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704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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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二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概述(一)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二)原因根据合同法91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的,合同的的权利义务终终止一、债务已经按按照约定履行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抵销四、债务人依法法将标的物提提存五、债权人免除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同归于一人七、其他(三)后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合同关系消灭灭,合同终止止以后,当事事人应当遵循循诚实引用原原则,根据交交易习惯履行行通知、协

2、助助、保密等义义务(附随义义务中的后合合同义务)二、清偿(一)概念清偿:是指按照照合同的约定定实现债权目目的的行为。清偿与履行的意意义相同,但但是两者的角角度不同,清清偿是从合同同权利义务终终止、债权债债务消灭的角角度来看的,履履行是从合同同效力的角度度来看的。合同订立本来的的目的就是为为了使合同约约定的权利义义务得以实现现,债务经过过清偿以后,债债权就发生消消灭的结果。(二)代为清偿偿就是第三人代替替债务人履行行义务代为清偿必须符符合的条件:1、依合同的性性质,可以由由第三人代为为清偿。如:合同的债务务属于专属性性的,就不能能代为清偿2、债权人与债债务人之间没没有“不得由由第三人代为为清偿的

3、约定定”,即使有有这个约定,也也必须在代为为清偿前约定定,否则无效效3、债权人没有有拒绝代为清清偿的特别理理由,债务人人也无提出异异议的正当理理由。(比如如说代为清偿偿有违反社会会公共利益,社社会公德或诚诚实信用等)4、代为清偿的的第三人必须须有为债务人人清偿的意思思。(三)清偿费用用是指清偿所需要要的不要费用用对与清偿的费用用,法律无明明文规定,当当事人无约定定的事后,由由债务人负担担。三、抵销(一)概念是指两人互负债债务时,各以以其债权充当当债务的清偿偿,而使其债债务与相对人人的债务在对对等额内相互互消灭。主张抵销的债权权,称为主动动债权。被抵抵销的债权,称称为被动债权权。种类:法定抵销,

4、由法法律规定其构构成要件,当当要件具备时时,依当事人人一方的意思思表示即可发发生抵销的效效力。合意抵销,是指指按照当事人人双方的合意意所为的抵销销。注重当事事人的意思自自治。(二)抵销的要要件合同法999条规定,抵抵销必须具备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双方方当事人互负负债务、互享享债权。双方当事人没必必要存在一样样数额的债权权债务,但是是必须互负。抵抵销权的产生生,在于当事事人对于相对对人既负有债债务,同时又又享有债权。只只有债务而没没有债权或只只有债权而没没有债务,均均不发生抵销销问题。超过诉讼时效的的债权,不得得作为主动债债权而主张抵抵销,不然就就是强迫对方方履行债务。但但是如果是被被动债权,

5、被被对方要求抵抵销可以。在债权让与的情情况下,债务务人对原债权权人享有的债债权,可以向向债权受让人人主张抵销,不不然侵犯了债债务人的利益益。2、双方互负债债务,且标的的物的种类、品品质必须相同同。最适合的是货币币之债。法律规定:当事事人互负到期期债务,该债债务的标的物物种类、品质质相同的,任任何一方可以以将自己的债债务与对方的的债务抵销。(法法定抵销,一一方可以自己己做出决定。)但但是应当通知知对方。通知知到达对方时时生效。如果当事人互负负债务,标的的物种类、品品质不相同的的,经双方协协商一致,也也可以抵销。(合合意抵销)3、必须是债权权已届清偿期期未到清偿期的债债权,如果允允许抵销相当当于让

6、债务人人提前清偿,牺牺牲其期限利利益,不合理理。4、须非不得抵抵销的债务(三)抵销的方方法合意抵销双方当当事人意思表表示一致即可可法定抵销,一方方当事人决定定即可,但要要通知对方,通通知自到达对对方时生效。抵抵销不得附条条件或附期限限。(四)抵销的效效力抵销双方的债权权按照数额而而消灭。四、提存(一)概念提存,指由于债债权人的原因因而无法向其其交付合同标标的物时,债债务人将该标标的物交给提提存机关而消消灭债务的制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物的债务人为为提存人;债债权人为提存存领受人;交交付的标的物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立并保管提存存物的机关为为提存机关。提存制度的建立立,使债务人人及时了结债债务关系

7、,避避免产生延迟迟履行的新债债务,有利于于保护债务人人的利益。(二)提存的原原因(债权人人为什么不收收合同标的物物)1、债权人迟延延受领。是指指债权人无正正当理由未按按清偿期受领领或拒绝受领领。2、债权人下落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亡或丧失行为为能力,又未未确定继承人人或监护人的的。4、其他情形(三)提存机构构合同履行地的提提存机关。公公证处办理提提存公证,然然后指定银行行设立提存账账户,或租赁赁银行的保险险箱。但是在在现在的司法法实践中,有有的人民法院院也已经开始始办理提存事事务了。(四)提存的标标的物提存的标的物如如果不适于提提存或提存费费用过高的,债债务人依法可可以拍卖或变变卖标的物,提提

8、存所得的价价款。不适于提存的有有:水果,生生鲜食品、化化学品等。所所为提存费用用过高,指需需要特殊设备备或人工照顾顾的动物等。(四)提存的效效力自提存之日起,提提存人的债务务归于消灭,提提存受领人无无权请求提村村人另行清偿偿。提存物在提存期期间所产生的的孳息归提存存受领人所有有。提存人取取回提存物的的,孳息归提提存人所有。五、免除(一)免除,是是指债权人抛抛弃债权的单单独行为。对于免除,世界界通说有两种种,一种是免免除应当征得得债务人的同同意,因为合合同本身就是是双方合意,而而且免除债权权是债权人的的施惠表现,不不应当将这种种施惠强加于于人。但是另另一种观点是是说免除是一一种单方的行行为,根据

9、常常理判断,免免除不用经过过债务人同意意。我过采用用的是单独行行为说。也就是说,免除除仅仅依照债债权人表示免免除债务的意意思表示二发发生效力,致致于原因为何何,在所不问问。免除没有有什么特定的的表示方式,也也可以是书面面的,也可以以是言辞,是是明示默示都都可以。(二)免除的效效力免除发生债务绝绝对消灭的效效力,主债务务被免除,从从债务随之一一起免除。六、混同混同,是指债权权和债务同归归一个人,原原则上致使合合同关系消灭灭的事实。债权债务的混同同,由债权或或债务的承受受而产生,债债权债务的概概括承受是发发生混同的主主要原因。例例如企业合并并,合并前的的两个企业之之间有债权债债务时,企业业合并后,债债权债务因同同归一个企业业而消灭。合同关系因混同同而归于消灭灭。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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