1.获得国家级平安生产先进单位赐予嘉奖 15 万元;先进集体赐予嘉奖 8 万元;先进个人赐予嘉奖 1 万元。2.获得省(部)级平安生产先进单位赐予嘉奖 8 万元;先进集体赐予嘉奖 5 万元;先进个人赐予嘉奖 0.5 万元。3.获得中国股份公司平安生产先进单位赐予嘉奖 5 万元;先进集体赐予嘉奖 3 万元;先进个人赐予嘉奖 0.

6、3 万元。4.获得地(市)级平安生产先进单位赐予嘉奖 4 万元;先进集体赐予嘉奖 3 万元;先进个人赐予嘉奖 0.2 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嘉奖。第九条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获得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分别赐予嘉奖:1.获得国家级先进单位赐予嘉奖 15 万元;先进集体赐予嘉奖 6万元;先进个人赐予嘉奖 0.8 万元。2.获得省(部)级先进单位赐予嘉奖 6 万元;先进集体赐予嘉奖 4 万元;先进个人赐予嘉奖 0.5 万元。3.获中国股份公司先进单位赐予嘉奖 5 万元;先进集体赐予嘉奖3 万元;先进个人赐予嘉奖 0.3 万元。4.获得局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个人,赐予人均嘉奖 0.2

7、 万元。 5. 获得地(市)级先进单位赐予嘉奖 3 万元;先进集体赐予嘉奖 2 万元;先进个人赐予嘉奖 0.15 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嘉奖。第十条对在环境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获得环境爱护管理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分别赐予嘉奖:1.获得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的单位赐予嘉奖 6 万元;国家级先进集体赐予嘉奖 3 万元,先进个人赐予嘉奖 0.3 万元。2.获得省(部)级环境友好企业、环保先进单位的赐予嘉奖 4 万元;先进集体赐予嘉奖 2 万元;先进个人赐予嘉奖 0.2 万元。3.获得中国股份公司环保先进单位赐予嘉奖 2 万元;先进集体赐予嘉奖 1 万元;先进个人赐予嘉奖 0.1 万元。其次节 平安标

8、准(文明)工地嘉奖第十一条对获得平安标准工地、平安文明工地的单位和工程项目,根据下列标准分别赐予单位和个人嘉奖:1.获得国家级建筑施工平安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赐予嘉奖 15万元。其中赐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嘉奖 3 万元;赐予公司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和直管领导(以下统称为公司领导)、平安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嘉奖 5 万元。2.获得省(部)级平安标准(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赐予嘉奖 8万元。其中赐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嘉奖 2 万元;赐予公司领导、平安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嘉奖 3 万元。3.获得中国股份公司 平安标准工地的工程项目赐予嘉奖 5 万元。其中赐

9、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嘉奖 1 万元;赐予公司领导、平安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嘉奖 2 万元。4.获得地市级平安标准(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赐予嘉奖 3 万元,其中给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嘉奖 1 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嘉奖。5.获得局 平安标准工地的工程项目赐予嘉奖 2 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嘉奖。6.获得建设单位 平安标准工地和平安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赐予嘉奖 1 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嘉奖。第三节 优质工程嘉奖第十二条对获得优质工程的单位和工程项目,根据下列标准分别赐予单位和个人嘉奖:1.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承建单位)的工程项目赐予嘉奖 50万元。其中赐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嘉奖 1

10、0 万元;赐予公司领导、平安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嘉奖 15 万元。2.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工程项目赐予嘉奖 30 万元。其中赐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嘉奖 8 万元;赐予公司领导、平安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嘉奖 10 万元。3.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工程项目赐予嘉奖 25 万元。其中赐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嘉奖 6 万元;赐予公司领导、平安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嘉奖 8 万元。4.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参建单位)的工程项目赐予嘉奖 20万元。其中赐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嘉奖 5 万元;赐予公司领导、平安总监

11、、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嘉奖 6 万元。5.获得国家其他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赐予嘉奖 15 万元。其中赐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嘉奖 4 万元;赐予公司主管领导、直管领导、分管领导、平安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嘉奖3 万元。6.获得省(部)优质工程一等奖的工程项目赐予嘉奖 12 万元。其中赐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嘉奖 4 万元;赐予公司主管领导、直管领导、分管领导、平安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嘉奖 2.5 万元。7.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项二等奖的工程项目赐予嘉奖 10万元。其中赐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嘉奖 3 万元;公司主管领导、直管领导、分管领导

12、、平安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嘉奖 2 万元。8.获得中国股份公司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赐予嘉奖 5 万元。其中赐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嘉奖 1.2 万元;赐予公司主管领导、直管领导、分管领导、平安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嘉奖 1.5 万元。9.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赐予嘉奖 3 万元。其中赐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嘉奖 1 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嘉奖。10.获得局优质工程的项目赐予嘉奖 2 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嘉奖。1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结构优质工程奖的项目,按以上省(部)级及以上嘉奖标准的 50% 嘉奖,后又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另嘉奖

13、50。第四节 环保优秀工程嘉奖第十三条对获得环保优秀工程的单位和工程项目,根据下列标准分别赐予单位和个人嘉奖:1.获得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的工程项目赐予嘉奖 6 万元。其中赐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嘉奖 1.5 万元;赐予公司领导、平安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嘉奖 1.5 万元。2.获得国家重点环境爱护好用技术或国家重点环境爱护好用技术示范工程等其它国家级环境爱护工程项目赐予嘉奖 5 万元。其中赐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嘉奖 1 万元;赐予公司领导、平安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嘉奖 1 万元。3.获得省(部)级环保、水保优秀工程或示范工程的项目赐予嘉奖 3 万元。其中赐

14、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嘉奖 1 万元;赐予公司主管领导、分管和直管领导、平安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嘉奖1 万元。4.获中国股份公司环保、水保优秀工程或示范工程的项目赐予嘉奖 2 万元。其中赐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嘉奖 0.8 万元;赐予公司平安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嘉奖 0.8 万元。第五节 优秀 QC 小组嘉奖第十四条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局级的优秀 QC 小组及其它奖项的应赐予肯定的嘉奖。各级别嘉奖如下:1.获得国家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质量管理优秀企业、QC 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的各嘉奖 1 万元,优秀个人嘉奖 0.2万元。2.获得省部级(包

15、括股份公司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质量管理优秀企业、QC 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的各嘉奖 0.5 万元,优秀个人嘉奖 0.15 万元。3.获得局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嘉奖 0.3 万元,二等奖嘉奖0.2 万元,优秀集体嘉奖 0.2 万元,优秀个人嘉奖 0.1 万元。第六节 汽车行车平安嘉奖第十五条汽车行车平安,车辆保养良好,本年度内出车 3 万公里以上或 220 台天以上时,按以下行车平安公里赐予驾驶员嘉奖:1.平安行车 34(不含)万公里嘉奖 0.08 万元;平安行车 45(不含)万公里嘉奖 0.1 万元;平安行车 56(含)万公里嘉奖 0.15万元;平安行车超 6 万公里嘉奖 0

16、.2 万元。2.平安行车不满3万公里,但平安出车满220台天以上的,嘉奖 0.08 万元。3.对全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单位,赐予单位车管人员人均 0.1 万元嘉奖。各公司、局指挥部可参照执行。第七节 嘉奖比例安排第十六条各类嘉奖,扣除对有关人员的嘉奖金额后,其余奖金安排方法如下:1由子(分)公司申报获奖的工程项目,6080%嘉奖项目经理部;2040%嘉奖公司机关与创建有关的部门和个人。2由局指挥部管辖的工程项目,2030%嘉奖局指挥部;7080%嘉奖各公司,其中:5060%嘉奖项目经理部、4050%嘉奖公司机关与创建有关的部门和个人。第十七条对局直管项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平安

17、标准工地、优质工程等,赐予局直管(责任)人根据对公司主要领导的 80%标准嘉奖;给局协管人按对公司主要领导嘉奖标准的 60%进行嘉奖。第八节 特别状况嘉奖第十八条在施工管理或平安、质量、环保隐患排查整改大检查中,或日常平安、质量、环保稽查中,发觉重大平安、质量、环保隐患并刚好汇报和处置,避开一般及以上平安、质量、环保事故发生的,经核实状况属实,赐予干脆发觉人 0.21.0 万元的嘉奖。第三章事故责任追究及惩罚第一节 行政惩罚种类、期限及程序第十九条对平安、质量、环保事故责任单位领导人员行政惩罚分为:通报指责、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辞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十条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期间为 6

18、 个月、行政记过处分的期间为 12个月、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期间为18个月、行政降级或撤职(含辞去领导职务)的期间为 24 个月,在受惩罚期间不能晋升职务、级别,被降级或撤职的不能平级调转单位。其次十一条事故责任认定以按规定权限成立的、地方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结案批复以及中国股份公司安委会的结案批复为依据,并依据事故事实,缘由分析、责任划分和职责分工,由局安委会确认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赐予通报指责、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其次十二条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责任事故

19、,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节 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及惩罚其次十三条发生一次因工死亡1人或重伤超过责任目标1人的责任事故;铁路一般 C 类货车责任事故或铁路客运列车一般 D 类责任事故;汽车行车主要责任重大事故(死亡 1 人或干脆经济损失 35万元);特种设备、火灾一般事故;发生平安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 30100(不含)万元干脆经济损失。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1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赐予通报指责,并各处以 1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赐予警告处分,各处以 1.5 万元罚款。2. 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

20、(子公司)资质中标,发生事故造成负面影响(指事故被媒体、网络曝光,被铁道部、省(地(市)通报或惩罚,被建设主管部门(单位)通报或惩罚,在省、地(市)影响招投标等,下同),或平安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对事故单位的公司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赐予警告处分,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赐予记过处分,并各处以 2 万元罚款。3年内发生两起上述事故之一的,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赐予警告处分,并各处以 2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赐予赐予记过处分,各处以 2 万元罚款。4.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组织不得力,应急措施不得当,或隐瞒事故,被举报或媒体、网络曝光,给局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和

21、较大经济损失的,加重一档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和惩罚(下同)。其次十四条发生一次因工死亡2人或重伤超过责任目标2人的责任事故;铁路一般 B 类货车责任事故或客运列车一般 C 类责任事故;汽车行车主要责任重大事故(死亡2人或干脆经济损失56万元);特种设备、火灾一般事故;发生平安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0300(不含)万元干脆经济损失。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 1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赐予记过处分,各处以 3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赐予记大过处分,各处以 3 万元罚款。2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子公司)资质中标,发生

22、事故造成负面影响,或平安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赐予记大过处分,各处以 3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赐予降级处分,各处以 4 万元罚款。3年内发生两起上述事故之一的,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赐予降级处分,各处以 4 万元罚款;直管领导、于事故发生后之日起 6 日内自动向局提交辞职报告,并处以 5万元罚款;项目经理、书记于事故发生后之日起 6 日内自动向所在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其次十五条发生一次较大因工伤亡责任事故(死亡 39 人);铁路货车一般 A 类责任事故或客运列车一般 B 类责任事故;汽车行车主要责任特大事故;特

23、种设备、火灾较大事故;发生平安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 3001000(不含)万元干脆经济损失。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 1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赐予降级处分,分管领导于事故发生之日起 6 日内,自动向局提交辞职报告,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赐予撤职处分,并各处以 5 万元罚款。2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子公司)资质中标,发生事故造成负面影响,或平安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赐予降级处分,主管领导于事故发生之日起 6 日内,自动向局提交辞职报告,对分管领导、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赐予撤职处分,各处以 6 万元罚款。其次十六条发

24、生一次重大因工伤亡责任事故(死亡 1030人); 铁路货车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客运列车一般 A 类责任事故;特种设备、火灾重大事故;发生平安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00 万元及以上干脆经济损失。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 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赐予撤职处分,并各处以 6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解除劳动合同,各处以 7 万元罚款。其次十七条对道路交通事故干脆责任人按其所负的责任进行惩罚:1负全部责任:赐予事故干脆责任者按干脆经济损失 68%的惩罚,惩罚最高不超过 1 万元(以下 24 款同);2负主要责任:赐予事故干脆责任者按

25、干脆经济损失 46%的惩罚;3负同等责任:赐予事故干脆责任者按干脆经济损失 24%的惩罚;4负次要责任:赐予事故干脆责任者按干脆经济损失 12%的惩罚;5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私自出车者发生事故的,赐予干脆责任者按事故干脆经济损失 810%的惩罚,惩罚最高不超过 2 万元。第三节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及惩罚其次十八条发生干脆经济损失在 103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1责令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写出检查,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赐予通报指责,各处以 0.5 万元的罚款。2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子公司)资质中标,发生事故造成负面影响的,责令主要领导

26、、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写出检查,通报指责,各处以0.5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赐予警告处分,各处以1 万元罚款。3年内发生两起上述质量事故,责令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写出检查,赐予通报指责,各处以 0.6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赐予记过处分,各处以 1 万元罚款。其次十九条发生干脆经济损失在 301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1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赐予公司领导赐予警告处分,各处以 1 万元罚款;对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赐予警告处分,各处以 1.5 万元罚款。2. 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子公司)资

27、质中标,发生事故造成负面影响的,对事故单位的公司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赐予警告处分,各处以 1.5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赐予记过处分,并各处以 2 万元罚款。3.年内发生两起上述质量事故,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赐予记过处分,处以 3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赐予记大过处分,各处以 3 万元罚款。第三十条发生干脆经济损失在 1003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1对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赐予记过处分,各处以 3 万元罚款;直管领导于事故发生 6 日内向局提交辞职报告、项目经理、书记向所在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各处

28、以 4 万元的罚款。2. 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子公司)资质中标,发生事故造成负面影响,对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记大过处分,各处以3.5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赐予降级处分,各处以4 万元罚款。3年内发生两起上述质量事故,对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赐予降级处分,各处以 4 万元罚款;直管领导于6 日内自动向局提交辞职报告,项目经理、书记向主管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各处以 5 万元罚款。第三十一条发生干脆经济损失在 30010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于 6 日内自动向局提交辞职报告或撤职,各处以

29、5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赐予撤职处分,各处以 6 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发生干脆经济损失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赐予撤职处分,各处以 6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解除劳动合同,各处以 7 万元罚款。第三十三条因工程质量、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场管理混乱等给企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对施工生产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各处以 0.6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各处以 1万元罚款。第四节 对指挥部、直管项目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和惩罚第三十四条因技术方案有误或技术管理不到位,以

30、及劳务准入把关不严或劳务管理不到位等缘由造成的平安、质量、环保事故,依据事故等级对事故单位和局指挥部的总工程师、劳务主管领导比照公司主管领导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条款执行。第三十五条由局指挥部直管(监管)的项目发生平安、质量、环保事故,常务副指挥长比照公司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条款进行惩罚;相关副指挥长比照公司分管领导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条款进行惩罚。局指挥部将对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和惩罚看法报局安委会审批。第三十六条由局直管的项目发生平安、质量事故,直管(责任)人、协管人员依据责任大小,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惩罚(超出局干部管理权限的直管责任人除外)。1发生一次一般伤亡责任事故或干脆经济损失 30

31、万元以下平安质量事故的,根据直管工程项目责任分工管理及考核方法进行相应惩罚。2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伤亡事故或干脆经济损失30 万元及以上平安质量等级事故的。对局直管(责任)人和协管人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1)发生一次较大伤亡事故或同等级行车、设备、火灾等事故。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局直管(责任)人赐予记大过处分,并罚款 0.8万元;对协管人(副处职及以上)赐予记大过处分,并罚款 0.5 万元;对协管人(科职及以下)赐予记过处分,并罚款 0.3 万元。(2)发生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或同等级行车、设备、火灾等事故。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局直管(责任)人赐予撤职处分,并罚款 1万元;对协管人(副

32、处职及以上)赐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并罚款0.8 万元;对协管人(科职及以下)赐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罚款0.5 万元。(3)发生干脆经济损失在 301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局直管(责任)人写出检查、通报指责,并罚款 0.5 万元;对协管人(副处职及以上)写出检查,并罚款 0.3 万元;对协管人(科职及以下)写出检查,并罚款 0.2 万元。(4)发生干脆经济损失在 1003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局直管(责任)人赐予警告处分,并罚款 0.8 万元;对协管人(副处职及以上)赐予通报或警告处分,并罚款 0.6 万元;对协管人(科职及以下)赐予通报,并罚款 0.4 万元。(5)发生干脆经

33、济损失在 30010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局直管(责任)人赐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罚款 1 万元;对协管人(副处职及以上)赐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 0.8 万元;对协管人(科职及以下)赐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 0.6 万元。(6)发生干脆经济损失在 1000 万元及以上质量事故。对局直管(责任)人赐予撤职处分,并罚款 1.5 万元;对协管人(副处职及以上)赐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并罚款 1.2 万元;对协管人(科职及以下)赐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罚款 1 万元。第四章瞒报、被举报、投诉等状况的责任追究及惩罚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公司相关责任人除按前款相

34、应惩罚外,各追加罚款 1 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和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八条发生事故,未按规定的时间刚好上报,视同瞒报。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对平安、质量、环保严重违规行为被举报、罚款、投诉至局或上级单位部门的,经核查状况属实,每发生一起,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施工生产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各处以 0.50.8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各处以 0.81 万元罚款

35、。第五章 对稽查队的奖惩第四十条局稽查队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责任区域内项目出现责任事故的依据责任大小,按以下规定赐予责任追究和惩罚。1发生一次因工死亡 1 人或同等级行车、设备、火灾等事故。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对稽查队长、稽查员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1)稽查队长写出检查,处以 0.4 万元罚款;对稽查员处以 0.2 万元罚款。 (2)年内发生两起上述事故之一的,稽查队长写出检查、通报指责,处以 1 万元罚款;稽查员写出检查,处以 0.5 万元的罚款。 2发生一次因工死亡 2 人或同等级行车、设备、火灾等事故。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对稽查队长、稽查员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1)对

36、稽查队长赐予警告处分,处以 1 万元罚款;稽查员写出检查,通报指责,处以 0.5 万元罚款。(2)年内发生两起上述事故之一的,对稽查队长赐予记过处分,处以1.5 万元罚款;对稽查员赐予警告处分,处以 0.75 万元的罚款。3 发生一次较大因工伤亡事故或同等级行车、设备、火灾等事故。(1)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稽查队长赐予记大过处分,处以 2 万元罚款;对稽查员赐予记过处分,处以 1 万元的罚款。(2)年内发生两起上述事故之一的,对稽查队长赐予撤职处分,处以3 万元罚款;对稽查员赐予记大过处分,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4发生一次重大因工伤亡事故或同等级行车、设备、火灾等事故。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

37、,对稽查队长赐予撤职处分,处以 3 万元罚款;对稽查员赐予记大过处分,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5辖区内项目发生平安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肯定的经济损失,对稽查队长、稽查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1)干脆经济损失 10 30(不含)万元,根据第四十条(以下同)第 1 款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2)干脆经济损失 30100(不含)万元,根据第 2 款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3)干脆经济损失 100 300(不含)万元,根据第 3 款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4)干脆经济损失 3001000(不含)万元,根据第 4 款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6发生干脆经济损失在 103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

38、。对稽查队长、稽查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1)稽查队长写出检查,赐予通报指责,并处以 0.3 万元罚款;稽查员写出检查,并处以 0.15 万元罚款。(2)年内发生两起上述质量事故,对稽查队长写出检查,赐予通报指责,并处以 0.6 万元罚款;稽查员写出检查,通报指责,并处以 0.3 万元罚款。7发生干脆经济损失在 301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稽查队长、稽查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1)对稽查队长赐予通报指责或警告处分,处以 0.8 万元罚款; 赐予稽查员通报指责或警告,并处以 0.4 万元罚款。(2)年内发生两起上述质量事故,对稽查队长赐予记过处分,处以1.5 万元罚款

39、;对稽查员赐予警告处分,并处以 0.75 万元罚款。8发生干脆经济损失在 1003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稽查队长、稽查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1)对稽查队长赐予记过处分,处以 1.5 万元罚款;对稽查员赐予记过处分,并处以 0.75 万元罚款。(2)年内发生两起上述质量事故,稽查队长自动向局提交辞职报告,并处以 2 万元罚款;对稽查员赐予记大过处分,并处以 1 万元罚款。9发生干脆经济损失在 30010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稽查队长自动向局提交辞职报告,处以 2 万元罚款;对稽查员赐予记大过处分,并处以 1 万元罚款。第四十一条局平安质量稽查队管辖区域内项目获得省(部)

40、级及以上平安标准工地、优质工程等,赐予稽查队长比照获奖项目单位主要领导的标准嘉奖的 2040%嘉奖;稽查员按获奖单位主要领导的嘉奖标准的1030%进行嘉奖。第四十二条局每年对各稽查队进行一次综合评比,被评为优秀稽查队的赐予 1 万元的嘉奖(优秀稽查对名额由安委会办公室提议,安委会主任委员确定)。第六章 对局机关人员的奖惩第四十三条局实现年度平安生产目标,赐予局平安总监以及安质部、稽查大队、工程管理部、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生产部门)正职人均嘉奖 0.8 万元;赐予局生产部门副职和安委会成员人均嘉奖 0.6万元;赐予生产部门其他人员人均嘉奖 0.4 万元;赐予局本部员工人均嘉奖 0.3 万元。第四十

41、四条为激励平安标准工地、工程质量创优和环保优秀工程创建工作的主动性,获得中国股份公司级、省(部)级及以上平安标准工地、优质工程等,按肯定比例赐予局安委会成员、生产等相关部门嘉奖,嘉奖的标准由局安委会确定。第四十五条局相关部门未能履行好职责,发生平安、质量事故,视责任大小,按以下规定对局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 1当年全局员工百亿元销售收入死亡人数、百亿元销售收入重伤人数超过中国股份公司规定的平安考核指标或年内发生两次较大伤亡责任事故;发生干脆经济损失在 100 3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局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 (1)对局平安总监和生产部门的正职,视责任

42、大小,赐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人均 0.5 万元罚款。(2)对局生产部门副职和安委会其他成员,视责任大小,赐予通报指责或警告处分,各处以人均 0.3 万元罚款。(3)对局生产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 0.10.2 万元罚款。2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较大等级或一次重大等级伤亡责任事故;发生干脆经济损失在 30010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局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1)对局平安总监和生产部门的正职,视责任大小,赐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以人均 0.8 万元罚款。(2)对局生产部门副职和安委会其他成员,视责任大小,赐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各处以人均 0.6 万元罚款。(

43、3)对局生产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 0.10.3 万元罚款。3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重大或一次特殊重大伤亡责任事故;发生干脆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以上质量事故。对局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惩罚: (1)对局平安总监和生产部门的正职,视责任大小,赐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处以人均 1.5 万元罚款。(2)对局生产部门副职和安委会其他成员,视责任大小,赐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各处以人均 1 万元罚款。(3)对局生产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 0.10.5 万元罚款。(4)对局本部员工处以人均 0.1 万元罚款。对局相关责任人的惩罚以局安委会纪要或安委会主任委员的批示为

44、准。第四十六条局在平安质量等检查时,检查人工作不仔细、走过场,而发生平安、质量事故的,局事故调查组将对事故发生的缘由分析与检查人的责任大小,经局安委会探讨确定赐予检查人相应的责任追究和惩罚。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七条对局平安质量检查、稽查提出严峻平安、质量、环保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比照本方法其次十三条,赐予任有关责任人行政和经济惩罚。第四十八条发生事故后,由于组织得力,应急措施得当,削减了负面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经局安委会或项管会探讨确定,可从(减)轻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和惩罚。第四十九条事故罚款经安委会决议后,以会议纪要或文件、通知等形式发布,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收到后,15 日内将罚款

45、上缴局财务部,对不按规定时限交纳罚款的个人将加倍惩罚。第五十条发生因工一般伤亡责任事故或同等级行车、设备、火灾等事故,取消事故单位当年评先、评优、好班子及劳动竞赛的评比资格,事故单位领导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评先、晋升。第五十一条获得各种平安、质量、环保奖项或荣誉,其授予单位必需是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第五十二条局在表彰嘉奖前要对获奖文件和奖状(杯)的原件进行严格审查核对,对不供应获奖文件和奖状(杯)原件的单位或项目不予认可;对弄虚作假的将赐予通报指责,并扣回该荣誉的嘉奖,并处一倍的罚款。第五十三条同一单位的同一个工程项目获得的同行业、同类两个及以上奖项的,按获

46、得的最高奖项嘉奖标准赐予嘉奖,不重复嘉奖。在同一个获奖项目一个人任多个职务,按最高职务嘉奖一次。第五十四条局平安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稽查队和局级平安标准工地、局级优质工程的评比,由局主管领导组织生产部门、工会、团委和有关公司平安总监或安质部长探讨确定。第五十五条平安、质量事故干脆经济损失由局财务部参与的事故调查组界定。嘉奖以局发文为准。第五十六条收缴的平安、质量、环保事故罚款,用于平安、质量、环保嘉奖,在局财务部单独列项,专款专用,由局平安质量部编制,人力资源部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后运用第五十七条获奖工程项目及先进单位,按局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在各种评比和考核中赐予加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发生因工伤亡、质量、环保事故的责任人,如在事故中死亡,不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不再重复追究行政、经济责任。第五十九条本方法由局平安质量部负责说明。第六十条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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