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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訂歐盟制度以防止、遏止及消除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捕魚 歐盟理事會辦法 No 1005/2008 2008年9月29日第一章 一一般規定定第1條 規規範事項項與範圍圍1. 本辦辦法制訂訂歐盟制度度以防止止、遏止止及消除除非法、未未報告及及未受規規範(IIUU)之捕魚。2. 基於於第1款規定定目的,每每一會員員國依歐歐盟法律律,應採採適當措措施以確確保該制制度之效效益,並應讓有有關權責單單位有充充分的資資源,俾俾該單位位有能力力執行本本辦法所所規定之之任務。3. 第11款所述述之制度度,應適適用於條條約所適適用之各會員員國領域域內、各各會員國國水域內內、第33國水域域內或公公海水域域之IUUU
2、捕魚魚及有關關的活動動。在條條約附錄錄2所述國國家及海海外領域域水域內內之IUUU捕魚魚,應被被視為係係第3國水域域內之IIUU捕捕魚。第2條 定定義基於本辦法法之目的的:1. 非法、未報報告及未未受規範範捕魚或IUUU捕魚,係係指捕魚魚活動係係非法的、未報報告的及未受受規範的的;2. 非法捕魚,係係指:(a) 在未取得有有關沿海海國執照照許可或或違反該該沿海國國之法令令規定,該沿海海國漁船船或外籍籍漁船在在該沿海海國水域從事事捕魚活動動;(b) 懸掛有關區區域性漁業管管理組織織締約國國旗幟的的漁船所所進行的的,但違違反該組組織通過過的且該該國受其其約束的的養護和和管理措措施,或或違反適適用的
3、國國際法有有關規定定的捕魚魚活動;或(c) 違反國內法法律或國國際義務務,包括括有關區區域性漁業管管理組織織的合作作國所負負義務,進進行的捕捕魚活動動。3. 未報報告捕魚魚係指:(a) 違反國家法法律和辦辦法規定定,未向向國家有有關當局局報告或或誤報的的捕魚活動動;或(b) 在有關區域域性漁業管管理組織織主管水水域所從從事,違違反該組組織報告告程序,未未予報告告或誤報報的捕魚魚活動。4. 不受規範捕捕魚係指指:(a) 在有關區域域性漁業業管理組組織適用用水域內內,無國國籍漁船船或懸掛掛非該組組織締約約國旗幟幟的漁船船或由漁漁捕實體體進行,不符合合或違反反該組織織養護和和管理措措施的捕捕魚活動動
4、;或(b) 在無適用養養護或管管理措施施的水域域或魚類類種群的捕魚活動動,而其捕魚魚方式又又不符合合各國按按照國際際法應承承擔的海海洋生物物資源養養護責任任。5. 漁船船係指,使使用或企企圖用來來從事商商業採捕捕漁業資資源之任任一大小小的船舶舶,包括括支援船船、魚類類加工船船、從事事轉載之之船舶及及運送漁漁產品之之運搬船船,但貨貨櫃船例例外;6. 歐盟盟漁船係係指,懸懸掛會員員國旗幟幟並在歐歐盟登記記之漁船船;7. 捕魚魚授權係係指,在在特定期期間、指定區域域或指定漁業業從事捕捕魚活動動之權利利;8. 漁產產品係指指,屬19887年7月23日第26558/887號理理事會辦辦法所設設立綜合合關
5、稅名名稱第33章第16604及及16005號標標題所列列之產品品,但本本辦法附附件一所所列產品品例外。9. 保育育及管理理措施係係指,依依國際法法及/或歐盟相關關規則而而採用現現行有效效的保育育及管理理一種或或更多種海海洋生物物資源之之措施;10. 轉轉載係指指,由一一艘漁船船將所有有或任一一漁產品品卸給另另一艘漁漁船;11. 進進口係指指,漁產產品引進進至歐盟盟之領域域,包括括在其港港口之轉轉載;12. 間間接進口口係指,漁獲來自所捕漁船船旗國以外第3國的進口;13. 出出口係指指,由懸懸掛某一一會員國國旗幟漁漁船所捕捕漁產品品任一移移出至第第3國,包包括由歐歐盟領域域、由第3國或由由漁場之
6、之移出;14. 再再出口係係指,由由先前進進口至歐歐盟領域域之漁產產品,自自歐盟領域域再移出出;15. 區區域性漁漁業管理理組織係係指,一一次區域域性、區區域性或或類似組組織,在在國際法法承認下下,有權權限藉由由所訂定定之公約約或協定定,負責制制定海洋洋生物資資源之養養護及管管理措施施;16. 締締約方係係指,制制定區域域性漁業業管理組組織公約約或協定定之締約約方、國國家、捕捕魚實體體或與該該組織合合作並取取得該組組織合作作非締約約方地位位之任一一其他實實體;17. 目目擊係指指,某一一會員國國負責海海上檢查查之權責責單位,或或歐盟漁漁船船長長或第33國漁船船船長對對屬第3條第1款所指一或或多
7、項標準漁漁船之任任一觀察察;18. 聯聯合捕魚魚作業係係指,二二艘或二二艘以上上漁船之之任何作業,漁漁獲物由由一艘漁漁船之漁漁具轉移移至另一一艘漁船船之漁具具,或這這些漁船船所用技技術必須須使用同同一漁具具作業;19. 法法人係指指,依適適用的國國家法律律規定而而具有地地位之任任一法律律實體,但但執行國國家公權之國國家及公公務組織為為例外;20. 風風險係指,有有關進口口到歐盟盟領域或或自歐盟盟領域出出口之漁漁產品,規規避適用用本辦法法或保育育及管理理措施可可能發生生的可能能性;21. 風風險管理理係指,有有系統地地認定風風險及執執行必要要措施以以限制危危險之發發生,包包括在國國際法、歐盟及國
8、家策略基礎上,蒐集資料與資訊、分析及評估風險、描述及採取行動,及定期監測及檢討執行之過程及結果;22. 公公海係指指,聯合合國海洋洋法公約約第866條定義義之所有有水域;23. 貨貨品託運運係指,產產品同時時由出口口者送至至收受者者,或由單一一運送文文件載明明由出口口者送至至收受者者之運送送。第3條 從從事IUUU捕魚魚之漁船1.除違違反適用用於有關關捕魚水域之之保育及及管理措措施外,倘漁船有下述活動時應推定為從事IUU捕魚:(a) 未取得船旗旗國或有有關沿海海國之有有效執照照、授權權或許可可;或(b) 未履行紀錄錄及報告告漁獲量量或與漁漁獲量有有關之資資料,包包括經由由船舶衛衛星監控控系統所
9、所傳送 的的資料,或或第6條條所述之之事先通通知;或或(c) 禁漁期間在在禁漁區區作業,或或無配額額或配額額已用完完仍從事事捕魚作業業;或在在禁止深深度水域域捕魚;或(d) 從事直接捕捕魚禁止止捕魚之魚魚類資源源;或(e) 使用禁止或或不符合合規定之之漁具作作業;或或(f) 偽造或隱蔽蔽漁船之之標示、身身份或登登記;或或(g) 隱蔽、干涉涉或處置置與調查查有關之之證據;或(h) 阻撓漁業檢檢查員執執行其檢檢查是否否遵守適適用保育育管理措措施之行行為,或或阻撓觀觀察員執執行其觀觀察是否否遵守適適用之歐歐盟規定定等行為為;或(i) 船上持有、轉轉載或卸卸載違反反現行有有效法令令之體長長過小魚魚類;
10、或或(j) 轉載或參加加聯合捕捕魚作業業以支援援或再補補給,依依本辦法法認定從從事IUUU捕魚魚之漁船船,尤其其是包括括這些漁漁船列名名在歐盟盟IUUU漁船名名單或在在某一區區域性漁漁業管理理組織之之IUUU漁船名名單上;(k) 在某一區域域性漁業業管理組組織所轄轄水域作作業之漁漁船違反反該組織織之保育育管理措措施,且且該船船船旗國並並非為該該組織之之會員;(l) 無國籍,依依國際法法規定,屬無國國籍漁船船。2. 在會會員國權權責單位位考量所所造成之之損失、價價值、違違反之程程度或重重複性等等標準,第1款所述活動,應依第42條規定,依違反之嚴重性,被認定為係嚴重違反。第二章 在在會員國國港口檢
11、檢查第33國漁船船第一部份 第3國漁船船進入會會員國港港口之條條件第4條 港港口檢查查機制1. 為防防止、遏遏止及消消除IUUU捕魚魚,第3國漁船船進入會會員國港港口之有有效港口口檢查機機制應予予維持。 2. 對第第3國漁船船進入會會員國港港口、港港口服務務及從事事卸魚或轉載活動動應被禁禁止,除除非渠等等符合本本辦法之之規定,但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8條定義之不可抗力或災害為例外。3. 依本本章規定定,禁止止第3國漁船船間或第第3國漁船船與某會會員國漁漁船在歐歐盟水域域進行海海上轉載載,僅應應在港口口進行轉轉載。4. 懸掛掛會員國國旗幟之之漁船不不應被授授權在歐歐盟水域域外在海海上轉載載來自
12、第第3國漁船船之漁獲獲物,除除非該漁漁船係在在一區域域性漁業業管理組組織登記記有案之之運搬船船。第5條 指指定之港港口1. 會員員國應指指定可從從事第44條第2款所述述卸載或轉轉載漁產產品活動動及港口口服務之之港口,或或接近海海岸之地地點。2. 應僅僅授權第第3國漁船船在指定定之港口口,取得得港口服服務及卸卸載或轉轉載作業業。3. 各會會員國最最遲需在在每年11月15日前前提出指指定之港港口名單單予執委會。倘倘名單有有任何的的變更,應應至少於於該變更更生效前前15天通通知執委會。4. 執委委會應亳亳不延遲遲的,在在歐盟公公報(OOffiiciaal JJourrnall off thhe EE
13、uroopeaan UUnioon)及及歐盟網網站公告告指定之之港口名名單。第6條 事事先通知知1. 第33國漁船船船長或或其代表表應至少少在進港港前3個工作作天通知知並檢送送下述資資訊予港港口國權權責單位位,倘該該船欲使使用該港港口國之之指定港港口或卸卸貨設施施:(a) 漁船識別;(b) 擬進入之指指定港口口及進港港目的,卸載、轉轉載或取取得港口口服務;(c) 捕魚授權,或或倘適當當,支持持捕魚作業或或轉載漁漁產品之之授權;(d) 作業航次之之日期;(e) 預定進港之之日期和和時間;(f) 船上每一魚魚種之數數量,或或倘適當當,無漁漁獲之報報告;(g) 捕魚或轉載載之水域域,不論論是否在在歐
14、盟水水域內、第3國國水域內內或公海海水域;(h) 將卸載或轉轉載之每每一魚種數數量。 第3國國漁船船船長或其其代表應應被免除除通知第第(a)、(c)、(d)、(g)及(h)款所載載之資料料,倘渠渠等將在在歐盟領域域卸載或或轉載之之全部漁漁獲物持持有依第第3章所述述之經簽簽核的漁獲證證明。2. 倘第第3國漁船船上有漁漁產品,則第1款所述之通知,應伴隨依第3章所述之經簽核的漁獲證明。第14條所述承認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所通過的漁獲文件或港口國管控機制一部份之漁獲文件或港口國管控表格應比照適用。3. 執委委會,依依第544條第2款所述述程序,得得免除特特定種類類之第33國漁船在一一有限且且可延長長期間
15、內,適適用第11款所述述通知之之義務,或或在考量量,除其其他外,尤其是是,漁產產品之種種類、捕捕魚水域域與係爭爭漁船註註冊或登登記之卸卸載地點點或港口口之距離離,而訂訂定其他他通知期間間之條款款。4. 本條條之適用用不應損及歐盟盟與第3國簽訂訂漁業條條約之特特別條款款。第7條 授授權1. 在不不損及第37條第第5款規定定下,第第3國漁船船應被核准授權權進入港港口,倘倘其完成成第6條第1款之通通知,及及伴隨第第6條第2款之漁漁獲證明明,倘該該漁船上上有漁產產品時。2. 授權權開始進進行港口口之卸載載或轉載載作業,應應取決於於審察依第第1款所繳之之資料是是否完整整,及倘倘適當,依依本章第二二部分規
16、規定所執執行之檢檢查。3. 經減減損本條條第1款及第第2款規定定,當第第6條第1款之資資料尚未未完整或審察察或查核核尚未完完成時,會員員港口國國仍得授授權該船船進入港港口及卸卸下全部部或部份份漁產品品,但在在此情況況下,應應將有關關漁產品品在權責責單位管管控下加加以存放放。漁產產品應僅在已已收到第第6條第1款之資資料,或或審察或或查核程序已已完成情情況下,釋釋回以供供銷售、接管或運送。倘此程序無法在卸下漁產品後14天內完成,會員港口國得依國家法令,沒收並處置該漁產品。存放之費用應由業者負擔。第8條 卸卸載或轉轉載作業業之紀錄錄1. 第3國漁船船船長或或其代表表應向該該漁船欲欲使用的的指定港港口
17、、卸卸載或轉轉載設施施之所屬屬會員國國有關單單位,繳繳交一份份聲明,倘可能在卸載或轉載作業前以電郵方式,說明將卸載或轉載按魚種別之每種漁產品之數量,及每批漁獲之日期與地點。第3國漁船船長或其代表應對該聲明之正確性負責。2. 會員國應留留存第1款所述述聲明原原件或紙紙張影本本3年,倘倘聲明係係以電郵郵方式送送達,或或依國家家規定更更久之時時間。3. 卸載或轉載載聲明之之程序及及表格,應應依第554條第第2款所述述程序決決定之。4. 會員國應在在每季第第一個月月月底,將將前一季季第3國漁船船在其港港口卸載載及/或轉載載數量,以以電腦傳傳送方式式通知執執委會。 第二部分 港口檢檢查第9條 一一般規定
18、定1. 在不不損及區域域性漁業業管理組組織所通通過較高高標準情情況下,依第544條第2款程序所決定之之基準,及依風風險管理理基礎,會員國每年應至少在其指定港口檢查至少5%之第3國漁船卸載或轉載作業。2. 在任任何情況況下,下下述漁船船均應被被檢查:(a) 依第48條條規定,遭遭目擊之之漁船;(b) 遭第六章歐歐盟警示示系統架架構通報報之漁船船;(c) 依第25條條規定,遭遭執委會認認定從事事IUUU捕魚之漁漁船;(d) 依第30條條規定,向會員國通知之有關列名在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IUU漁船名單內之漁船。 第10條 檢查程程序1. 負責責檢查之之官員應應有能力力檢查漁漁船所有有有關區區域、甲甲板
19、及房房間、不不論是否否為經加加工之漁漁獲物、網網具或其其他漁具具、設備備及其他他經官員員認為與與核實是是否遵從從可適用用法律、辦法或或國際保保育與管管理措施施之任一一有關文文件。官官員得質質問民眾眾以取得得與檢查查有關之之資料。2. 檢查查應涉及及卸載或或轉載作作業之全全程監測測,及包包括比對對先前通通知所述述之每種種漁獲物物數量與與實際卸卸載或轉轉載之每每種漁獲獲物數量量。3. 官員員應在漁漁船船長長在場時時,簽署署檢查報報告,船船長應有有權增加加其認為為有關的的資料。官官員應在在漁獲日日誌上註註記已完完成一檢檢查。4. 檢查查報告影影本應送送給漁船船船長,漁漁船船長長得將該該影本報報告送給
20、給船主。5. 在檢檢查漁船船時,船船長應合合作並提提供協助助,及不不應阻礙礙、威脅脅或干涉涉官員執執行其職職責。第11條 違反事事件之程程序1. 倘檢檢查取得得資料所所提供的的證據讓讓官員相相信,漁漁船已從從事第33條所述述之IUUU捕魚魚時,該該官員應應:(a) 在檢查報告告紀錄涉涉嫌之違違反;(b) 採取所有必必要行動動,以確確保與該該違反有有關的證據之之安全保保存;(c) 立即將檢查查報告送送給權責責單位。2. 倘檢檢查結果果顯示,第第3國漁船船已從事事第3條所述述之IUUU捕魚魚時,港港口國權權責單位位不應授授權同意意該船卸卸載或轉轉載漁獲獲物。3. 檢查查港口國國應立即即將依第第2款
21、之不不准卸載載或轉載載漁獲物物之決定定,連同同檢查報報告影本本,送給給執委會或或執委會指定定之單位位,執委會並應將前述述資料立立即傳送送予受檢檢漁船船旗旗國權責責單位,及副知知供貨船船旗國國權責單單位。倘倘適當,前前述通知知亦應副副知予對對該漁獲獲物有權權限的區區域性漁漁業管理理組織秘秘書長知知悉。4. 倘涉涉嫌之違違反係發發生於公公海水域域,會員員港口國國應與船船旗國合合作調查查,及倘倘適當,在在船旗國國依國際際法規定定,表示示同意轉轉移管轄轄條件下下,應適適用依會會員港口口國法律律所規定定之制裁裁。另倘倘涉嫌之之違反係係發生於於第3國水域域,會員員港口國國應與該該沿海國國合作執執行調查查,
22、及倘倘適當,在在該沿海海國依國國際法規規定,表表示同意意轉移管管轄條件件下,應應適用依依會員港港口國法法律所規規定之制制裁。第3章 進進口及出出口漁產產品之漁漁獲證明明機制第12條 漁獲證證明1. 由IIUU捕捕魚所獲獲的漁產產品應被被禁止進進口至歐歐盟。2. 為確確保第11款所述述禁止進進口之效效力,漁產產品應檢附符符合本辦辦法之漁漁獲證明明,始可進口至至歐盟。3. 第22款所述述之漁獲獲證明,應經經漁船船船旗國簽簽核。漁漁獲證明明應用作證明,該漁漁獲物係係依適用用的國內內法令及及國際保保育及管管理措施施所取得得。4. 漁獲獲證明應含有有附件22所載之之全部資資訊,並並應由船船旗國具具權力證
23、明明資料正正確性之之政府單位位加以簽簽核。在在第200條第4款所述述合作架架構之與與船旗國國協議下下,漁獲獲證明得以電電子方式式建立、簽核及送交,或以可確保雙方單位相同管控水準之可追踪電子系統加以取代。5. 排除除適用漁漁獲證明明機制之之附件11所列產產品,得得每年依依第2章、第第3章、第第4章、第第5章、第第8章、第第10章及及第122章所取取得資料料結果基基礎下加加以檢討討,及依依第544條第2款所述述程序加加以修正正。第13條 在區域域性漁業業管理組組織架構構下商定定並有效效之漁獲獲文件機機制1. 經簽簽核符合合區域性性漁業管管理組織織所通過過漁獲文文件機制制之漁獲獲文件及及其他相相關文
24、件件,可被被接受係符合本辦辦法之要求,並並應責成成會員國國依第116條及第17條條及依第第18條條所訂之之進口拒拒絕條文文予以查核核及核實實之責任。此類漁漁獲文件件計畫應應依第554條第第2款所所述程序序決定之之。2. 第11款應不損及及適用於於歐盟執行行現行有有效的漁漁獲文件件機制之之特定辦辦法。 第14條 間接進進口之漁漁產品1. 為進進口一批批來自非非船旗國國之第3國漁產品品,進口口商應向向進口之之會員國國當局繳繳交:(a) 經船旗國簽簽核之漁漁獲證明明;(b) 文件證明該該漁產品品除進行卸卸下、再再裝或其其他為保保存產品品良好及及真實狀狀況所設設計之作作業,且且均在該該第3國權責責單位
25、監監控下。文文件證明明應以下下列方式式提出:(i) 倘倘適當,載載明由船船旗國領領土出發,並並途經第第3國之單單一運送送文件;或(ii) 該第3國權責責單位核核發之文文件:-載明對對漁產品品之描述述、產品品卸下及及再裝載載之日期期及,倘倘適當,船船名或其其他的運運送方式式,及-載明該該漁產品品在該第第3國維持之狀狀況。當有關魚種種係受第第13條條所承認認之區域域性漁業業管理組組織漁獲獲文件機機制之管管制,前前述聲明明可由該組織漁獲獲文件機機制之再再出口證證明所取取代,倘倘第3國國已依規規定履行行其通知要要求。2. 為進進口非船旗國國之經第3國所加工在單一貨貨品託運運下之漁漁產品,進進口商應應向
26、進口口國權責責單位繳繳交附件件4之表格格並經該該第3國權責責單位認認可之該該第3國加工工廠之進進口聲明明文件:(a) 對未加工及及加工產產品及其其數量之之正確描描述;(b) 檢附船旗國國簽核漁獲獲證明,說明該該加工產產品在第第3國加加工;及及(c) 檢附:(i) 所所有有關關漁獲皆皆用來加加工且為為單一貨貨品託運運下出口口之漁獲獲證明原件;或(ii) 有關部部份漁獲獲用來加加工且為為單一貨貨品託運運下出口口之漁獲獲證明影本本。當有關魚種種係受第第13條所所承認之之區域性性漁業管管理組織織漁獲文文件機制制之管制制,前述述聲明可可由該組組織漁獲獲文件機機制之再再出口證證明所取代代,倘該該加工的的第
27、3國已依規規定履行行其通知知要求。3. 在第第20條第第4款所述合合作架構構下,本本條第11款(b)項及第第2款分別別所述之之文件及及聲明得得以電子子方式傳傳送。第15條 會員國國漁船之之漁獲物物出口1. 倘依依第200條第4款所述述合作架架構提出出要求,會會員國漁漁船所捕捕漁獲物物之出口口,應檢檢附第12條第第4款所述由船旗國國權責單單位簽核核之漁獲獲證明。2. 會員員船旗國國應通知知執委會會,有關關其權責單單位所簽簽核之第1款所述漁獲獲證明。第16條 漁獲證明明之繳交交與查核核1. 經簽簽核之漁漁獲證明明應由進進口商至至少在產產品預定定進入歐盟盟領土前3個工作作天,交給產品品進口國國權責單
28、單位。3個工作作天之期期限得依依產品類類別、進進入歐盟盟領土之距離離或使用用之運送送方式而而加以調調整。這這些權責責單位應應在風險管理理之基礎礎下,依依第200條及第第22條取取得來自自船旗國國之資訊訊,並查核該漁漁獲證明明。2. 以減減損第11款規定定情況下下,核准經濟濟經營者者地位之之進口商商得在第第1款所述述期限內內,向會員員國權責責單位通通知進口口產品抵抵達日期期,並持持有第114條所所述經簽簽核之漁漁獲證明明及相關關文件,俾讓權責單位進行依第1款之查核或第17條之核實。3. 會員員國權責責單位核核准進口口商經濟濟經營者者地位之之標準,應應包括:(a) 該進口商需需在某一一會員國國領土
29、內設立立;(b) 有足夠的進進口數量量及次數數,俾合合理證明明執行第第2款所所述之程序;(c) 遵守保育及及管理措措施規定定之適當當紀錄;(d) 令人滿意的的商業管管理,及及倘適當當,運送送及加工工紀錄系系統,俾俾可實施施基於本本辦法目目的之適當查核核及核實。(e) 有關從事這這些查核核及核實之現現有設施施;(f) 倘適當,與與實施活活動有直直接關係係之實踐踐標準資資格或職職業檢定定;(g) 倘適當,經經證實之之財務償付付能力。 在核核准經濟濟經營者者地位後後,會員員國應儘儘速通知知執委會會該經濟濟經營者者之名稱稱及住址址。執委委會應以以電子方方式將此此資料告告知會員員國。有有關核定定經濟經營
30、營者之地位得得依第554條第第2款所述述程序加加以決定定。第17條 核實1. 會員員國權責責單位得得執行渠渠等認為為必要的的所有核核實,以以確保本本辦法規規定正確確適用。2. 除第第2章對在在港漁船船檢查外外,核實實手段得得包含檢檢查產品品、確認認聲明資資料文件件之存在在及真實實性、檢檢查經營營者之帳帳冊及其其他紀錄錄、檢查查運送方方式,包包括貨櫃櫃及儲存存產品之之地點,及及執行正正式之查查詢及其其他類似似行為。3. 核實實行動應應聚焦於於在國家家或歐盟盟層次的的風險管管理所建建立標準準基礎所認認定之風風險。會會員國在在20008年10月29日後30天內內應通知知執委會會其國家家標準及及更新該
31、該資料。執委會之標準應依第54條第2款所述程序加以決定。4. 在任任何狀況下下,核實實行動應應予以執執行,當當:(a) 會員國核實實單位有有理由質質疑漁獲獲證明文件、船船旗國有有關單位位簽核之鋼鋼印及簽簽署之正確性性;或(b) 會員國核實實單位持有有資訊,質疑疑漁船遵遵從可適適用法令令或保育育及管理理措施,或或履行本本辦法其其他規定定;或(c) 漁船、漁業業公司或或其他經經營者據據報與假定定的IUUU捕魚魚有關聯聯,包括括列在依區域性性漁業管管理組織織所通過過假定從從事IUUU捕魚魚船隻名冊冊文件所所通報之之漁船;或(d) 經一區域性性漁業管管理組織織所通過過執行貿貿易措施施文件條條件所通通報
32、之船旗國國或再出出口國;或(e) 依第23條條第1款,發發出警示示通知。5. 除第第3款及第第4款所述述之核實實行動外外,會員員國得決決定以隨隨機抽驗驗方式執執行核實實行動;6. 基於於核實行行動之目目的,某某一會員員國權責責單位得得要求船船旗國或或第144條所述述該船旗國國以外之第第3國權責責單位協協助,在在此情況況下:(a) 要求之協助助,應載載明原因因並說明明該會員國國權責單單位有充充分理由由懷疑,證證明或聲明明內容的的有效性性,或產產品是否否遵從保保育與管管理措施施。暗示示漁獲證明明影本及及其他資資料或文文件所述述內容係係不正確確的資料料應送交交,以支支持協助助之請求求。該請請求協助助
33、應毫不不延遲的的送給船船旗國或或第144條所述述之該船旗國國以外之第第3國權責責單位;(b) 核實行動之之程序應應於提出出核實要求求後15天內內完成,倘倘有關船船旗國權權責單位位無法於於期限內內完成,要要求核實實之會員員國權責責單位,應應船旗國國或第144條所述述之該船旗國國以外之第第3國權責責單位要要求,可可同意延長長回覆之之期限,但但不應再再超過另15天。7. 在等等待第11款至第6款所述述核實程序序之結果果前,應應暫停釋釋出產品品至市場場。儲存存之費用用應由經經營者負負擔。8. 會員員國應通通知執委委會,依第16條及及本條第第1款至第6款所述之之查核及核實漁獲獲證明之之權責單單位。第18
34、條 進口之拒絕1. 在未要求額額外證據據或送出出協助請請求之情況下下,會員員國權責責單位應應,視適當,拒拒絕漁產產品進口口至歐盟盟,當渠渠等明知知:(a) 進口商無法法繳交漁漁獲證明明,或無無法履行行其在第第16條第第1款或第第2款之義義務;(b) 有意進口之之產品與與漁獲證證明所載載之產品品並不相相同;(c) 漁獲證明並並未經第第12條第第3款所述述船旗國國政府單位位簽核;(d) 漁獲證明並並未載明明所有必必需的資資訊;(e) 進口商無法法證明漁漁產品符符合第114條第第1款或第第2款所述述之條件件;(f) 漁獲證明所所載之漁漁獲物係係來自列列名於歐歐盟IUUU漁船船名單內內或第330條所所
35、述IUUU漁船船名單內內;(g) 簽核漁獲證證明之船旗國國政府單位位,依第第31條規定被認認定係不不合作的的國家。2. 在依依第177條第6款請求求協助後後,會員員國權責責單位應應,倘適適當,拒拒絕漁產產品進口口至歐盟盟,當:(a) 依收到之回回覆得知知,出口口商無權權請求漁漁獲證明明之簽核;或或(b) 依收到之回回覆得知知,產品品並不遵遵守保育育及管理理措施,或或並未符符合本章章其他條條件;或或(c) 在規定之期期限內未未收到回回覆;或或(d) 所收到之回回覆並未未針對請請求之事事項給予予適切的的答覆。3. 當當進口之之漁產品品依第11款或第第2款規定而遭遭拒絕,會會員國得得依國內內法令規規
36、定加以以沒收及及銷毀、處處置或出出售。出出售之利利潤得基基於慈善善目的而而加以使使用。4. 有關關之任一一人員應應皆有權權對權責單單位依第第1款、第第2款或第第3款所作作之決定定提出申申訴。申訴權利利之行使使應依有有關會員員國現行行有效之之條款規規定為之之。5. 會員員國權責責單位應應通知船船旗國,及及視適當,第第14條所所述之該該船旗國國以外之第第3國,拒拒絕進口口之理由由。通知知影本應應送給執執委會。第19條 過境及及轉載1. 當,在進入入歐盟境內內時,漁漁產品係係以過境境方式被被安置並並送至另另一會員員國並適適用該會會員國之之通關程程序時,第第17條及及第188條所述述規定應應由該會會員
37、國執執行。2. 當,在進入入歐盟境內內時,漁漁產品係係以過境境方式被被安置並並送至同同一會員員國另一一地點時時,該會會員國應應在入境境地點或或目的地地,執行行第166條、第第17條及及第188條所述述規定。會會員國應應儘速通通知執委委會,其執行本本款規定定所採之之措施及及更新資資訊。執執委會應應在其網網站公佈佈這些通通知。3. 在進入歐盟盟境內時,當漁漁產品係係以海運運方式轉轉載及運運送至另另一會員員國時,第177條及第第18條所所述規定定應由該該會員國國執行。4. 轉載之會員員國應在在知悉後後及在預預估抵達達目地港港前,儘儘速通知知目地會會員國有有關來自自轉載文文件之資資訊,如如漁產品品性質
38、、重重量、裝裝載國及及第3國運送送者、運運送船船船名,及及轉載及及目地港港之名稱。第20條 船旗國國之通知及及與第33國合作作1. 基於於本辦法法之目的的,接受受經某一一船旗國國簽核漁漁獲證明明,應依執委會會收到有有關船旗旗國通知知之條件件為之,證明:(a) 為履行、管管控及執執行法律律、辦法法和保育育及管理理措施之之目的,其所轄漁船必須遵從現行有效的國內安排規範;(b) 其政府單位位已被賦賦與權力力,核實漁獲證證明所載載資料之之真實性性,及可可對漁獲獲證明進進行核實實,倘會會員國要要求。2. 第11款所述述通知之之內容詳詳如附件件3。3. 執委委會應通通知船旗旗國,已已收到第第1款所述述之通
39、知知。倘船船旗國並並未提供供第1款所述述通知之之所有資資料,執執委會應應向船旗旗國載明明缺少之之資料,並並要求提提供一新新的通知知。4. 執委委會應,倘倘適當,與與第3國行政政合作以以執行本本辦法之之漁獲認證證條款,包包括使用用電子方方式確立立、簽核或繳繳交漁獲獲證明及及,倘適適當,第第14條第第1款及第第2款所述述之文件件。該合合作之目目的在於於:(a) 確保進口至至歐盟之漁漁產品是是來自遵遵從適用的的法律、辦辦法及保保育及管管理措施施所捕之之漁獲;(b) 促進船旗國國完成與與漁船進進港、漁漁產品之之進口及及第2章及本本章所述述核實漁漁獲證明明之要求求手續之之連結;(c) 規定執委會會或執委
40、會會指定單單位從事事現場之之稽核,以以證實有有效執行行合作協協議;(d) 規定設立一一雙方交交換資料料之架構構,以支支持合作作協議之之執行。5. 第44款所述述之合作作,不應應被解讀讀適用本本章進口口來自任任一國籍籍漁船所所捕漁獲獲物之先先決條件件。第21條 再出口口1. 依本本章規定定,附有有漁獲證證明再出出口產品品之進口口應透過過再出口口發生地地之會員員國權責責單位簽簽核,漁獲證證明之再再出口欄欄位或影本,授授權再出出口產品品是進口口產品一一部份。2. 第116條第第2款所述述之程序序,應比比照適用用於核定經濟經營者者再出口口之漁產產品。3. 會員員國應通通知執委委會,依依第155條規定所
41、述其簽核核及核實再出出口漁獲獲證明之之權責單單位。第22條 紀錄之之保存及分分送1. 執委委會應保存會員員國及其其權責單單位依本本章之通通知紀錄錄,該紀紀錄內容容應包括括:(a) 會員國已通通知其權責單單位,分分別依第第15條、第第16條、第第17條及及第211條所述述之簽核核、查核及核實漁獲獲證明及再出出口漁獲獲證明;(b) 船旗國依第第20條第第1款所收到之通通知,載載明已與與第3國建立第第20條第第4款所述述之合作作。2. 執委委會應在在其網站站及歐盟盟公報公公佈第11款所述述之合作作國家及及其權責責單位,及及應定時時更新資資料。執執委會應應讓會員員國負責責簽核及核實漁獲獲證明之之單位能
42、能以電子子方式取取得船旗旗國負責責簽核及核實漁獲獲證明單單位之詳詳細資料料。3. 執委委會應在在其網站站及歐盟盟公報公公佈,依依第133條規定定所認可可的漁獲獲文件機機制清單,及及應定時時更新。4. 會員員國應保保存為進進口繳交交之漁獲獲證明、為為出口及及再出口口簽核之漁獲證證明原件件3年,或或依國家家規定更更久之時時間。5. 經核核定經濟濟經營者者應保存第4款所述述文件原原件3年,或或依國家家規定更更久之時時間。第4章 歐歐盟警示示系統第23條 核發警警示1. 當收到依第第2章、第第3章、第第5章、第第6章、第7章、第第8章、第第10章或或第111章所取取得之資資料,並並有充分分理由懷懷疑,
43、漁漁船或來來自某第3國漁產產品對適適用的法法律或辦辦法之遵遵從,包包括該第第3國依第第20條第第4款所述述行政合合作下傳傳遞之第第3國適用用的法律律或辦法法,或國國際保育育及管理理措施,執委會應在其網站及歐盟公報上發佈警示通知,以警示經營者並確保會員國對有關本章所述之有關第3國採取適當的措施。2. 執委會應毫毫不延遲遲的通知知會員國國及有關關船旗國國權責單單位,有關第第1款所述述資料,必必要時依依第144條通知知該船旗國國以外之第第3國。第24條 發佈警警示後之之行動1. 收到到第23條第第2款之警示示通知後後,會員員國應視視適當,依依風險管管理:(a) 認定列名在在警示通通知內即即將進口口之
44、託運運漁產品品,並依依第17條規規定進行行漁獲證證明之核核實,及及視適當依依第144條所述述之文件件;(b) 採取措施以以確保屬屬警示通通知內之未來來欲進口口漁產品品之託運運,依第17條規規定繳交交漁獲證證明,及及視適當依依第144條所述述之文件件,供核實實;(c) 認定屬警示示通知之之先前的的進口漁漁產品託託運,並進行行適當的的核實工工作,包包括簽核核先前繳繳交的漁漁獲證明明;(d) 依國際法規規定,將將警示通通知所述述漁船提提交作必必要的質質問、調調查或在在海上、港港口或其其他任一一卸魚地地點進行行檢查。2. 會員員國應儘儘速將其其核實及及要求核核實之結結果,及對不遵從從可適用用法律或或辦
45、法,或或國際保保育及管管理措施施者,所採行動動告知執委委會。3. 當執執委會依依第1款所述述核實之結結果,認認為啟動動警示通通知之懷懷疑理由由已不存在在時,執執委會應應毫不延延遲的:(a) 在其網站及及歐盟公公報刊登登取消先先前之警警示通知知;(b) 通知該船旗旗國及倘倘適當,第第14條所所述之該該船旗國國以外之之第3國;及及(c) 經適當管道道通知會會員國。4. 當執執委會依依第1款所述述核實之結結果,認認為啟動動警示通通知之懷懷疑理由由仍存在在時,執執委會應應毫不延延遲的:(a) 在其網站及及歐盟公公報更新新先前之之警示通通知;(b) 通知該船旗旗國及倘倘適當,第第14條所所述之該該船旗國
46、國以外之之第3國;(c) 經適當管道道通知會會員國;及(d) 視適當,將將此案件件告知有有關的區區域性漁漁業管理理組織違違反其保保育及管管理措施施之可能。5. 當執執委會依依第1款所述述核實之結結果,認認為有充充份理由由相信,已已構成對對可適用用法律或或辦法,或或國際保保育及管管理措施施不遵從從案件之之事實時時,執委會會應毫不不延遲的的:(a) 在其網站及及歐盟公公報公佈佈一新的的警示通通知;(b) 通知船旗國國及依第5章及第第6章規定採取取適當的行行動與手手段;(c) 倘適當,通通知第114條所所述之該該船旗國國以外之第第3國;(d) 經適當管道道通知會會員國;及(e) 倘適當,將將此案件件
47、告知有有關的區區域性漁漁業管理理組織違違反其保保育及管管理措施施之可能。第5章 漁漁船從事事IUUU捕魚之認認定第25條 IUUU捕魚之指指控1. 執委委會或其其指定的的單位應應彙整並並分析:(a) 依第2章、第第3章、第第4章、第第8章、第第10章及及第111章所取取得漁船船從事IIUU捕捕魚之訊訊息;及及/或(b) 依,倘適當當,其他任任一有關關訊息,例如:(i) 漁漁獲資料料;(ii) 自國家家統計及及其他可可靠來源源之貿易易資料;(iii) 船舶登登記及資資料庫;(iv) 區域性性漁業管管理組織織漁獲文文件或統統計文件件計畫;(v) 漁漁船被認認定從事事第3條所述述IUUU捕魚之目目擊或其其他活動動之報告告,及區區域性漁漁業管理理組織所所通過之之IUUU漁船名名單;(vi) 依第28847/93號號理事會會辦法規規定對第3條所述述認定從從事IUUU捕魚魚活動漁船船之報告告;(vii) 其他任任一所取取得之訊訊息,除除其他外外,尤其其係在港港內及漁場場。2. 會員員國得在在任一時時間,向向執委會會繳交任任一與歐歐盟IUUU漁船船名冊有有關之額額外資料料。執委委會或執委會會指定的的單位應應散播此此資料,連連同所提提之證據據,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