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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范本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协议 (ABCS20094030) 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我行发售的各款本外币理财产品,但以下两类理财产品除外:1、总行或有权行另行配发理财产品协议的单期理财产品。发售通知中就特 定单期理财产品另行配发理财产品协议的,应与客户签订通知中配发的理财产品协议。2、面对特定对公客户设计和发售的理财产品。此类产品中客户的签约议价实力较强,差异化服务需求较为普遍。这类产品协议可由有权设计发售机构的营销部门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合同管理方法的规定,结合客户及产品特点参照本协议拟定,并作为非制式协议进行法律审查。关于协议签订的要求: 1、经办行与客户办理
2、各款理财产品的认购或申购时均需与客户签订本协议。2、待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后续升级,可实现客户签约状况网上确认后, 经办行仅需与首次到农业银行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的客户签订本协议,其后该客户认购或申购我行理财产品时,可不再重复签约。3、系统升级前,经办行在受理客户认购或申购时,在确认客户已经与本机构签订本协议的状况下,可不再要求客户重复签约。二、配套文本 (一)适用于通过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发售的产品时,本协议的配套文本包括:个人客户风险承受实力评估问卷、单期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适合度评估(附于产品说明书后部)、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托付书和系统打印的各交易凭证。(二)适用于通过集中
3、版系统以外系统或途径销售的产品时,本协议的配套文本包括:个人客户风险承受实力评估问卷、单期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适合度评估(附于产品说明书后部)、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托付书、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赎回托付书和发售通知配套的其他产品文件。三、运用说明 (一)协议填写须知1、填制协议文本时,应确保填写内容的字迹工整、端正、清楚,运用文字规范、标准,不得运用同音字、通假字、简化字或错别字。填制完毕后,协议内容、文字确需变动的,应当由双方签章认可,不得单方擅自涂改。2、协议文本内容的填写应当严谨、周密,避开产生歧义。待填内容应当精确填写到对应的空格(栏)位置,不得错位、错填、漏填。协议文本上如有
4、不需填写内容的空格(栏),应当以斜线划去,或在空格(栏)处加盖空白章。3、同一协议的各份文本上所填写内容应当保持一样,同一协议的笔迹、墨 水颜色应当尽量保持一样,同一业务的相关协议文本对相同事项的表述应当保持一样,同一业务的相关协议和文本文书之间相互引用填写文本名称、编号、业务事项等内容时应当精确、完整、一样。(二)协议编号现阶段,协议编号不需填写。待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升级后,按总行另行通知的规则编号。(三)协议当事人 1、为简化填写,本协议干脆以协议签章处的当事人签章显示各方名称,协议首部不需列出各方当事人名称。签章处的各方名称,应当与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协议印章记载名称完全一样。自然人
5、客户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即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护照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单位客户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指当事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有权机关制发的书面文件。2、协议签章页、协议骑缝章/字、凭证等处当事人签名或签章的当事人名称保持一样。3、当事人名称填写或签字要工整、精确、完整,不得运用简称、通假字、同音字、错别字或省略文字。(四)其次条协议的构成和效力1 1 、 2.1款 (1)本款说明白我行理财协议的构成。本协议、单期产品说明书、认购/ 申购托付书、赎回托付书、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
6、系统打印的各交易凭证或产品对应配发的交易凭证构成一份完整的理财业务协议。(2)本款同时明确了产品说明书与本协议的效力关系,即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优先于本协议。本协议部分条款不能满意某些理财产品的业务需求时,产品设计和管理部门可以 2.1 款的约定为基础,在产品说明书中做出特殊约定。2 2 、 2.2 款:本款目的是告知客户本协议、产品说明书和总行所发布产品信 息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避开因其他途径宣扬材料的不当或不精确陈述误导客 户,或对我行造成不利影响。尽管有此条款作为基础,产品设计、管理和发售部门仍须留意其他宣扬材料与协议、产品说明书内容的一样性,避开出现违规陈述、不实描述或不当承诺。3 3 、
7、 2.3款 (1)本款明确了本协议为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基础协议的法律地位。其作用是扩大本协议的适用范围,以简化销售签约程序。目前,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已将协议签约确认功能列入工作规划,待升级完成后,在客户首次认购或申购我行理财产品时签约后,经办行可不再要求客户重复签约。(2)本款同时明确了我行与客户就单期或特定理财产品所签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本协议,为单期理财产品另行配发协议或与特定客户另行签订协议奠定了基础。但为完善表述,相关部门在与客户签订单期或特定理财产品协议时,可在该等协议中进一步明确对方当事人已与农业银行分支机构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不适用于该协议项下产品。4 4 、 2.4款和
8、2.5款 两款的目的均在于说明本协议的基础协议性质和单笔理财产品交易的相对独立性。本协议生效后,我行虽与客户建立了理财业务关系,但不负担无条件接受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要求的单方义务,详细产品交易的达成仍以客户满意相关条件为前提。同时,详细产品被赎回或终止后,仅表明在该产品上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终止,本协议仍旧有效,可接着适用于双方后续进行的其他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五)第三条1 1 、 3.1至3.7款 :此 7 款内容的作用是获得客户对自身投资权利、投资常识、风险承受力、资产来源、投资意愿、风险知悉度等方面的声明和保证,为我行开展业务奠定法律基础。同时,本协议 14.1 款对应此 7
9、款声明和保证设定了违约责任和风险担当条款,为我行应对客户不合理主见供应了协议依据。2 2 、 3.8款:为避开要求非自然人客户加盖公章对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效率的影响,本款特殊要求客户事先承认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和交易凭证加盖其预留印鉴的法律效力。但签订本协议时,应要求非自然人客户加盖公章。(六)第四条理财产品的认购1 1 、 4.1款 本款揭示了理财产品存在认购风险。如单期理财产品存在此风险,产品设计部门须要在对应说明书中重点提示。实际操作中我行做出暂停、延长、产品提前成立、募集失败等确定前,应留意依据协议约定、以维护客户资产平安为原则进行业务决策,留意刚好通过网站和网点公告方式公布相关
10、确定,并留意以下事项:(1)公告产品提前成立时,应一并告知客户起息日和到期日的调整状况; (2)募集失败的公告时间,不宜迟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起息日。除公告通知外,相关部门应按刚好对客户资金解除冻结; (3)如需暂停募集,应留意把握暂停期间的合理性,留意暂停募集对原定起息日的影响。暂停募集时,应敬重客户的撤销申购选择,允许客户撤销申购。如暂停募集会导致起息日顺延的,应留意结合本协议 5.3 款约定的规则进行通知,并敬重客户的撤销权利。(4)延长募集的,应留意延长募集期对产品说明书原定起息日的波及影响; 起息日需一并延长的,应留意根据本协议 5.3 款约定的规则进行延期起息通知, 并敬重客户的撤销
11、权利。2 2 、 4.3款 本款的目的是告知客户认购受理和认购胜利的差别,并明确了认购胜利的认定标准。对于超额认购的状况,本款也预设了按时间依次处理的业务规则。如产品设计部门和管理部门认为某些理财产品须要采纳比例配售或其他规则的,可在对应产品说明书中另行列明。3 3 、 4.4款 本款向客户明确了我行认购期间的资金划转和计息规则。本款的计息规则须要与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我行顺延起息权利作出对接。在客户同意我行根据 5.3 款约定顺延起息日的状况下,原产品说明书列明的募集结束日至起息日期限(一般为两天)可能相应延长。此时,如根据 4.4 款约定对延长期限内仍不计付利息, 则我行存在无息占用客户资金
12、的嫌疑,简单造成客户质疑和异议。因此,如确需依据 5.3 款延期起息,应对 4.4 款的约定不计息规则作出必要的调整变通,以平 衡我行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4 4 、 4.5款 本款约定了认购资金划转不胜利的法律责任。考虑到理财业务的竞争须要和集合性理财产品的违约责任追究难度,本款未约定划款不胜利时客户的违约责任。但对于我行专为特定客户设计发售的理财产品,设计和营销部门应考虑增加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条款,对起息日、成立日或约定时点期满,但特定客户资金未到账的行为加以约束。(七)第五条理财产品的起息1、本条约定了我行的理财产品起息确定权和不怜悯况的业务处理规则。产品募集期结束后,我行可依据 5.1
13、款、5.3 款、5.4 款约定作出按产品说明书列明起息日起息、顺延起息日、不能起息的确定。须要顺延起息的,应赐予客户撤销认购的选择权,设置合理的撤销期间便利客户操作。顺延起息应尽快公告通知,公告至少应告知客户顺延起息日的缘由(结 合 5.3 款的约定说明缘由)、顺延后的起息日和到期日、客户撤销认购的期限。确定不能起息时,应尽快公告通知。公告中须告知客户不能起息的缘由(结 合 5.4 款的约定说明缘由),告知资金解冻时限。同时,应严格根据 5.4 款的约定在 3 个工作日内对客户资金解除冻结。5.4 预设了我行确定不能起息的各种情形,其中 5.4(1)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成立或起息条件未能满意为产品
14、设计部门依据产品特点和投资管理须要在产品说明书约定产品成立和起息条件供应了法律依据,其余各款均为了维护客户资金平安或应对客观状况的须要而拟定。如产品设计部门认为5.4(2)至5.4(6)所述情形不能满意产品须要,可利用 5.4(1)的约定在产品说明书另行增加。须要提示的是,实践中如需适用 5.4(3),相关部门应留意收集和保留市场发生较大波动的证明材料,慎重论证市场较大波动的影响程度。2、本条 5.5 款约定了我行对产品规模和分支机构可发售规模的调整权利。如产品存在调整规模的潜在需求,产品设计部门可在产品说明书中清楚列明我行的调整权利及调整幅度等内容,向客户作更为详尽的事前披露。(8) 第六条
15、理 财产品投资管理,第1 1 、6.1 至 6.3 款第6.1至6.3条向客户说明白我行的内部投资管理机制、投资管理承诺和风险担当规则。第6.2条的实质是基于客户对我行的信任和托付,承诺将其投资管理行为限制在客户范围内。考虑到本协议适用范围广,以及第6.2条规定的相关原则,投资管理具体协议要求产品设计部门细化产品规格。在理财产品的日常投资管理(即理财协议的执行过程)中,我行内部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要求,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管理行为,严格遵守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的投资管理条款,本着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做出投资决策并实施管理行为,避开因投资管理违法或不当而对客户产生违约责任。2 2 、 6
16、.4至6.6款 第6.4至6.6条规定了本行的投资管理权限,旨在通过协议获得客户的同意和授权,为本行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供应法律依据。(1)依据第6.4条签订合同时,银行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从维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留意审查协议的法律合规性、权利义务同等性和可操作性。(2)在履行依据6.5条与外国签订的协议时,也应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避开因自身过错而丢失理财产品相关权利,增加理财产品责任负担或造成理财资产损失。(3)依据第6.6条进行投资管理时,相关决策和行为应限制在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安排内,不得擅自突破约定的投资安排,并留意根据监管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投资管理机制和风
17、险限制机制。3 3 、 6.7款 本段规定了投资管理异样状况的处理规则。本段所述的外部事务和客观状况仅限于本行只能被动接受的事务或状况。在向客户公布之前,我行须要进行必要的事前调查,以推断此类事务或状况的真实性,以及相关方是否应对事务或状况的发生担当责任。除了刚好通知外,我行还须要分析事务或状况对客户权益的影响,并依据状况实行调查其他方责任、提前终止、公开赎回等合理措施施。4 4 、 6.8款 因投资安排调整与客户理财资金面临的风险程度亲密相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指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未经客户书面许可,银行不得擅自变更投资方向、范围和方式。就面对个人客户发售的集合性理财产品的运营实践看,
18、落实上述监管规定的确存在肯定操作难度。因此考虑到监管政策逐步完善的趋势和特别理财产品的管理须要,6.8 款并未将上述监管要求干脆转为协议条款,仅确立了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操作两个基本的投资安排调整原则,为我行届时依据监管要求和实际状况敏捷处理做了铺垫。但就现阶段操作而言,为避开违规和违约风险,我行如需调整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范围和方式,仍应根据监管规定执行,获得客户对于变更的书面同意。如某些产品的特点确定其的确存在后续调整投资安排的可能性,产品设计部门可在产品说明书中对相关可能性和调整规则预先清晰约定,事前获得客户对调整的书面许可。说明书未对调整作出事先约定时,如需调整,则应结合届时可采纳的通知方式和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操作。(九)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