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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包人合同编号: 承包人合同编号:宣化县龙洞山50MWp光伏发电项目PC总承包合同由宣化县龙洞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东方热电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2015年9月宣 宣化县龙洞山50MWp光伏发电项目 PC总承包合同 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3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7第一条定义与解释7第二条服务范围和要求10第三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5 第四条发包人的责任20第五条分包22第六条合同价格与付款23第七条光伏电站调试及性能验收26第八条 工程竣工28第九条 完工日期29 第十条 质量保证期29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30第十二条 变更32第十三条 中止33第十四条 提前终止34第十五条 保密资料36第十
2、六条 所有权37第十七条 保险37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38第十九条 转让39第二十条 通知39第二十一条 独立承包人40第二十二条 其它40附件一 技术规范书及工程质量管理42附件二 光伏电站主要性能保证值47附件三 工程项目文件资料清单48附件四 招标采购及管理48附件五 安全生产协议书52附件六 保廉合同57 附件七 设备供货协议(单独成册) 附件八 建筑安装施工协议(单独成册) 附表1、总承包合同价格汇总表59附表2、总承包合同分项价格表60附表2.1施工辅助工程60附表2.2建筑工程60附表2.3设备及安装工程62附表2.4其他费用66 66宣 宣化县龙洞山50MWp光伏发电项目 PC总
3、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PC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协议双方:发包人:宣化县龙洞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石家庄东方热电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鉴于:发包人为建设宣化县龙洞山50MWp光伏发电项目,拟委托承包人承担本项目项目用地登统和用地协调,场内设备采购、施工管理和相关设备总包配送工作(不含设计、监理、光伏组件、逆变器),场内设计管理(施工图阶段和竣工图阶段);场内工程施工,项目整体调试验收至竣工投产(不含电力质检验收)。承包人同意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上述工作。 为此,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特此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1合同工
4、程总承包范围承包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按本合同要求1、项目用地登统和用地协调;2、场内设备采购、施工管理和相关设备总包配送工作(不含设计、监理、光伏组件、逆变器);3、场内设计管理(施工图阶段和竣工图阶段);4、场内工程施工;5、项目整体调试验收至竣工投产(不含电力质检验收)。2 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之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任何歧义或不一致之处,按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1)双方就本合同共同签订的任何补充、变更协议;(2)本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和“附件”;(4)本合同“通用条款”;(5)相关法规、标准、规范;(6)设计文件、图纸、资料及有关技术文
5、件。3 总承包合同金额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3999.3196】万元,大写:壹亿叁仟玖佰玖拾玖万叁仟壹佰玖拾陆元整)(详见分项价格),本价格为承包人完成附件一约定责任范围内的所有工作的全部价格,包括其成本、利润、风险和税金等。4 安全目标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发包人及其上级单位颁布或制订的安全、健康、环境、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制度和规定。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3.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5 工期目标合同签订后10日内进场施工,现有的已签订土地协议的25MW光伏方阵2015年12月31日前并网投产。剩余25MW光伏方阵租地协
6、议签订、土地登统和协调在12月31日前完成,25MW光伏方阵2016年9月30日前并网投产。若剩余工程具备入场施工条件时间超过本合同签署时间一年,双方须就增加费用部分进行商议,另行签署合同。6 质量目标工程整体质量合理先进;质量零事故;项目达标投产,争创优质工程,阶段性监检一次性通过率100%。7 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完全按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建筑安装施工、调试直至竣工投产完成本工程,使本工程按合同约定运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责修复所有故障和缺陷。8 发包人承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设备材料供货、施工的价款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9 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7、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行生效。承包人将工程交付发包人后,在发包人支付完毕全部竣工结算款,除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10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合同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发包人:宣化县龙洞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承包人:石家庄东方热电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联系人:) 马向鹏 (联系人:)刘华签字日期:2015年 9 月 日 签字日期:2015年 9月 日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 地址: 石家庄市和平东路401号 西大街 3号财富中心D座9楼 电话:0313-5806
8、913 电话:0311-85919138传真:0313-5806913 传真:0311-85919018开户银行:建行张家口富强路支行 开户银行: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账号: 13001678808050505015 账号:01-200101-220525-0316-01纳税人登记号:130721075960225 纳税人登记号:130111601236457邮政编码:075000 邮政编码:050021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本合同由下述双方于2015年 9 月 日 在 张家口 签订:(A)宣化县龙洞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B)石家庄东方热电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9、鉴于:发包人为建设宣化县龙洞山50MWp光伏发电项目,拟委托承包人承担本项目项目用地登统和用地协调,场内设备采购、施工管理和相关设备总包配送工作(不含设计、监理、光伏组件、逆变器),场内设计管理(施工图阶段和竣工图阶段);场内工程施工,项目整体调试验收至竣工投产(不含电力质检验收)。承包人同意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上述工作。为此,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1 “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技术协议以及其它与此有关的文件。1.1.2 “发包人”是指
10、宣化县龙洞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包括其法定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承包人”是指石家庄东方热电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包括其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发包人同意的除外)。1.1.4 “监理” 是指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1.1.5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6款中规定的部分。1.1.6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1.7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及其龙洞山50MWp 光伏发电工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
11、、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技术资料内容和交付进度规定的用于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1.8 “合同设备”是指承包人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1.1.9 “现场”是指宣化县龙洞山50MWp光伏发电工程工地,为承包人实施本项目工程和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1.1.10 “工期”是指自桩基开工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并按照有关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1.1.11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中指定的开工日期。1.1.12 “并网试运行” 是指承包人为检验其并网电站的各项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而自行组织进行的调整试验。1.1.1
12、3 “并网验收” 是指整座电站工程安装完成、且分系统调试全部结束后整座电站并网前的验收。1.1.14 “移交生产日期”是指整个并网电站在成功完成电站并网试运(240小时试运)并按本合同规定停机消缺后交付发包人运行的日期.1.1.15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发包人为检验本合同技术规范和条件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所进行的试验。1.1.16“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条款中规定的,工程施工、调试、分部试转、性能试验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1.1.17“初步验收”是指当并网电站的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规定的保证值后,发包人对合同工程的验收。1.1.18“保证期”是指并网电站工程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
13、日起12个月(并签最终验收证书)。 1.1.19“最终验收”是指发包人对并网电站工程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20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21 “技术服务” 是指由承包人提供的与本合同系统有关的工程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承包人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承包人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1.1.22“施工设备”指承包人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但并不构成项目或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机械或其他相关的配件、构件或物品。1
14、.1.23 “其他承包人”指除本承包人之外为发包人所雇用,为总工程项目某一部分的建设提供服务的第三方。1.1.24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工程合同提供的满足并网电站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1.1.25“书面文件”是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1.26“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承包人将合同工程、设备和材料范围内任何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1.1.27“设备缺陷”是指承包人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
15、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2.1合同协议书;1.2.2合同条款;1.2.3合同附件1.2.4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1.2.5双方约定其他有关文件。1.2.6宣化县龙洞山50MWp光伏发电项目设备供货协议、宣化县龙洞山50MWp光伏 发电项目施工协议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发生争议时按第18条约定的办法解决。1.3 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和适应法律1.3.1合同文件及一切与合同有关的文件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1.3.2适用于合同文
16、件的法律是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条件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1.3.3本工程所有设备、工具、配件的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试验和材料应符合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最新版的ISO和IEC标准。具体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详见技术协议书和技术规范书。1.4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第二条服务范围和要求2.1 服务范围在发包人的授权下,承包人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按本合同要求
17、全面负责承担本项目项目用地登统和用地协调,场内设备采购、施工管理和相关设备总包配送工作(不含设计、监理、光伏组件、逆变器),场内设计管理(施工图阶段和竣工图阶段),场内工程施工,项目整体调试验收至竣工投产(不含电力质检验收)。并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以下简称“服务”)。承包人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从合同合理推断为工程正常实施或工程达到合同规定功能所需的工作/或材料,如同合同明确规定该工作和/或材料一样。在不违背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承包人尤其应负责:(1)工程管理及工程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协调。(2)按合同规定采购设备(不含组件和逆变器)、材料、设施、机具
18、以及其他物品。(3)把全部设备、材料、设施、机具以及其它货物运输到项目场地,并负责其存放、保护和保管及场内二次转运。(4)实施建筑、安装及所有与光伏电站有关的工作。(5)按本合同规定对光伏电站进行调试、启动试运和缺陷处理。(6)在启动试运结束前,按合同规定提供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所需随设备的消耗性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7)在光伏电站的质量保证期内,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进行补救。(8)负责光伏项目现场移交前的现场治安保卫工作。2.2 服务要求 本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控制按中电投集团公司及有关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承包人全面负责承建范围内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控制。本工程的安全控制
19、目标: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本工程的质量控制目标:工程整体质量合理先进;质量零事故;项目达标投产,争创优质工程,阶段性监检一次性通过率100%。本工程的工期目标:2015年12月31日,25MWp光伏方阵具备投产条件。2016年09月30日,25MWp光伏方阵具备投产条件。2.3 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2.3.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规定负责采购本合同项下的设备和材料(不含组件和逆变器),并负责办理进口设备和材料(如有)所需的相关手续。合同设备价格为完税价格。 2.3.2承包人应保证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满足工程性能指标和安全可靠运行的
20、需要。承包人采购并构成本工程实体的任何设备均应明确发包人单位为宣化县龙洞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承包人为此合同的执行方,设备定货合同中需明确设备供应商必须为发包人提供售后服务工作的条款,设备付款按设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由承包方提出付款计划和付款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后由承包方执行,对此并不能因发包人的签字和认可而减少承包方对其选购设备的任何责任。2.3.2发包人应保证其所负责的设计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发包人选择的设计单位均应明确对接单位为石家庄东方热电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为此合同的管理方,设计付款按设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由承包方提出付款计划和付款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后并执行,对此并不能因承包人的签字
21、和认可而减少发包方对其选择设计的任何责任。承包人应对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或材料与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由于设计原因造成采购的设备和材料不能满足工程需要造成的需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和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不承担相应责任。)2.3.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所有设备和材料的接收、存储和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2.3.4承包人应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组件、逆变器除外)的规定,对箱变、SVG及高压开关柜进行工厂检验和监造。并向发包人提供
22、与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和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和复印件。2.3.5承包人应对构成工程的所有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或促使他人检验(含必须的生产过程的检验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拒收那些经确定与本合同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设备和材料。2.3.6承包人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均应附有制造厂或生产厂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设备或材料到货时质量证明文件。2.3.7发包人有权参与承包人组织的设备或材料的工厂检验和试验,发包人参与工厂检验及试验不免除承包人对设备或材料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2.3.
23、8所有设备或材料运抵项目场地后,承包人应按照相应设备采购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或检验,并负责对所有此类设备和材料在项目场地内的搬运、保管、维护及保养。承包人对关键部分的设备或材料进行检验或验收时,应提前3日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有权派人员参加关键部分的设备和/或材料的检验和/或验收。2.3.9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受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并应协商和支付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索赔。2.3.10承包人应要求为工程提供设备的所有分包商在其所供设备上贴上耐磨性铭牌,以载明制造商的名称、设备型号、编号及其他所有适当的设计数据。2.3.11 物资管理的其他要求见合同(
24、附件四物资管理)2.4施工2.4.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工程的施工和安装,保证工程达到合同所要求的各项性能指标。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和安装过程中的全面质量管理,保证项目建设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技术规范、标准、国内同类型先进水平的施工、安装技术规范、标准、验收规程,使之满足设计要求。2.4.2 承包人应在完成主体工程招标后30天内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完成工程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承包人在完成施工组织总设计后,应报发包人。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审查,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意见对施工组织总设计进行修订。2.4.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各分包商之间的各项事宜,包括施工
25、进度、施工设备的管理、设备及材料的堆场及管理、施工安全措施、项目场地的保卫和治安及承包人人员与项目场地周围其他人员之间的关系。2.4.4 承包人应确保其施工过程不会造成项目场地周围环境的恶化,并确保因施工造成噪声、大气、水等方面的污染不会超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应承担因施工造成噪声、大气、水等方面产生的污染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确保发包人免受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2.6调试、试运行及竣工验收服务应包括对本项目各部分设备的调试和设备性能试验,并对项目进行启动试运转及竣工验收工作。项目整体调试验收至竣工投产(不含电力质检验收)2.7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整个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等工作
26、进行监理,监督承包人做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及工程中的协调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依照国家有关监理的规定开展工作。2.8 质量保证承包人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合同附件二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和义务。2.9 文件资料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中电投2008第64号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制度、中电建协工【2006】6号规定的要求编制本工程的竣工资料并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应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提供设备资料一式二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移交后90天内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和移交工作。竣工资料份数一
27、正二副,电子版一份。2.10 储存承包人应按照供应商的建议将长期和临时施工所要求的所有材料、物品和设备存入仓库或堆场。 承包人应妥善保管、维护和保养其根据合同要求采购的所有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并在工程移交时一并移交发包人,如果在移交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消耗了此类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承包人应在移交时予以补足。(应在设计中增加说明安装光伏板的正常消耗量)。承包人应配置数量足够的专业的物资管理人员和建立管理体系,并确保体系运行的有效性。2.11 现场数据: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将其获得的现场地下和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应对此类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合
28、同中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工程放线,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2.12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所有备品备件(不包括调试阶段易耗品)和专用工具(包括试验仪器)应在抵达项目场地经验收后即由承包人指定专人保管。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服务过程中需要使用此类备品备件和/或专用工具(包括试验仪器),则应按照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并在工程竣工移交时补足。2.13 施工用水、电、通讯 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用水、电、通讯、施工与接入手续办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第三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1项目经理部承包人应在项目场地设置项目
29、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以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的行为进行管理。项目部是承包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服务的执行机构,在工程竣工前应为常设机构。项目部应为承包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唯一机构,其所有行为均视为承包人本身的行为。项目部应包括下列人员:(1)项目经理。承包人应任命一名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经验、并熟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合格人员作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唯一授权代表。项目经理一般应常驻项目现场,如果项目经理需要离开项目现场,则应委托一名临时负责人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 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如果发包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不合
30、格或不能正常履行其职责,则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其项目经理。(2)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各专发包人管工程师及负责启动的监督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均须在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质、对类似规模的工程具有丰富和广泛的经验;(3)质量保证人员;(4)安全管理人员;(5)其他专业工程师。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承包人均应在本合同期内按照工程建设进度的要求在项目现场保持足够的技术和管理力量,以保证其服务不会因技术和管理人员不足而延期。(6)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受雇于工程现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行为;经常行为不当,并对项目
31、造成损害的。3.2承包人在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采用先进的管理思想和手段对工程建设进行现代化管理。3.3安全施工承包人应确保工程按本合同附件五(安全生产协议)的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对安全构成威胁或对公众构成非法干扰的方式履行本合同。若发包人有确切证据表明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将会构成安全危险、环境危险、项目场地附近地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则其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要求承包人在自担费用和责任的情况下以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施工。3.4资料获取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承包人应自行获取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发
32、包人应对其提供的任何图纸、表格、报告或其它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充足性或适用性承担责任。3.5项目场地3.5.1项目场地的获得承包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并尽最大努力协助发包人取得项目建设所需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任何永久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未包括在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协助发包人获得此类土地使用权。除非发包人另行批准,否则承包人不得使用项目场地实施工程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3.5.2项目场地进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及其指定人(包括发包人工程师和电力机构)提供随时进出项目场地的通道以使发包人及其指定人能够检查、检验正在进行的服务或为项目
33、提供必要的工作,并监督承包人和分包商遵守本合同的情况,但发包人及其指定人员应遵守承包人制定的项目场地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办法。3.5.3项目场地清理 (1)工作过程中的项目场地清理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及时清理项目场地,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不使因履行服务而产生的废弃物、垃圾和/或其他瓦砾在项目场地上堆积。并清除所有不需要的障碍物、临时工程,并将工程建设不再需要的施工设备撤离项目场地。(2)接管后的项目场地清理承包人应在有关质保期满之日或之前,撤离所有非为发包人所有的工具、施工设备、机械和多余材料。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3.6施工设备 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而运到项目场地的所
34、有施工设备均被视为仅供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之用,承包人只有在工程不再需要此类施工设备后才能从项目场地将它们运走。无论本合同如何规定,承包人在将用于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设备撤离项目场地时应事先获得发包人的同意。3.7工程照管 承包人应负责看护及保管工程的各个部分直到该部分按本合同移交生产之日为止,并应在该工程部分在此期间因任何原因遭受任何损失或损毁时自费予以恢复完好(以下简称“工程照管”)。承包人还应对由其或其分包商在根据第十条进行质量保证过程中引起的工程的损失或损毁负责。但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损毁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处理。3.8许可与批准 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发包人及时和尽快从国家有关
35、政府机构获得工程建设所需相关文件,并协助发包人取得项目相关许可、批准。3.9遵守法律 承包人应遵守法律,如果因承包人或其人员(包括分包商或其人员)违反法律而使发包人承担任何责任、损失、权利要求、罚金、处罚和费用,则不论其性质如何,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进行补偿,以使发包人免受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3.10调试人员 承包人应提供进行调试所需的人员。发包人所聘用的合格运行人员应协助进行调试和测试工作。3.11向分包商支付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承包人应自行负责按相应分包合同的规定对分包商进行支付。3.12劳动力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提供,并应促使其分包商提供履行服务所要求的所有
36、劳动力和雇员。3.13协调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负责,并对服务的各个部分加以协调和管理。承包人在服务中应防止人员伤害以及其它财产损害。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外,服务还应包括协调管理与其他承包人的工作连接和接口的部分(视情况而定)。对于第三方可能会对服务造成的影响,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进行积极协调、并努力避免或降低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承包人应为其他承包人和在项目场地合法工作的其他人员提供从事其工作的一切合理机会,但该工作不得阻碍或干扰服务的正常实施。3.14检查承包人应进行为履行服务所需的所有检查和质量监督工作。承包人在本节项下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组成或将组成项目一部分并用于履
37、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的所有位于项目场地内外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为确保项目场地以外进行的所有施工或制造工作符合本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保护发包人在今后的运行中不受此类工作中出现的缺陷的影响,承包人应根据项目场地外制造或装配的情况每隔一段时间对一切进行中的工作进行检查。在该等检查的基础上,承包人应将全部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质量情况随时告知发包人。3.16税款承包人应支付,并应要求其分包商支付有关税务部门依法对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及其劳工或雇员在履行本合同时所征收的所有税款、附加税及其他收费,包括承包人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而应付的社会保障、养老和医疗保险。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本工程的任何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物品
38、(包括包含在该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物品价值中的技术服务或劳务)的税收,包括进口税(如该设备、材料或装置或其他物品为进口物品)及其他税费承担支付责任。3.17毗邻的第三方设施 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在其履行服务期间保护所有公路、排水道、管道和其他第三方的设施免受损害。如果该类第三方设施因承包人履行服务的不当行为遭到损坏或毁坏,则承包人应予以重建、修理、修补或更换。3.18财产保护承包人应提供并保证其分包商提供适当、足够的保护,以使项目、项目场地、材料、施工设备、工具和其它财产在其提供服务期间免受损坏或损失。承包人应要求其人员的工作避免损坏项目场地以外的财产,并尽其最大努力避免对该等土地造成破
39、坏。3.19知识产权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的规定,如果由于承包人未遵守此类规定致使发包人因此增加责任和/或费用支出,则承包人应负责对发包人予以赔偿或补偿,以使发包人免受此类损失或损害。3.20项目进度表和进度报告承包人应保持并在每月28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截止当月25日(“月进度报告截止日”)止有关履行服务的最新月进度表和反映本合同项下服务实际完成情况的月进度报告(简称“月进度报告”)。除上述事项以外,月进度报告还应写明以下内容:(1)证明至月进度报告截止日止所有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均已付清;(2)查明并评估在其所进行的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及拟改进的措施与方法;(3)详细叙述在月
40、进度报告截止日之前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及已提供的服务,以及按本合同应得到的款项和已实际获得支付的款项;(4)材料和设备的交付情况及检验与验收结果;(5)设备及工程的质量情况,如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包括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处理方法;(6)施工安全情况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7)所有工厂检验、催交及由设备供应商签发的质量报告情况;及发包人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3.21安全注意事项承包人应负责实施和管理其服务范围内的安全、卫生、消防和环保方案,并按照法律及不时生效的职业健康及安全标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安全措施并提供一切合理的保护,以免因其履行本合同而给下述任何方面造成
41、损坏、伤害或损失:(1)承包人或分包商雇用进行服务的所有人员以及可能因此受影响的所有其他人员;(2)承包人或分包商照管、托管或控制的所有构成工程一部分的材料和设备(无论这些材料和设备存放在项目场地之内还是之外);及(3)其它位于项目场地或邻近项目场地的财产。3.22与第三方配合(若有)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在项目场地及其附近进行工作提供便利。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承包人应配合配套工程建设方进行工作,以使机组与电网成功的连接。3.23应急工作如果在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需紧急进行保护或补救工作以避免对工程造成损害时,承包人应立即进
42、行此工作(以下简称“应急工作”)。如承包人因任何理由不能立即进行这些工作,发包人可以进行或促使他人进行其认为为避免对工程造成损害所必需的应急工作。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在此类紧急情况出现后尽快以书面将这种紧急情况、所做的工作和理由通知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所进行或促使进行的这些工作是根据合同应由承包人自费承担的,则承包人应补偿发包人发生的与此有关的合理费用。3.24验收承包人负责组织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单机启动调试验收、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和质量监督。根据发包人要求,配合完成环保、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并网安全性评价验收、工程档案验收等专项验收。完成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第四条发包人
43、的责任4.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一名代表履行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代表应是唯一经授权代表发包人的人。发包人将其委派的发包人代表人选在本合同签订后十四日内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常驻工程场地,如果发包人代表需离开工程场地,则其必须指定一名全权代表代行其职责,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包人可在书面通知总承包后随时更换原发包人代表,对新发包人代表的任命在发包人的委任通知到达承包人后正式生效。4.2 项目场地负责项目场地的征用、租用、借用、拆迁、政策处理等;4.3 资金筹措与付款发包人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落实,并按本合同
44、的规定向承包人进行支付。4.4 项目报批发包人负责项目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和接入系统等所有工程前期工作,承包人协助。发包人负责从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取得所有与项目建设有关并应以发包人名义取得的各种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包括发包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4.5 协调发包人负责协调本工程与各级主管部门及地方关系,协调办理工程与外部接口的有关工作,为工程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包人负责协调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涉及土地征用、租用产生的纠纷应由发包人负责协调并处理可能发生的费用,承包人配合;由于工程采购、施工等原因产生的与当地村民的纠纷由承包人负
45、责协调并处理可能发生的费用,发包人配合。4.6 文件资料发包人负责收集合同规定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基础性资料,并根据工程需要及时提供给承包人。发包人应迅速向承包人提供由第三方提供给发包人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所有文件。发包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审查总承包方的设计文件。4.7 参与和监督总承包方的设备、主要材料采购及工程发包事项,具体见合同附件四招标采购及管理发包人负责项目后评价工作。4.8 遵守法律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如果因发包人或其人员违反法律而使承包人承担任何责任、损失、权利要求、罚金、处罚和费用,则不论其性质如何,发包人均应向承包人进行补偿,以使承包人免受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4.9 税款发包人自行负责缴纳因投资本项目及履行本合同而应由发包人缴纳的税款。第五条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转包。5.1 分包商的选择5.1.1承包人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合法、合规的方式择优选择合格的分包商。本合同项下所有分包商需合法、合规的方式选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电投集团公司管理有关规定,选定合格的分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