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含冶金起重机)检验与整治的法规有关规定摘要-冶金起重机械cgvk.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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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机械(含冶金起重机)检验与整治的法规有关规定摘要一、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

2、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

3、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三十四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

4、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二)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六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5、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持种设备不得使用。第三十九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第四十二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第四十六条 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收回牌照。(三)2001

6、年4月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二、操作人员

7、守则;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常规检查制度;五、维修保养制度;六、定期报检制度;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报检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四)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11月1日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二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

8、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五)国家质检总局颁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2003年6月17实施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附件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六)国家质检总局颁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第二条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9、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七)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70号令发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自2005年7月1 日起施行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

10、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八)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发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

11、登记。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

12、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七)使用登记证明。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

13、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第二十三条 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

14、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

15、、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二、2007年起重机械整治新要求(一)主要文件1、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2007年5月24日。2、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377号),2007年8月8日。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冶金起重

16、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2007年7月23日。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闽质监特2007360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2007427号),二七年九月六日。(二)在用吊运熔融金属冶金起重机械整治要求1、整改时间及监护使用要求在用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通知要求,尽快安排整改,整改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在实施改造期间,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监护使用,发现设备异常或者存在危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使用单

17、位按照总局的通知要求立即制订书面的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责任人,确保按时整改到位。书面的整改计划和方案应当报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否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2、检验要求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由2年缩短为1年。对检验时间已超过1年或者定期检验时间已到期、即将到期的上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在2007年9月30日前报当地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检验,对不符合总局375号文件要求的起重机械,应当要求使用单位提供书面的整改计划和方案,限期整改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检验中如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暂停设备的使用,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3、

18、整改要求(1)在用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的改造,应当由具有冶金起重机制造、改造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额定起重量小于75t的起重机械也可以由具有通用桥式起重机制造、改造许可相应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单位进行。(2)国家质检总局的改造要求A对于已经采用通用桥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的,应当更换为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如果由于厂房、基础等因素不具备更换铸造起重机条件的单位,除满足通用桥式起重机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外,必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改造并达到11条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B对于已经采用额定起重量大于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各类起重机械,不允许吊运熔融金

19、属。C对于已经采用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各类起重机械吊运熔融金属的,必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更换或改造并达到8条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三)新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自国家质检总局通知之日起,对新安装尚未验收检验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总局37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1、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75t的起重机械,必须具有冶金起重机制造许可资质。2、额定起重量小于75t的起重机,应当选用工作级别为A7(包括A7)以上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但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改造后起重机的11条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3、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只能

20、用于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的工况,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改造后的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其中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要求由M5级(含M5级)以上提高到M6级(含M6级)以上。(四)吊运非熔融金属冶金起重机械整治要求1、在冶炼、铸造等有熔融金属(含熔融非金属物料、炽热固态金属)场所不吊运熔融金属(含熔融非金属物料、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提供书面不吊运熔融金属(含熔融非金属物料、炽热固态金属)的承诺,经检验人员现场实际确认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不得用于吊运熔融金属(含熔融非金属物料、炽热固态金属)”。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书面承诺执行。2、自国家质检总局通知之日起,

21、对新安装尚未验收检验的吊运熔融非金属物料(温度低于熔融金属)和吊运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械,也应当按照总局375号文件中对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的的相应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总局通知之前已在用的吊运熔融非金属物料和吊运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按照检规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并建议使用单位按照总局375号文件中对吊运熔融金属的要求进行整改。(四)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主要要求1、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起重机械,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选型不当并明显危及安全的起重机械;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或未进行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到期未检或已经超过设计寿命期限的起重机械;无证作业人员

22、使用的起重机械;超工作级别使用的起重机械;重要技术档案缺失的起重机械;现场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存在其它危及安全因素的起重机械。上述停用设备仍有使用价值的,必须经过整改,确认符合安全质量技术要求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恢复使用。2、存在下列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起重机械,应当立即取缔:非法生产的起重机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起重机械;其它严重违法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起重机械。对“四查”中发现问题已经涉嫌触犯刑律的,应当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五)加强重大隐患整改的监督,重大隐患整改督查率100%。对确定为重大隐患的特种设备要登记造册,按照规定的

23、期限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逐台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暂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必须提出整改期限,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有效监控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隐患:1、使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2、使用超过设计规定参数范围或者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3、缺少必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特种设备;4、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或者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5、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6、发生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7、存在危及安全的其他重大隐患的特种设备。(六)充分

24、发挥检验机构技术把关作用。要进一步发挥检验机构安全把关上的技术和管理支撑作用,各检验机构在落实检验区域(领域)覆盖责任的同时,应当积极开展对被检单位的“三确认”工作,即确认特种设备数量和安全状况、确认作业人员数量和持证情况、确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建立检验机构和安全监察机构的快速联动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附件1: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目录(厂内机动车辆部分)设备种类设备类型等级设备型式许可方式受理机构覆盖范围原则厂内机动车辆牵引车推顶车A内燃牵引车和推顶车制造许可国家额定推牵功率向下覆盖蓄电池牵引车和推顶车全液压式牵引车搬运车内

25、燃固定平台搬运车 额定载重量或工作能力向下覆盖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平台堆垛车托盘搬运车拣选车装载机轮胎式装载机额定工作能力向下覆盖履带式装载机挖掘机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挖掘装载机挖掘装载机铲运机自行式铲运机拖式铲运机进口厂内机动车辆各种型式的牵引车、推顶车、搬运车、装载机、挖掘机、铲运机型式试验国家按不同类型覆盖范围原则执行注:按照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叉车划归起重机的轻小型起重设备。附件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26、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249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50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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