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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性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限度的任意性。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性: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其特性在于: 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故意识的活动,涉及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
3、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其特性有: 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 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 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 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所有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
4、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二、监护制度的意义: 1、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予以填补。 2、通过监护人的设立可以对被监护人财产和人身等合法利益予以保护照顾。 3、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管束,防止其实行违法行为,对别人和社会导致损害。三、监护的分类: 1、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其顺序:(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批准的。 2、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其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
5、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的批准。第五章:法人*第四节:法人的设立一、法人设立的含义: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作为组织体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组织体,才干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二、法人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3、行政许可主义4、准则主义(登记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三、法人设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设立中的法人1、含义:设立中的法人就是指法人从设立开始至法人成立之前,专门负责法人设立的
6、组织体,如公司筹备处。2、设立中的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 (1)其权利能力仅限于必要的设立行为,凡超过设立行为的民事行为都不得实行。 (2)应当以将来法人成立为条件而享有权利能力。 (将来法人不可以有效的成立,应由筹建人和设立人承担法律后果。)第六章:合作第三节:普通合作其公司一、普通合作公司的概述普通合作公司是指,由普通合作人组成,合作人对合作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普通合作公司是于有限合作公司相对的概念,有限合作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其特性是: 1、必须遵从公司设定的一般原则,依法进行登记,必须要有合作公司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合,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普通合作人要
7、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不得成为普通合作人。二、合作人的出资与合作财产 1、合作人的出资:是指合作人基于合作协议为经营共同的事业面对合作作出的投资。规定表现有: (1)成立普通合作公司时没有最低的注册资本的规定。(注:公司有,即便是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须达成人民币10万元) (2)对于合作人出资形式没有限制。(可用财产权利出资,可用劳务出资) (3)在合作人出资时间上没有限制,合作人既可以在合作设立时出资,也可以在合作期间出资。 2、合作财产:是由合作人的出资以及合作公司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作累积的财产)所构成
8、的。三、合作债务 合作公司对其债务,应先以其所有财产进行清偿。合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作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是指合作人应当以其个人的所有财产对合作的债务承担责任;连带:是指每个合作人都对合作债务负有所有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合作人清偿所有的合作债务)四、合作的内部关系 1、合作人共同管理合作事务:合作人均有执行合作事务的权利和义务。 2、合作公司的事务执行人: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作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作人对外代表合作公司,执行合作事务。其别人不再从事相应的合作事务,但仍享有对合作事务一定的管理权,如监督权,重大合作事务决定权。 3、合作公司内部的损益
9、分派:合作公司的性质决定了各个合作人应当共同承担合作公司的风险和损失,并共同享有经营的收益。其分派规定如下: (1)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作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合作人事后协商决定; (3)假如合作人之间没有协议且事后协商不成的,由合作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派、分担。无法拟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作人平均分派、分担。 4、合作人对合作公司的义务: (1)竞业严禁的义务。 (2)合作人不得与笨合作公司进行交易的义务。 (3)合作人不得从事有损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的义务。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是指合作设立以后,非合作人加入合作而成为合作人。 2、退伙:是指已经改取得合作人身份
10、的合作人脱离合作组织,使其合作人资格消灭的法律事实。有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自愿退伙。六、合作公司的终止合作的终止,指合作解散,由法定因素出现或当事人约定的因素而使合作公司消灭。合作人解散的因素有: 1、合作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作人不乐意继续经营。 2、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4、合作不具有法定人数满30天。(至少2人) 5、合作协议约定的目的实现或无法实现。 6、合作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作解散的其他因素。七、特殊的普通合作公司 特殊的普通合作公司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并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公司,如律师事
11、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特性有:1、 设立的特殊性。这类公司一般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而是需要通过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按照法定程序成立。2、 业务范围的特殊性。普通合作公司重要从事生产经营,而特殊的普通合作公司通常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3、 责任承担方式的特殊性。合作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合作公司债务的,有过失的合作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作人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非因故意的及合作公司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作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八章:法律行为第三节:意思表达一、意思表达的概念意思表达,是指向外部表白意欲发生一
12、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特性有:1、意思表达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公序良俗,由于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2、意思表达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达过程。3、意思表达一句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二、意思表达的阶段(要素)五个阶段: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达意思、行为意思、表达行为。(目的效果意思表达行为)1、目的意思:行为人对行为具体内容的明确结识 2、效果意思:行为人使其表达的内容产生法律上效果的意图。3、表达行为:行为人将内心意思表现于外部,并足认为外界理解的要素。三、意思表达的发出1、概念:指表意人已经完毕将内心意
13、思表达于外的行为。2、发出的时间:(1)对无需受领的意思表达,只规定表意人完毕表达行为。(2)对需受领的意思表达,意思表达还必须针对受领人发出。四、意思表达的生效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达,在发出之时生效;2、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达,一般于发出之时生效;3、对特定人的意思表达:(1)对话的意思表达,合用“了解原则”;(2)非对话的意思表达,合用“到达原则”。五、意思表达的撤回与撤消 1、撤回:指在意思表达生效之前取消意思表达的行为。欲撤回意思表达,撤回告知应当先于意思表达或者与意思表达同时到达受领人。 2、撤消:指在意思表达生效之后取消意思表达的行为。注:协议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
14、消: (1)要约人拟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协议作了准备工作。六、意思表达的瑕疵1、意思与表达不一致(1)故意识的不一致:真意保存: A含义:指表意人故意隐瞒其真实意思而表达其他意思。B构成要件:a)表意人作出了意思表达;b)外部表达与内心真意不符;c) 表意人的故意。(法律后果: 原则上有效,但如相对人知道此保存的,则意思表达无效。)通谋虚伪表达:A含义: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达。这种行为通常用来欺诈第三人,如债权人、担保人或税务部门。属于无效行为。B我国民法只规定了“恶意串通”的法律行为和“以合法形式掩
15、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两种行为均无效。(2)无意识的不一致:错误错误的构成要件: A内心意思与外部表达不一致; B表意人不知此种不一致; C错误系由表意人自己的因素所致; D错误具有严重性,足以影响表意人的意思表达; E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达成立之时为准。错误的法律效果: A可撤消;B信赖利益的补偿。(注: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在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结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导致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意思表达不自由 (1)欺诈 含义: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限于错误而为意思表达。 构成要件:A须
16、有欺诈行为;B须欺诈人为相对人或第三人;C须欺诈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法律效果:A一般为可撤消;B假如损害国家利益,行为无效。 (2)胁迫含义:指相对人或第三人故意向表意人告以危害,致使其产生恐惊而作出意思表达。 构成要件:A须有胁迫行为,即将危害告知表意人的行为;B须胁迫行为与意思表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须胁迫行为自身违法;(手段违法;目的违法;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违法)D须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 法律效果:可撤消。 (3)乘人之危含义:行为人运用对方当事人的急切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反真意的意思表达。 构成要件:A表意人客观上有急切需要或处在危难
17、处境;B相对人实行了运用表意人危难处境的行为;C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法律效果:可撤消。第五节: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绝对)无效的行为 1、主体不适格的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的民事行为;;(2)被拒绝追认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实行的(3)依法不能独立实行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达瑕疵的类型: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 3、法律行为违法的情形: (1)违反法律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4、其它:经拟定不能补正的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行为。二、无效行为的法律效果:1、行为自始、当然、拟
18、定地无效; 2、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请求权; 3、受害方取得信赖损害之补偿请求权。三、相对无效的行为:可撤消或可变更 1、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一般而言仅涉及不妥侵害私人利益,而不涉及社会利益的法律行为。所以,最佳由受害当事人依其意思去选择行为生效与否。四、相对无效行为的一般法律效果:生撤消权或变更权,其行使,有除斥期间规定,依协议法规定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计算。五、效力未定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协议法认可的效力未定的行为,涉及: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未向相对人告知或经其批准的债的转让、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协议。第九章:代理制度第五节:表见代理无权代理:
19、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类型:(1)主线未经授权或者授权无效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一、表见代理概念指本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二、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1、代理人在实行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 2、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3、第三人应当善意且无过失; 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无关)三、表见代理的发生因素1、本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
20、或间接向第三人表达对某人授权,而事实上未授权;2、本人将具有证明代理权的存在意义的文献交给别人,而无授权意图;3、代理关系终止后未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或采用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4、代理证书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行为,第三人善意无过失而相信其有代理权;5、本人明知别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而不予以否认的。四、表见代理的效力1、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2、第三人可以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狭义无权代理;3、本人因表见代理而导致的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注:狭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亦无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表授权存在,而以本人的名义实行法律行
21、为的代理。 类型效力 第三人(相对人)善意与否被代理人追认相对人的权利催告权撤消权狭义无权代理1、未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消灭效力待定善意但可以有过错。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撤消权。恶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无撤消权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在相对人撤回前行使向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为之向无权代理人为之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如拥有代理证书、协议专用章等)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善意且没有过错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抗辩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撤消权外,还享有选择权,即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注:代理与代表的区别: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个主
22、体,代表人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不需要再发生行为的效力归属问题。(1)代表与代理当事人数量不同。(2)代表与代理的内、外部关系不同。 (3)代表和代理制度的合用范围不同。(4)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权限不同。 第十章:诉讼时效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一、诉讼时效期间 1、特点:(1)是法定期间;(2)是可变期间;期间内遇法定事由,可中止、中断及延长(3)胜诉权期间。 2、诉讼时效的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2)特殊诉讼时效:A短期诉讼时效:民通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a身体受到伤害规定补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
23、毁的。B长期诉讼时效协议法规定,涉外货品买卖协议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3)最长诉讼时效:2023,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第五节: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一、诉讼时效时期的中断1、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所有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规定或者批准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二、诉讼时效时期的中止1、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2、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
24、间的最后半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因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拟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别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合法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合法理由而将法定期效期
25、间予以延长。四、诉讼时效的效力:1、胜诉权消灭,即债权不能通过法律强制实现;2、实体权利不消灭,即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对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后不得请求返还;3、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4、法庭审理不得积极合用诉讼时效。*注:比较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第十六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性一、物权的体系:1、自物权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2、他物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
26、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占有二、物权的概念、本质与法律特性 1、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2、本质: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3、特性:(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的客体是物有体物、特定物、独立物、非严禁流通物;(5)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一权主义:如一间房屋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6)物权保护具有绝对性任何人侵入或干涉,法律给予物权以绝对的保护。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为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为请求权对人权;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而债
27、权则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且不发生排他效力。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相容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债权则不管成立先后,均平等地受偿。4、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即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落到何人之手,一般来说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而债权标的物若被第三人占有,不管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一般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第二节:物权的客体一、物的概念与特性1、概念: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民事主体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自然力。2、特性:(1)存在于人身之外,因此有生命之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
28、2)可认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3)可以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4)须独立成一体。二、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不动产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可移动性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可以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例 证金银、砍伐后的树木等土地、房屋、森林等区分的法律意义所有权人除限制、严禁流通物外,任何自然人或组织都可以成为所有权人除房屋外,不动产中的土地、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的客体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登记设立他物权类型不同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可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是否发生相邻关系不发生发生发生争议时的地区管辖普通管辖专属管辖(不动产所
29、在地法院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严禁流通物(按能否流通和流通范围大小划分)限制流通物:精神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民用枪支、民用炸药、金银(不涉及金银首饰)、文物等;严禁流通物: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违法物品等。 3、原物和孳息(按两物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关系划分)原 物孳 息分类标准: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依据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可以产生收益的物原物产生之物:依据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假如实、牛奶等);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如租金、利息、股息)例证果树与果实、奶牛与牛奶等,规定原物与孳息相分
30、离区分的法律意义1、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原物所有权转让的,孳息的收取权一并移转;2、质押协议,孳息由质权人收取;3、抵押协议,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4、当原物受到侵害致孳息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补偿原物及孳息的关系。 4、主物和从物 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 (1)须非主物之成分;(2)须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3)须与主物同属一人;(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判断某物是否为从物时,交易习惯具有优先性。 从物之外,皆为主物。 注:物的成分与物成分,指物的构成部分。物的成分可以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31、(1)重要成分。指各部分互相结合,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各该部分,均属重要成分。例如,房屋的栋梁、山地的石墙,或地上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均属于重要成分。(2)非重要成分。凡不属于重要成分的,如房屋的百叶窗、脚踏车的铃铛等。 物的重要成分不得单独为权利的客体。至于非重要成分,则可以单独为权利客体。5、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1)单一物:指形态上独立成为一体之物。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之物,其构成部分虽未失其个性,但形体上已成为单一体,在法律上与单一物同样对待。如汽车。集合物:指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之物,如一群羊、一个公司的所有设备。 (2)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区分的法律意
32、义: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所有,其一部不得成为物权客体。而对于集合物,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各部,不得将其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应分别作为各别物权的客体。 财团抵押将集合物财团财产作为一个抵押权客体是例外。 6、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特定物:指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之物。不特定物: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定之物。 区分特定物与不特定物,在于法律效果的不同,如关于债之标的、债之履行、危险承担、瑕疵担保等。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1、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2、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
33、的他物权。二、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1、物权互相间的优先效力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质权他物权成立在后,优先于所有权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有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即承租人依其使用权,可以对抗涉及作为出租人的原所有人在内的其别人,在出租物买卖、赠与、继承等场合,不影响租赁协议成立;抵押不破租赁等三、物上请求权重要表现在物权保护方面,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被侵害或存在被侵害危险时,得请求回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34、。涉及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注: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人对于自己的物,不管辗转落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得到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则阻断了物权的追及效力。即善意取得是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第十八章:物权变动原则:1、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公信原则: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认可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
35、,以保护交易安全。第二节: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1、概念:指经权利人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变动事实记载在登记薄上 2、特性:(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协议,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协议效力。 (3)不动产登记的内容以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登记簿之记载为准; (4)因登记错误,给别人导致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二、类型 初始登记、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1、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
36、批准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批准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妥,导致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补偿。 3、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批准,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三节:动产交付一、现实交付 概念:指将标
37、的物的占有直接移交给对方当事人 注: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观念交付(特殊形式交付) 1、简易交付:权利人在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已经占有动产,则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在该约定生效时,视为交付。 3、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第十九章:物权的保护一、在私法上的保护 1、物权法上的保护:物上请求权,确认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债权法上的
38、保护: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补偿请求权、不妥得利请求权二、在公法上的保护有关征收、征用1、目的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2、依法行使:按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3、经济措施:补偿、保障。第二十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性 1、概念: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特性:(1)所有权是绝对权,具有排它性;(2)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5)所有权的社会性。二、所有权的权能 1、积极权能:(1)占有:所有权人对于财产事实上的占领和控制。 (2)
39、使用: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运用。 (3)收益:收取所有物的利益,涉及孳息和利润。 (4)处分: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2、悲观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可以排除别人不合法的干涉的权利。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的范围:1、土地所有权: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2、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3、文物法律规定4、无线电频谱资源;5、其他:如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等基础
40、设施法律规定二、集体所有权 1、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农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拥有决策权。由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分三级所有,即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所有与乡集体所有。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具有公开义务村务公开集体成员的撤消诉权: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消。三、私人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41、、哄抢、破坏。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 1、区分所有是区分一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为其所有权的标的。区分所有的特定部分,须具有构造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才可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体。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专有权单元空间 (2)共有权地基、电梯、管线、走廊等公摊面积 (3)成员权业主自治的权利二、区分所有的内容 1、专有部分:区分所有人就专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处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共有部分: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即专有部分之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1)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乡公共道路的
42、除外;(2)关于绿地的归属:协议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的属于个人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城乡公共绿地的属于城市所有,即国家所有;其余的一律归全体业主共有。(3)关于车位的归属: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属于业主共有;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但一方面应满足业主需要,然后才干对外出售、出租。(4)其他归业主共有的财产:凡是必须由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都应当归业主共同所有;不是必须由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可以通过业主公约、出让协议等约定归业主共有。注:共有部分的处分:不能单独转让、抵押、出租;业主转让其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
43、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派等事项,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拟定。 3、建筑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注:决定前述第五项和第
44、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批准。决定前述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批准。 4、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第四节: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解决相邻关系的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2、团结互助、兼顾各方利益;3、公平合理;4、遵守法律、尊重习惯。三、相邻关系的类型 1、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运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派。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2、相邻土地使用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运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