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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 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平安与完整,保障和促进训 练事业进展,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 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教(2021) 13号)、训练部 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教财(2021) 6号)和训练部关于规 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假设干意见(教财(20219号)等文件有关 规定,修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全 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
2、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 国家全部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淌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和对外投资等。其中固定资产的范围为:(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位 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缺乏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按 固定资产管理。(三)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但单位价值(指500 元(含)至1000元(不含)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作为
3、低值品参照 固定资产管理方法进行管理。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那么:(-)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三)资产平安完整与注意绩效相结合的原那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准 时将资产数据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组织 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第五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 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训练部 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
4、校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做到真实、精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状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 息进行充分披露。第九章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第五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 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 运用肯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 系,根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那么,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 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
5、管理绩效。第五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 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第五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 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纳多元化的 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平安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五十五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阅历、 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第十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仔细履行国 有资产管理工作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平安
6、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 .、乙 m o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 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详细部门、单位 和个人。第五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 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 相结合。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方法从事以下行为的,学校既要 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赐予惩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 任。(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 营活动的;
7、(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听从调剂的;(五)其它违反本方法行为的。第六十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处置和资 产变动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惩罚、处分。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方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十一章附那么第六十二条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 事项,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本方法由财务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XX工业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XX号)自
8、本方法实施之日起废止。XX工业高校2021年7月6日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全部,财政部综合管理,训练部监督 管理,学校详细管理”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第六条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 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单位分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第七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 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 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依据财政部、训练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
9、国有资产管理实施 方法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 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四)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 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五)负责涉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领导下,代表学校负 责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详细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财政部、训练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 理实施细那么并组织实施。(二)完善资产配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出租出借、处置、绩 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
10、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 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 理。(三)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报备和报批手续。(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 资产盘点、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五)接受训练部、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状况。(六)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并对其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详细分工为:(一)无形资产归口科学技术讨论院和校务部
11、,其中:科学技术讨论院负责 学问产权的管理,校务部负责学校校名及名誉权的管理;(二)流淌资产归口财务部管理;(三)固定资产归口财务部管理。(四)对外投资归口资产经营管理。(五)在建工程和植物资产归口总务部管理。第十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实施细那么并组织实施;(二)完善归口管理资产的验收、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 好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归口资产实施动态管理。(三)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
12、、报批手续。(五)负责用于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六)负责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方案和工程支出年度资产购置方案, 并根据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配置申购方案,参加资产购置、负 责资产验收入库、盘点、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二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依据学校事业进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三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意学校事业进展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
13、实现,或者实行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本钱过高。第十四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 标准的,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动身,强化论证,从严掌握,科学配置。能 通过调剂解决的,原那么上不重新配置。第十五条各单位购置新增资产,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方案和 工程支出年度资产购置方案,并按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详细程序 为:(一)在编制购置方案前,各单位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 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方案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 方案,依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
14、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三)财务部依据主管校领导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方案和经费进行审核 会签后,报学校批准执行;购置车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及单价100 万以上的专用设备的支出,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报训练部审批。(四)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原那么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 单位提出申请,报财务部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第十六条纳入政府选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根据政府选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 行。第十七条各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 产,根据有关规定作价入账;自建
15、资产应准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编报、 资产移交,并依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归口 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确保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防止 国有资产的流失。第十九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领用、保管、 维护等管理制度。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详细资产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 责任落实到详细部门和个人。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并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对实物资产进行定 期盘点,健全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信息,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点中 觉察的问题,应当查明缘由,追究相关责
16、任,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第二十一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 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准时办理入账手续。第二十二条 对教职工使用的资产,各单位须建立领用归还制度,教职工工 作变动时,必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学校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规 定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原那么上应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的形 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实行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出租的价格。要 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 过5年。第
17、二十四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掌握和跟踪管 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二十五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权限 履行审批手续: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 审批;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核、 报训练部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训练部 审核、财政部审批。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技成果除外)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 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200万元以下的
18、,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 训练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 由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报训练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训练部审核或审批。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 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 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各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 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供应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学校乐观鼓舞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
19、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法。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等取得 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 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 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 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三十一条国有资
20、产处置审批权限:(一)货币资金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2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训练部备 案;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核, 报训练部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训练部 审核、财政部审批。(二)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保管人(领用人)可随 时申报,使用单位汇总,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月集中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并在 每季度最终一个月的下旬报训练部备案;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如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0 万元以
21、下的,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0 万元至15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并在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 文件及相关资料报训练部,训练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如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 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训练部 审批,训练部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根据训练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附件1),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连续使用的,应当连续使用。资产处置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会同会计服务中心准时按规定和程序进 行账务处理。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须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那么。 出售、
22、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 方式公开处置。未到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掌握。第三十三条 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 让管理暂行方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 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 30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 暂行方法(国资发产权(2021239号)等规定执行;涉及学校直接持有上市 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方法(国 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 200号)等规定执行。第
23、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 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 流失。第三十五条训练部、财政部以及学校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办理产 权变动、进行账务处理和资产配置的依据。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 资产取得的收入,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资 产处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假设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21) 16号)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等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
24、处 置收入,在扣除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三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全部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 的行为。第三十八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财教(2021242号)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并申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 登记可视不怜悯况
25、,实行日常办理和年末集中办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三十九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全部权,学校享有 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学校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全部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 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一条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训练部申请调解,或者由训 练部报财政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 拟处理意见,经训练部审核并报
26、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四十三条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整体或者局部改制为企业;(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五)整体或者局部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四十四条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经批准整体或者局部资产无偿划转;(二)学校内部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三)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别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 门确认可
27、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第四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托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进行。各单位应当照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并对所供应的状况 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四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程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工程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 方法(财办(2021) 52号)有关规定,应当向训练部提出申请,经训练部审核, 财政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 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根
28、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方法(财办 (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资产清查中的固定资产损失;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的,依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校长办公 会议批准后核销,并报训练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低于2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经训练部批准后核销,并 报财政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 会提出处理意见,经训练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 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
29、类资产损失,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分类损失低于5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经训练部批准后 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分类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 提出处理意见,经训练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第四十八条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状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 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依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 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造成资产严峻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峻失真或者国有资产消失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