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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清府办202157号【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发布日期】2021.10.27【实施日期】2021.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2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业经2021年8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
2、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国土资源局)反映。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项目实施的操作办法,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21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21122号)、关于清远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清府办202140号)和清远市区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配套政策(清府办202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特点和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
3、、旧村庄改造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为实施旧村庄改造,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用地报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除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外,可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制订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村集体或合作开发单位。二、旧村庄改造缴交土地出让金的,拆迁补偿成本可以折抵地价款。拆迁单位前期投入的拆迁补偿成本可以折抵地价款,折抵比例根据改造项目确定的总容积率计算:(一)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全额折抵。(二)容积率2.0至3.0(含)部分,折抵80。(三)容积率3.0至4.0(含)部分,折抵60。(四)容积率4.0以上部分,折抵30。三、对收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