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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合同缴纳印花税初探哪些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电子商务这一新型贸易方式在我国快速发展。在促进贸易发展的同时,又为税收制度改革及征管手段的改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诸多税种中,印花税首当其冲地受到影响,如不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改革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难以有效避开印花税的税收流失。 一、电子合同是印花税应纳税凭证 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与传统书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书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及电子签名)所
2、代替。三是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营业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四是电子合同所依靠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逝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电子合同虽然形式上具有不同于传统纸质书面合同的特点,但其性质和意义并没有发生变更,仍旧是为了规范交易,确定交易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经济交往迅捷正常地进行,具有书面凭证性。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六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需实行书面形式,假如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意了该项要求。该条规定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扩大了“书面形式”一词的说明,将数
3、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综上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明确了电子合同书面凭证性,它当然符合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纳税合同要求,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电子合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成立时。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依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
4、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到达生效,合同成立。 (二)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地点。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传统的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人是书立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在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环境下,传统意义上的亲笔签名明显是无法实现的,这里的签名是电子签名。因此电子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利用电子合同进行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印花税施行细则其次条对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合同”进行进一步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合同”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爱护。无论是在
5、境内书立还是在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纳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收件人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所以,电子合同以承诺人主营业地或常常居住地为成立地点。 三、电子合同印花税的缴纳方法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依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贴花)的缴纳方法(即“三自”纳税方式)。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贴花次数常见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实行以交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即汇缴或汇贴纳税方式)。对电子合同印花税可以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
6、按月或季对当期签订的电子合同应纳印花税进行申报,税务机关为其填开缴款书。 四、印花税暂行条例亟需改革完善 印花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颁布实施的,当时计算机的应用没有普及,对电子合同应否纳税,如何纳税没有规定。新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对电子合同已有明确规定。国家仍旧没有对印花税政策随之调整,其中关于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旧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旧法为依据。依据法律效力原则,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自新合同法生效之日,三部旧合同法已废止失效,印花税有关合同规定应相应以新合同法为依据。因此应尽快修订完善印花税暂行条例,在征税对象方面,可将原来对各类合同、凭证征税,改为对各类经济行为征税,即对购销、财产租赁、借款、产权转移、赠与、托付、行纪、供应信息等经济行为征税。只要纳税人发生了条例规定的应税行为,无论是否订立合同,均须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这样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开因纳税人不供应合同而使税收无着落,从而进一步削减偷逃印花税行为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