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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理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模版农商行理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农商行(以下简称本联社)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审计委员会议事方式和工作程序,提高决策科学性,有效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依据本联社章程和理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结合本联社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其次条本联社理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作为理事会有关审计监督工作的初审机构,依据理事会授权和本工作规则开展工作。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核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其次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 37 名人员组成。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理事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2、。审计委员会至少有 1 名委员应具备财务(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财务(会计)管理专长。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理事长提名。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任期一样。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因辞职、撤职或其他缘由导致委员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理事会应刚好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审计委员会在委员少于(或增补后仍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暂停行使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职权。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和评估本联社内部限制,检查和评估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合法性;(二)检查、监督、指导和评价本联社内部稽核工作,监
3、督内部稽核制度的实施,审核内部稽核部门的稽核报告,对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三)审议本联社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将审议看法向理事会报告;(四)审查本联社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状况,审核重大财务政策及其贯彻执行状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监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实施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五)审议外部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六)负责监督和评估内部稽核评价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表现;(七)负责提议聘用、更换或解聘为省联社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八)负责内部稽核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九)负责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第十条审计
4、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表决权:对审计委员会审议或授权决策事项享有表决权;(二)质询权:有权就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三)建议权:有权就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提出看法和建议;(四)知情权:有权知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料、信息和反馈结果。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二)秉公办事、勤勉尽责,根据审议程序进行审议,独立做出推断;(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了解到的本联社相关信息、会议审议结果等,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做好保密工作。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打算工作,收集、整理与审议事项有关的书面资料:(一)本
5、联社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报告或材料;(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或材料;(四)对外披露信息状况;(五)审计委员会会议须要审议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审查或评价:(一)审查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精确;(二)审议、评价内部稽核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内部限制体系是否完善;(三)审查对外披露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四)审议、评价财务、稽核等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开展状况;(五)审议、探讨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事项,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六)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须要审议、评价的其他事项。
6、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将会议决议及建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以书面形式提交理事会审议确定。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内部稽核部门日常工作赐予必要的指导。审计委员会在审查、审议有关方案、报告、报表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接受质询或供应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赐予主动协作。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供应专业看法,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本联社担当。第五章会议召集与通知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可由其托付或由半数以上委员推选一位委员召集、主持。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联
7、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和地点;(二)会议事由、会议议题;(三)委员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五)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其次十条委员会办公室应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通知非专人送达的,还需进行电话确认。其次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其他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六章会议召开其次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实行。其次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不能出席的,在不违反前条规定的状况下,可以书面托
8、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托付书应当载明代理委员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托付人签名或盖章。托付书原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交委员会办公室。其次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未能出席会议,亦未托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出席会议,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理事会予以撤换。其次十五条列席人员未列席会议的,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会议的列席状况。第七章审议与表决其次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与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发表看法和建议的权利。会议审议事项经过充分探讨,由主持人提请与会委员进行表决。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其次十七
9、条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投票(记名或不记名)方式进行。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其次十八条会议向理事会提交的审议看法,应得到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理事会审议批准。第 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和决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章程有关规定。第三十条经理事会特地授权,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确定。审计委员会应刚好向理事会报告授权事务的处理状况。第八章会议记录和会议档案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第三十二条会议记录应至
10、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会议出席、列席人员的姓名(受他人托付出席会议的应特殊注明);(三)会议议程;(四)委员发言要点和主要看法;(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六)与会委员认为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会议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通知;(二)会议签到簿;(三)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托付书;(四)表决票;(五)与审议事项相关的方案、报告等会议资料;(六)经与会委员签名的会议记录;(七)审计委员会会议须要保存的其他资料。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工作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五条本工作规则由理事会负责修订和说明。第三十六条本工作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