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可以自主约定的 15 大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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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中可以自主约定的15大事项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莫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性文件,作为企业股东应该设计最适合自己公司 实际情况的章程。一、法定代表人确实定1、公司法条文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 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二、公司对外投资1、公司法条文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 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 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2、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三、公司担保L公司法条文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 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 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四、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议事方式、表决程序1、公司法条文第41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

3、除外。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 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通过。五、股东表决权1、公司法条文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注释:股份的优先股规定公司法第132条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对股份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股份即 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务院制订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

4、制订了优先股试点管理方法。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 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 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六、股东分红1、公司法条文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 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 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116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 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股份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七、公司新增资本的认缴1、公司法

5、条文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 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 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八、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1、公司法条文第44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 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九、董事会的议事方式1、公司法条文第48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 程规定。十、监事会议事方式1、公司法条文第55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 规定。十一、股权转让L公司法条文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

6、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 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 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 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 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二、公司经营范

7、围变更1、公司法条文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 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十三、公司治理机构及其职权1、公司法条文第37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46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第49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 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十四、公司股东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L公司法条文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8、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十五、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1、公司法条文第23条第二项,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 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6条第二项,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 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83条第一款,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方式 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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