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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村民小组征地地补偿款为他他人贷款担保保如何定性朱文武原系系宿迁市宿城城区双庄乡道道口村党支部部书记。19997年至11998年江江苏省宿迁市市宿城区双庄庄乡道口村所所属三个村民民小组的土地地被市公安局局等单位征用用。征地补偿偿费由国土部部门拨到道口口村后,道口口村将其中的的青苗和附着着物补偿费发发给村民本人人或用于抵扣扣村民本人应应交纳税费后后,将余下的的土地补偿费费、安置补助助费以各村民民小组名义分分别存入双庄庄信用社,定定期取出利息息发给村民。11999年33月26日道道口村将户名名分别为“道道口村道口组组”和“道口口村条堤组”的的两张存单共共106.00052万元元汇入中国银银行宿迁支
2、行行,同月299日将该款以以“道口村”为为户名存入该该行。19999年12月月29日,因因经营需要宿宿城区金都桑桑拿浴池服务务部个体户王王广柱在中国国银行宿迁支支行贷款500万元,朱文文武利用职务务之便,用 106.00052万元元的存单为其其提供质押担担保。贷款(六个月)到到期后因王广广柱未能偿还还本息,20000年6月月6日中国银银行宿迁支行行从该质押存存单上划扣55079700.94元。案案发后被告人人朱文武及王王广柱共退还还1879555.65元元,尚有3220015.29元未追追回。公诉机关指指控被告人朱朱文武犯挪用用公款罪。朱朱文武辩称自自己不构成犯犯罪。审判:宿迁市宿城城区人民法
3、院院经审理后认认为被告人朱朱文武作为村村党支部书记记利用职务之之便,擅作主主张,用集体体所有的征地地赔偿款1006.00552万元存单单为他人担保保贷款,进行行营利活动,且且数额巨大,其其行为构成挪挪用资金罪。公公诉机关指控控朱文武的犯犯罪事实属实实,但指控其其行为构成挪挪用公款罪不不当。并依照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刑法法第二百七七十二条第一一款、第六十十四条之规定定,以挪用资资金罪判处被被告人朱文武武有期徒刑六六年;并对被被告人违法所所得3200015.299元依法予以以追缴,返还还被害单位。一审宣判后后,朱文武不不服,以原判判决认定事实实有误,定性性不准,量刑刑太重等为由由,向江苏省省宿迁市中
4、级级人民法院提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迁市中级人民民法院经审理理后认为上诉诉人朱文武利利用职务之便便,挪用集体体资金1066.00522万元为个人人经营活动的的债务提供担担保,数额巨巨大,其行为为已构成挪用用资金罪。原原判决事实清清楚,证据充充分,定罪准准确,量刑适适当,程序合合法,应予维维持。但上诉诉人对资金虽虽有挪用故意意但无占有目目的,3200015.229 元是被被上诉人挪用用尚未退还的的资金,不属属上诉人的违违法所得,原原判决主文第第二项中“对对违法所得33200155.29元予予以追缴”表表述不准确,应应改为“对尚尚未退还的33200155.29元予予以追缴”。并并依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国
5、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八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规定,裁定驳驳回上诉,维维持原判决。评析:本案在审理理过程中围绕绕“将公款用用于为他人贷贷款担保是否否属挪用归个个人使用?”“村村党支部书记记挪用村民小小组征地补偿偿款是否适用用全国人大大常委会关于于对第93条的的解释认定定为国家工作作人员犯罪?”争议较大大。一种意见认认为被告人的的行为构成挪挪用公款罪。理理由是依照刑刑法第三百八八十一条规定定,挪用公款款罪是指国家家工作人员利利用职务上的的便利,挪用用公款归个人人使用,进行行非法活动或或者挪用公款款数额较大,进进行营利活动动,或者挪用用公款数额较较大,超过三三个月未还的的行为。从犯犯罪构成上看看,挪
6、用公款款罪有如下特特征:主体只只能是刑法第第九十三条规规定的国家工工作人员和“以以国家工作人人员论”的准准国家工作人人员;客观上上表现为利用用职务上的便便利,将公款款私自移作他他用;主观上上具有非法使使用的目的。本本案被告人作作为村党支部部书记在协助助政府从事对对土地征用补补偿费用的管管理、发放工工作中,挪用用公款,为他他人贷款提供供担保,依照照全国人大常常委会关于于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刑法法第九十三三条第二款的的解释规定定,村民委员员会等村基层层组织人员在在协助人民政政府从事土地地征用补偿费费用的管理等等七项公务活活动时,属于于刑法第九十十三条第二款款规定的“其其他依照法律律从事公务的的人员”,
7、其其利用职务之之便,非法占占有公共财物物、挪用公款款等构成犯罪罪的,适用刑刑法关于国家家工作人员犯犯罪的规定,被被告人朱文武武的行为应适适用刑法第三三百八十四条条的规定,构构成挪用公款款罪;另一种意见见认为被告人人的行为不构构成犯罪。理理由是被告人人的行为系用用公款为他人人债务提供担担保,不属于于挪用。因为为我国现行公公司法第二二百一十四条条第二款、第第三款分别规规定了“公司司董事、经理理挪用公司资资金由公司给给予处分,将将其所得收入入归公司所有有,构成犯罪罪的,依法追追究刑事责任任。”和“公公司董事、经经理以公司资资产为个人债债务提供担保保的,责令取取消担保,并并依法承担赔赔偿责任,将将违法
8、提供担担保取得的收收入归公司所所有。情节严严重的,由公公司给予处分分。”公司司法不仅将将“挪用”和和“以公款为为个人债务提提供担保”的的法律责任分分别放在两款款中表述,而而且规定了明明显不同的法法律责任,可可见我国法律律对“以公款款为他人债务务提供担保”与与“挪用”两两种行为性质质的认识是有有区别的,并并不认为“以以公款为他人人债务提供担担保”包含在在“挪用”之之中。而我国国现行刑法对对“以公款为为个人债务提提供担保”的的责任尚无明明文规定,所所以,本案被被告人朱文武武的行为不构构成犯罪。但最终一二二审法院以挪挪用资金罪对对被告人朱文文武定罪量刑刑,笔者认为为是正确的,主主要理由如下下:一、本
9、案被被告人朱文武武在使用1006.00552万元时的的身份不属于于接受委托协协助人民政府府从事公务的的准国家工作作人员,仅是是村基层组织织工作人员,被被其用于质押押的106.0052万万元在性质上上也不是国家家公款而是属属于村民小组组的集体资金金。按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土地管理理法(19988年122月29日修修正)第三十十条规定“征征用土地的各各项补偿费和和安置补助费费,除被征用用土地上属于于个人的附着着物和青苗的的补偿费付给给本人外,由由被征地单位位用于发展生生产和安排因因土地被征用用而造成的多多余劳动力的的就业和不能能就业人员的的生活补助。”可见除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10、补助费应由被征地单位农民集体所有。本案中征地协议是征地单位与村被征地的各村民小组分别签定的,协议载明被征地单位是村民小组 ,所以可以认定106.0052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终应发给各被征地村民小组,所有权属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村收到国土部门拨发的征地补偿费后,应当协助政府将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发给村民个人,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单位即各村民小组。各项费用在发放给个人和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补助村民生活之前在性质上仍属国家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村基层组织有义务协助政府做好保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本案中村在收到征地补偿费后已将属于村民个人的费用发给个人或抵扣其应交纳税
11、费,并将属于村民小组的费用按各小组被征地面积计算各组应得数额后分别以各小组名义存入乡信用社,定期取出利息发给被征地村民。虽然存单仍由村里保管,各小组并未实际占有和支配,但考虑到各村民小组没有会计,并且补偿费用已以各村民小组名义分存和其利息已实际用于补助被征地村民生活的客观事实(孳息的取得正是村民小组基于对资金的所有权而获得的收益),可以认定该款已为各村民小组所有,属于村民小组集体资金。被告人朱文武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因协助人民政府实施的对国家征地补偿款进行的保管、发放等行政管理因任务完成,失去管理对象而结束,其因从事公务而临时具有的“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随之解除。虽然该村仍在对该款进行管理,但
12、这种管理已不再是协助政府从事国家公务,而是基于村组之间上下级关系对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如何使用这一村内公务的自治管理。二、被告人人以集体资金金为他人债务务提供担保应应属于挪用资资金归个人使使用。(一)、“挪挪用”在词源源意义上包含含(将款物)移作他用和和个人私自使使用(公款公公物)两种含含义。依照土地地管理法(1988年年修正)规定定,征用土地地补偿费用除除被征用土地地上属于个人人的附着物和和青苗的补偿偿费付给本人人之外,由被被征地单位用用于发展生产产和安排因土土地被征用而而造成的多余余劳动力的就就业和不能就就业人员的生生活补助 ,不不得移作他用用,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不得得占用。可见见征用土地补补偿
13、费用依法法具有特定用用途,既不能能个人私自使使用也不能用用于集体发展展生产、安排排就业和生活活补助之外的的其他事项。本本案中被告人人朱文武擅自自用其中部分分款项为他人人债务提供担担保,属于将将公款私自移移作他用,客客观上符合挪挪用的行为特特征。(二)、挪挪用资金罪侵侵犯的客体主主要是财产的的使用权和所所有权。用存单为他他人贷款提供供质押担保,实实质是利用资资金的使用和和交换价值在在资金上设定定新的物权即即担保物权,从从而使资金所所有权的行使使受到限制。并并且质押担保保要求转移物物的占有,这这就使财产所所有人暂时失失去了对财产产的占有和控控制,所有权权人无法行使使使用、收益益和处分的权权利,也就
14、等等于暂时失去去了对财产的的使用权和所所有权。使用用单位资金为为他人债务提提供担保与使使用单位资金金为个人购物物、建房或借借贷给他人等等其他常见的的挪用资金行行为在本质上上同样是使集集体暂时失去去对资金的占占有和支配,使使集体资金的的安全处于不不确定的危险险状态,侵犯犯了集体对资资金的使用权权和所有权,具具有相同的社社会危害性。(三)、本本案不适用公公司法。因为:1、公公司法仅就就公司有关工工作人员违反反公司法的行行为规定了法法律责任,没没有涉及其他他人员;2、公公司法虽然然规定对某些些行为构成犯犯罪的,可追追究刑事责任任,但认定某某一行为是否否构成犯罪以以及如何追究究刑事责任的的标准条件仍仍
15、需依据刑法法的有关规定定。(四)、我我国19977年刑法并并未将“用公公款为个人债债务提供担保保”的行为排排除在“挪用用”之外。多年来我国国刑事法律对对挪用犯罪的的立法是一个个不断发展和和完善的过程程。19799年刑法仅规规定了挪用特特定款物罪,并并未将其他挪挪用国家和集集体资金和财财物的行为纳纳入刑法调整整。但随着社社会和经济的的发展,挪用用国家和集体体款物的现象象越来越多,严严重破坏了国国家的财经管管理制度,侵侵犯了国家和和集体款物的的使用权和所所有权。鉴于于此,全国人人大常委会和和最高人民法法院、检察院院相继出台了了系列补充规规定和司法解解释,其中11988 年年人大常委会会关于惩治治贪
16、污罪贿赂赂罪的补充规规定、19995年公公司法以及及关于惩治治违反公司法法的犯罪的决决定分别对对挪用公款罪罪和挪用资金金罪作出了规规定。所有这这些都在一步步步完善我国国对挪用犯罪罪的刑事规范范。19977年刑法关关于挪用犯罪罪的规定更是是在以前人大大立法和司法法解释的基础础上修订而来来,对挪用犯犯罪的主体范范围、客观行行为的内涵进进行了补充,使使其更趋科学学和严密。例例如公司法法将“将单单位资金以个个人名义存储储获息”排除除在“挪用”之之外,而19997年新修修订的刑法对对此观点并未未予以肯定和和继承,19998年最高高法院出台的的关于审理理挪用公款案案件具体应用用法律若干问问题的解释第第二条对刑法法的解释非常常明确“挪用用公款存入银银行等,属挪用公款款进行营利活活动。”可见见对“以单位位资金为他人人债务提供担担保”和“将将单位资金以以个人名义存存储获息”等等严重侵犯集集体资金使用用权,应作为为犯罪纳入刑刑法调整的行行为新刑法未未单独加以规规定,显然不不是修订者的的巨大疏漏,而而是其立法本本意已将此两两种行为作为为“挪用”的的情形之一,是是“挪用”的的应有之意。(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文章来源:中顾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律咨询,就上上中顾法律网网)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