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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手抄报:信托业乱象终结者 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高出了保险和基金行业的资产管理规模。然而,信托业高速增长的背后潜藏着巨大的信托兑付危机和监管危机,我国的信托业发展亟待一部专门的信托业法。 信托制度内在的扩张力导致过度的处分自由,对固有的制度造成相当程度的冲击和破坏,而以审慎监管为基础的信托业法,可以强化信托业的合规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切实保护投资人利益。 我国信托法颁行于2001年,该法在立法中并未采取证券法、保险法那样的综合立法模式,而是采用分别立法模式,从而导致该法自始即缺乏信托业监督管理的规定,而有关信托业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规定在中国银监会2007年颁行的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该办法的前身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颁行,后因信托公司业务转型需要,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在修订时将其名称中的投资二字删了去,信托投资公司遂变身为信托公司。 截至2015年底,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高出了保险和基金行业的资产管理规模。然而,规模繁荣只是表象,信托业高速增长的背后潜藏着巨大的信托兑付危机和监管危机。与国际信托市场相比,我国的信托业发展亟待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 信托公司的法律生态环境混乱 中国银监会成立后,我国彻底建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虽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了中国银监会监管信托公司,但其内容主要规范的
3、是商业银行,而不是信托公司。换言之,中国银监会只是信托公司的法定监管部门,其并不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标准和监管要求对信托公司实施监管,相反是按照其自行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实施监管。 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现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只属于中国银监会的部门规章,作为信托行业的基本监管规则,其立法层次明显偏低,适用范围十分受限,对信托产品创新的规范和保护并不到位。 另外,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在实践中多采用集合资金信托形式,其所适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所确定的基金公司的法定监管部门却为中国证监会。同样在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分别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并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这
4、在金融监管立法和监管体制上形成了冲突。 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看,信托公司所处的法律生态环境不断在遭受诟病,无法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基金业相提并论。尤其是这些年来随着金融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纷纷开展理财业务,许多理财产品均按照信托原理设计,但为规避监管,一些信托产品刻意规避信托二字,从而以掩耳盗铃的形式与信托产品开展竞争,争夺客户,争抢资金,最终造成了理财市场竞争的无序和市场秩序的混乱。政出多门、多头监管成为当前金融理财市场的突出问题,进而形成与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之间难以克服的深层次矛盾,导致既有的基于机构监管而确立的法律规则之间产生多重冲突,并失去了应有的监管功能。 当前制约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已不单纯是微观层面上的经营问题,而是宏观层面上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法律制度问题。对信托业的定义已不能再局限于信托公司所构成的行业集体,相反已经更多地扩展到了所有信托业务所构成的集合,破解现行相关监管立法冲突成为现实难题,及时出台一部信托业法势在必行。 第 3 页 /总页数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