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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破产立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一部法律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不可能得到正确实施的,破产法更是如此。目前,破产欺诈逃债等违法行为十分严重,就是因为现行破产立法中未能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也是我国新破产立法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法律义务又须以法律责任为保障,两者往往要结合分析。破产法中的法律责任涉及方方面面,有些违法行为如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行贿受贿、贪污侵占、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与破产程序外的其他同类行为并无多少区别,不需赘述。下面仅就新破产立法中具有破产法特殊性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一、债务人人等因破产而而产生的法律律责任(一)破产
2、产人未能清偿偿余债的免责责问题我国现行破破产法适用于于企业法人,其其规定在破产产程序终结后后,未得到清清偿的债权不不再清偿,即即实行免责制制度。但法人人企业在破产产程序终结后后即告终止消消灭,而投资资人对其债务务只承担有限限责任,所以以,对法人在在破产程序中中未能清偿债债务的免责没没有什么实际际意义,不免免责也无人再再承担责任。而而在自然人破破产时,因其其在破产后仍仍要继续生存存,仍有新的的收入,是否否实行免责制制度便对其权权益具有重要要的影响。在在新破产立法法中,准备将将适用范围扩扩大到自然人人企业及其投投资人。因个个人独资企业业和合伙企业业的破产将导导致自然人投投资者的连带带破产,为公公平
3、保护债权权人与债务人人的利益,新新破产立法中中规定了更为为严谨的免责责制度。对免责制度度要有正确的的理解。首先先,不是所有有的破产人均均可享受免责责利益。新破破产法草案规规定,破产人人有违背破产产法义务的行行为、破产欺欺诈行为、破破产挥霍浪费费行为或行贿贿行为等违法法行为的,不不予免责。此此乃各国立法法之通例。其次,免责责不是破产人人的所有债务务均能获得免免除。为维持持社会公平、正正义,破产人人某些性质的的债务是不能能予以免责的的,否则会鼓鼓励不良倾向向。新破产法法草案规定,因因故意侵犯人人身权产生的的损害赔偿债债务,不免除除破产人的清清偿责任。笔笔者认为,立立法中还应根根据我国实际际情况适当
4、扩扩大不免责债债务的范围,对对因劳动关系系而产生的债债务,因过失失侵犯人身权权产生的损害害赔偿债务,因因诈欺而产生生的债务,刑刑事罚金、行行政罚款、欠欠税等债务,也也不应予以免免责。破产人人在获得免责责之后,对这这些债务仍要要负责清偿。再次,免责责不是无条件件免责。在新新破产法草案案中,按照破破产人对债权权人的不同清清偿比例,确确定其在破产产程序终结后后可以获得免免责的最低年年限。破产人人清偿比例越越高,可以获获得免责的时时间越早。只只有在符合法法定条件的情情况下,破产产人才能获得得免责,而在在免责之前,仍仍应当以其新新取得的全部部财产对未受受清偿的债权权继续承担清清偿责任。(二)对破破产企业
5、高管管人员等的法法律责任新破产法草草案规定,企企业董事、经经理或者其他他负责人违反反忠于职守、勤勤勉尽责义务务,致使所在在企业破产的的,应当承担担相应的民事事责任;因为为故意或者重重大过失致使使所在企业破破产的,对企企业债务承担担连带民事赔赔偿责任;构构成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事事责任。有前前款规定情形形的人员,在在民事责任履履行完毕之前前不得进行任任何高消费或或者投资活动动;自破产案案件终结之日日起一定期间间内不得在任任何企业担任任董事、经理理或者其他经经营管理职务务。这一规定对对制止破产企企业董事、经经理等高管人人员的违法行行为有重要作作用,尤其是是限制其高消消费行为,为为社会所热烈烈拥护。
6、但是是,该规定仍仍有待进一步步完善。第一一,其对高消消费和任职资资格的限制规规定,也应当当适用于自然然人破产人。现现草案未作规规定,应予补补充。第二,个个别措施的合合理性可能考考虑欠周。如如对投资活动动的限制虽有有防止转移资资产、逃避债债务等作用,但但也可能会影影响当事人的的偿债能力与与生活能力;如对小规模模商业摊点的的投资经营可可能既是其维维持生计的手手段,也是其其清偿债务的的资金来源。对对此应有更为为合理的规制制。第三,规规定有待细化化,对何为高高消费,如何何限制,均应应有可操作性性的具体标准准。第四,条条款部分内容容中仅规定当当事人的义务务(如不得高高消费),未未规定违反义义务时的法律律
7、责任。笔者者认为,对此此应予补充,应应明确规定破破产人有高消消费等违法行行为的,不予予免责,并处处以罚款或追追究刑事责任任。(三)债务务人等妨碍破破产程序行为为的法律责任任为保证破产产程序的顺利利进行,各国国破产法均规规定有对妨碍碍破产程序行行为的法律责责任。我国新新破产法草案案规定,债务务人及相关义义务人有义务务列席债权人人会议,对债债权人等有关关方面的询问问作出真实陈陈述与回答;有义务向人人民法院提交交财产状况说说明书、债务务清册、债权权清册和有关关财务报告,向向管理人移交交财产和与财财产有关的账账簿、文件、资资料、印章。债债务人及相关关义务人经人人民法院传唤唤,无正当理理由拒不列席席债权
8、人会议议的,或者作作虚假陈述、回回答的,或拒拒不向人民法法院提交有关关文件,不向向管理人移交交财产和与财财产有关的账账簿、文件、资资料、印章的的,或者伪造造、销毁有关关财产证据材材料的,人民民法院可以对对其采取必要要的强制措施施,如拘传、罚罚款等。构成成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事事责任。此外,债务务人在人民法法院受理破产产案件后,未未经人民法院院许可,擅自自离开住所地地的,人民法法院可予以训训诫、拘留,并并可处以罚款款。(四)破产产人在公法与与私法上任职职资格权利的的剥夺破产宣告后后,破产人在在公法与私法法上的一些任任职资格权利利也随之受到到相应剥夺。对对破产人的资资格权利剥夺夺,一般不在在破产法
9、中直直接规定,而而是在涉及有有关资格的各各个相应法律律中规定。需需注意的是,这这些权利的剥剥夺与破产人人在破产程序序中所受到的的权利限制不不同,并不随随破产程序的的终结而当然然失效,需在在破产人依法法得到复权之之后方得解除除。因为这些些在公法和私私法上对破产产人任职与业业务资格的剥剥夺,主要是是出于对破产产人在社会信信用及道德风风险等方面的的考虑而设置置的。影响破破产人任职资资格的这些因因素,并不因因破产程序的的终结而自然然消除。各国立法规规定的破产人人任职资格权权利剥夺并不不完全一致,与与其国情相关关。通常,破破产人在公法法上丧失担任任公职人员的的资格,丧失失担任律师、公公证人、仲裁裁员、陪
10、审员员、注册会计计师等的资格格,在私法上上则丧失担任任公司董事、监监事、经理等等职务的资格格。这些限制制往往也延伸伸适用于准破破产人,如破破产企业的董董事、经理等等高管人员等等。由于我国现现行破产法不不适用于自然然人,故无法法规定对自然然人破产人的的任职资格权权利剥夺,但但在相关立法法中往往规定定,限制或剥剥夺负有较大大债务未能清清偿者的任职职资格权利,而而对破产企业业高管人员任任职资格的限限制、剥夺则则已经作有规规定。如公司司法第五十七七条规定,担担任因经营不不善破产清算算的公司、企企业的董事或或者厂长、经经理,并对该该公司、企业业的破产负有有个人责任的的,自该公司司、企业破产产清算完结之之
11、日起未逾三三年,不得担担任公司的董董事、监事、经经理。国家工工商行政管理理局颁布的企企业法人法定定代表人登记记管理规定也也作有相应规规定。鉴于新破产产法可能将适适用于自然人人企业及其投投资者,所以以,应在相关关立法中对自自然人破产时时在公法与私私法上的任职职资格限制、剥剥夺作出规定定,并进一步步完善对破产产企业高管人人员资格权利利限制、剥夺夺的规定,建建立失权与复复权制度。为为保障新破产产法的顺利实实施,现在就就应当对相关关立法作出制制定、修订的的计划,以保保证对任职资资格的限制、剥剥夺规定能够够与新破产法法同时执行。二、对破产产欺诈行为的的法律责任所谓破产欺欺诈行为,是是指新破产法法规定的破
12、产产无效行为与与可撤销行为为。这些违法法行为损害破破产企业债权权人的利益,具具有恶意欺诈诈性质,影响响破产案件的的审理,破坏坏债务的公平平清偿,扰乱乱社会经济秩秩序,所以必必须坚决依法法予以制裁。新破产法草草案规定,对对破产无效行行为与破产可可撤销行为,人人民法院可以以对行为人处处以数额不等等的罚款;构构成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事事责任。此外外,债务人已已知或者应知知其不能清偿偿到期债务,仍仍然不合理地地开支费用,或或者挥霍财产产的,人民法法院也应对直直接责任人处处以罚款;构构成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事事责任。目前的新破破产法草案中中未规定上述述违法行为的的民事责任,笔笔者认为,这这是一个重大大疏
13、漏。这些些违法行为均均涉及到财产产或财产权利利,难免会造造成债权人的的经济损失,不不追究违法者者的民事赔偿偿责任,就无无法真正维护护债权人的权权益。由于破破产人已经丧丧失清偿能力力,要求其承承担民事赔偿偿责任没有任任何实际意义义,所以,必必须将民事赔赔偿责任的追追究延伸到违违法行为的直直接责任人,即即破产企业的的原法定代表表人和其他直直接责任人员员,让他们承承担相应的民民事赔偿责任任,以制裁其其违法行为。在破产程序序中有权对违违法者提起民民事诉讼、追追究民事赔偿偿责任的是管管理人。债权权人等虽是直直接受害人,但但不能直接提提起诉讼,不不过其有向管管理人建议提提起诉讼的权权利,并可以以向法院提出
14、出要求管理人人进行诉讼的的请求,必要要时还可撤换换管理人。这这是因为对破破产财产的管管理、处分等等权利由管理理人行使,所所以为维护破破产财产而进进行的诉讼,也也应当由管理理人提起。新破产法草草案规定,破破产欺诈行为为构成犯罪的的,应当依法法追究刑事责责任。在现行行破产立法中中也有此项规规定。但由于于破产法与刑刑法不相衔接接,导致在司司法实践中根根本无法追究究犯罪人的刑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第三条规定,我我国在刑事责责任的追究问问题上实行罪罪刑法定原则则,也就是说说,法无明文文规定不为罪罪。虽然破产产法规定对破破产欺诈行为为等应追究刑刑事责任,但但在刑法中对对破产犯罪尚尚未作相应规规定。根据罪罪刑
15、法定原则则,对破产欺欺诈行为就无无法追究刑事事责任。这表表明我国在刑刑事立法上的的滞后,已经经严重影响到到对社会秩序序的保障,必必须尽快对刑刑法进行相应应的修改,规规定对破产犯犯罪的处罚,以以保证破产法法的顺利实施施。我国应将将有关破产欺欺诈犯罪的具具体罪状、罪罪名及法定刑刑等规定在刑刑法分则第三三章“破坏社社会主义市场场经济秩序罪罪”中,以加加强对破产犯犯罪的打击和和预防。笔者认为,为为保证违法行行为能够被有有效地制止,新新破产法草案案对破产欺诈诈行为处罚主主体的范围必必须加以适当当扩大。因为为破产企业进进行的一些违违法行为,如如无偿转让财财产、非正常常压价出售财财产、对原来来没有财产担担保
16、的债务提提供财产担保保、对未到期期的债务提前前清偿等,往往往都是在与与对方当事人人同谋下,甚甚至在某些政政府官员支持持下进行的。这这些破产企业业以外的当事事人一般都是是在明知或应应知自己行为为是违法的,是是侵害他人合合法权益的情情况下,仍故故意进行的。对对这些违法者者的行为也必必须给予相应应的处罚,尤尤其是强化其其对民事责任任、刑事责任任的承担,才才可能对破产产欺诈违法行行为起到更为为有效的预防防与制裁效果果。由于在新破破产法中对许许多违法行为为都规定有刑刑事责任,所所以,在制定定破产法的同同时,就必须须对刑法提出出相应的补充充修改草案,使使其能够与破破产法同步通通过实施,确确保破产刑事事责任
17、的追究究有法可依。此外,在现现行破产法中中还规定有对对破产欺诈行行为的行政责责任。追究行行政责任的对对象,是有违违法行为之国国有破产企业业的法定代表表人和直接责责任人员,对对他们将给予予相应的行政政处分。但是是,目前所谓谓行政处分在在市场化体系系的企业中已已经逐渐失去去实际意义,尤尤其是对那些些与行政管理理机关不再具具有行政隶属属关系的当事事人,往往根根本无法追究究其行政责任任。笔者认为为,不同形式式法律责任的的追究,体现现着不同的管管理理念,在在市场经济模模式下,行政政处分(不是是行政处罚)将逐步退出出历史舞台,立立法应更加强强调民事责任任、刑事责任任的运用。文章来源:中顾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律咨询,就上上中顾法律网网)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