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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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违纪处理听证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证学生违纪行为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 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违纪处理听证是指对情况复杂的违纪案件,由学校指派专人主持听取 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四条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学生可以申请听证不公开进行,但是否公开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五条学生违纪处理听证程序结束后应及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但当事学生 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第六条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不影响学生学

2、习的情况下 进行。第二章听证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七条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委员会设委员9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 生工作处、监察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院系副书记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委员会根据听证需要在学生工作部门人员中聘任听证书记员。 听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处。第八条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听证申请;(二)选定听证主持人;(三)向听证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四)根据听证主持人的决定,布置听证场所。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听证准备工作;(二)决定并宣布中止、延期、终止或结束听证;(三)主持听证,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

3、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四)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审核意见,制作听证报告书;(五)保守与听证相关的国家秘密,尊重个人隐私。第十条听证书记员担任听证记录,应当保守与听证相关的国家秘密,尊重个 人隐私。第三章听证参加人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当事人和听证参与人。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当事学生、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厉害关系的第三人是 听证当事人。听证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依照本方法申请回避;(二)依照本方法申请听证不公开进行;(三)出席听证会;(四)提出事实证据或规范依据,申请证人、鉴定人做证;(五)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提问;(六)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七)查阅复制材料,

4、核对听证笔录,请求修正听证笔录中的错误记录;(八)拒绝回答与本次听证无关的提问(是否回答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九)其他正当权利。听证当事人承当以下义务:(-)按时出席听证,听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遵守听证秩序;(二)如实回答听证委员的询问和其他当事人的提问;(三)其他应当承当的义务。第十三条证人、鉴定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听证参与人,由当事人申请或者由 听证主持人依职权通知参加听证。听证参与人有如实陈述其所知道情况的权利和 义务,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次听证无关的提问(是否回答由听证主持人确定)。听 证参与人应当按时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听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第四章听证的受理和告知第十四条学生对学校拟给

5、予的处分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5日内 向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委员会决定是否举行 听证。第十五条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后2日内,应当制作听证 决定书,并将听证决定书和听证委员名单告知听证当事人。第十六条听证当事人应按听证决定书要求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 的,视为放弃听证。第十七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听证书记员不得与听证当事人及其利益代 表单方接触。第五章听证准备第十八条听证准备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准备阶段 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一)告知听证当事人在听证准备阶段的有关事项;(二)制作并张贴听证公告,告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6、可以申请参加 听证;(三)受理并审查决定第三人参加听证会的申请;(四)受理并审查决定听证当事人是否公开听证的申请;(五)受理并审查决定听证当事人要求鉴定的申请;(六)受理并审查决定听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做证的申请;(七)受理并审查决定听证当事人对听证委员、听证书记员、鉴定人的回避 申请;(八)决定听证举行时间、地点、方式并通知听证参加人。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听证当事人也可以书 面申请其回避:(一)是听证当事人或听证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者,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三)担任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员。该款规定,亦适用于听证委员、听证书记员、鉴定人员。第二十条听证主

7、持人的回避,由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委员会决定。听证主持人 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方法重新选定。听证委员、听 证书记员、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申请人或被决定回避人员如对 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复议一次。第二十一条当事学生可以在听证准备阶段向听证主持人申请撤回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撤回后,当事学生再行提起听证申请的,是否准许,由学生违纪处理听 证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举行前3日告知听证参加人以下事项:(一)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及是否公开进行;(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听证书记员名单;(三)听证中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四)缺席听证的后果;(

8、五)其他应当通知的事项。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举行前3日,制作并发布听证公 告。第六章听证的举行第二十三条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听证应当在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举行, 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进行的,应当及时告知。第二十四条听证开始前,由听证主持人依次进行如下事项:(一)宣布听证纪律;(二)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听证书记员情况;(三)核对听证当事人、听证参与人身份及缺席情况;(四)宣布听证当事人、听证参与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五条听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简要概述听证事由;(二)申请人陈述;(三)第三人陈述;(四)调查人员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质证,听

9、证主持人认证;(五)申请人出示证据,调查人员、第三人质证,听证主持人认证;(六)第三人出示证据,调查人员、申请人质证,听证主持人认证;(七)调查人员、申请人、第三人依次总结、陈述;(A)听证委员提问;(九)听证委员提问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应由听证委员验证,合法有 效的应当记录在卷。第二十六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听证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及原因;(二)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的姓名、职务;(三)听证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有无出席听证会;(四)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的证据及质证、认证情况;(五)证人、鉴定人的陈述

10、内容;(六)听证中所发生的其他事项。听证当事人在听证时提出的证据,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听证当事人查阅听证笔录,并签字确认。听证书记员组 织听证当事人查阅听证笔录并签字。听证当事人对听证笔录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 应当及时向听证主持人提出,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双方当事人当场修正,或附记于 听证笔录。听证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听证主持人、书记员要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拒绝签字的,应当记明事由。第二十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书,记明以下内 容:(一)听证事由及听证进程简况;(二)听证当事人的主张与事由;(三)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及其认证情况;(四)申请人提出的证据及其认证情况;

11、(五)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及其认证情况。听证报告书应由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签字后送达听证委员会办公室 及听证当事人。第二十八条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经通知后,拒不参加听证或中途退出听证 的,视为撤回听证。调杳人员经通知后,拒不参加听证或中途退出听证的,听证 主持人可以决定缺席听证。听证第三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 证或中途退出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第二十九条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人员在听证进行中有不当行为的,可以当场 声明异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有权撤销原行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 可以当场驳回。第三十条听证过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学生违纪处理听 证委员会可以决

12、定听证重新进行:(一)听证违反程序,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听证未对主要证据进行有效性认定;(三)听证报告书与听证笔录及其附件记载的主要内容根本矛盾。重新听证应当另行选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并作出重新听证的相关通 知、发布相关公告。第三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退出听证 会。对拒不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学校保卫部门将其强行带出听证 会。第七章听证案卷第三十二条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听证报告书后3日内, 应当将以下材料制作成听证案卷:(一)听证进程中形成的听证文书;(二)听证当事人的各种申请书;(三)听证笔录及其附件;(四)听证报告书;(五)其他听证文书。第三十三条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召开委员会议,会议需有 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做出的事实认定需经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 事实认定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第三十四条听证案卷应当保存至当事学生毕业后两年。听证案卷对学校、听 证当事人以外的人保密。第八章附那么第三十五条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学校承当。第三十六条本方法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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