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技巧关于法庭口才辩论技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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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庭辩论技巧关于法庭口才辩论技巧法庭辩论语言是指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控诉一方与辩护一方在法庭这个特殊的辩论场所,围绕着一个特定案件,以辨明是与非、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目的,互相辩论所使用的语言。下面是WTT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法庭口才辩论技巧,欢送大家阅读。关于法庭口才辩论技巧预防性。辩论的双方,在参加法律辩论之前,都必须做好思想上、材料上和口语表达的充分准备。尤其是公诉人和辩论人,辩论前都要依法查阅卷宗、讯问或会见被告人和进展必要的调查,撰写好公诉和辩护词,一般还经过本部门集体讨论,准备好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的答复。所谓“九备一说”,说的就是事先九分准备,在法庭上的直接口语仅

2、仅是一分而已。临庭性。在审讯长的主持下,在特殊的场合,面对着特殊的对象,在特殊的气氛中,辩论双方面对面地阐述、争论、反驳,面对面地向审讯庭提出各自的恳求和主张。职责性。辩论的双方各有法定的明确职责,如公诉人的职责是揭露、证实被告人犯罪并恳求依法予以惩办,辩护人的职责是辩驳、辩护;公诉人不得为被告人进展辩护,辩护人不可代替公诉人对被告进展控诉。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可逾越。均等性。法律规定,辩论双方的口语表达时机是均等的,允许公诉方发一次言,也允许辩护方发一次言(一方有两人派一人发言);一方发言时对方不得打断。敏捷性。辩论双方既要事先准备好反驳对方的意见,也要进展临庭表达出来的现实的言词争辩,后

3、一种敏捷性的要求更高。敏捷性主要表达在对对方反驳的话听得清,思维能准确抓住症结,并迅速作出答复,而且言辞中肯、流畅、声音响亮。作为法庭辩论的一方,如没有那种“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的足够思想准备,并能作出相应的辩驳反响,往往会在辩论中失利。攻守性。社会法庭出庭辩论的双方都是为了协助审讯机关对被告人准确的定罪量刑,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双方都处于守势,同时又都处于攻势地位。某一点上公诉方处守势,辩护方处攻势,在另一点上那么相反。假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的起诉书和公诉词无懈可击,辩护方无法进攻,就只得采取守势,要求审讯长依法处置了。假如公诉方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缺乏、定性有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

4、不符合法律程序,辩护方就有较多的进攻时机了。双方攻守的时机是均等的,攻守的最终目的是共同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流畅性。流畅,首先是顺理成章,即阐述和反驳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诸要素必须齐全,论点统帅论据,论据支持论点,论证方法恰当,具有逻辑性。流畅,还表达在使用通俗明了的法律言辞,口齿清楚,语言连接而明晰。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到达影响别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才能,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才能。一、辩论双方的技巧辩论双方共同的一般技

5、巧,在司法理论中常用的有以下几种:1)擅长使用第一手材料。辩论者要擅长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并经过反复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详细,包括重要细节在内。由于材料确凿,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信不疑的感觉,对辩论制胜特别有利。2)擅长发现“靶子”。要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擅长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这段话的破绽,抓住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矛盾。这样就能发现“靶子”,针锋相对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失去辩论的锐气和主动权,收到较理想的辩论效果。3)擅长引用法律条款。要求辩论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得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要背得出,

6、并要掌握其内函和本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络,进而说明这些条款与本案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做到了这几点,就能在辩论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拟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4)擅长放松情绪。有经历的辩论者擅长用理智控制感情,始终保持放松的情绪,而紧张对辩论是极不利的。如何放松?首先要做到不被对方的言辞所激怒,情绪自始至终要放松;其次要坚持用适中的语速,以语速去抑制冲动,第三要说清发言中的序码号,造成适当的语段间隙,既可使说出的话条理明晰,又可以控制情绪。5)擅长争取主动。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其技巧有二:一是辩论前擅长设题,就是为对方设想可能要进展辩论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

7、刑、适用法律条款、程序等六个方面考虑,擅长设题就首先获得主动。二是擅长出击,即在说明自己观点的同时,敏锐地发现对方的破绽和错误,抓住症结进攻,使对方陷于被动。6)擅长把开头话说好。常见的方法有三:一是借别人之口开头,如借审讯人员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们的话,用法庭调查的某一情节作为辩论的开头,然后展开辩论。二是提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使对方的错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着以此为靶子开展辩论。三是针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就是针对对方的根本见解,进展直截了断的反驳。7)擅长利用语速快慢和腔调上下。辩论中的口语表达,应以中速为宜,但也应当有所变化。作结论可以用稍慢的语速,略高的腔调,以获得一

8、种斩钉截铁、字字千钧的表达效果;向对方连续反诘的时候,可以逐渐加快语速,使对方在快速答复中露出破绽或出现失误,以便获得还击的时机。腔调宜明晰洪亮,注意抑扬顿挫,但不能高声喊叫,也不宜象演戏似的“忘却自我进入角色”。8)擅长回绝多余的辩论。在辩论中如出现对方在枝节问题上揪住不放或死不认帐的情况,可以采取回绝辩论的作法:如对对方纠缠的问题是已经说明的问题,只需点明已在前面讲过不再重复;假如对方揪住枝节问题不放,可以严正指出:“所提出问题根本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与量刑”;假如被告人在清楚的事实和确定的证据面前死不认帐,律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不再为其辩护,公诉人可以声明公诉发言到此完毕,使辩论嘎然而止,干脆

9、有力。9)擅长顾此顾彼。当对方一次性提出较多问题而且每个问题都与定性量刑有关时,辩论者只宜答复每个问题的重点,不要详加阐述,以给自己留下考虑的余地;对方假设再就一两个问题追问,再就这一两个问题作详细答复;假如对方提出问题很多,关键性的只有一两个,可只就这一两个问题作答,声明其他问题“暂且不答”,不宜把话讲死;假如是集团性的刑事案件,假设干被告人都有各自的辩护人,这一辩护人的辩护发言,不可把罪责往另一辩护人的被告头上推,更不宜当庭出现辩护人之间的争执,要紧紧围绕被告人的事实进展辩护。10)擅长补救失误。法庭辩论是严肃的,要求尽可能不说不适当的话,要求不说不该说的错话,但是,说漏了嘴、讲错了话的现

10、象毕竟不可能完全防止。遇到这种情况,可采取以下方法补救:一是对已说出的非根本性的不适当的话,可在下一轮发言中说得周全些,亦可在休庭时向对方作解释;二是说了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错话,必须立即予以更正,可以说:“审讯长,请允许我更完好地、更准确地说明我刚刚的发言.”这是法庭认错的委婉方式,另一方不必再去纠缠;三是说了不该说的话,如有辱对方人格的话,应尽快转换口气,尽量弥补,并在庭审后主动向对方赔礼抱歉。二、谋略及详细运用(一)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到达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擅长抓住

11、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二)示假隐真法。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三)间接否认法。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锋芒指向对方,而是假设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12、四)以退为进法。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唐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此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承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五)先声夺势法。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到达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理论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展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

13、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六)后发制人法。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那么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根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展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七)设问否认法。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发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答复,只要答复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答复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懊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承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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