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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民事责任.合同责任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合同,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 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 承当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 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当合同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 公司承当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 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当合同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1 .公司因故未设立而产生
2、的债务(1)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局部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 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局部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当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 人民法 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当比例分担责任; 没有约定责任承当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 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局部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当设立行为 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 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2 .侵权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 司 承当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 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 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