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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2020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办理中的听证行为,增加信访工作的透亮度,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有效性,依据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处理信访事项投诉恳求的程序。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处理、复查、复核和核查终结信访事项过程中进行听证的活动,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特地听证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重大、困难、疑难
2、的信访事项,可以实行听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实行听证的,从其规定。 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允的原则。除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个人隐私和其他特别状况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实行。 其次章 听证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与人第五条 听证机关是指有权处理、复查、复核以及核查终结信访事项并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 第六条 听证人员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组成。 听证员为 5 人以上,由听证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和其他公民组成。其中,听证机关工作人员担当听证员的人数不得多于 2 人。 听证机关可以逐步设立听证专家库,不断提升听证的公开性和透亮度。 第七条 听
3、证参与人包括信访人、被投诉机关或单位、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多人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 听证参与人可以托付 1 至 2 名代理人参与听证。托付代理人应当出具授权托付书,并指明代理事项与代理权限。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行使听证参与人的权利,担当听证参与人的义务。 第八条 听证机关行使下列职责: (一)确定是否实行听证,确定或变更实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确定听证人员;(三)确定旁听听证会的人员; (四)确定听证会第三人; (五)制作和送达听证会通知; (六)制定听证会纪律; (七)其他需听证机关行使的职责。 第九条 听证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充分
4、听取听证参与人的看法,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询问听证参与人; (三)对信访事项发表评议看法; (四)其他与听证事项相关的职责。 第十条 记录员可以由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担当,行使下列职责: (一)做好听证会通知工作; (二)核对出席听证会人员;(三)宣布听证会纪律; (四)做好听证会和评议记录; (五)帮助听证主持人,维护听证会秩序。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从听证员中指定。除行使听证员的职责外,听证主持人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确定其他听证人员是否回避; (三)接收证据材料; (四)维护听证会秩序; (五)组织听证员评议; (六)向听证机关提交听证结论报告;
5、 (七)听证机关给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听证人员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二)与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干脆利害关系的人员或其近亲属。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负责人确定;其他听证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确定。 确定听证人员回避的,听证机关应当补充相应的听证人员。 第十三条 信访人和被投诉机关或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人员回避; (二)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适用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信访人和被投诉机关或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与听证会; (二)照实
6、陈述事实、回答提问; (三)照实供应证据材料;(四)参与听证会时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五)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四条 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对信访事项提出异议。为查明、查清信访事项,分清责任,听证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与听证,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与。第三人拒绝参与的,不影响听证实行。 第三人享有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方法第十三条其次款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民经听证机关允许,可以参与旁听。听证机关可以邀请新闻媒体人员参与旁听。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确定召开听证会的,应
7、当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听证参与人实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告知做好相应的打算工作。 听证参与人收到听证会通知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参与。3 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视为放弃参与。听证人员在听证机关发出听证通知后,不得擅自会见信访人、被投诉机关或单位、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第十七条 听证会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起先。记录员核对出席人员身份后,告知听证参与人权利义务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并询问听证参与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听证参与人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听证参与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会可以中止,并根据
8、本方法确定是否回避; (三)听证参与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四)听证参与人进行举证、质证; (五)听证员询问; (六)听证参与人辩论; (七)听证参与人最终陈述看法;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参与人及旁听人员退场。第十八条 听证参与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会同全体听证员探讨是否接受;不予接受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刚好对听证参与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与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 (四)实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本方法第十
9、七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听证会记录应当交听证参与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参与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记录员在听证会记录上予以注明,并由全体听证员签字确认。 听证机关应当对实行的听证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其次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召集全体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评议看法。 听证员独立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不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干预:(一)信访人投诉所涉相关事实是否清晰、信访恳求是否合法、合理; (二)被投诉机关或单位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出的结论是否恰当; (三)是否须要听证参与人补充证据材
10、料。 评议阶段应当制作评议记录,听证员应当在评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其次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记录、评议记录的基础上制作听证结论报告。听证结论报告应当包含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听证事由、主要经过和结论,并在听证会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以上资料,由听证机关立卷归档。 听证记录、评议记录和听证结论报告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看法,进行核查终结的重要依据。 其次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机关可以确定听证会延期: (一)因不行抗力导致不能如期实行的; (二)听证参与人须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或者供应新的证据并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的; (三)听证机关认为具有合理延期
11、理由的其他状况。延期听证的,听证机关应当告知听证参与人延期理由和延期听证时间。 其次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在听证过程中,须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勘验的; (二)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须要有权机关作出说明或者确认的; (三)听证参与人申请回避并经同意,听证机关须要补充听证人员的; (四)其他须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中止的情形消逝后,听证机关应当刚好确定重新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人员和听证参与人。 其次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信访人无正值理由拒不参与听证的; (二)信访人无正值理由中途退场的; (三)其他须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程序终止后,不再重复组织听证。其次十五条 被投诉机关或单位未按时参与听证,由听证机关赐予通报指责;情节严峻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相关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应当参与听证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无正值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以及供应虚假证词、证据材料的,由听证机关赐予通报指责;情节严峻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相关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其次十六条 本市各人民团体和担当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信访事项听证工作,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8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