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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工程和经费管理暂行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工程(以下简称“省国 合研发工程”)和经费管理,根据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 理暂行方法(琼科规20222号),参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本细那么所称省国合研发工程是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需 要,围绕我省建设开放创新型自由贸易港的总体目标,充分利用全 球科技资源,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特点,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校、科研 单位,企业等和国(境)外单位合作,针对共同的科技合作目标与 任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示范、技术开发、技术转移等活动,促 进海南省科技进步,提高科技竞争力。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
2、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发 布工程申报指南,下达工程立项文件;组织或委托专业化机构开展 工程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绩效验收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负责省国合研发工程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 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 展对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2.在国(境)外开展的合作工程,可将专项资金购置或试制的 仪器设备等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置于国(境)外使用, 规定设备权属,制定设备跨境相关管理规定,由境内工程承当单位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第十五条牵头单位要按照省财政资金资助的一定比例进行配 套,具体比例在申报
3、指南中予以明确。对于牵头单位的配套资金, 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来源。非公益一类事业 单位用于工程组成员的人力本钱可计为配套资金。鼓励牵头单位先 行投入工程研发,从立项之日起追溯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工程执 行期内(含追溯期)牵头单位横向科研工程经费,可作为研发专项 的配套资金。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 境内工程承当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财 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工程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 确行使工程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工程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 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平
4、安 规范有效。境内工程承当单位必须对工程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 专用。第十七条牵头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配有 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 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本钱费用(含社会保险 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工程经费等渠道 统筹解决。第十八条国(境)外经费管理。采取符合国际科技合作特点的 经费管理和使用机制,国(境)外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所在国家 或地区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登记,收到 牵头单位拨付的经费后,根据协议内容执行工程任务,提交任务执 行报告及经费使用说明。第十九条经费支持方式为前资
5、助。第二十条 经费支持额度。省国合研发工程单个工程资助额度 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不设课题。第二十一条 经费拨付方式。工程任务书签订后,财政资金拨付 至牵头单位。根据合作协议和跨境支付协议,牵头单位将财政资金 拨付至国(境)外合作单位,国(境)外合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 资金。第二十二条 工程绩效验收评价时,财政资助金额50万元(含 50万元)以上工程,牵头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境内工程承当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国(境)外主要合作 单位需提供经费使用说明。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过程中,设备费需调剂的,由牵头单位审 批。除设备费外其他直接费用需调剂的,由工程负责人根据科研活 动实
6、际需要自主安排。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牵头单位与 工程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第二十四条对于工程其他来源资金,可参照省级财政资金执行, 由牵头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对于牵头单位配套资金中的间接费用比 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第二十五条 工程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 续使用。工程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境内工程承当单位的结 余资金扣除绩效奖励的剩余资金留归本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 动直接支出。各单位应优先考虑原工程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 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未尽事项参照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 暂行方法
7、琼科规(2022) 2号执行。第二十七条 省国合研发工程涉及国家重大政治、外交、公共安 全、生物平安等紧急、敏感事项遵循相关法规。第二十八条对于国际形势等方面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难以完成 科研工程目标的,由牵头单位和工程负责人报告说明情况,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予以免责。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九条本细那么适用于省国合研发工程,由省科技厅负责解 释。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本细那么自2022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3年。第四条工程承当单位包括工程牵头单位、主要合作单位及参与 单位。工程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是工程申报、实施、 资金使用和管理的
8、责任主体,对国际科技合作协议真实性负责,落 实配套经费等相关条件,统筹工程接受评估、绩效验收评价、监督、 检查、审计和配合延伸审计等相关事项。第五条 工程主要合作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 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 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支持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第三章工程申报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编制省国合研发工程申报指南,明确项 目支持方向、申报方式、申报条件、资助方式、资助额度、实施年 限等内容。申报材料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报。第七条申报方式:(一)实行集中申报,申报指南一般为公开发布,涉及国家重 大政治、外交、平安等事项,可以
9、采取不公开发布方式。对于落实 国家、省委、省政府紧急重大部署的合作任务,适时安排发布。(二)采用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和定向委托的方式遴选,原那么 上采用公开竞争方式。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紧急重大部署等任 务时,可采取定向择优和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特殊情况,采用“一 事一议”原那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第八条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牵头单位须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 立法人单位,或中央在琼企事业单位;主要合作单位须为国(境) 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鼓励国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来琼注册独立法人牵 头申报工程。(二)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原那么上应为该工程主体研
10、究思 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 性研究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受聘于在琼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 工程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在琼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 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 作为工程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三)合作协议。牵头单位与主要合作单位须具备科技合作基 础与能力,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科研团队、合作方式、任务分配、 经费分配、进度安排、知识产权分配等情况,尽责防范国家平安风 险。协议(或合同)含中文、合作方官方语言和英文三个版本(合 作方官方语言为英文的只需提供两个版本)。第九条 在申报省级科技工程
11、时,省国合研发工程不计入限项 要求,但承当省国合研发工程在研工程不超过2项。第四章第十一条工程立项。工程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工程管理原那么上参照过程管理工作细贝h 绩效验收评价管理工作细那么执行。(一)跨境拨付。牵头单位负责拨付跨境经费,跨境拨付的经 费不得超过工程立项经费的50%o1 .牵头单位与国(境)外工程承当单位就经费转拨达成协议(或 合同)。协议(或合同)应约定经费拨付方式(可分批拨付)、经 费预算与用途(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大类安 排)、任务进度计划及考核指标(具体内容应满足银行及税务等部 门相关要求,并作为后续经费管理的依据)。协议(或合同)含中 文、合作方官方
12、语言和英文三个版本(合作方官方语言为英文的只 需提供两个版本)。2 .牵头单位与国(境)外工程承当单位签订设备、材料跨境使 用协议(合同)。应约定设备产权归属(无偿赠与合作方的设备应 按相关规定审批;非赠与的设备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境内工程承 担单位应制定针对跨境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交付方式与计 划进度、出入关及转运费用、用途等内容(具体内容应满足我国与 合作方海关申报要求,并作为相关资产管理的依据)。协议(或合 同)含中文、合作方官方语言和英文三个版本(合作方官方语言为 英文的只需提供两个版本)。(二)工程终止。工程终止原那么上参照过程管理工作细那么执行。 工程因不可抗力无法执行时,牵
13、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 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向省科技厅申请终止 工程;国(境)外主要合作单位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下,应向牵头单 位报告相关情况。境内工程承当单位结余经费及不合理开支按规定 退回财政。(三)工程绩效验收评价。工程绩效验收评价原那么上参照绩效 验收评价管理工作细那么相关内容执行。省科技厅委托专业化机构组 织专家对工程任务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和合作效益 等情况进行绩效验收评价。财政经费资助额度到达100万元(含 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安排境内现场核查。省国合研发工程验 收评价结论分为三种情况: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1 .按期完成工程任务
14、书确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验收评价结论 为“通过验收”。2 .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工程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的,验 收评价结论为“结题”;对境内工程承当单位进行经费清算,结余 经费及不合理开支按规定退回财政。3 .因非不可抗力未完成工程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验 收评价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对境内工程承当单位进行经费清算, 结余经费及不合理开支按规定退回财政。第十三条 工程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 品等,应标注“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工程资助”字样及工程编 号,英文标注: Internation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operation Progr
15、am of Hainan Province”。对不做标注的成果, 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第五章预算编制第十四条预算经费应根据省级科技工程规定和国际科技合作 的特点,牵头单位组织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工程经费预算。(一)境内单位预算。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得简 单按比例编制。1 .直接费用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 用。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 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主要包括:(1)设备费: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 费用。与工程相关的计算机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
16、可在设备费科目 列支。(2)业务费: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 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 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 旅/国际合作交流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工程实施过程中,境内工程承当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 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 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业务费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 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3)劳务费: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工程的研究生、 博士后、访问学者和工程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 性费
17、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工程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工程研究中承当的工作任务确 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 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工程研 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国(境)外咨询专家劳务费可按照其本国(地)标准支付。2 .间接费用按照管理费、绩效支出编制,是指境内工程承当单 位在组织实施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 用。主要包括:境内工程承当单位为工程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 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 研人员的绩
18、效支出等。(1)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 置费后的30%比例核定。对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 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智力密集型工程,间接费用比例可 提高到不超过60%。(2)间接费用由牵头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 科研人员在工程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根据工程实施进展情况 分阶段支出,工程执行期内可安排绩效支出的50%,工程验收通过 后支出剩余局部。工程终止、结题、不通过验收的,不得继续安排 绩效支出。境内工程承当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 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3)工程由多个单位合作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合作方 共同协商分配。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 在工程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二)国(境)外单位预算。经费预算编制在符合国家和我省 科技工程和资金管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国、本地区的实 际情况,按照当地有关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预算测算标准执行。1.涉及科技合作的技术引进、国际知识产权(包括背景知识产 权)利用、在国(境)外开展应用示范(验证、实验)、设备调试、 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或参与国际组织合作研究缴纳会赛等可向 国(境)外工程承当单位支付经费,并列入直接经费的业务费栏目, 在预算申报时须作出说明,并提交协议(合同)等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