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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检察权配置论审判监督难点_法律监督从检察权的配置论审判监督的难点_法律监督论文导读::笔者试从检察权配置的角度。我国的检察权应当比较接近于法律监督权的权能。有将近二十个基层院三年内无一起审判监督抗诉案件出现。针对我国检察权的立法主要有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键词:检察权,法律监督,审判监督,立法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存在着一种现象,即检察机关重法律制裁,轻诉讼监督。各级检察机关往往以打击犯罪为主要工作目标,过于注意追求惩治犯罪的效果,而对于诉讼监督则往往忽视。从近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全国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错误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抗诉案件数从 1998 年的 3791 件削减到 2008 年的 32
2、48 件,下降趋势是明显的。又如 2006 年浙江省院下属各个基层院中,有将近二十个基层院三年内无一起审判监督抗诉案件出现。这些数据表明,当前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工作正遭受前所未有的困难局面。审判监督工作之所以会遭遇到这样的逆境,其缘由是多方面的。笔者试从检察权配置的角度,对我国检察机关开展审判监督工作所遭受的难点进行分析探讨,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检察机关对自身权力进行合理认知和重新配置,以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允正义的作用,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检察权、诉讼监督权、审判监督权的概念和逻辑联系 在分析当前因检察权配置导致审判监督工作出现的难点之前,我们必需
3、首先明确检察权、诉讼监督权、审判监督权这三者的详细概念以及其内在的详细联系。1、检察权的定义 东西方法律学术界对检察权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权(2)司法权(3)双重权力属性(4)单独的法律监督权。详细到我国的实际状况来看,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义是:检察机关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它监督,对其负责。检察机关同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平行设置毕业论文格式,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从而保证了检察机关真正独立行使检察权。从这个概念上来看,我国的检察权应当比较接近于法律监督权的权能。但是,法律监督权的宪法定位又解决不了检察权的独立性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权是一种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法律监督权,而非行政权
4、或司法权。从这一点上来看,我们可以将检察权定义为: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规定,在行使刑事、民事及行政检察职能时,所拥有的基本权能,其实质上是一种依托在宪法之下的法律监督权。正所谓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所担当的特定职能和责任1检察权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始终,检察机关的各项权力如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等,均是检察权的详细内容,也是检察权在检察实务各个详细领域的诠释。2、诉讼监督权的定义 前面已经提到,诉讼监督权是检察权的一部分,也是检察权在诉讼实体领域和诉讼程序领域所详细展示的形态。诉讼监督权不是和检察权并行的两种权力,而是置于检察权之下的,由检
5、察权这一基本权力派生出来的详细权力属性。之所以这么定义,是因为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而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主要监督方式,所以诉讼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2。从这点来看,诉讼监督和法律监督既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也是大权力与小权力的从属关系。没有检察权这一法律监督权的大前提,诉讼监督权就无从谈起。3、审判监督权的定义 笔者将审判监督权定义为基本权能检察权和分支权能诉讼监督权之下的第三个层级,意即审判监督权是诉讼监督权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详细权属,从检察实务的角度来讲,审判监督权主要指刑事审判监督权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两类。总的来说,检察权为基本,诉讼监督权为主要方面,审判监督权为详细应用。三
6、者不行分割,也不行混淆其次序。二、当前我国审判监督的难点问题 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其目的和作用在于监督审判机关严格执行法律,维护国家法律的公正实施。这种监督是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一大特色,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3但是,当前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遇到了不小的阻碍,主要难点有以下几个。1、审判监督意识难以树立 现阶段毕业论文格式,部分检察人员存在着怕监督的畏难心情。详细到工作中,由于怕影响检法两家的关系,过多地考虑与法院协作审结案件而轻视了审判监督, 注意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而忽视订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法官的违法
7、行径视而不见, 对应当抗诉的案件不敢抗诉。另一方面, 某些审判人员对刑事审判监督持消极轻视看法, 不愿或不习惯接受监督甚至拒绝监督。也是监督难的一个缘由。第三方面,某些检察机关整体监督意识不强,注意工作成果和绩效考核,将精力放在简单出成果的公诉工作、自侦工作上,而忽视了审判监督工作。对于审判监督工作仅仅满意于考核数据上零的突破、形式上摘去不作为的帽子,片面追求抗诉数量,不讲抗诉实效就案办案。2、审判监督手段单一,效果有限 许多基层院在审判监督活动中,往往注意法院审判结果是否在实体上有疏漏,是否错判、漏判,而忽视了法院在审判程序上的缺陷导致的审判结果错误,错过了开展审判监督活动的时机。同时,即使
8、开展审判监督活动,多数也仅仅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这一单一模式进行,没有敏捷运用法律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如检察建议、订正违法通知书等。另外,在审判监督中相当突出的一个难点,就是审判监督的后续保障乏力。(1)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即使发出检察建议和订正违法通知书,也往往得不到司法机关的回应和执行。而针对这种状况,没有相应的再监督模式,使得审判监督最终流于形式,得不到应有的效果。(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支持,也导致抗诉的抗准率多年来始终偏低,而对于抗诉失败的案件,则没有其它途径和方式进行审判监督,导致抗诉失败后,法院的判决最终成为既定结果,无法更改。以上种种缘由,导致我国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活动收效甚
9、微。3、审判监督地位弱化 长期以来,由于审判监督功能的减弱,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光环失去了色调,理论界也很少对审判监督权进行探讨阐述。以上三个审判监督工作中的难点,其形成的缘由有内外多个方面,总的来说,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审判监督工作所遭受的局面是相对不利的,问题是明显存在的。这种状况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毕业论文格式,都可能持续下去,甚至更为恶化。三、从检察权配置的角度论审判监督工作难点 前文所述,审判监督工作产生难点,遭受逆境,其缘由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上述种种缘由,归根究竟,是我国当前检察权配置的问题。我们知道,检察权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根本权力,检察权的的合理配置,对推
10、动法治化进程、促进司法公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均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对规范检察执法行为,实现社会的公允正义,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制度,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4不合理的检察权配置,导致了检察工作各个方面的诸多问题产生,其中也包括了审判监督工作上的这些问题与难点。本文其次部分所述的审判监督难点,其实质均可以由检察权配置问题来进行分析。1、检察权权力主体定位问题引发的监督意识问题 自从检察官这一诉讼角色登上人类历史舞台以来,关于其准确的法律属性和定位,就始终是一个充溢争议的话题,自欧陆创设此制以来,检察官处于法官与警察两大山谷的谷间带’,在两大旗帜
11、显明集团的夹攻之下,摸索自我的定位5。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意味着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不同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在我国,检察机关招录检察人员必需通过行政公务员招录工作来进行,检察人员被比照行政公务员进行管理。从而使得检察人员具有了法律监督人员和行政人员的双重身份,则检察人员的人事管理方面也自然具有了行政化的特征,干脆受地方党委的行政领导。前文所述的怕监督、怕影响关系等审判监督意识层面上的问题,实际是检察人员双重身份在现实中的无奈写照,由于有行政领导的影响,使得检察人员包括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在内,都须要考虑各方面的压力和因素。如职位升迁、人际关系等,从而影响了审判监督活动的正常进行。从另一角度看,当前部分审判人员对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漠视和抵触,很大程度上也来自于这种行政化关系所带来的压力。再者,由于检察机关行政化的影响毕业论文格式,使得不少检察机关将绩效考核作为第一要务,工作重心放在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做出业绩上来,对审判监督活动的忽视也是自然而然的。2、检察权立法问题引发的监督手段单一、效果有限问题 当前,针对我国检察权的立法主要有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虽然时代在进步,立法也在渐渐完善,但是就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检察权的立法缺陷仍比较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