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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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 查方案提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是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 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 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 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 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 策提供依据。 方案要求,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 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 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 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

2、健全普查责 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 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 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以下是方案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 案的通知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8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9 月 10 日-_(此件公开发布)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 展第二次全国污染

3、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659 号)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 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 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 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 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 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 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时期资料为 2017 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

4、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 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 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 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 8 类重点行业 15 个类 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 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 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_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 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 以外所有单位和

5、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 源锅炉) ,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 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 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 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 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 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 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 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 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 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 蒸煮厂、医疗废物化

6、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 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 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 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 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 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 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_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

7、、氮氧化物、颗粒物、挥 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 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 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 (场所)情况。 稀土等 15 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 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 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 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 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 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

8、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 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 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 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 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_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 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 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 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 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

9、、氮氧化物、颗粒物、汞、 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 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 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 、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 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各省份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报国务 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污 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导读: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污染 源普查方案提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 标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为加强污染源监管、 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 决策提供依据。 三

10、、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 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 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 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_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 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 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 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 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 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 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 况和能源消耗情

11、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 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 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 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 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 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 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 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 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 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 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 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 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

12、数据及抽样调 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 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 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 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_(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 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 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 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 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 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 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 保

13、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 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 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 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 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方面确定。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 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 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 予以解决。

14、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 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 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_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 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 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 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 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 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

15、织实施前期准备、清 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 2017 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 2018 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 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 费渠道,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 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以及其他 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 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 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 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海) 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普查试

16、点:开展普查试点,完善普查制度、技 术规范和信息系统。 4.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 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_5.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 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培训。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对省、市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 及各省级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省级污染源普查领导 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 培训。 (五)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 室要按照国发201659 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 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 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17、。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部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 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 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国污染 源普查方案,编制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 量管理等相关规范;开展普查表格设计、软件及信息 系统开发建设,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试点,普查 质量核查与评估,全国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 验收、总结等。 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实 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 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 费保障,普查质量

18、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 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 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开展普查试点工 作的地区和贫困县予以补助。-_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 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 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 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质量管理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 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 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 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 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 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 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 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 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 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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