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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1 年 9 月 27 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6 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1 月 20 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0 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爱护农夫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的财务审计。对非农村集体单位占有、管理、运用村提留、镇统筹费以及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以资代劳资金等状况进行专项财务审计,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是指对农村集体
3、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其设立的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担当详细审计事项。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应当指导、帮助农村集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支持村务监督小组和村民对农村集体财务进行监督。 第五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农村审计人员必需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学问和业务实力,并持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审计证上岗。 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及其
4、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隐私。农村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所需的审计经费列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支配。其次章审计事项和权限第八条 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事项包括:(一)年度财务收支安排及其执行状况;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债权、债务、损益状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
5、、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四)政府、部门所拨资金、物资的管理和运用状况; (五)接受捐赠、赞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运用状况; (六)有价证券收益、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其运用状况; (七)土地补偿费、土地作价入股金的收支和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状况; (八)农村集体投资项目的账目和损益状况;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 (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运用费收支状况; (十一)借入资金的管理、运用状况; (十二)村提留、镇统筹费的提取、管理、运用状况; (十三)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以资代劳资金的占有、管理、运用状况; (十四)代
6、管的集体资金的运用状况; (十五)其他须要审计的事项。第九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照实供应财务收支安排及其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活动;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照实供应有关资料,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发觉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予以制止,并可以依法登记保存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账册资料; (五)发觉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财务收支行为的,予以制止,并可
7、以对审计发觉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接受被审计单位捐赠或者拨付款项的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或者查阅有关账册及资料。第十条 区农村审计机构担当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财务审计事项。市农村审计机构担当下列农村集体财务审计事项:(一)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须要由市农村审计机构审计的; (三)属于区农村审计机构担当但该区未设立农村审计机构的。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十一条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据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审计安排。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可以确定专项审计:(一)因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问题引起群众不满,须要审计的; (二)须要进行重点审计
8、调查的; (三)须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审计安排和确定专项审计任务时,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下达的年度审计安排和专项审计任务进行审计。第十二条 农村审计机构可以派出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现场审计,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所需资料按规定时间报送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农村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应当指派至少两名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协作审计工作,供应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或者调查时,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农村
9、审计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按下列规定进行:(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觉的问题,作出具体、精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搜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和实物等;对不能或者不宜提取的,进行复制、拍照或者制作书面说明;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所作的记录或者供应的证明材料,由供应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供应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缘由; (四)向村民调查了解有关状况,广泛听取村民看法; (五)在向农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看法,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看法,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10、;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状况,依据所核实的状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看法一并提交给指派该审计组的农村审计机构审核后,报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组应当自实施审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审计报告,遇审计事项困难或者其他特别状况,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后三十日内,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结论。对违反财务规定,情节稍微的,应当在审计结论中指明并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订正;对须要进行处理的,还应当在
11、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的审计看法书;对有关责任人员须要由有关部门、单位处理的,还应当做出审计建议书,刚好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将审计结论、审计看法书向被审计单位的村民公布。 第十六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看法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需执行。农村审计机构应当自审计结论、审计看法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结论、审计看法书的执行状况。 第十七条 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审计建议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建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将处理结果向被审计单位的村民公布。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五分之一以
12、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对审计结论、审计看法书有异议,可以在审计结论、审计看法书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联名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复查;认为不须要复查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复查的村民。复查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审计看法书不停止执行。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看法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审计看法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审计结论、审计看法书的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确定。遇有特别状况,作
13、出复议确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刚好通知申请人。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审计看法书不停止执行。 其次十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论、审计看法书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第四章法律责任其次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通报指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接受法定事项审计的; (二)在审计工作中拒绝供应或者不照实供应财务收支安排及其执行状况、会计报表、合同以及其他有
14、关资料的;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审计看法书无异议又拒不改正的。拒绝、阻碍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或者打击、报复农村审计人员,触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通报指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三条 经审计,发觉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通报指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
15、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农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用集体资产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归个人运用的; (二)擅自用集体资产为他人担保或者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他人的; (三)擅自增发工资、奖金、补贴或者用集体资金旅游或者为个人办理保险的; (四)不按规定管理、运用借入资金或者代管的集体资金的; (五)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 (六)以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入账归档的。其次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本条例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所列行为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可依法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撤销、罢免其职务。 其次十五条 取得会
16、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违反会计制度的,由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其次十六条 在审计中被依法追回的款物应当退回原全部人。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处的罚款,不得在农村集体财务中列支或者变相列支。 其次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审计工作隐私的; (五)在审计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农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五章附则其次十九条 由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仍旧保留农村集体经济性质的,可以参照本条例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详细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说明。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二 00 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