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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考综合执法 Page 8 of 8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含义: 广义指中国法律的整体,即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2、法律基本特征1)是调整人民行为的社会规范;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和权力。3、法律的本质4、法律的要素5、法律的分类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分国际法和国内法按法律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宪法按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民法、刑法等程序
2、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按调整范围的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两者是相对而言的,如相对于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就是特别法按法律的效力高低上位法和下位法上位法是效力较高的法律,下位法是效力较低的法律。两者相对而言的,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说是下位法,相对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说,是上位法。按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制定法和习惯法制定法:国家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习惯法:国家机关认可的、不表现为成文形式的法律。公法和私法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私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中只要有一方涉及国家机关的即为公法)6、法律的作用又称法
3、律的功能,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7、法律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五种作用。 指引作用可以指引人们的行为作用的对象:被指引者本人的行为评价作用作为人们评价他人行为的标准所起到的作用作用的对象:他人的行为预测作用为人们互相间预测对方的行为提供帮助作用的对象:人们相互间的行为强制作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惩罚或制裁作用作用的对象: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教育作用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的积极影响作用的对象:一般人的行为8、法律的社会作用 从作用的性质来看,法律的社会作用可分为阶级统治作用(强制性的)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公益性的)。 从发生
4、作用的领域来看,法律的社会作用可以分为法律的政治作用、经济作用和文化作用。9、法律制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10、立法体制法律制定的权限划分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是由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11、立法原则1)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中国实行以中央立法为主导的立法体制。中央立法权力高于地方立法权力,地方国家机关没有独立的立法权力,其立法权力受中央的规制。2)在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地方同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中国实行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为主导的立法体制。12、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13、国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
5、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执行和适用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立法主体法律形式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基本、基本法律(刑法、民法)2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3国务院行政法规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部门规章5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4、法律效力法律所具有或赋予的约束力。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1)对人的效力适用中国领域内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具有外交特权或豁
6、免权的外国人除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 2)空间效力中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作为领土延伸的中国驻外使领馆、在外船舶和航空器。15、法律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6、法律形式冲突的解决方式: 1)不同效力的法律形式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可以根据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等级关系原理加以解决。 2)具有相同效力的法律形式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根据以下方式加以解决: A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
7、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B 行政法律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C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1)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有国务院裁决。 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17、法律实施主要有法律遵
8、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和法律适用(司法)三种。18、执法活动原则执法法治原则、执法公正原则、执法公开原则、执法效率原则。19、法律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发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活动。20、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检查机构)和人民法院(审判机关)。21、人民检察院主要使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立案、是否提起公诉、拟定何种罪名请求人民法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22、人民法院在审判中会涉及几乎一切法律。在我国,法院并不适用宪法。23、司法原则司法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24、法律渊源分为正是法律渊源和非
9、正式法律渊源。正是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主要法律渊源)、习惯法(补充性)、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非正式法律渊源包括习惯、政策、案例(美国以案例作为主要法律渊源)。25、法律解释一定的组织或人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26、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进行。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27、司法解释国家嘴功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28、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解释。29、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比较法解释、目的解释。 一般情况,先用文义解释;不行时,可用历史解释和体系
10、解释;仍不行时,用比较法解释和目的解释。30、中国法律传统特点31、世界主要法系第二章 宪法1、宪法概念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原则的根本法。2、宪法与吉他法律不同的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要求更加严格。3、宪法是对社会基本民主政治关系的调整,宪法的政治内容是民主制度。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4、英国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
11、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是法国。5、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宪法。6、1975年第二部宪法;1978年第三部宪法;1982年第四部宪法。7、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制原则、权力制约原则。8、国外不同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立法机关监督制(起源于英国)、司法机关监督制(起源于美国)、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监督制(起源于法国)。9、中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权力机关监督制度,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10、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
12、委会有权解释宪法,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1、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制定后,应报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后生效。12、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13、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14、我国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含内容1)国
13、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2)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等全部国家机构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16、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在中国享有选举权利得基本条件: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由下级人大选举。县级及乡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选举自由原则。17、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特别行政区是行使
14、高度自治权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确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18、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经济制度内容1)生产资料公有制式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2)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3)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基本权利特征1)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2)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3)具有母体性,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4
15、)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20、根据中国国籍法规定中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21、根据中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条件1)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2)出于本人自愿;3)申请人是中国公民近亲属;4)本人定居在中国。22、公民基本权利1平等权1)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2)国家法律对公民权利平等地保护,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平等地予以追究;3)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4)平等权包含司法平等、守法平等;不包含立法上的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1) 选举权利;2) 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3监督权和取
16、得赔偿权1)批评权、建议权;2)控告权、检举权向司法机关提出;向主管单位、上级单位或检察机关提出;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向同级或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3)申诉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或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或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呢个国家机关提出申诉。4)取得赔偿权。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自由6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23、中国的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主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成。从行政职
17、权的性质看可以把他们分为权利、行政、司法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3)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果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或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5)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基本法律;选择、决定和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等21项职权。6)每届任期5年,
18、遇非常情况可延长任期。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1)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2)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 其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的职务;4) 每届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1)国家主席、副主席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年满45周岁的我国公民;2)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1) 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2)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3) 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4) 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
19、家主席任命。5) 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6) 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在内的18项职权。中央军事委员会1) 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2) 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 每届任期5年。可超过连任两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2) 最高人民检察院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直辖区、乡、民族乡、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
20、生。3) 每届任期5年;4) 有选举并且有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行政首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1) 人民法院审判机关,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2) 人民检察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除乡、镇外,其他各级政权都相应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4、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第三章 行政法1、行政法调整在行政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2、行政法的特征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行政法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法律、法规乃至于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中。3、行
21、政法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法制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4、行政法的功能管理功能、监督功能。5、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6、行政关系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组织或与行政组织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组织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7、行政关系按其发生领域的不同,分为外部形状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8、行政关系特征1)存在双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或主体;2)必定有一方是行政组织或其他工作人员;3)是因行政组织行使职权
22、或接受监督而发生的。9、行政关系接受行政法的调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就是经过行政法的调整所形成的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10、行政法律关系三类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11、行政法是一个部门法,他的渊源多种多样,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12、中国共有9个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程序法、军事法。13、行政法律关系构成主体、客体、内容。14、行政法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15、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不是独立的主体,但在监
23、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式独立的主体。16、行政主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7、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8、行政主体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通常由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具体行使;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职权通常由该组织的工作人员具体行使。但是国家公务员和被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都不是行政主体,他们实施的一切行政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19、行政主体特征(具备
24、要件)享有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形式上时一定的组织。20、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2)行政机关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内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定的单位。一类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一类是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行政机构不是行政主体。 4)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派出机关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派出机构从属于行政机关的机构,不享有对立的法律地位。派出机关有三类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地区行政
25、公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有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 5)行政机关特征u 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u 执行法律、实施法律、对国家内政、外交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u 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一从属制;u 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u 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u 是行政主体之一,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并对立承担法律责任。 6)行政机关分类按机关级别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们政府。按
26、职权范围一般行政机关涉及各个行政领域的各种行政事务,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一般行政机关。部门行政机关权限局部性的,仅涉及特定行政领域或特定行政事项。如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的各职能部门。按管理的客体和内容职能性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综合性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如工商行政机关、税务行政机关。专业性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是专门性、部门性、行业性的;如交通行政机关、林业行政机关。按决策和负责体制首长制行政机关最终决策权归于行政首长,行政首长为整个行政机关的行为负责。(我国行政机关大多实行首长制)委员会制行政机关决策权归于一个由若干委员组成的委员会,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策,集体承担决策
27、责任。2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行政机关,属于行政主体。此类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政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2、行政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由委托方即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23、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4、公务员不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不服一般由行政机关本系统处理。25、行政行为特征单方性、强制性、法定性、无偿性。26、行政行为分类按对象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是对未来发生的事件不断地反复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已经发生的事是适用一次。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行政处罚
28、、强制、给付、许可、确认、征收、奖励、裁决、复议等。按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羁束行政行为:行为范围方式程序手段等均有法律详细、明确、具体地规定能够,必须严格施行。裁量性行政行为:法律规定在行为的范围、方式等方面留有一定的余地和幅度,斟戳处理。27、行政行为成立行政行为在完成起发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28、行政行为成立条件行为主体合法、行为权限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行为程序合法、行为形式合法。29、行政行为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30、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有重大或明显违法等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拒绝执行。31、行政行为
29、被确认无效后,发生法律后果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可不受无效行政行为的拘束、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再任何时候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而不受时效限制;行政主体因该无效行政行为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均应返还相对人,并对因此而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2、行政行为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相应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效力。33、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或诉讼期限,不影响行政机关撤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34、行政行为废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具有法定情形而被依法定程序宣布废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自被废止之日起
30、失去效力。35、行政立法特定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36、行政立法特征一种准立法行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有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之分。37、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与确定、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确认权。38、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行政确认的结果。行政确认也是羁束性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鉴定规范进行行政确认,没有或很少有自由裁量余地。39、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1、2003.8.27.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该法自04年7月1日期实行。40、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41、行政许可程序公布、申请、受理、审查、决定。42、行政给付的形式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之中。主要四种: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43、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44、行政强制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及人身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措施。三种形式: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行政调查中的强制。45、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
32、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46、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役、劳动教养、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罚款、警告、通报批评、剥夺荣誉称号。47、行政处分是对内部行政关系中的公务员的违纪违法采取的制裁措施。48、行政裁决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49、行政裁决主体(专门的机构有两个:国家专利局和国家商标局)50、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51、行政复议只能由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
33、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行使。52、行政复议时一种行政司法活动。53、申请复议的行政相对人称为申请人;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称为被申请人;受理申请的机关称为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54、1999.4.29.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颁布了行政复议法,1999.10.1.正式开始施行。55、不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2)内部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3)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56、抽象行政行为时不受复议审查的。行政相对人不能直接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认为具
34、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方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57、行政复议的管辖 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 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
35、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 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1) 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 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58、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形式可以书面或 口头,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59、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60、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