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4019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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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村镇银行管管理暂行规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20075号各银监局,各各政策性银银行、国有有商业银行行、股份制制商业银行行、金融资资产管理公公司,中国国邮政储蓄蓄银行,各各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农村村信用社联联合社,北北京、上海海农村商业业银行,天天津农村合合作银行,银银监会直接接监管的信信托投资公公司、财务务公司、金金融租赁公公司:为做好好调整放宽宽农村地区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准准入政策的的试点工作作,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制定了了村镇银银行管理暂暂行规定,现现印发给你你们,请遵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局速将本通通知转发至至辖内各银银监分局、城城市商业银银行

2、、农村村商业银行行和农村合合作银行。二七七年一月二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管理暂行规规定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村村镇银行、存存款人和其其他客户的的合法权益益,规范村村镇银行的的行为,加加强监督管管理,保障障村镇银行行持续、稳稳健发展,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商业业银行法和和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等等有关法律律法规,制制定本规定定。第二条 村镇银行行是指经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依依据有关法法律、法规规批准,由由境内外金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

3、三条 村镇银行行是独立的的企业法人人,享有由由股东投资资形成的全全部法人财财产权,依依法享有民民事权利,并并以全部法法人财产独独立承担民民事责任。村镇银行股股东依法享享有资产收收益、参与与重大决策策和选择管管理者等权权利,并以以其出资额额或认购股股份为限对对村镇银行行的债务承承担责任。第四条 村镇银行行以安全性性、流动性性、效益性性为经营原原则,自主主经营,自自担风险,自自负盈亏,自自我约束。村镇银行依依法开展业业务,不受受任何单位位和个人的的干涉。第五条 村镇银行行不得向关关系人发放放信用贷款款;向关系系人发放担担保贷款的的条件不得得优于其他他借款人同同类贷款的条条件。村镇银行不不得发放异异

4、地贷款。第六条 村镇银行行应遵守国国家法律、行行政法规,执执行国家金金融方针和和政策,依依法接受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的监督管管理。第二章 机构的设设立 第七条 村镇银行行的名称由由行政区划划、字号、行行业、组织织形式依次次组成,其其中行政区区划指县级级行政区划划的名称或或地名。第八条 设立村镇镇银行应当当具备下列列条件:(一)有符符合规定的的章程;(二)发起起人或出资资人应符合合规定的条条件,且发发起人或出出资人中应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金融机构;(三)在县县(市)设设立的村镇镇银行,其其注册资本本不得低于于300万元人民民币;在乡乡(镇)设设立的村镇镇银行,其其注册资本本不得低于于100万

5、元人民民币;(四)注册册资本为实实收货币资资本,且由由发起人或或出资人一一次性缴足足;(五)有符符合任职资资格条件的的董事和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六)有具具备相应专专业知识和和从业经验验的工作人人员;(七)有必必需的组织织机构和管管理制度;(八)有符符合要求的的营业场所所、安全防防范措施和和与业务有有关的其他他设施;(九)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规定定的其他审审慎性条件件。第九条 村镇银行行应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司司法自主主选择组织织形式。第十条 设立村镇镇银行应当当经过筹建建和开业两个阶阶段。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镇银行,申申请人应提提交下列文文件、材料料:(一)筹建建申请书;(二)可行

6、行性研究报报告;(三)筹建建工作方案案;(四)筹建建人员名单单及简历;(五)发起起人或出资资人基本情情况及除自自然人以外外的其他发发起人或出出资人最近近2年经审计计的会计报报告;(六)发起起人或出资资人为境内内外金融机机构的,应应提交其注注册地监管管机构出具具的书面意意见;(七)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规定的其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行的筹建期期最长为自自批准之日日起6个月。筹筹建期内达达到开业条条件的,申申请人可提提交开业申申请。村镇银行申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开业业申请书; (二)筹建建工作报告告;(三)章程程草案;(四)拟任任职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的任职

7、职资格申请请书;(五)法定定验资机构构出具的验验资证明;(六)营业业场所所有有权或使用用权的证明明材料;(七)公安安、消防部部门对营业业场所出具具的安全、消消防设施合合格证明;(八)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规定定的其他材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行董事和高高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资资格,拟任任人除应符符合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规定定的基本条条件外,还还应符合下下列条件:(一)村镇镇银行董事事应具备与与其履行职责相相适应的知知识、经验验及能力;(二)村镇镇银行董事事长和高级级管理人员员应具备从从事银行业业工作5年以上,或或者从事相相关经济工工作8年以上(其其中从事银银行业工作作2年以上)的的工

8、作经验验,具备大大专以上(含含大专)学学历。第十四条 村镇银银行董事和和高级管理理人员的任任职资格需需经银监分分局或所在在城市银监监局核准。银银监分局或或所在城市市银监局自自受理之日日起30日内作出出核准或不不予核准的的书面决定定。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行的筹建由由银监分局局或所在城城市银监局局受理,银银监局审查查并决定。银银监局自收收到完整申申请材料或或自受理之之日起4个月内作作出批准或或不批准的的书面决定定。村镇银行达达到开业条条件的,其其开业申请请由银监分分局或所在在城市银监监局受理、审审查并决定定。银监分分局或所在在城市银监监局自受理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做出核准或或不予核准准的决定。第十六条

9、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行设立分支支机构需经经过筹建和和开业两个个阶段。村镇银行分分支机构的的筹建方案案,应事前前报监管办办事处备案案。未设监监管办事处处的,向银银监分局或或所在城市市银监局备备案。村镇镇银行在分分支机构筹筹建方案备备案后即可可开展筹建建工作。村镇银行分分支机构开开业申请,由由银监分局局或所在城城市银监局局受理、审审查并决定定,银监分分局或所在在城市银监监局自受理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作出核准或或不予核准准的决定。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行分支机构构的负责人人应通过所所在地银监监

10、局组织的的从业资格格考试,并并在任职前前报银监分分局或所在在城市银监监局备案。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开业的村镇镇银行及其其分支机构构,由决定定机关颁发发金融许可可证,并凭凭金融许可可证向工商商行政管理理部门办理理登记,领领取营业执执照。第三章 股权设置置和股东资资格 第二十条 村镇银行行的股权设设置按照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司司法有关关规定执行行。第二十一条条 境内金融机机构投资入入股村镇银银行,应符符合以下条条件:(一)商业业银行未并并表和并表表后的资本本充足率均均不低于8%,且主要要审慎监管管指标符合合监管要求求;其他金金融机构的的主要合规规和审慎监监管指标符符合监管要要求;(二)财务务状况良好

11、好,最近2个会计年年度连续盈盈利;(三)入股股资金来源源真实合法法;(四)公司司治理良好好,内部控控制健全有有效; (五)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规定定的其他审审慎性条件件。境内金融机机构出资设设立或入股股村镇银行行须事先报报经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及有有关部门批批准。第二十二条条 境外金融融机构投资资入股村镇镇银行,应应符合以下下条件:(一)最近近1年年末总总资产原则则上不少于于10亿美元; (二)财务务稳健,资资信良好,最最近2个会计年年度连续盈盈利;(三)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资本充充足率应达达到其注册册地银行业业资本充足足率平均水水平且不低低于8%,非银行行金融机构构资本总额额不低于

12、加加权风险资资产总额的的10%;(四)入股股资金来源源真实合法法;(五)公司司治理良好好,内部控控制健全有有效;(六)注册册地国家(地地区)金融融机构监督督管理制度度完善;(七)该项项投资符合合注册地国国家(地区区)法律、法法规的规定定以及监管管要求;(八)注册册地国家(地地区)经济济状况良好好;(九)中国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规定定的其他审审慎性条件件。第二十三条条 境内非金金融机构企企业法人投投资入股村村镇银行,应应符合以下下条件:(一)在工工商行政管管理部门登登记注册,具具有法人资资格;(二)有良良好的社会会声誉、诚诚信记录和和纳税记录录;(三)财务务状况良好好,入股前前上一年度度盈利

13、;(四)年终终分配后,净净资产达到到全部资产产的10%以上(合合并会计报报表口径);(五)入股股资金来源源合法,不不得以借贷贷资金入股股,不得以以他人委托托资金入股股;(六)有较较强的经营营管理能力力和资金实实力;(七)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规定定的其他审审慎性条件件。拟入股的企企业法人属于于原企业改改制的,原原企业经营营业绩及经经营年限可可以延续作作为新企业业的经营业业绩和经营营年限计算算。第二十四条条 境内自然然人投资入入股村镇银银行的,应应符合以下下条件:(一)有完完全民事行行为能力;(二)有良良好的社会会声誉和诚诚信记录;(三)入股股资金来源源合法,不不得以借贷贷资金入股股,不

14、得以以他人委托托资金入股股;(四)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规定定的其他审审慎性条件件。第二十五条条 村镇银行最大股股东或惟一一股东必须须是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最大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股东东持股比例例不得低于于村镇银行行股本总额额的20%,单个自自然人股东东及关联方方持股比例例不得超过村村镇银行股股本总额的的10%,单一非非银行金融融机构或单单一非金融融机构企业业法人及其其关联方持持股比例不不得超过村村镇银行股股本总额的的10%。任何单位或或个人持有有村镇银行行股本总额额5%以上的,应应当事前报报经银监分分局或所在在城市银监监局审批。第二十六条条 村镇银行行在向工商商行政管理理部门登记记后,

15、向认认缴股本的的股东签发发记名股权权证,作为为股东所持持股份和分分红的凭证证。第二十七条条 村镇银行行股东不得得虚假出资或或者抽逃出出资。村镇银行不不得接受本本行股份作作为质押权权标的。第二十八条条 村镇银行行的股份可可依法转让让、继承和和赠与。但但发起人或或出资人持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镇银行成立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得转让或质质押。村镇镇银行董事事、行长和和副行长持持有的股份份,在任职职期间内不不得转让或或质押。第二十九条条 村镇银行行的实收资资本变更后后,必须相相应变更其其注册资本本。第四章 公司治理理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行的组织机机构及其职职责应按照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的的相关规定定执行,

16、并并在其章程程中明确。第三十一条条 村镇银行行应根据其其决策管理理的复杂程程度、业务务规模和服服务特点设设置简洁、灵灵活的组织织机构。村镇银行可可只设立董董事会,行行使决策和和监督职能能;也可不不设董事会会,由执行行董事行使使董事会相相关职责。第三十二条条 村镇银行行应建立有有效的监督督制衡机制制。不设董董事会的,应应由利益相相关者组成成的监督部部门(岗位位)或利益益相关者派派驻的专职职人员行使使监督检查查职责。第三十三条条 村镇银行行设行长1名,根据据需要设副副行长1至3名。规模模较小的村村镇银行,可可由董事长长或执行董董事兼任行行长。村镇银行董董事会或监监督管理部部门(岗位位)应对行行长实

17、施年年度专项审审计。审计计结果应向向董事会、股股东会或股股东大会报报告,并报报银监分局局或所在城城市银监局局备案。行行长、副行行长离任时时,须进行行离任审计计。第三十四条条 村镇银行行可设立独独立董事。独独立董事与与村镇银行行及其主要要股东之间间不应存在影响其其独立判断断的关系。独独立董事履履行职责时时尤其要关关注存款人人和中小股股东的利益益。第三十五条条 村镇银行行董事和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对村镇镇银行负有有忠实义务务和勤勉义义务。董事违反法法律、法规规或村镇银银行章程,致致使村镇银银行形成严严重损失的的,应当承承担赔偿责责任。行长、副行行长违反法法律、法规规或超出董董事会或执执行董事授授权范围

18、作作出决策,致致使村镇银银行遭受严严重损失的的,应承担担相应赔偿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条 村镇银行行董事会和和经营管理理层可根据据需要设置置不同的专专业委员会会,提高决决策管理水水平。规模较小的的村镇银行行,可不设设专业委员员会,并视视决策复杂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程度,由相相关的专业业人员共同同研究决策策或直接由由股东会或或股东大会会做出决策策。第三十七条条 村镇银行行要建立适适合自身业业务特点和和规模的薪薪酬分配制制度、正向向激励约束束机制,培培育与当地地农村经济济发展相适适应的企业业文化。 第五章 经营管理理 第三十八条条 经银监分分局或所在在城市银监监局批准,村村镇银行可可经营下列列业务:(一

19、)吸收收公众存款款;(二)发放放短期、中中期和长期期贷款;(三)办理理国内结算算;(四)办理理票据承兑兑与贴现;(五)从事事同业拆借借;(六)从事事银行卡业业务;(七)代理理发行、代代理兑付、承承销政府债债券;(八)代理理收付款项项及代理保保险业务;(九)经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批准的其其他业务。村镇银行按按照国家有有关规定,可可代理政策策性银行、商商业银行和和保险公司司、证券公公司等金融融机构的业业务。有条件的村村镇银行要要在农村地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根据农户、农农村经济组组织的信用用状况向其其发行银行行卡。对部分地域域面积大、居居住人口少少的村、镇镇,村镇银银行可通过过采取流动动服务等

20、形形式提供服服务。第三十九条条 村镇银行行在缴足存存款准备金金后,其可可用资金应应全部用于于当地农村村经济建设设。村镇银银行发放贷贷款应首先先充分满足足县域内农农户、农业业和农村经经济发展的的需要。确确已满足当当地农村资资金需求的的,其富余余资金可投投放当地其其他产业、购购买涉农债债券或向其其他金融机机构融资。第四十条 村镇银行行应建立适适合自身业业务发展的的授信工作作机制,合合理确定不不同借款人人的授信额额度。在授授信额度以以内,村镇镇银行可以以采取一次次授信、分分次使用、循循环放贷的的方式发放放贷款。第四十一条条 村镇银行行发放贷款款应坚持小小额、分散散的原则,提提高贷款覆覆盖面,防防止贷

21、款过过度集中。村村镇银行对对同一借款款人的贷款款余额不得得超过资本本净额的5%;对单一一集团企业业客户的授授信余额不不得超过资资本净额的的10%。第四十二条条 村镇银行行应按照国国家有关规规定,建立立审慎、规规范的资产产分类制度度和资本补补充、约束束机制,准准确划分资资产质量,充充分计提呆呆账准备,及及时冲销坏坏账,真实实反映经营营成果,确确保资本充充足率在任任何时点不不低于8%,资产损损失准备充充足率不低低于100%。第四十三条条 村镇银行行应建立健健全内部控控制制度和和内部审计计机制,提提高风险识识别和防范范能力,对对内部控制制执行情况况进行检查查、评价,并并对内部控控制的薄弱弱环节进行行

22、纠正和完完善,确保保依法合规规经营。第四十四条条 村镇银行行执行国家家统一的金金融企业财财务会计制制度以及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的有关规规定,建立立健全财务务、会计制制度。村镇银行应应真实记录录并全面反反映其业务务活动和财财务状况,编编制财务会会计报告,并并提交其权权力机构审审议。有条件的村村镇银行,可可引入外部部审计制度度。第四十五条条 村镇银行行应按规定定向银监分分局或所在在城市银监监局报送会会计报告、统统计报表及及其他资料料,并对报报告、资料料的真实性性、准确性性、完整性性负责。第四十六条条 村镇银行行应建立信信息披露制制度,及时时披露年度度经营情况况、重大事事项等信息息。第六章 监督

23、检查查 第四十七条条 村镇银行行开展业务务,依法接接受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监督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条 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根据村村镇银行业业务发展和和当地客户户的金融服服务需求,结结合非现场场监管及现现场检查结结果,依法法审批村镇镇银行的业业务范围和和新增业务务种类。第四十九条条 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依据国国家有关法法律、行政政法规,制制定村镇银银行的审慎慎经营规则则,并对村村镇银行风风险管理、内内部控制、资资本充足率率、资产质质量、资产产损失准备备充足率、风风险集中、关关联交易等等方面实施施持续、动动态监管。第五十条 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按照商商业银行监监管内部评评级指引的的有关规定定

24、,制定对对村镇银行行的评级办办法,并根根据监管评评级结果,实实施差别监监管。第五十一条条 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根据村村镇银行的的资本充足足状况和资资产质量状状况,适时时采取下列列监管措施施:(一)对资资本充足率率大于8%、不良资资产率低于于5%的,适当当减少现场场检查的频频率和范围围,支持其其稳健发展展;(二)对资资本充足率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督促其制订订切实可行行的资本补补充计划,限限期提高资资本充足率率,并加大大非现场监监管及现场场检查力度度,适时采采取限制其其资产增长长速度、固固定资产购购置、分配配红利和其其他收入、增增设分支机机构、开办办新业务等等措施; (三)对限限期内资本

25、本充足率降降至4%、不良资资产率高于于15%的,可适适时采取责责令调整董董事或高级级管理人员员、停办部部分或所有有业务、限限期重组等等措施进行行纠正;(四)对在在规定期限限内仍不能能实现有效效重组、资资本充足率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应适时接管管、撤销或或破产。第五十二条条 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应建立立对村镇银银行支农服服务质量的的考核体系系和考核办办法,定期期对村镇银银行发放支支农贷款情情况进行考考核评价,并并可将考核核评价结果果作为对村村镇银行综综合评价、行行政许可以以及高级管管理人员履履职评价的的重要内容容。第五十三条条 村镇银行行违反本规规定的,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有权采取取风

26、险提示示、约见其其董事或高高级管理人人员谈话、监监管质询、责责令停办业业务等措施施,督促其其及时进行行整改,防防范风险。第五十四条条 村镇银行行及其工作作人员在业业务经营和和管理过程程中,有违违反国家法法律、行政政法规行为为的,由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商业业银行法等等有关法律律法规实施施处罚;构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追究刑事责责任。第五十五条条 村镇银行行及其工作作人员对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的处罚决决定不服的的,可依法法提请行政政复议或向向人民法院院提起行政政诉讼。第七章 机构变更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条 村镇银行行有下列变变更事

27、项之之一的,需需经银监分分局或所在在城市银监监局批准:(一)变更更名称;(二)变更更注册资本本;(三)变更更住所;(四)调整整业务范围围;(五)变更更持有资本本总额或者者股份总额额5%以上的股股东;(六)修改改章程;(七)变更更组织形式式;(八)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规定定的其他变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时,应应报经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核核准其任职职资格。 第五十七七条 村镇银行行的接管、解解散、撤销销和破产,执执行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商业银银行法及及有关法律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定。第五十八条条 村镇银行行因解散、被被撤销和被被宣告破产产而终止的的,应向发发证机关缴缴回金融

28、许许可证,及及时到工商商行政管理理部门办理理注销登记记,并予以以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条 本规定所所称农村地地区,是指指中西部、东东北和海南南省县(市市)及县(市市)以下地地区,以及及其他省(区区、市)的的国定贫困困县和省定定贫困县及及县以下地地区。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所称境内金金融机构,是是指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法第二二条所列金金融机构。第六十一条条 本规定未未尽事宜,按按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法和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商业业银行法等等有关法律律、法规和和规章执行行。第六十二条条 本规定由由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负责解释释。第六十三条条 本规定自

29、自发布之日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会关于印发发小额贷贷款公司改改制设立村村镇银行暂暂行规定的的通知银监发2200948号各银监局(西西藏除外): 现现将小额额贷款公司司改制设立立村镇银行行暂行规定定印发给给你们,请请认真贯彻彻执行。二九年年六月九日日小额贷款公公司改制设设立村镇银银行暂行规规定第第一章 总则第第一条 为做好小小额贷款公公司改制设设立村镇银银行工作,根根据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农村村中小金融融机构行政政许可事项项实施办法法、村村镇银行管管理暂行规规定、关关于小额贷贷款公司试试点的指导导意见等等,制定本本暂行规定定。第第二条 本暂行规规定适用于于按照关关于小额贷贷款公司试试点的

30、指导导意见(以以下简称指指导意见)要要求,经省省级政府主主管部门批批准、在工工商管理部部门注册登登记、在县县(市)及及县(市)以以下地区设设立的小额额贷款公司司。第第二章 准入条件件第第三条 拟改制小小额贷款公公司须符合合指导意意见的审审慎经营要要求。第第四条 小额贷款款公司改制制设立村镇镇银行,除除满足村村镇银行管管理暂行规规定第二二章、第三三章、第四四章规定外外,还须满满足下列条条件:(一一)召开股股东(大)会会,代表三三分之二以以上表决权权的股东同同意小额贷贷款公司改改制设立村村镇银行,并并对小额贷贷款公司的的债权债务务处置、改改制工作作作出决议。债债权债务处处置应符合合有关法律律法规规

31、定定。(二二)公司治治理机制完完善、内部部控制健全全、经营状状况良好、信信誉较高,且且坚持支农农服务方向向。 11各治理理主体职责责明确,议议事规则和和决策程序序清晰,治治理目标科科学,考核核激励机制制有效,信信息披露透透明。 22具有完完备有效的的内部控制制制度,能能覆盖各业业务流程和和各操作环环节,且执执行到位。33有良好好社会声誉誉、诚信记记录和纳税税记录,无无重大违法法违规行为为。44按指指导意见新新设后持续续营业3年及以上上;清产核核资后,无无亏损挂账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年度连续盈盈利;资产产风险分类类准确,且且不良贷款款率低于2%;已足额额计提呆账账准备,其其中贷款损损失准备充充足

32、率130%以上;净净资产大于于实收资本本。55资产应应以贷款为为主,最近近四个季度度末贷款余余额占总资资产余额的的比例原则则上均不低低于75,且贷贷款全部投投放所在县县域。66最近四四个季度末末涉农贷款款余额占全全部贷款余余额的比例例均不低于于60%。77单一客客户贷款余余额不得超超过资本净净额的5,单一一集团客户户贷款余额额不得超过过资本净额额的10。88抵债资资产余额不不得超过总总资产的10。(三三)已确定定符合条件件的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拟作为主主发起人。(四四)省级政政府主管部部门推荐其其改制设立立村镇银行行,同时对对其公司治治理、内部部控制、经经营情况等等方面进行行评价。(五五)未设村

33、村镇银行的的县(市)及及县(市)以以下地区的的小额贷款款公司原则则上优先改改制。(六六)银监会会规定的其其他审慎性性条件。第第三章 程序和要要求第第五条 小额贷款款公司改制制设立村镇镇银行应当当成立筹建建工作小组组,设立村村镇银行的的发起人应应当委托筹筹建工作小小组为申请请人。筹建建工作小组组由主发起起人、小额额贷款公司司等有关单单位组成,负负责相关改改制工作。第第六条 筹建工作作小组须严严格按照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要求,做做好改制设设立村镇银银行筹建前前期的各项项准备工作作,并按照照村镇银银行管理暂暂行规定、村村镇银行组组建审批工工作指引等等有关要求求落实筹建建、开业阶阶段的相关关工作。

34、第第七条 筹建工作作小组须聘聘请具备资资质的中介介机构对拟拟改制小额额贷款公司司进行清产产核资,同同时对其管管理状况进进行专项审审计。清产产核资基准准日原则上上选定在清清产核资工工作开始时时的上季末末。筹建工工作小组应应对清产核核资结果和和审计结果果进行复查查。第第八条 清产核资资工作结束束后,筹建建工作小组组、小额贷贷款公司和和中介机构构应对净资资产结果进进行确认,签签定净资产产确认书,并并根据小额额贷款公司司股东(大大)会通过过的净资产产处置方案案对净资产产进行处置置。第第九条 拟改制设设立村镇银银行的发起起人,其资资质、持股股比例等必必须符合村村镇银行管管理暂行规规定。对对不愿意作作为发

35、起人人、不符合合村镇银行行发起人资资格或持股股要求的,申申请人应在在申报开业业前完成相相关股权转转让或清退退等工作。第第十条 有关工作作完成后,筹筹建工作小小组应按照照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农村中中小金融机机构行政许许可事项实实施办法、村村镇银行管管理暂行规规定、村村镇银行组组建审批工工作指引等等要求,向向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提交改改制设立村村镇银行的的筹建和开开业等行政政许可申请请材料。清清产核资基基准日与申申请筹建日日期不得超超过3个月。第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申请筹建,除除提交村村镇银行组组建审批工工作指引规规定材料外外,还应提提交以下材材料:(一一)股东(大大)会同意意改制的决决

36、议书及中中介机构出出具的法律律意见书;(二二)清产核核资报告、管管理状况专专项审计报报告;(三三)上一经经营年度审审计报告;(四四)净资产产确认书及及分配报告告;(五五)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拟作为主主发起人的的书面声明明;(六六)省级政政府主管部部门出具的的有关意见见;(七七)小额贷贷款公司设设立批复文文件及营业业执照;(八八)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规定定的其他材材料。开开业申请材材料同村村镇银行组组建审批工工作指引规规定材料。第第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根据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农农村中小金金融机构行行政许可事事项实施办办法、村村镇银行管管理暂行规规定、村村镇银行组组建审批工工作

37、指引等等规定的权权限、程序序和时限,受受理、审查查并决定小小额贷款公公司改制设设立村镇银银行的筹建建和开业等等行政许可可事项。第第十三条 筹建工作作小组在收收到核准开开业的批复复文件后,要要及时按法法定程序解解散小额贷贷款公司并并注销营业业执照,凭凭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颁发的的金融许可可证办理工工商登记。第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要加强强指导监督督,严把准准入关,确确保改制工工作依法合合规、稳步步推进。第第十五条 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严格按按照村镇镇银行管理理暂行规定定、中中国银监会会关于加强强村镇银行行监管的意意见等有有关文件要要求,加强强对改制后后村镇银行行的持续监监管,确保保其稳健发发展。第第五章 附则第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规定未尽事事项,按照照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农村中中小金融机机构行政许许可事项实实施办法、村村镇银行管管理暂行规规定、村村镇银行组组建审批工工作指引等等规定执行行。第第十七条 各银监局局可根据本本暂行规定定制定实施施细则。第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规定自颁布布之日起实实施。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办办公厅二九年年六月十二二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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