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认识(心得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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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认识(心得体会)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心得体会) 20_ 年,中央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这三个文件就如三把利刃,直指司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希望能真正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廉洁性。司法改革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大力度,不断督导检查,不断出台举措,殷殷之情,拳拳之心,都是在为实现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而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感受,想说一说聊一聊。1.三个规定的背后,是

2、要我们谨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 十几年前大学入学之初,便认识了一个词,叫“法律职业共同体”。那时对这一概念还仅仅停留在“学的一样、工作性质相同”这一层面上,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是考试中的一个考点罢了,甚至对“配合”两个字不太感兴趣,而对“制约”有莫名的好感。工作后,发现在许多时候我们都是相互配合的。一个案子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宣判,证据链条是逐步完善的,而完善的过程离不开每一位参与者的努力,没有配合,一个案件的顺利结案简直是无法想象的。这时才对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但时间日久,我们是否忘记了最初的承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蜕变成了“利益共同

3、体”?公检法之间、公检法与律师之间等等,是否轻易由“定天下三分魏蜀吴”,变成了“宴桃豪杰三结义”?现在念叨“互相制约”这四个字,也许显得书生气太足,却也值得每一个司法者思考。互相制约,保持距离,绝不是不通情理,更不是六亲不认。而是要每一位司法官谨记自身的职责,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每个人站在自己的位置上,行使自己的职权,才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确保当事人罚当其罪,确保法治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体现。但是我们有时能发现,实践中本应相互制约的地方,却有相互发酵的现象。这让我想起中国政法大学何 _ 教授的一段话:“公检法人员,大多来自升斗小民之家。入职之

4、初,仍然记忆着普通人民失败和困苦,弱小和无奈,努力和希望点点滴滴,仍在心头。但入职时间越长,他们与普通人民交往渐少,检法人员相互交往日多,互相发酵和激励。他们看到的,更多是卷宗里一张张冷冰冰的证据,一条条干枯的法律。天长日久,他们变了。”虽然变质的是少数,但这足以使我们警醒。领导干部插手办案,干预司法活动,当事人吃请等等行为,在该拒绝时就要拒绝,该上报时就要上报,这不仅是三个规定所要求的,也是自身职责所要求的。即使有一天,我们中的一些人已经身处庙堂之高,也别忘记了在江湖中奔波的人们,不要忘记民生之艰难,不要因为一己之私,使当受处罚的人逃脱制裁,使完全可以免于刑罚的人经受牢狱之灾。2.三个规定落

5、实的前提,是要放开司法官的手脚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司法官的权力逐步放开,对案件结果的裁量权也逐步加大,当然伴随而来的也是责任终身制。我们看到放权以来司法官越来越能全身心投入到案件的办理当中,但是在放权过程中,却也有着些许的不足,突出表现在对司法官信任不足。“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句话耳熟能详,道出了“权力”的弱点-极易寻租,滋生腐败。但是这能不能成为束缚司法官手脚的理由?三个规定实施的目的,是要让司法官大胆办案,有人干预办案的话有法律和组织为你撑腰。但在实践中,在有些地方,“审批制”又有回潮现象,已经下放的权力又有要收回去的迹象,亦或者反复督查、动辄通报。这一方面可能是放权

6、以来确实有部分司法官肆意使用权力,任意不捕不诉、量刑畸轻畸重,导致司法不公出现,因此上级决定要对司法权力加以限制。但另一方面,是对司法官疑虑有加而信任不足。我认为,充分的信任是三个规定落实的前提。在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总能看到上级的顾虑,顾虑会不会导致权力滥用?会不会导致司法活动失控?因此总是想方设法加以制约。权力应当得到监管,但是监管不等于束缚手脚。当司法官对案件的裁量没有最终决定权的时候,势必会使得他们更多考虑的是如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登记,对自身前途会是什么影响,而不是法律规定,更不会考虑社会效果-这也是人之常情。更进一步说,权力下放一定会导致权力滥用吗?我看未必。权力下放并不是放任不

7、管,而是精兵简政的需要,是小政府、大社会的需要,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没有实质权力,为何责任终身?权力下放后,对上级的监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对阳光司法提出更高要求,也对司法官本身的职业道德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权力下放过程中的顾虑,与其说是对权力的怀疑,不如说是有些地方,有些领导干部对失去权力的恐惧,对监管能力不足的无奈,而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克服的。大胆放权给司法官,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同时加大外部监督,如人大监督、群众监督等等,提升上级监管能力,促使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在司法官履职时给予更多的关爱和鼓励。3.对记录者的保护机制还有待完善 追责问责,是对司法权力的强有力监督,是对司法腐败的

8、有效震慑。而保护机制,更是对司法官独立办案,不受外界干预的有效保障。三个规定里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办案等行为如何惩处有详细的规定,对不严格进行登记、记录的司法官,也有惩处举措,但对如实记录、登记者的保护,仅仅用一条加以规定。缺乏保护机制的规定,在实践中势必会大打折扣。绝大部分的司法官就是你我身边的普通人,有家庭,有亲人,有生活上方方面面的压力,有对荣誉和升迁的向往,当然更有对被处分和被冷落的顾虑。因此在规定当中,要不断完善保护机制,体现出对敢于说真话,敢于坚持原则的司法官是有保障的,是有相应激励措施的,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法责任制真正贯彻到底,才能促使司法官心无旁骛地行使司法权,使三个规定真正落到实处。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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